江鳥 10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http://web.ck.tp.edu.tw/ann/show.php?mytid=8313單位:班聯會 發公告者:班聯會主席 來源:192.168.?.?標題:班聯會評議委員會001號判決書時間:2009-01-19 11:54:56 (最新編修時間 2009-01-19 11:57:08)班聯會評議委員會001號判決書承審案件:建國中學六十三屆下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無效訴訟。判決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元月八日。原告:三年一班 陳為廷被告:班聯會班代大會選務委員會附件:原告聲明書、證據照片、自由時報之報導。判決主文:建國中學六十三屆下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有效。事由: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建國中學六十三屆下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當日,本校公民科魏老師季美於其任教班級,寫下「未參與班聯會主席投票 者,公民成績扣十分。」有影響選舉正義之嫌,經三年一班陳為廷向本會提出選舉無效訴訟,本會依〈班聯會組織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 法〉第二十二條受理之。理由書:一、 選舉無效之判準本會於訴訟中經兩造雙方同意,提出選舉無效之判準有二:其一,威脅利誘手段影響之人數與程度;其二,於選舉結束後之後設性推斷,受影響之票數是否有改變選舉結果之虞。舉例而言,若某一社團之社長利用其權勢威脅一位社員將選票投給特定之候選人,事後受威脅人向評委會以受到「威脅利誘」為由提出選舉無效之訴,在此威脅之影 響程度不高且沒有足以改變選舉結果之虞的情形下,倘本會因此宣告選舉無效,此一判決將成為日後有心人士在選後串供翻盤之手段。原告認為,魏老師非班聯會之成員,在班聯會無法對其約制的情況下,唯有透過宣告選舉無效才能維護不正義因素介入選舉時之程序正義。本會於詰問時請教原告,假使威脅發動之主體由老師改為學生,原告是否仍認為選舉無效,原告未向本會清楚回答,理由為威脅利誘他人之學生可由班聯會內部程序 進行懲處。但前後兩種情境之差異僅在於班聯會是否可對威脅利誘之人進行制裁,因此本會認為原告之判準乃因無法制裁元兇而將責任轉嫁於選務委員會,有失正 義。故本會不予採用。二、 威脅利誘手段影響之人數與程度原告認為,魏老師任教班級之學生皆有被威脅利誘之事實,且以甲OO證人之自白為證,並推論該班級學生有帶動其他非魏老師任教班級同學之投票意願。本會認定,魏老師學生之投票意願確實有受到影響,但該老師之影響範圍僅限於其學生。其他選舉人即使受同儕之邀約,仍能在自由意志下決定投票與否,況且同儕間勸說投票並無違法,故本會不採原告之說。三、 於選舉結束後之後設性推斷,受影響之票數是否有改變選舉結果之虞本會認為,魏老師僅要求學生「參與投票」並未指定投票選項,故本會認定魏老師學生仍可在自由意志下決定圈選同意、不同意抑或製造廢票。故本會認定魏老師之行為只對投票率有所影響,此一論點兩造皆同意之。被告調閱選舉人名冊計算後向本會表示,本次投票人數889人,投票率23%,其中655票同意,148票反對。魏老師任教班級之學生共有202人參與投 票。退萬步言之,若將202票全部從同意票中扣除,同意票仍多於不同意票,且投票率仍有17%,高於〈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所規定15% 之門檻。四、 其他此外,經本會調查發現,魏老師與兩位當選人並不相識,更遑論有犯意上的連絡。魏老師以任何方式鼓勵學生投票,乃教師教學自主範疇,非學生自治管轄項目,本會對老師之行為不予評價。惟本會希望將來仍能盡量避免爭議,以免付出多餘之成本。基於上述四點,判決如主文。 主審委員 朱明希 陪審委員 馮孟章 王齊聖 鄭凱文 黃嘉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 看來班聯會,把這件事看得挺認真的。而且001號,表示之前都沒有走過這個程序?還是有000號?或是重新計號?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楓夜疾影 10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這件事情這麼久還沒解決啊?話說其實我看不太懂這判決書=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pigletchu 10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嗯嗯這是建中學生自治開辦以來第一次招開學生法庭今年一月八日時公開審理(當時有在網路公告並有開放旁聽,只是旁聽人數不多一月九日中午已經宣判至於判決書這麼晚才公告是因為評委會跟設備組借了一台筆電來寫判決書不過這台筆電從網路(無線+有線)、USB、SD卡通通失效所以最後決定拆硬碟拿檔案不料,拆硬碟所需的特殊螺絲起子連網管中心也沒有最後只好多等幾天,等借到螺絲起子才能把檔案抓出來以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 ㊣小月♪ ~♀ 10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嗯嗯這是建中學生自治開辦以來第一次招開學生法庭今年一月八日時公開審理(當時有在網路公告並有開放旁聽,只是旁聽人數不多一月九日中午已經宣判至於判決書這麼晚才公告是因為評委會跟設備組借了一台筆電來寫判決書不過這台筆電從網路(無線+有線)、USB、SD卡通通失效所以最後決定拆硬碟拿檔案不料,拆硬碟所需的特殊螺絲起子連網管中心也沒有最後只好多等幾天,等借到螺絲起子才能把檔案抓出來以上。好囧 只能說學校設備優良啊所以班聯正副主席一案當選確立囉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Silly Duck 10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今天聽到學長在講說不投票,葛來分多扣10分超有梗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江鳥 10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今天聽到學長在講說不投票,葛來分多扣10分超有梗的嗯嗯這是建中學生自治開辦以來第一次招開學生法庭今年一月八日時公開審理(當時有在網路公告並有開放旁聽,只是旁聽人數不多一月九日中午已經宣判至於判決書這麼晚才公告是因為評委會跟設備組借了一台筆電來寫判決書不過這台筆電從網路(無線+有線)、USB、SD卡通通失效所以最後決定拆硬碟拿檔案不料,拆硬碟所需的特殊螺絲起子連網管中心也沒有最後只好多等幾天,等借到螺絲起子才能把檔案抓出來以上。我覺得下面這串,比上面那串有梗.....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huo 10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嗯嗯這是建中學生自治開辦以來第一次招開學生法庭今年一月八日時公開審理(當時有在網路公告並有開放旁聽,只是旁聽人數不多一月九日中午已經宣判至於判決書這麼晚才公告是因為評委會跟設備組借了一台筆電來寫判決書不過這台筆電從網路(無線+有線)、USB、SD卡通通失效所以最後決定拆硬碟拿檔案不料,拆硬碟所需的特殊螺絲起子連網管中心也沒有最後只好多等幾天,等借到螺絲起子才能把檔案抓出來以上。!這不是傳說中的經典筆電嗎....真的完全無法與外界聯繫。我也借過這台筆電,好再工作剛起頭就發現此問題,當下決定放棄,跑回設備組換一台電腦重頭做起。噢,當天我有去旁聽。(我沒有偏題X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S1037 10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嗯嗯這是建中學生自治開辦以來第一次招開學生法庭今年一月八日時公開審理(當時有在網路公告並有開放旁聽,只是旁聽人數不多一月九日中午已經宣判至於判決書這麼晚才公告是因為評委會跟設備組借了一台筆電來寫判決書不過這台筆電從網路(無線+有線)、USB、SD卡通通失效所以最後決定拆硬碟拿檔案不料,拆硬碟所需的特殊螺絲起子連網管中心也沒有最後只好多等幾天,等借到螺絲起子才能把檔案抓出來以上。沒想到判決書寫這麼深奧(驚話說電腦盡忠職守的把資料保護好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江鳥 10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沒想到判決書寫這麼深奧(驚話說電腦盡忠職守的把資料保護好了嗯嗯,連核心都被人掏出來了,還抵死不從。話說,真的看不太懂。有沒有人可以導讀一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vian 10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判決書重點一. 交代判準. (威脅利誘嚴重程度, 以及是否有影響到選舉結果)二. 威脅利誘嚴重性: 僅限於魏老師指導之學生三. 對選舉結果產生的影響: 經由選委會公布的數據, 發現沒有影響最後結果四. 況且魏老師跟候選人之間並沒有任何利益關係, 而候選人事先也不知到魏老師會做出這種行為 最後, 老師的行為並不在學生自治管轄範圍, 故評議委員會不予評價, 只希望未來能避免類似爭議在一般選舉中, 假如候選人以不正當的行為試圖影響選舉, 則不管有沒有改變結果, 都會宣判當選無效. 假如選務機關出現重大行政疏失, 則會宣判選舉無效. 可是在本案例中, 上述兩種情況都未出現.判決書上也有講到, 假如評委會這次宣判當選無效, 那麼以後我如果不爽候選人, 是不是只要去脅利誘別人去投票就可以讓他當選無效? 這樣明顯不合理.所以說應該是這樣才會宣判當選有效的.假如我對判決書解讀有錯誤麻煩評委會的指正~ 謝謝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Mr. K 10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風波平息了~今天聽到學長在講說不投票,葛來分多扣10分超有梗的不是學長,是我們班的XD先"恩不里居來了!!!"才"不投票葛來分多扣十分!!!"請思考該師與恩不里居之相似點:包含外貌、發言、教學(課本)等x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酥酥 10 發表於 January 20,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20, 2009 話說電腦盡忠職守的把資料保護好了好好笑我覺得XDDDDDDDDDD我覺得你們這件事處理的很好阿!GOO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慕尼 10 發表於 January 20,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20, 2009 評委會很有法院的架勢了。話說,我也認為判決如此是正確的。因為如果以魏某影響力來說,除非她教的班級佔全校比例算多,不然難以"強迫學生去投票否則扣十分"這樣的條件假定下,對選舉的判決有所影響。說實在的,就算當選無效,我也不想再投一次。對這個選舉沒啥興趣啊XD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無菌 10 發表於 January 21,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21, 2009 風波平息了~不是學長,是我們班的XD先"恩不里居來了!!!"才"不投票葛來分多扣十分!!!"請思考該師與恩不里居之相似點:包含外貌、發言、教學(課本)等xd恩不里居....真的還蠻像的XD我第一次看到她還以為神仙教母從史瑞克裡跑出來了=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vadne 11 發表於 January 2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22, 2009 「因此本會認為原告之判準乃因無法制裁元兇而將責任轉嫁於選務委員會,有失正義」這句話,實在太有笑點了(汗)。我覺得,就算這次後設判定,「若將202票全部從同意票中扣除,同意票仍多於不同意票,且投票率仍有17%」,那也不能夠泯滅老師曾經叫大家要去投票的事實。我們有幾個面向可以考慮:a. 知道要去投票,但不去投票。b. 不知道要去投票。c. 投了同意。d. 投了反對。--「出現威脅利誘手段影響之人數與程度」:這份文本認為威脅利誘手段本身確實存在。這個不能否認。因此,我簡單重新說一遍:「本會認定,魏老師學生之投票意願確實有受到影響,但該老師之影響範圍僅限於其學生」,因此狀況不夠大,而且班聯會根本不能制裁這位老師,所以這個訴訟是無效的。而且,我們將「任何方式」--包含「威脅利誘手段」--看做「乃教師教學自主範疇,非學生自治管轄項目」,以後呢,請「盡量避免爭議,以免付出多餘之成本」,這次我們就不予評價。以上,大家應該可以很清楚地認識到學生自治的權限與限制。--請問一下,究竟有無請問老師,為何要叫大家去投票?如果有的話,我相信老師有自己的一套理念,應該列出來。沒有的話,這可能就不太全面啦。--參考資料:《醜陋的中國人》。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滅火器 10 發表於 January 2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22, 2009 嗯嗯這是建中學生自治開辦以來第一次招開學生法庭今年一月八日時公開審理(當時有在網路公告並有開放旁聽,只是旁聽人數不多一月九日中午已經宣判至於判決書這麼晚才公告是因為評委會跟設備組借了一台筆電來寫判決書不過這台筆電從網路(無線+有線)、USB、SD卡通通失效所以最後決定拆硬碟拿檔案不料,拆硬碟所需的特殊螺絲起子連網管中心也沒有最後只好多等幾天,等借到螺絲起子才能把檔案抓出來以上。可是... 依我看來 這判決書也沒有很多字(約1500吧...)重新抄打一次不是更快嗎 = ='(相較於折騰那麼多天......= ="")還是有其他特殊原因 = ="以上 個人淺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是++ 10 發表於 January 2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22, 2009 您們某次的藏字校刊也不遑多讓!忽然為東山青年7驕傲了一下我看大概沒被撕毀的每一本都有兩條直的螢光筆記號了X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ance8537 10 發表於 January 2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22, 2009 話說校刊我完全沒拿到如果我們學校也能跟貴校那麼民主就好了我們的是一黨獨大大中國主義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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