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January 1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2, 2009 話說今天小王國的天氣,簡直是好到不行,老傑遜就在他自家的公園,舒舒服服地躺在草地上,而他的公園大門就釘了一張牌子,牌子上頭寫著”禁止四腳動物進入公園!”,老傑遜躺在草地上看著碧藍的天空,心情更是好到不行,但他絕對想不到,在接下來的幾分鐘,會有一個大麻煩降臨。 這個大麻煩對於小王國的居民來說,簡直是熟悉到不行,也恨到不行,他就是牧羊人,一位經常製造各種大大小小麻煩的貴族後代。今天同樣的,他又製造了令人頭痛萬分的麻煩。就在老傑遜心情好到不行的日子裡,牧羊人牽著從非洲進口的駝鳥來到了老傑遜的公園,老傑遜看到牧羊人牽著駝鳥到了公園,連忙阻止牧羊人,因為他知道牧羊人和他的駝鳥隨時會把他心愛的公園給踐踏破壞,當然他的預感在接下來的時間的確成真。 牧羊人指著公園大門上一張牌子說:「禁止四腳動物進入公園,你看到了吧!?我這隻可愛的駝鳥只有兩隻腳,所以牠當然可以進入公園。」老傑遜聽了牧羊人的這番話,瞪著大眼,張著大口,一臉吃驚的樣子。就在牧羊人正準備踏入公園的時候,老傑遜又張口說話了:「可是我之所以訂下這規定,完全是為了維護公園的環境,小王國內根本沒有兩隻腳的動物,老實說我沒有想到你會帶這隻奇怪的動物來到公園,為了不讓你和那隻奇怪的動物破壞我的公園,所以你不行.......」 老傑遜話還沒說完,牧羊人就用手指堵住了他的嘴:「喔!老傑遜啊,我想你知道我們的小王國的傳統吧,遵守法律!沒錯,遵守法律可說是我們重要的傳統。規則是你訂的,我今天可是非常遵守你的規則,你應該為此感到開心才對。」 「可是.......」牧羊人根本沒聽老傑遜接下來的辯駁,就牽著他的駝鳥進入了公園。當然接下來,老傑遜的公園被牧羊人和他的駝鳥破壞到慘不忍睹。老傑遜對牧羊人的行為感到十分憤怒,於是決定要向小王國的國王控訴牧羊人。 小王國的國王聽了老傑遜的控訴,也對牧羊人的行為感到十分憤怒,但也十分頭大,老傑遜為了維護公園的環境,訂下了禁止狗進入公園的規定,但是牧羊人的駝鳥並不是狗,他要怎麼做,才能做出符合小王國的傳統,維護公平正義與道德的判決呢?各位朋友,假如你是小王國的國王,你又會做出什麼判決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莫里亞蒂 10 發表於 January 1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3, 2009 舉輕以名重,狗都不行了何況鴕鳥就算鴕鳥可以進入鴕鳥破壞公園牧羊人也須負損害賠償之責(譬如人可以進公園但不能破壞公園),依我國法判的話民事部分:老傑遜可向牧羊人請求損害賠償(民190)鴕鳥與公園的破壞具備相當因果關係,鴕鳥為牧羊人所有牧羊人有監督義務且牧羊人對於鴕鳥破壞公園的行為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為故意故依民法第190條第一項動物占有人之侵權責任老傑遜可向牧羊人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牧羊人構成侵入住居罪(刑306第一項)公園為老傑遜所有,牧羊人未得老傑遜同意即進入,客觀構成要件該當牧羊人進入老傑遜之公園具備知與欲,為故意,無正當理由阻卻違法,且具備有責性故牧羊人構成侵入住居罪牧羊人構成不作為毀損器物罪(刑354+15第一項)牧羊人之不做為放任鴕鳥與毀壞老傑遜之公園具備因果關係,且客觀可以歸責牧羊人對鴕鳥有管束義務,有保證人地位,且牧羊人放任鴕鳥即為預見其發生且不違本意,有間接故意無阻卻違法事由有責任能力,牧羊人構成不作為毀損器物罪以上兩罪為兩行為所以依刑50條數罪併罰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華江joker 10 發表於 January 1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3, 2009 何謂舉輕以名重?就字面意思解讀起來我認為不能罰所以請你明示吧是例示的意思嘛?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莫里亞蒂 10 發表於 January 1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3, 2009 譬如公園裡寫"不能打赤膊"想當然脫光光當然也不行除了舉輕以名重還有舉重以名輕民法常常用到這個原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華江joker 10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9 我那時候準備期末考思緒有點不完整另外請問舉重以名輕為什麼可以罰?(我記得我有申請版主續任的說..)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常磐森林的小洛 10 發表於 January 2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22, 2009 舉重以明輕大概的意思就是,舉出一個比較重的事實,就當然包含一個比較輕的事實。拿網路上的一個例子作說明,如果有規定「不得為電魚之行為」,那當然比較輕的「釣魚」也不行。大概是這樣吧。 另外,有沒有打錯字啊?是「明輕」還是「名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hide1213xj 11 發表於 January 2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22, 2009 舉重以明輕大概的意思就是,舉出一個比較重的事實,就當然包含一個比較輕的事實。拿網路上的一個例子作說明,如果有規定「不得為電魚之行為」,那當然比較輕的「釣魚」也不行。大概是這樣吧。 另外,有沒有打錯字啊?是「明輕」還是「名輕」?明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藍衫風華 10 發表於 January 2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22, 2009 法律好像不是這樣拿來討論的吧== 國家又不一樣 再說題目中的國王既然享有刑罰權他愛罰不罰是國王自個兒決定吧 真要說的話 只能說如果此一情況在我國內發生可能會有哪些法律問題罷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華江joker 10 發表於 January 2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22, 2009 明輕難怪我就覺得很怪我把"名"的詞性轉成動詞才覺得稍微順一點法律好像不是這樣拿來討論的吧== 國家又不一樣 再說題目中的國王既然享有刑罰權他愛罰不罰是國王自個兒決定吧 真要說的話 只能說如果此一情況在我國內發生可能會有哪些法律問題罷了都說如果你是國王了..當然是用自己的看法那通常都會用本國法律來評價囉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藍衫風華 10 發表於 January 2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23, 2009 試問在專制國家下的國王 國王說的話不就是法律嗎?想怎麼罰就怎麼罰囉 當然我不是來吵這個的 我只是覺得題目出得有點奇怪 這應該是在考法律解釋的問題吧法律解釋的方法有很多 樓上的人也回答得很多了 所以我也就不多做解釋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莫里亞蒂 10 發表於 February 6,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6, 2009 這一題我發現在王澤鑑老師的"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中有德國法學家Bartholomeyczik在其著作Die Kunst der Gesetztsauslegung中是這樣類推1.四腳動物,依其文意不能解釋為鴕鳥,法律僅規定四腳動物,應屬法律漏洞2.四腳動物之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義務,其立法旨趣在於使動物所有人盡其義務,避免加損他人,不論二腳或四腳,均有適用3.基於同一理由,四腳動物之侵權責任對於鴕鳥所有人應類推適用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max1630 10 發表於 June 28,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8, 2009 在此解釋舉輕以明重:限制一個輕微的 所以嚴重的當然就要禁止舉重以明輕:不限制一個嚴重的事實 當然一個輕微的事實就也不限制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ncent stay 10 發表於 June 2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9, 2009 (已編輯) .. 此內容已被編輯, January 28, 2010 ,由 Vincent stay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June 30,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30, 2009 推#10專制的王國,裡面的國王或皇帝說的話就是法律,就算已有成文的法律規範皇帝硬要現場馬上加上一條法律,你也不得不加上去,並且馬上生效這題目出的時候有經過考慮嗎?不過還是言歸正傳~可能先進行道德勸說,先跟他打好關係,或給他一點好處,他以後也許會礙於情面而不會這麼做但若是還是屢勸不聽,那就用#2的方法來制裁;如此軟硬兼施,他最終會就範的老實說,題目並沒有說這個國家是專制體制,而且就算有國王也不代表就是專制體制,它既然發在法律版,那麼它題目的重點應該與法律的問題有關,而這題目的重點就是討論法律解釋的問題。如果,今天換個角色,這篇文章不是我發的,而是法律系的教授出的,你想他會想聽到十樓的那種答案嗎!?那種答案最多只能得一到三分。更不湊巧的是,這篇題目就是教我法學緒論的教授所提出的。又本文的內容在歷史上是有真實的案例,真實的案例發生在古代的羅馬帝國時代,原先羅馬帝國只在義大利地區,當地的居民大多飼養四腳的動物,所以當時羅馬帝國為了維護市容,於是制定禁止居民攜帶四腳的動物在羅馬城內的大道走,後來羅馬帝國的勢力延伸至非洲,有一名富商進口了幾批駝鳥,並攜帶這幾隻駝鳥在羅馬城內的大道行走,同時也破壞了市容,那時法律並沒有制定禁止兩腳的動物在羅馬城內的大道走的法律,當時法學家對於這種問題爭執已久。還有,你就少指責他人了!難道,你現在只能用這招來表示自己比他人高人一等!?真是有趣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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