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米奇乂
文章 發表由 乂米奇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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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大講的
因為小弟的參考書只有從憲法開始由下而論(高中公民)
所以我才從憲法開始打
而且我在個別規範中的說明有提到是「法律行為」
了解,我看了一下你的講義
你還是沒有更正
憲法(Verfassung, constitution)並非Hans Kelsen的法階層構造論裡的基本規範
他指的基本規範(Grundnorm, basic norm)是精神或是思想,也就是日文中的主義的概念
如果你有疑慮可以去查證Hans Kelsen的Stufentheorie究竟是如何分的
後來發現,我指出的錯誤你都沒有改正
是沒時間改,還是覺得你的敘述是正確的?
如果覺得我的改正也錯誤,可以跟我討論看看
但是我不希望這裡的同學,因為看了這些講義而有錯誤的法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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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在政府學還是憲法學,我還是第一次聽到有所謂政府案這個名詞,委員案倒是有聽過
總之五院都能提出法案
你似乎沒有理解我點出你第七題的問題
我的理由是,不可能單就一部法律就說他是特別法
你的題幹是有瑕疵的,如果你加上與六法全書比較,等等之類的補充說明,題目才會完整
否則就像我說的,民法當中也有特別法,這樣會產生混淆
學生也不會真正了解什麼叫做特別法、什麼叫做普通法
第2題的話 其實這都是課本裡會提及的基本概念政府案(行正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可提出)是相對於委員案(立法委員)所區分出的
另外第7題雖然特別法較難去歸類
故小弟特地挑一些比較容易判別為特別法之法律為選項判讀
所以應該不至於無法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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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已經補充回答你的問題了
其實也只是介紹,我壓根兒不記得高中公民上過這個,也從來沒考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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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了翻一下高中課本,赫然發現竟然真的把故意與過失放在罪責(有責性)的階層審查
這可以不要記了,反正指考也不可能考這個
現在的通說(客觀歸責理論),也就是現在的法律人都是把故意過失放在構成要件該當性審查
高中課本上的是心理罪責理論,已經是一百年以前的東西了,完全不解為何還放在課本裡,教刑法理論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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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責性:符合前面兩者後,最後再判斷其責任意思與責任能力之歸屬:
A.責任意思:a.故意→明知其結果仍為之、能預見結果之發生且不違其本意
b.過失→能(應)注意卻未注意、能遇見結果之發生但確信不發生
能請問這是哪一版的課本寫出來的嗎?完全錯耶
故意跟過失是放在構成要件該當性審查,而非罪責
你的過失少寫一種,你只寫了無認識過失,還少了有認識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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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問五院中哪一院依法無權提出政府案?
什麼是政府案?
7.下列各項所述之法分類,何者全對?(A)家事事件法:社會法、成文法(B)社會秩序維護法:普通法、公法©非訟事件法:程序法、特別法(D)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非制定法、實體法(E)智慧財產權法:私法、特別法
這題選項本身就有問題,特別法與普通法是個相對概念,要比較過後方知何者為特別法
即便是《民法》,其條文中也有特別法與普通法,例如92條與9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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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Hans Kelsen法階層構造理論(Stufenthorie),你的敘述也是錯誤的
其法階層有五層
第一層:基本規範(如精神、思想)
第二層:憲法
第三層:法律
第四層:命令 第三、四層為一般規範
第五層:法律行為(不只有契約是法律行為)、行政處分、裁判 為個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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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制採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因特殊的事項規定較為普通法重要
不是因為特殊的事項規定較為普通法重要,而是立法者認為有另外規定的必要而設立特別法
行為人的行為,透過特別法更能充分的評價其行為。
如果在刑法的世界,特別法應盡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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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義內容有錯:
B3 L3 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
(2)不成文法:又稱非制定法,不具法典及條文記載,如:判例、法理、習慣
不成文法跟後面的舉例是正確的,但「不具法典及條文記載」則是錯誤的。
如果說不成文憲法,那麼「不具法典及條文記載」就會是正確的解釋
如果你想說的是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的話,雖以法院判決先例為主,但仍有法典以及條文,例如U.S.C.(unites states code)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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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給一下學測的題目,至少題號,這樣更容易回答你的問題
關於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系爭規定,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出自釋字第649號
多數意見認為:系爭規定施行近三十年,仍未能改善視障者的經社地位,目的與手段間難謂具備實質關連。
此解釋多數意見採取了中標審查,但是其實論理失當,是個具爭議的一號解釋,學測考這題實在不太恰當。
若依現任大法官湯德宗的見解,應採取低標審查,系爭規定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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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渾忘了回來看。
這些都是刑法總則中極具爭議的問題,幾乎沒有正確答案,頂多有通說,但是通說有時候有說跟沒說事一樣的
最高法院目前尚未對應採何種判準表態,法條也十分模糊甚至漏未規定。
一、甲(A受主使)將於大樓樓頂以狙擊槍暗殺乙,於是(B甲購買槍枝)後至約定大樓(C設置狙擊槍等候乙出現)。不久後乙出現,甲(D瞄準)後(E扣下板機射擊),但是甲射偏,乙並未死亡。
Q1.上開案例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普通殺人未遂罪,甲在ABCDE五個行為中,哪個行為開始可以被認為進行殺人之犯罪行為?
這個問題就是要看,用什麼判準來判定著手實行(開始實行犯罪要件)
大概有:形式客觀理論、實質客觀理論、部分行為理論、中間行為理論、危險理論、主觀危險理論(失控的危險,學者黃榮堅)
如果甲在(D瞄準)後被通知取消任務便離去,乙安然無恙,甲還能被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普通殺人未遂罪嗎?
二、甲看到一棟圍牆矗立的別墅(A起了竊心),(B翻過圍牆),(C進屋搜尋財物),最後得逞(D取走財物)。 *
上開案例適用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甲在ABCD四個行為中,哪個行為開始可以被認為進行竊盜之犯罪行為?
此案討論其實跟第二題一模一樣,會因為標準不同而有不同結果,未有定論。
三、甲欲以自製槍枝殺乙,但開槍後發現製作不良,子彈無法擊發便作罷,乙安然無恙。 *
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如何判刑?
應為殺人未遂,理由同下。
四、甲成功製造槍枝,前往乙的住家欲殺之,但乙已經因看愛情動作片心臟病發面帶微笑而死,甲以為乙還活著便開槍射擊離去。 *
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如何判刑?
應為殺人未遂,乙已經死了絕對不可能再殺他一次。
這裡要看危險的判準。在最後一題有解釋
五、「危險」一詞是屬於客觀上存在的事實還是主觀上的想像? *
客觀上存在的事實
主觀上的想像
早期認為危險應該是客觀上存在的事實,包括現在的通說還那麼認為
但是許多學者開始主張,危險應該是一種主觀的想像,或是感覺
例如:你看到甲要開槍殺乙,你會覺得很危險,因為他要殺了。
但是如果你知道那其實是把玩具槍,那還危險嗎?
實際上不管你知不知道,那都是把玩具槍,客觀上不會因為你知道或不知道,而對危險二字產生變化,但是你主觀來看,卻會有不同的感覺,所以危險其實是主觀的想法。
六、甲智能不足,以為砂糖具毒性可以殺人,便將砂糖加入乙的咖啡中。 *
甲可以被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普通殺人未遂罪嗎?
依照德國刑法或是我國刑法,都不會論以殺人未遂罪,依照德國刑法這種是出於重大無知的不能未遂(自始不可能構成犯罪),我國法條上用的是無危險三字,究竟如何判定危險仍有爭論,目前大多會使用是否出於重大無知來解釋。
七、如果甲智能正常,欲將砒霜加入乙的咖啡中,但誤拿成砂糖加入乙的咖啡中。 *
甲可以被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普通殺人未遂罪嗎?
依上述理由,為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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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政治學系雙學位的學生
最近在進行研究寫論文,希望各位同學能幫我填幾個問題(Google Document)
你也能從中知道法官可能遇到什麼樣難以判斷的問題
感謝各位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iXfQRNILbWgyDHOiBwQyU5O4q3jTh5FPr1be3G4FF0U/view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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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屆寒流盃排球☆
一.活動宗旨:為維護排球運動,提升排球風氣,促進校際間情誼
二.主辦單位:市立大同高中
三.協辦單位:排球社
四.活動時間:
高男組:99年2月1、2、3日
高女組:99年2月1、2、3日
活動地點:市立大同高中排球場
五.聯絡人:
1.王永如(總召)
2.楊翼鴻(社長)
3.郭昶逵(公關)
4.小乖(指導老師)
六.參加對象:
1.酌收高中男子組16隊:在校高中生及應屆畢業生
2.酌收高中女子組12隊:在校高中生及應屆畢業生
七.報名日期:
1.即日起至99年1月23日 晚間12點止
八.報名方式:
1.一律採電子郵件報名,報名表請至此網頁下載 http://vspace.cc/file/KTB6ZKII7B7LLLYE.html
2.下載完後請E-mail至 [email protected]
九.報名費用:
1.一隊新台幣陸佰圓(NT600)整
十.繳費方式:
1.請於領袖會議當天繳交
十一.比賽規則:
1.依照國際排球規則實施
2.男子組網高243cm、女子組網高224cm
十二.比賽方式(將依參賽隊伍多寡而有所變動):
1.若是男子隊伍介於12~16隊之間(含12)、女子隊伍介於10~12隊之間(含10)
1-預賽採雙敗賽制,決賽採單淘汰賽制
2.若是男子隊伍8隊以上未滿12隊、女子隊伍六隊以上未滿10隊
1-預賽採循環賽制,決賽採單淘汰賽制
3.若是男子隊伍未滿8隊、女子隊伍未滿6隊則賽事停辦
4.三戰兩勝25分制,決勝局15分,先比勝局數在比失分數少,決賽亦同
十三.獎勵辦法(入取名次將依參賽隊伍多寡而有所變動):
1.若是男子隊伍介於12~16隊之間(含12)、女子隊伍介於10~12隊之間(含10)
冠軍 :新台幣1500元整
亞軍 :新台幣1000元整
季軍 :新台幣500元整
2.若是男子隊伍8隊以上未滿12隊、女子隊伍六隊以上未滿10隊
冠軍 :新台幣1200元整
亞軍 :新台幣800元整
3.若是男子隊伍未滿8隊、女子隊伍未滿6隊則賽事停辦
十四.領隊會議
時間: 99年1月25日早上9:30~11:30
地點:市立大同高中排球場
十五.注意事項:
1.若報名後三天內未收到確認信件或電話,請務必自行以電話向聯絡人確認
2.若領袖會議未繳交報名費者,不可參賽
3.每隊最多可報名18人(含隊長),登錄12人,不可跨隊,經查獲
,該所屬隊伍以棄權論,報名截止後不得更改隊員名單
4.所有球員應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學生證)以便大會查證
5.比賽當天各隊請於比賽開始前半小時提早至服務台報到,超過十分鐘以棄權論
6.若天候不佳,大會有權更改賽制(三戰兩勝15分制)或取消
、延後比賽,日期、時間將另行通知
7.若有更改事項,將公佈於大同排球社BLOG→http://www.wretch.cc/blog/dtvolleyball
8.大同排球社將虛心接受各界指教,誠摯地歡迎您的參加
9.球隊比賽球衣應有明顯號碼,否則不予出賽。
10.有任何疑問歡迎留下回應,我們將及時的答覆給貴校(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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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女組:99年2月1、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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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軍 :新台幣1200元整
亞軍 :新台幣8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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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球隊比賽球衣應有明顯號碼,否則不予出賽。
10.有任何疑問歡迎留下回應,我們將及時的答覆給貴校
代發:E
大家快去參加快去觀賽哦哦哦(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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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在此鄭重呼籲
任何學生組織(社團、校幹等等...)
請注意自身言行
切勿有攻擊他人他社之情事
已有多起案例
如再發現
將通報學務處、教官室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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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是活動組最讚了!!!
小冰就是活動神人~
貍貓仔也爆強!!!
當能力到一定的程度後
想怎麼玩就怎麼玩
迎新、慶生會、烤肉大會
輕鬆愉快押~
不過最強的還是...
會辦活動的公關
超厲害 (拇指
會辦活動的公關
我可以對號入座一下嗎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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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姐你好瀟灑xd
學校的借書證是跟學生證融合是吧?!
校服=制服嘛..?
在大同
運動服跟制服都能通行無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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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加入學生會!!!!!!!!!!!!!!!!!!!!!!!!!!!!!!!!!!!!!!!!!!
簡介請看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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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概都不會在學校買吧...
除非長袖制服真的有改!
改的好像是運動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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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老師
不如要求自己
因為不可能要求不考試
會
某英文老師就因為學生要求後不考試
最後學生求他快快考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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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第十三屆全國高中學生自治組織聯合幹部訓練營的活動長很帥!
辦完了,真的真的很充實,要交棒給你們了夥伴!
很愛CUE自己
大哥可能永遠忘不了可愛的開飯動令吧 哈哈
真早回到家
我才剛到家一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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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重點都是看學校行政吧
還有校長的荷包夠不夠XD
我覺得例如啦:教務處就該積極宣導要把成績顧好在搞社團
但不是每天朝會念一念而已
雖然教官都在抓了(很煩
但我覺得....大同是我的榮耀
他一定會攀升前五OR前三志願的
風氣部分就交給我們這些學弟妹們吧
高二升高三學長姐們 學測必殺!75級分死要錢!
還是加油拼到最後吧!!!!!!台大等大同
那要教務處跟學務處聯手吧
其實只要學務處就可以了
組長那邊動作已經越來越大
再讓李校長上慶下宗多當幾年校長
大同社團應該可以準備跌到谷底了 W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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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考完
準小高一該選學校了。
各位要好好表現。
ps。以後沒成發,
今年高三加強填鴨,
暑輔課每天6-8堂課。
恭喜。
以後還是有成發
目前只有某兩社被禁止大成。
請問違憲是代表違反法律優位原則嗎?
在 公民版
發表於
所有的違憲都一定違反法律優位嗎?
對,既然被宣告違憲,就表示系爭規定一定牴觸憲法
但是違憲的理由是因為違反法律優位嗎?一定不是
牴觸優位原則是個結果,而不是理由或是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