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關於野草莓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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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下臺、修法

依據自由民主憲法的基本人權概念,威權時代制定沿用至今的集會遊行法已有諸多部

分有違憲之虞,其中至少包括:

一、「許可制」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一許可制規定

已侵犯人民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集會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之要求。對集會

遊行採事前許可管制,並非一最小程度的限制,而可採自由報備、事後追懲制即可,故有

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二、「行政刑罰」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違憲:

  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如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手段,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包括同法第二十

五條第三款規定:「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第四

款規定:「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此等概括條款,既不明確又過於廣泛,即可使人

民無法預見而承受刑罰,已違反大法官四四三、四四五號解釋揭示之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

三、「缺乏公平救濟管道」違反程序保障要求違憲:

  集遊法中賦予警察機關事前許可、且命令解散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力,卻無相同公平救

濟之管道。集會申請經拒絕後,雖可申復,但申復之審查仍由警察機關單方面為之,此種

制度設計違反程序保障,非憲法之所許。

四、「禁制區」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府、行政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

事設施」、「外國使館與代表機構」、「官邸」…等地區,不論集會遊行和平與否,一律

禁止,連申請許可之機會接無,不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衡平性要求,完全剝奪人民像上

述機關和平集會訴求之權利。特別是「總統府、行政院」等作為民主政治中的擔負責任政

治的行政機關,其周圍卻不允許人民集會遊行向其表達意見,已違反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

則,不合我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要求,。

  

上述條文皆有違憲法侵害人民集會自由,應立即宣告違憲,以保障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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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下臺、修法

依據自由民主憲法的基本人權概念,威權時代制定沿用至今的集會遊行法已有諸多部

分有違憲之虞,其中至少包括:

一、「許可制」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一許可制規定

已侵犯人民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集會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之要求。對集會

遊行採事前許可管制,並非一最小程度的限制,而可採自由報備、事後追懲制即可,故有

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二、「行政刑罰」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違憲:

  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如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手段,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包括同法第二十

五條第三款規定:「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第四

款規定:「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此等概括條款,既不明確又過於廣泛,即可使人

民無法預見而承受刑罰,已違反大法官四四三、四四五號解釋揭示之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

三、「缺乏公平救濟管道」違反程序保障要求違憲:

  集遊法中賦予警察機關事前許可、且命令解散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力,卻無相同公平救

濟之管道。集會申請經拒絕後,雖可申復,但申復之審查仍由警察機關單方面為之,此種

制度設計違反程序保障,非憲法之所許。

四、「禁制區」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府、行政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

事設施」、「外國使館與代表機構」、「官邸」…等地區,不論集會遊行和平與否,一律

禁止,連申請許可之機會接無,不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衡平性要求,完全剝奪人民像上

述機關和平集會訴求之權利。特別是「總統府、行政院」等作為民主政治中的擔負責任政

治的行政機關,其周圍卻不允許人民集會遊行向其表達意見,已違反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

則,不合我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要求,。

  

上述條文皆有違憲法侵害人民集會自由,應立即宣告違憲,以保障民權。

超專業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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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真的已經準備好報備制了嗎= =

從第一天的警察執法到隔天暴動汽油彈

自由應該是以不妨礙他人為前提,可是有人做到嗎?

多少人假自由之名行暴動之實。

同意。

包圍晶華的人,他們的訴求又是什麼???

老實說我也不知道= =""

到後來,感覺只是純粹跟警察們幹架而已.....

P.S. 此篇回文無關藍綠,只是純粹的疑惑與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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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閃小藍莓是PTT政黑版鄉民發起的

以下轉貼

====================

作者 agent51 (我哪裡像苗可麗了!)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號召!明天或後天晚上!小藍莓學運!!

時間 Fri Nov 14 18:30:23 2008

如題 今天在學校和幾位同學討論後

 

          決定發起

"小藍莓快閃學運"

          整個活動會以哭叟、快閃的方式進行

             我們不要再悶下去了! 

*時間:明天或後天晚上8點(7:40於捷運中正紀念堂站集合)

*地點:野草莓們附近

*對象:全台各大專院校學生 (我們班上已有四至五位同學確定參加了)

*想要表達(講訴求有點假清高):

=====================================================================

一、反對假中立學運

(我們敢大方承認自己是藍蛆,草莓不要再假裝自己不愛吃香蕉了!口嫌體正直!)

二、反對暴民行為 

三、鄙視灌水連署

四、(有想法者請寄站內信)

======================================================================

*目前徵求:(意者請寄站內信)

發言人:口才好能應對媒體(要比某碩會講話,不難達成吧)說話不要跳針 幽默風趣

各校代表:負責募集同校學生

海報及道具製作:自行想有梗之海報內容,或認領我們今天想到的東西製作

我們今天想到的有-

1.立體大顆綠心草莓(可演行動劇,剖開後~哇~~~~都是綠色的捏!)

2.海報-2630餓了摘你

3.先前反集遊法的立委名單 旁邊寫:冤有頭債有主(寫在海報上即可)

*條件:

需為學生、有幽默感勿太嚴肅、不暴力、不叫囂、敢大方承認自己政治色彩

意者速洽站內信及意見 給agent51(我要10點才會回家回信)或jessica7744

報名請附上 1.姓名 2.手機 3.學校系級 4.會帶幾位朋友

我們統計一下參加人數會再通知詳細給大家

*備註:

請全身穿藍或紫色 可攜帶自己要吃的草莓至廣場食用

整個活動應該會很快就結束 我們沒有要在那邊跟他們耗 吱吱食物我們也不屑吃 科科

=================================

另外想討論的是

1.要辦在哪天晚上? 明天草莓夠多,但怕被暴民打,我們要很和平的進行

2.要不要打草莓牛奶? (果汁機要電源)

p.s.請勿來信或推文辯論喔!我們就只是很悶想發洩一下而已^^

學運???學生的運動就叫學運啦!!管他這麼多?草莓也說他們是學運啊!

這篇打的有點零散因為等下要去跟其他人討論

總之不要太嚴肅 我們就只是想幽默一下 才不要在那邊假清高哩!! 

有任何建議的朋友也請寄站內信或推文喔 越幽默越諷刺越好

還有我們真的不是在開玩笑 除非報名的人數太少 不然我們一定會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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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許可制」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一許可制規定

已侵犯人民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集會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之要求。對集會

遊行採事前許可管制,並非一最小程度的限制,而可採自由報備、事後追懲制即可,故有

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這就叫做比例原則濫用,反正只要自己覺得超過的就通通說成違反比例原則,讓人無法苟同。

二、「行政刑罰」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違憲:

  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如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手段,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包括同法第二十

五條第三款規定:「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第四

款規定:「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此等概括條款,既不明確又過於廣泛,即可使人

民無法預見而承受刑罰,已違反大法官四四三、四四五號解釋揭示之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

連法律明確性原則都用上了?照他這種"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概括條款就叫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那一堆空白構成要件的刑法法條也嚴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了!?而且文中所舉釋字四四三、四四五兩號完全文不對題,根本自打嘴巴。

節錄釋字四四三:"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對人民的權利有限制,就必須要經過立法院立法,行政機關不可以任意用命令來限制人民權利、對人民施以罰則。可惜的是,集會遊行法就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符合本號解釋規定的法律。

節錄釋字四四五:"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為立法自由形成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野草莓舉這一條出來不是自打嘴巴嗎?這應該不需要我多說了吧。

三、「缺乏公平救濟管道」違反程序保障要求違憲:

  集遊法中賦予警察機關事前許可、且命令解散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力,卻無相同公平救

濟之管道。集會申請經拒絕後,雖可申復,但申復之審查仍由警察機關單方面為之,此種

制度設計違反程序保障,非憲法之所許。

所以就算開始騷動了身為警方依然什麼事情都不能做嗎?真的要修成這樣的話警察同仁是不會反對啦,這樣的話舊算打起架了我們也只要派個管區到現場吃便當看戲就好,保安警察也不用派出來給大家丟石頭丟汽油彈了,聽起來好像不錯?

四、「禁制區」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府、行政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

事設施」、「外國使館與代表機構」、「官邸」…等地區,不論集會遊行和平與否,一律

禁止,連申請許可之機會接無,不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衡平性要求,完全剝奪人民像上

述機關和平集會訴求之權利。特別是「總統府、行政院」等作為民主政治中的擔負責任政

治的行政機關,其周圍卻不允許人民集會遊行向其表達意見,已違反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

則,不合我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要求。

這點算是這群集會遊行法門外漢最好笑的訴求了。保障基本人權就可以解釋成"我想在哪裡集會遊行就可以在哪裡集會遊行"嗎?每個人都把憲法第八條朗朗上口,都忘了第二十三條的真意就是了。照這樣說起來,軍事基地禁止人民進入、拍照、測繪也是嚴重違憲囉!?禁制區的劃定就是基於其他國家、社會、經濟、人民權益的考量了,取消之後會變成怎麼樣呢?以後的新聞大概就會變成整天都有暴民攻進總統府、攻進行政院、攻進關阿扁的看守所?

這點最要不得。

我會打這麼多只是希望可以大家多了解一點集會遊行法,以及野草莓的訴求哪裡出了問題。雖然我的家族世代都是深綠,讓我也是淺綠,但這次野草莓的行動讓我無法苟同,因為這對我來說不是政治信仰的問題,而是我所學的專業的問題!所以我只能基於專業發聲而非政治信仰。

操弄政治手腕的時候,請記得尊重專業!

學運本質很好,可以表現出大學生對社會的關心,可是學藝不精的大學生出來提出這種要求可就是笑掉人家大牙了......

他們的重點根本只有馬九道歉跟警政署長、國安局長下台而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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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叫做比例原則濫用,反正只要自己覺得超過的就通通說成違反比例原則,讓人無法苟同。

連法律明確性原則都用上了?照他這種"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概括條款就叫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那一堆空白構成要件的刑法法條也嚴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了!?而且文中所舉釋字四四三、四四五兩號完全文不對題,根本自打嘴巴。

節錄釋字四四三:"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對人民的權利有限制,就必須要經過立法院立法,行政機關不可以任意用命令來限制人民權利、對人民施以罰則。可惜的是,集會遊行法就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符合本號解釋規定的法律。

節錄釋字四四五:"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為立法自由形成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野草莓舉這一條出來不是自打嘴巴嗎?這應該不需要我多說了吧。

所以就算開始騷動了身為警方依然什麼事情都不能做嗎?真的要修成這樣的話警察同仁是不會反對啦,這樣的話舊算打起架了我們也只要派個管區到現場吃便當看戲就好,保安警察也不用派出來給大家丟石頭丟汽油彈了,聽起來好像不錯?

這點算是這群集會遊行法門外漢最好笑的訴求了。保障基本人權就可以解釋成"我想在哪裡集會遊行就可以在哪裡集會遊行"嗎?每個人都把憲法第八條朗朗上口,都忘了第二十三條的真意就是了。照這樣說起來,軍事基地禁止人民進入、拍照、測繪也是嚴重違憲囉!?禁制區的劃定就是基於其他國家、社會、經濟、人民權益的考量了,取消之後會變成怎麼樣呢?以後的新聞大概就會變成整天都有暴民攻進總統府、攻進行政院、攻進關阿扁的看守所?

這點最要不得。

我會打這麼多只是希望可以大家多了解一點集會遊行法,以及野草莓的訴求哪裡出了問題。雖然我的家族世代都是深綠,讓我也是淺綠,但這次野草莓的行動讓我無法苟同,因為這對我來說不是政治信仰的問題,而是我所學的專業的問題!所以我只能基於專業發聲而非政治信仰。

操弄政治手腕的時候,請記得尊重專業!

學運本質很好,可以表現出大學生對社會的關心,可是學藝不精的大學生出來提出這種要求可就是笑掉人家大牙了......

他們的重點根本只有馬九道歉跟警政署長、國安局長下台而已吧!

見解精闢 厲害!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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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簡單來說就是不停得擴張自己的權力 == ''''

法律什麼時後准許這養的行為了!!!

我們的警察都算很好了 = =''''

看看韓國 馬來西亞 新加坡的警察 每天都嘛在鎮暴!!!

他們申請集會到8點 警察12點過後才開始抓人

哇!!! 多給他們爽還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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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學生都應該有發聲的權利但是希望不要淪為政客的工具

中肯+1

現在發起大多都有顏色色彩 因為在以前的街頭 學運後的一些教授 本土團體都被貼標籤 那時的黨外時代 除了國民黨外 都被貼上本土政黨

關於野草莓學運

因為發生了 申請集會遊行被駁回的問題(但最後在輿論壓力之下 申請成功)----警著署

警方執法確實有過當之餘 如:沒收國旗 禁止撥放音樂 阻止人民言論自由---------警政署

為了一個大陸官員 搞得台北在戒嚴一樣(他走之後 還是一樣沒變 連熱音社校慶表演都會被檢舉 在台北車站 穿著含有政治意味的衣服會被盤問)

在那幾天的遊行(講難聽一點 暴動) 要抓人都抓一些無辜 看熱鬧的人

而真正鬧事者 抓不到 就拿棍子打看熱鬧的 還打記者 這就誇張了

而且被拖到後面的人 有部分人表示還被施暴 這是刑求?有待討論~

警察在這次的行動是~球員兼裁判~只要認為有任何意圖者皆抓

也有很多喊口號者被抓(我學長被抓走) 這是限制言論自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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