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 10 發表於 November 11,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1, 2008 我們班在上個月拍攝的"蟑螂"就因被記者在網路上看到害我們全班現在都有事= ="校長似乎一直想要定我們班的罪他能說定罪就定罪?那不就想讓誰退學都行了但教官們也說不出個理由來只說了一些1.肖像權(主角同意....)2.拍攝 傳送影片(濫用資訊....)3.毀壞校譽(吃xx有罪嗎= =?? 有些民族還不是照吃)4.影片po上網(非本班同學做的)真搞不懂學校到底是要怎樣?能定罪嗎? 莫須有能定罪嗎?雖然我沒有在這件事裡但我只覺得學校大驚小怪 ps:比起我們班高一時拜託各位用客觀的角度幫我評評這件事.........拜託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阿麺 10 發表於 November 11,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1, 2008 客觀嘛......其實說毀壞校譽的話.....頂多就是看過影片的人都整個傳開...然後就會開始有人說「明倫的學生吃蟑螂耶~」之類的吧....像上星期我補習完就有老師問我說:「欸你們學校有人吃蟑螂耶+++」.....對某些人來講多少還是會有點影響...就我們某些學生角度來看的話,當然認為做這件事沒有影響,沒有違反任何事情...不過雖然說有些民族還是吃蟑螂...,這是事實沒有錯,但吃蟑螂這件事在台灣大部分的人來說並不為接受啊@@...以大多數的人來看,還是會覺得吃蟑螂是噁心不雅的行為的吧...我們只有用學生的觀點來看,但是別人呢...設想今天看到影片的不只是我們學生自己如果是老師、家長、或其他的社會人士呢...?他們會作何感想...看到學生吃蟑螂...?那麼再讓他們知道學校名稱,可能印象就會大打折了。我想這些大概也是教官們的考量。關於肖像權的問題,主角們都同意了當然是沒問題,你們要拍成影片當然也是你們的自由,但是就社會大眾大部分的觀點來看,這支影片還是有不雅的內容存在,所以即使學生們自己認為沒有不對,PO上網的行為還是被認定為不適當的...不過年少輕狂嘛尤其是國高中生什麼事情都想嘗試這是不可否認的...我是認為有些不妥...不過沒有到有罪的地步。人都會做錯事,尤其是青少年對事情常有錯誤的判斷...我覺得反正YOUTUBE上的影片都被檢舉刪掉了,就讓它過去了吧...反正下次知道改進就好了不是嘛.....嗯...我好像客觀到講話官腔了。(喂!!!)當我什麼都沒說吧+++(轉身逃)(喂喂喂)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ii9958 10 發表於 November 11,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1, 2008 恩阿麵說的很有道理也有可能是考慮到這些問題學校才會想給予處分不過我沒想到是你們班 班導都沒說什麼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Zeberic 10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8 外人來看可能會覺得這個學校的學生的瘋瘋的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ゞTeddy◦°♥ 10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8 我想沒有人是有罪的。首先,肖像權。若像樓主說的那樣「主角本人」已經同意了,那麼既然主角同意的話,又有什麼好說的呢?所以並不違反肖像權。所以關於這點我也不認同。拍攝,拍攝影片有什麼不對?一個想拍、一個願意被拍,主角與攝影者你情我願,那有什麼問題?我想不該用「濫用資訊」這種攏統的答案來定罪,畢竟攝影者有著作權。若要說哪裡有問題,應該是──為什麼影片會被PO在網路上吧?既然不是班上同學PO的,那麼影片為什麼會流傳出去?是從誰的手中流出去的?我認為這點才是最應該調查清楚的。如果攝影者本身「不希望」影像流出去,卻有人將它流傳出去,那麼應該是那個人侵犯到攝影者的著作權,而不是攝影者有錯。損毀校譽……恩,先別扯到其他民族吃不吃這個問題了,我想問問大家:如果你在你的午餐便當裡發現一隻蟑螂,但是你不在意而且「你願意吃」,然後把它和著便當菜一起吞下去。這樣有罪嗎?這樣就損毀校譽了嗎?如果影像沒有留傳出去,一隻蟑螂真的能夠影響一間學校的校譽?我認為大家不仿想想朝這方面多作思考。當然,也許在其他民族吃一隻蟑螂沒什麼大不了的,畢竟它們靠這些昆蟲類來補充蛋白質。因為我們平常並不以蟑螂為食,所以會對「有人想吃蟑螂」感到訝異是正常的,但我不認為這足以構成罪名。若要說「吃蟑螂」這個舉動損毀校譽,我想是不合理的。再來……樓主沒有提到啦,不過根據我聽到的說法這件事似乎跟「打賭」一詞似乎有關聯。我們來看看,平常在球場上這樣的對話是很平常的:同學A:欸,跟你賭,這球我會進。同學B:好啊,賭就賭,進了請你喝飲料。以上只是舉例,我只想問,大家覺得這樣有罪嗎?若說這樣就犯了賭博罪,那是不是很多人都在不知不覺中犯罪了?那麼那些人全都要被記過?打到這裡,我有點累了,我想我丟給大家的問題也夠多了(汗)。最後,讓我們來看看全果法規資料庫怎麼定義「賭博」一詞:中華民國刑法第二一章賭博罪第266條以上是我個人的淺見,大家也提出自己的看法吧!(打的我手好酸X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拯救世界 10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8 只能說有些很極端的影片或照片不太能放在網路上(就算鎖住都會被解開)常常會上新聞所以有些國王遊戲或打大賭之類的 都盡量不要拍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北極 10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8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8 恩阿麵說的很有道理也有可能是考慮到這些問題學校才會想給予處分不過我沒想到是你們班 班導都沒說什麼嗎???因為我們班導也認同大驚小怪你還沒進來前 就是現在高三生是高一時期有比這個更誇張的= ="←此事不在提 知者知之 不知者不知我想沒有人是有罪的。首先,肖像權。若像樓主說的那樣「主角本人」已經同意了,那麼既然主角同意的話,又有什麼好說的呢?所以並不違反肖像權。所以關於這點我也不認同。拍攝,拍攝影片有什麼不對?一個想拍、一個願意被拍,主角與攝影者你情我願,那有什麼問題?我想不該用「濫用資訊」這種攏統的答案來定罪,畢竟攝影者有著作權。若要說哪裡有問題,應該是──為什麼影片會被PO在網路上吧?既然不是班上同學PO的,那麼影片為什麼會流傳出去?是從誰的手中流出去的?我認為這點才是最應該調查清楚的。如果攝影者本身「不希望」影像流出去,卻有人將它流傳出去,那麼應該是那個人侵犯到攝影者的著作權,而不是攝影者有錯。損毀校譽……恩,先別扯到其他民族吃不吃這個問題了,我想問問大家:如果你在你的午餐便當裡發現一隻蟑螂,但是你不在意而且「你願意吃」,然後把它和著便當菜一起吞下去。這樣有罪嗎?這樣就損毀校譽了嗎?如果影像沒有留傳出去,一隻蟑螂真的能夠影響一間學校的校譽?我認為大家不仿想想朝這方面多作思考。當然,也許在其他民族吃一隻蟑螂沒什麼大不了的,畢竟它們靠這些昆蟲類來補充蛋白質。因為我們平常並不以蟑螂為食,所以會對「有人想吃蟑螂」感到訝異是正常的,但我不認為這足以構成罪名。若要說「吃蟑螂」這個舉動損毀校譽,我想是不合理的。再來……樓主沒有提到啦,不過根據我聽到的說法這件事似乎跟「打賭」一詞似乎有關聯。我們來看看,平常在球場上這樣的對話是很平常的:同學A:欸,跟你賭,這球我會進。同學B:好啊,賭就賭,進了請你喝飲料。以上只是舉例,我只想問,大家覺得這樣有罪嗎?若說這樣就犯了賭博罪,那是不是很多人都在不知不覺中犯罪了?那麼那些人全都要被記過?打到這裡,我有點累了,我想我丟給大家的問題也夠多了(汗)。最後,讓我們來看看全果法規資料庫怎麼定義「賭博」一詞:中華民國刑法第二一章賭博罪第266條以上是我個人的淺見,大家也提出自己的看法吧!(打的我手好酸XD)事情經過:大家起鬨說:吃下去給1000(五人平分)當事人:好.....我只覺得這像場表演難道看表演不用付門票費嗎???這不是天經地義的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J 10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8 看到的人大部分會覺得噁心、神經病,再難聽一點就會罵無腦、腦殘現在不是每個人都這麼善良,而認為這沒什麼其中又跟錢扯上關係,要讓人往好的地方想...恐怕不太可能多數人往往都會以偏概全,就認為XX高中的學生真是...優良事蹟記不得;敗壞校譽忘不了幾乎都是這樣大家也很清楚網路傳播的威力,被盜、破解密碼更是防不勝防。很多人拍攝一些令人匪夷所思或是露骨的影片放在網站上,就要有心理準備可能會流露出去!雖然不是你們放上網的,但影片是你們班拍攝的 應該沒錯吧?影片流出去能怪誰?不要拍這影片不就什麼事都沒有了既然要留下記錄,就得想想後果那位同學做的事情並沒有錯,只是不被一般人所接受,不管是什麼原因使他這麼做,但那行為確實影響到明倫個人的行為不代表學校,但真的每個人都這麼想嗎?不少人都把guts用錯地方,出事後..一問之下原因往往是「好玩、有趣、我爽!」,新聞的例子比比皆是高中生說大不大,說小也不小不要再把一些過錯推給年少輕狂或者用一句"我什麼都不知道"來應付以上的話不太好聽,認為我在說教也好;嘴砲也罷只是身為一位旁觀者的想法而已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完顏策 10 發表於 November 13,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3, 2008 我覺得還蠻無聊的,大概只是因為媒體介入所以學校不得不有動作吧...不過就是吃蟑螂,犯法嗎?違反道德嗎?如果只是不被大部分人接受...那我想如果學校裡有同性戀者的話大概也會被教官約談吧?(這裡沒有歧視同性戀者的意思,只是以他們的立場舉例而以)再說影片中的行為跟拍攝都是雙方同意的,連上傳影片的人都不是自己人= =這樣到底有哪點是需要接受處分了啊?如果不是媒體,校方就算聽到這種事大概連理都不想理吧我想...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不知道為什麼叫易瘋 10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8 我覺得不應該吃下去的應該拍照片然後"賣"給頻果日報這樣應該比吃下去賺1000元好賺= =不過我也覺得學校沒必要罰大驚小怪如果能罰circus不就全部退學了搞不好還會被關勒= =無罪無罪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不知道為什麼叫易瘋 10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8 對了我記得我們一年級的時候有人在便當裡發現蜈蚣然後找教官結果廠商給那個人1000元慰問金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ii9958 10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8 因為我們班導也認同大驚小怪你還沒進來前 就是現在高三生是高一時期有比這個更誇張的= ="←此事不在提 知者知之 不知者不知...大哥你忘了我和你同年耶... ( 唉~~ )樓上你說的我也有聽過我們班也有阿姨還和他說不要說出去... ( 也是付錢了事...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bu_sample 10 發表於 November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6, 2008 他本人是說一開始沒有那1000元是別人起鬨說要給的我也覺得沒有什麼好大驚小怪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okagerou 10 發表於 November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6, 2008 我們班在上個月拍攝的"蟑螂"就因被記者在網路上看到害我們全班現在都有事= ="校長似乎一直想要定我們班的罪他能說定罪就定罪?那不就想讓誰退學都行了但教官們也說不出個理由來只說了一些1.肖像權(主角同意....)2.拍攝 傳送影片(濫用資訊....)3.毀壞校譽(吃xx有罪嗎= =?? 有些民族還不是照吃)4.影片po上網(非本班同學做的)真搞不懂學校到底是要怎樣?能定罪嗎? 莫須有能定罪嗎?雖然我沒有在這件事裡但我只覺得學校大驚小怪 ps:比起我們班高一時拜託各位用客觀的角度幫我評評這件事.........拜託我想沒有人是有罪的。首先,肖像權。若像樓主說的那樣「主角本人」已經同意了,那麼既然主角同意的話,又有什麼好說的呢?所以並不違反肖像權。所以關於這點我也不認同。拍攝,拍攝影片有什麼不對?一個想拍、一個願意被拍,主角與攝影者你情我願,那有什麼問題?我想不該用「濫用資訊」這種攏統的答案來定罪,畢竟攝影者有著作權。若要說哪裡有問題,應該是──為什麼影片會被PO在網路上吧?既然不是班上同學PO的,那麼影片為什麼會流傳出去?是從誰的手中流出去的?我認為這點才是最應該調查清楚的。如果攝影者本身「不希望」影像流出去,卻有人將它流傳出去,那麼應該是那個人侵犯到攝影者的著作權,而不是攝影者有錯。損毀校譽……恩,先別扯到其他民族吃不吃這個問題了,我想問問大家:如果你在你的午餐便當裡發現一隻蟑螂,但是你不在意而且「你願意吃」,然後把它和著便當菜一起吞下去。這樣有罪嗎?這樣就損毀校譽了嗎?如果影像沒有留傳出去,一隻蟑螂真的能夠影響一間學校的校譽?我認為大家不仿想想朝這方面多作思考。當然,也許在其他民族吃一隻蟑螂沒什麼大不了的,畢竟它們靠這些昆蟲類來補充蛋白質。因為我們平常並不以蟑螂為食,所以會對「有人想吃蟑螂」感到訝異是正常的,但我不認為這足以構成罪名。若要說「吃蟑螂」這個舉動損毀校譽,我想是不合理的。再來……樓主沒有提到啦,不過根據我聽到的說法這件事似乎跟「打賭」一詞似乎有關聯。我們來看看,平常在球場上這樣的對話是很平常的:同學A:欸,跟你賭,這球我會進。同學B:好啊,賭就賭,進了請你喝飲料。以上只是舉例,我只想問,大家覺得這樣有罪嗎?若說這樣就犯了賭博罪,那是不是很多人都在不知不覺中犯罪了?那麼那些人全都要被記過?打到這裡,我有點累了,我想我丟給大家的問題也夠多了(汗)。最後,讓我們來看看全果法規資料庫怎麼定義「賭博」一詞:中華民國刑法第二一章賭博罪第266條以上是我個人的淺見,大家也提出自己的看法吧!(打的我手好酸XD)用客觀的角度...,真的滿難的呢...。因為不管怎樣多多少少會用到『我認為』這幾個字呢...肖像全嗎...既然本人都已經同意了那也沒有什麼問題。說到關於拍攝的人,這就好笑了。因為我們班有兩個似乎也有事。根據他們的說法,教官一開始似乎是用傳送罪這個字眼,來告誡他們。而經過一些事情以後,現在似乎是改用散布罪這個詞了。又抑或是開版大您所說的濫用資訊。不過不管是以上哪一種說法,中華民國裡面根本沒有傳送罪或散布罪這種東西。連法規條文裡面提到濫用資訊的也幾乎沒有。翻遍中華民國的法律,而根據散布這個字眼所相關的憲法法規、民事類暨其關係法規、刑事類暨其關係法規,只有: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第 192 條 (違背預防傳染病法令罪及散布傳染病菌罪)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第 235 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第 310 條 (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 313 條 (妨害信用罪)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 315-2 條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而我想根據現在情況,適和解釋目前情況的只有:刑法第235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猥褻?吃蟑螂算不算猥褻?大法官解釋:1 解釋字號: 釋 字第 617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解 釋 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如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則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惟為貫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至對於製造、持有等原屬散布、播送及販賣等之預備行為,擬制為與散布、播送及販賣等傳布性資訊或物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相同之不法程度,乃屬立法之形成自由;同條第三項規定針對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概沒收,亦僅限於違反前二項規定之猥褻資訊附著物及物品。依本解釋意旨,上開規定對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並未為過度之封鎖與歧視,對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限制尚屬合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要無不符,並未違背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吃蟑螂可以滿足性慾嗎?這個可能在不同人的心理有不同的答案。或許我們可以公開調查,做問題統計,抽取幾個樣本,來詢問認為,「吃蟑螂,是否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再來決定是否懲處不遲。依我看,根本沒有任何一種罪名適合來解釋現在『吃蟑螂』的情況。因此我認為,不管是『持有』或是『拍攝』都是沒有問題的。至於是否有毀損校譽?我想這可能有不同層面的看法了。當初我也知道這個影片有po上網,也在youtube上看到了。不過,現在我們在意的事它的『標題』很遺憾的,現在這個影片已經不再網路上面了。所以我們無法得知當初的標題。為什麼我會特別在意這個?我的疑問點是在,到底媒體是怎麼得知這是明倫高中的學生所拍攝的?若是標題根本沒有這麼寫呢?而只是媒體運用他們的知識或手段來得知這是明倫高中的學生拍的(就我看,那個影片裡面幾乎看不清處校服上的明倫高中這幾個字),可能根本校同學並無關連,雖然實際上真的是我們學生拍的,但我們也沒有特別指名是『哪所學校的學生』啊?關於這點似乎是有待討論的,不過他們自己似乎就這麼招了,我也不能說什麼...。但是標題真的是大剌剌的打著,明倫高中學生吃蟑螂,又真的是我們學校的學生po上網的,那麼教官要以毀損校譽來定罪,也不是沒有原因的。的確可能會讓大家認為,好像我們學校的人都在幹這種事...。而關於賭博罪?樓上的::漾大做了相當合理的解釋,便不再多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docboy 10 發表於 November 17,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7, 2008 潛水很久,浮出來透個氣吃蟑螂本身沒什麼,只是愚蠢了點不知那位同學事後有沒有去做健康檢查,臺灣的住家蟑螂也敢吃,真是匹夫之勇....重點是穿著校服,標題大剌剌的寫著「明倫之最-生吞蟑螂」也難怪校長接到記者電話後會這麼抓狂全臺灣就三個明倫的學校,哪一個明倫,明眼人都看的出來....我希望明倫是以林依晨與正妹聞名而不是以吃蟑螂出名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ゞTeddy◦°♥ 10 發表於 November 17,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7, 2008 給15樓:「漾大」...看的這個我囧了總而言之我覺得是因為事情已經招來媒體的「關注」所以校方才不得不有動作。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ance8537 10 發表於 November 17,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7, 2008 說來說去都是媒體的錯找不到新聞就亂報是哪個媒體爆的???如果這樣就要報新聞要不要看到這個影片後也拿來報?http://www.wretch.cc/blog/chi771027/16877243一位高中生不滿政治時局因此做的這個影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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