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臺北市高中職師生經典文學kuso創意影音大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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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期待藉由「2008臺北市高中職師生經典文學kuso創意影音大賞」跨校性競賽創意呈現機會,讓學子參與「經典文學與現代流行文化的相遇」,並擺脫刻板的學科學習模式,提高對文學的學習興趣,進而能領略經典文學的智慧與優美,並期許在此般的潛移默化中,讓知識轉化成語文表達能力的養分,營造誦讀經典文學的文藝氣氛與風氣。

二、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承辦單位: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

活動聯絡人: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教務處教學組陳怡靜組長及設備組莊婉婷組長

(TEL:2653-0475分機101及104)

三、對象:

臺北市公私立高中職學生與教師,不分組別,每隊可有1~2位指導老師,每所學校不限一隊參加,唯一人以參加一件作品為限。得獎作品及得獎者需參與相關公開展示與頒獎。。

四、比賽辦法:

(一)改編文學作品(以現行高中職國文及英文科教科書選文為限),並創意呈現之。

(二)參與人數:1~10人(不含指導老師)。

(三)作品長度:5~10分鍾

五、繳件日期:

2008年12月15日前郵寄(以郵戳為憑)或以專人親送育成高中。

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臺北市南港區重陽路366號)教務處設備組收

六、影音規格:

(一)作品規格需為mpeg2以上畫質,拒收VCD格式。

(二)參賽作品請以資料形式燒錄至DVD繳交4份作品光碟(請先自行確認所附之4份作品光碟皆無播放問題,以免影響參賽權益),並附上報名表(附件一),並簽署授權同意書。

(三)音樂部分請使用取得合法授權之音樂,符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規範。

(四)人物素材:不限,惟如使用名人為短片或動畫之主角,應獲當事人肖像權之授權。

七、

得獎作品公映日程:2009年1月~2月

八、

頒獎日期:2009年1月

九、評審暨評分標準:

(一)初審:由主辦及協辦單位依「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規定,就符合本須知第二點「對象」、第三點「比賽辦法」、第四點「繳件日期」與第伍點「影音規格」規定之參賽作品進行審核,並淘汰屬於限制級、輔導級,或具誹謗、人身攻擊之參賽作品。

(二)決審:由主辦及協辦單位委請領域知名人士及代表5 人,擔任決審評審委員,就通過初審之參賽作品進行決審,並決選出各獎項得獎作品共11組(得從缺)。

(三)初審及決審之評分標準,由各階段評審委員討論訂定。

十、獎項及獎勵:

(一)創意金牌獎(1組):臺北市政府頒發之獎狀乙幀及禮券6000元

(二)創意銀牌獎(2組):臺北市政府頒發之獎狀乙幀及禮券3000元。

(三)創意銅牌獎(3組):臺北市政府頒發之獎狀乙幀及禮券2000元。

(四)創意佳作獎(5組):臺北市政府頒發之獎狀乙幀及禮券1000元。

十一、參賽隊伍須提供:

(一)作品光碟1式4份。

(二)報名表(改編出處、1,000 字內簡單且清楚之情節大要、工作分配、授權同意書…等)。

(三)作品宣傳海報或劇照檔案。未附海報或劇照檔案,將由工作人員逕行於作品中,亂數擷取定格畫面作為海報或劇照。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影像作品需為原創,並同意參賽作品採用創用CC ( Creative Commons,creativecommons.org.tw)「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2.5 臺灣版」授權條款釋出影片,並永久無償授權協辦單位(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全國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宣傳與非營利使用,範圍如下:參賽者應授權主辦及協辦單位利用參賽作品(包括但不限音樂、相關海報與劇照、影片定格畫面、影片部分畫面)於國內外重製、散佈、改作、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

(二)參賽作品有利用他人著作或權利時,參賽者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人同意其著作或權利於參賽作品中,依創用CC(Creative Commons, creativecommons.org.tw)「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2.5 臺灣版」授權條款授權,並提供協辦單位(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全國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宣傳與非營利使用,範圍包括利用參賽作品(包括但不限音樂、相關海報與劇照、影片定格畫面、影片部分畫面)於國內外重製、散佈、改作、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

(三)主辦及協辦單位認為參賽者違反本須知第十一點「其他注意事項」之(一)、(二)項規定者,得逕取消參賽、入圍或得獎資格,並追回其已領取之獎狀、獎金或獎品…等所有獎勵。

(四)音樂部分請使用取得合法授權之音樂,符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規範。

(五)人物素材:不限,惟如使用名人為短片或動畫之主角,應獲當事人肖像權之授權。

(六)改編自經典文學之原典請注意著作權保護之時效,如在保護時效內,請取得原著作權人之授權改編。

十三、

主辦及協辦單位保留修改本實施計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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