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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擊砲最早出現是對於火炮的要求,算是現在自走砲的前身,原本設計是要以支援步兵火炮為主
後來會大量應用和這沒關係,會大量應用是因為突擊砲比起坦克還要便宜可以大規模裝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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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知道你再說什麼 你的發言完全無視現行民法關於財產制的規定 我還能說什麼呢??
你應該不是法律系的學生吧
那個和民法財產制度沒有關係,台灣早期是傳統社會女性並沒有太多的財產,當兩者結婚後,就變成我前面講的,由丈夫單方面持有財產,由妻子管理財產運作,名義上是丈夫的實際上是雙方共同持有
在後來演變成法定財產,名下各有各的財產,丈夫不在可以隨意處置妻子名下之財產
最後才變成現在這樣分別財產制
整個過程就是民法1017的修法演進,而目前在實務上台灣最多的還是共有財產制,其次是法定財產,現在政府狂推婚前協議的原因就是要讓共有財產制消失,變成個別財產和法定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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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你指的婚前協議書不清楚你講的是什麼,如果你指的是婚前男女雙方就夫妻財產制所為選擇的契約的話,則充其量只是說把上述三種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用契約做一個選擇而已,我不太清楚和這邊的關係是什麼。
台灣現行的夫妻財產是兩種,一個是法定財產制,另一個是共有財產制,以目前來說共有財產制是台灣夫妻狀況中最多的財產制度,其次是法定財產制
也因為如此所以後來在整個法律修改時,政府才會狂推婚前契約書,讓夫妻間財產由共有財產制轉變為個別財產制為主,其次是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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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數人的法律觀念大致上停留在高中程度,大學和高中的公民法律課程很少會特地對民法的變更進行探討,除非是專業等級的法律科系
2.民法第六條生於出生結束於死亡
3.必須糾正你一點,台灣的常態是共有財產制,個別財產才不是我國的常態,所以才會有剩餘財產分配權和婚前協議書等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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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後 從頭到尾都在談遺產繼承的事情什麼時候突然限縮到應繼總額了?? 一下開花,一下又限縮 怎麼都是你在說= = 在說除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外會影響遺產總數的還是有呀 共同財產制的規定,不也影響應繼財產的總額 如果造你的邏輯就順便說明一下 共同財產制的規定吧
PS.
(1)強烈要求你告知哪裡有規定繼承的原則是配偶先拿一半再跟其他繼承人均分的規定?
(2)你的法學知識到底是從哪學的呀?
1.死亡,請問一個人怎樣才算是死亡?一般認知心臟停止呼吸停止算是死亡,但是在法律上不是這樣,法律上的死亡和心臟停止這些醫學概念沒有任何關係,我們可以經由法院宣告讓一個可能還活著的人類在法律上死亡,依照民法第六條,只要完成法律意義上的死亡,則消滅其原有的權利,包含配偶關係
2.那本來就不是遺產,我前面說過了,剩餘財產分配權在死亡所產生的相關權利上面,是針對遺有財產,遺有財產本身就包含債務和分配等法律上意義,你的問題是
遺有財產=遺產=\=財產,而這是舊法的觀念,拋棄遺產不等於放棄財產
3.剩餘財產分配權產生的原因是什麼?夫妻共有之財產,我和你共有財產一百萬,基於某些原因錢放在你那邊,當你死亡之後,請問我應該先主張分配你的財產還是你管理的共有財產均屬於你的遺產?
把前文的你我換成夫妻雙方,這就是夫妻共有財產的觀念,存活的配偶可以主張請求支付,也可以放棄這條權利,他的概念在會記上面是屬於一種債務的觀念
4.民法1017條的內容你自己看我不重複
按照前法的內容除非你能夠證明你取得的財產是婚前取得,死者本人可以證明或是死者的遺產繼承人可以證明,如果不能證明,雖然財產的名字是夫妻雙方中其中一方,都被視為婚後共同取得之共有財產
某甲死後剩下一百萬,這邊指的是他死亡時所剩下來的總資產,按照繼承的相關規定,必須扣除債務才可以進行分配
前文某甲欠債20萬,單身,那麼它的遺產總額就是八十萬元,遺產稅計算方式就是以這八十萬計算,你前面講的那些是指這八十萬如何分配,並不會影響到遺產總額
而依前文某甲有配偶,且無法證明遺留財產是婚前即取得,白話說扣除債務,剩餘80萬就是兩人共同取得的財產,配偶就可以主張權利分配,取走之中的40萬,遺產總額就會從80→40,遺產稅法的計算就是四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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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簡單回答高中公民問題 不想搞得那麼複雜 只不過單純回答高中生公民的簡單法律問題 所以設題跟用詞上才沒有很嚴謹 如果你硬要說我用詞不嚴謹的話 我也不否認了
然後不了解你為什麼硬是要把單純遺產的問題 搞得這麼複雜 又提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又提非婚生子女認領連債權人代位都出來了...搞清楚呀 這是高中生的公民呀 不是法律系畢業要考的國家考試呀
最重要的一點是丟出新的東西 然後指責前面簡單的例子錯誤 無法苟同你這樣的做法
(再說你連遺產算法都弄錯 不要說我誣賴你 你還沒解釋你的配偶先拿一半再來跟子女均分的法源是什麼)
而且照你這樣搬出各種不同狀況的話 我可不可以請你就特種贈與的扣歸,歸扣,喪失繼承,遺囑效力,繼承回復請求權,代位繼承還有遺贈甚至遺產酌給請求權都提出來研究討論一下呀 反正這些東西多多少少都會影響到應繼財產呀!
目前基本國家考試,所謂的初等,高中畢業即可參予的程度,民法上就考這程度
剩餘財產分配權,在民法上死亡這方面的遺產與剩餘財產分配,這兩者間的法律位階相同,並沒有先後的問題,但是在死亡的剩餘財產分配,起因是因為配偶死亡造成法定關係消滅
如果從單純的方面來看會造成衝突,遺產的產生是因為原持有財產者死亡,剩餘財產分配在這邊也是因為配偶死亡,那是要先進行剩餘財產分配還是先進行遺產分配?
目前來說是先進行剩餘財產的分配,也就是法律認為,某甲死亡他遺有財產的成因,是某甲與其配偶共同產生的,在某個程度上算是債務,而按照遺產角度來說,配偶是可以先拿一半在分的,法律沒有規定債務人一定要請求清償
你後面提到的東西只會影響到個人遺產繼承的數字,並不會影響總數,目前只有債務和剩餘財產分配會影響到遺產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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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前面講的是遺有財產,不是遺產總額,這兩個不同,前者是對象死亡時所遺有之財產,後者是指對象死亡時扣除負債和相關法律程序的結果,按照遺產稅的算法,兩者差最少一半,法律上並不認同遺有財產即為遺產總額
再來舊法切很清楚的地方是,遺產是遺產,財產是財產,你不要遺產不代表你不要財產,所以有個代位請求權的惡搞,新法修正後把這個洞賭上,你不要遺產怎麼會要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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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說 你是很認真啦
不過高中公民的程度 沒有必要講的那麼複雜吧
然後附帶一提 繼承歸繼承 剩餘財產分配歸剩餘財產 請不要混淆了
你忘記了,繼承篇裡面有一個關於何謂遺產的內容
所謂遺產是指,某甲死亡遺有財產一百萬,欠債20萬,100-20=80萬,80萬再扣除剩餘財產分配,真正在民法上的遺產是四十萬
也就是在民法上,所謂遺產是指消滅債權和法律規定後才是遺產,這時才能夠開始繼承,你的那個是舊法....
舊法把這個切的很清楚,所以會產生即便配偶和所有的家屬都拋棄繼承權,配偶依然會被扣押財產以反還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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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都是有告才理,不是嗎?
但像是違法罵人的這種罪,會牽涉到刑法喔?
所有的法律都是不告不理
一般口語中民事不告不理是只被侵權者沒有主動提出告訴的必要,刑事上面會要求檢察官主動上訴
很重要一點,民事審判只要判決輸了,依法是收到判決書後的幾日內必須提出上訴,七天還多久我忘了,律師不會主動幫你提出上訴,因此在判決的當下你就要告訴律師說你要立刻提上訴,法律上只要你在時間內不提出上訴就算你默認了,判決確定。
罵人會,一個是公然侮辱,民事是依據公然侮辱的結果提出賠償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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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篇裡面有陷阱
通常民法中講繼承是從1138開始,但是這在實務上是錯誤的,正確來說應該從1030條開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法夫妻其中一方死亡時會造成法定財產關係消滅,配偶可以以此提出剩餘財產分配權,假設有一百萬的遺產,配偶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權,先分走五十萬
剩餘的五十萬才是民法中所謂的遺產,這實在依照1138條開始的相關規定,去分剩下的五十萬元
第二個陷阱,領養或是義子女有沒有遺產分配權?
依法所領養的義子女,請注意要依法,口頭認定這些法院不採信,這些義子女在遺產分配效力上等同於第一順位直系卑親屬
老王無配偶有一義子和一親生女兒,遺留遺產為100萬元,義子和親生女兒則平均分配各得五十萬
第三個陷阱,祖父母可不可以和孫子共同分配遺產?父母親的兄弟姐妹可以和子女共同平分遺產嗎?
依法除非遺囑有另外規定,否則必須等到第一順位繼承人消失比如死亡,才可以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第四個陷阱,老王立下遺囑把所有財產交給弟弟不給老婆和兩個孩子可以嗎?
依照1030條,老王的老婆可以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剩餘的錢才算是遺產,而遺產之分配必須符合繼承篇內特留份之最低規定
老王留下一百萬,老婆要先拿走五十萬,50萬分三份大約是16萬,16萬的一半是8萬,老王的太太可以取得八萬,兩個孩子也各有八萬,剩餘的26萬才歸老王的弟弟所有
最後一個陷阱,老王外遇了和外遇對象生下一女,老王本身有老婆和一子,請問有幾人可以繼承?
依法是老王老婆、老王孩子、老王外遇的女兒,三人可以繼承遺產,老王外遇對象沒有法律上婚姻之事實,所以不屬於繼承篇中所指之配偶,外遇的女兒在民法中屬於非婚生子女,可以藉由親子鑑定、客觀領養事實認定等法律途徑完成繼承權的取得
民法繼承篇,最重要的問題是,有幾個人可以繼承?可以繼承多少比率?有沒有配偶!配偶的比率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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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談繼承制度 我簡單的從你的問題作簡述
財產繼承的步驟
首先從繼承人是誰還有順位開始(民法第1138條及民法第1144條)
確認完繼承人及順位後
第二步 是定應繼分(民法第1144條)
舉例來說
甲有配偶乙及婚生子女丙跟丁 某甲死後遺有財產120萬元,則依1138及1144條的規定是三人平分,則每人40萬
特留分的部分則是如果某甲留有遺囑決定其遺產的繼承方式,則如果侵害了繼承人的應繼分則繼承人可以請求保留其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
以上面的例子為例,某甲留有遺囑將財產120萬元全部歸屬於丙,則此時配偶乙跟婚生子女丁可以請求其特留分也就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則遺產分配結果會是丙得80萬而乙及丁各得20萬
你這個內容是錯誤的...
乙是甲的配偶,乙擁有的財產為全部財產的二分之一,也就是60萬,配偶和子女再去分剩下的60萬,也就是各二十萬
特留份是,前述子女丙較不孝順,甲立下遺囑僅給予5萬元,丙就可以提出特留份的法律訴訟,子女的特留份為應繼份的二分之一,按前述應為10萬元,少的五萬元必須補給他
民法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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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這個嘛...我也覺得不叫幫助...
因為我自己本身就愛玩平面設計,所以其實是樂在其中 XD
至於封面可能會被拿來當作問題的部分,我現在已經將圖片元素全部自製 (因此都是高中生程度的圖騰、符號)
問題並不在圖片本身,問題在於如何製作這個選圖思考的發想,你怎麼做這張圖的?你位什麼要選這張圖?這張圖對你而言有什麼意義?他的來源歷史等等的,有的教授還會做點小恐嚇,我並不喜歡這張圖喔,你覺得你選些插圖對你的資料有沒有加分的作用?為什麼?
諸如此類的...如果是你自己做的前面這些問題不但不會難倒你,反而會成為一個大大的加分,圖你做的你最熟,教授又不一定會做圖那些東西它也未必懂,你反而可以侃侃而談,如果不是的話,律師有句話這樣說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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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國中小教育只想把我們訓練成一個通才
不去想說適才適性發展,去發掘個人的興趣與能力
用固定的幾個學科來分成績升學競爭
在過去進大學就有高階的社會地位
所以使得人人想讀高中以為了考大學
至此技職變成了成績不足以進入高中的人剩下來的管道
這不僅只是志趣或偏見的問題,教育的資源分配也不均(望向五年五百億)
教育體制的規劃,使得技職的社會地位是比不上普通科的
也當然使得人們會不想進技職體系
國中小教育是通識型教育,不是專才教育,目的是要教育正常的人
技職教育看起來很美好,新聞說的黑手月入十萬沒人要做等等的
以汽車師傅來說,分成學徒、半技師、技師、技師長,你高職畢業就進入車場當學徒,要熬五到十年,月薪六千,有的還沒薪水,半技師和技師兩萬多,技師我知道的有到四萬,每天最少十台車,每台車子的維修費用要過萬,全場不過三個,技師長的薪資就有過五萬,整間車場只有一個
簡單來說16歲讀夜校進入車廠,你大概會在三十歲的時候成為技師,然後你的薪水大概和大學畢業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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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上帝是全能的創造者,則上帝能否造一個連自己都舉不起來的石頭?
2.在夢中我們不會懷疑自己正在作夢,而你現在 ( 當你正在看此題目時 )也不會懷疑自己'正在作 夢,則你又怎能知道自己( 現在正在看題目的你 )是在現實還是夢境?
3.沙特說"存在先於本質" 若你主張有神論之觀點者,則你將如何對此提出質疑與批判?
4."自己想像自己正在觀在自己的喪禮"此句話合理貨有意義嗎? 為什麼?
1.能,它可以造出一個舉得起石頭的物體
2.因為不會懷疑在作夢,所以存在於現實
3.存在先於本質?選擇的前提是選擇的東西是存在,當你選擇信仰宗教的前提是宗教必然存在,而宗教存在的前提是神存在,因神產生信仰,信仰產生宗教,宗教產生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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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雖然已經做了42張...(幸好只有一些有用google找的圖片元素...)
只好把那些回收,全部換成校園素材或者是我自己畫的素材...
雖然我找下來的圖片已經羽化+透明化到幾乎看不清原貌(而且也經過圖層的混合...)
不過為了保險起見還是全部拿掉好了
不過你也要小心,備審資料和面試是有很大關連性的,他和考試不同,你沒辦法預測教授會怎樣詢問,有的時候可能教授覺得資料沒大問題或是他問煩了,看到資料上面的插圖不錯就拿插圖開問,設計想法啥的,資料上面有的不管什麼東西,教授都有可能會問,你無法預測教授是因對對什麼東西感興趣才錄取的....
或許他發現這圖比較特殊,想找個會做圖的來,那你的同學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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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目前已經是萬年值日生了,為了免除勞役因此開始幫同學設計備審封面
因為GOOGLE了相關備審方面的版權資訊均無收穫,想在這裡請問
如果備審資料上的一些圖片元素來自Google的圖片搜尋,會有版權問題嗎?
(對相關法律不太熟悉= ="" , 只知道在"合理的使用範圍"內這樣的行為是許可的?)
那備審資料這種用途...應該算是合理的使用範圍吧?
你的關鍵字要搜尋著作權法
目前我國的著作權法中合理的使用範圍,大致上限定於教學用途、國家用途,最特殊的就是博碩士論文因取得學位而出版的文章
因此因個人考試申請學校的因素使用,理論上是違反著作權法的,不建議你使用,一但被抓包後果還算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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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是一種軍方使用的近身格鬥術,一般軍人是不會學的,因為CQC含有大量的致殘技術和致死術,屬於特種部隊暗殺部隊的必修功課。
CQC和格鬥無關,他是一種概念的應用,應用它可以增加你的生還機率,一般部隊和軍人都會學到,甚至保全也會有教育,而根據需要不同學的東西也不同
像是特種部隊,一般來說平均室內交戰時間是五秒鐘,如果你在近距離遭遇敵人難道要把手上的槍丟了跟他玩空手搏鬥嗎?也就是說CQC這個概念就是訓練你可以快速的判斷從中使用出合適的處理方式,進而在最短的時間之內解決威脅
比方為什麼要學習單手可以長時間持槍戰鬥?這個在FBI等組織都有教育,因為你單手持槍和匪徒對抗時,可以因此利用掩蔽物減少你被射擊的面積,那麼如何尋找合適的掩蔽物就是CQC會教育的一環,在以此衍伸你可能還要雙手都可以開火,而且是單手持槍開火,這樣你可以利用的掩蔽物就更多
那麼在衍伸,如何在掩蔽物後開火?是露出整個上半身的一半還是指露出頭部和手部呢?這些都是CQC,其他還有教育你如何快速分析可使用的掩蔽物、手部擺放位置、移動的站位等等,站錯位置可是會讓自己死的很難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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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現在有些大學分數極低就能推上,但在媒體渲染之下感覺很多大學都沒救的樣子@@我就拿一些大學來是說好了、國立中字輩、台北大學,東吳,輔大,淡江、地方國立大學,這些學校你們認為好考嗎
事實上現在比較好考
以前一綱一本,看起來少很多,但是沒注意到的問題在於,以國文來說,課本只有六本而已,一年考一本六年就考完了,大學聯考的歷史有幾年?講白了一綱一本下在合理範圍內的題目已經全部被考到爛掉了,題目完全是在拼難拼精的,數學六本課本還可以考到全國兩萬人零分,最高分不及格這是當年我們考聯考的狀況,能繳卡後面都不知道有多少人陣亡,還僅僅可以繳卡而已
我那屆是最後一屆,一起考的還有推甄,現在的考試命題和過去最大的差異是,現在考廣以前考深,化學來說我那屆幾乎不問你什麼實驗的過程,反之推甄有考,像我這種愛看閒書的再推甄就很吃香,我記得參考書有的會有什麼小知識之類的東西,推甄考那種怪東西很多,課本就還好
講白聯考實戰經驗我只能繳卡,推甄46及分當年好像可以上文化,一個聯考只能繳卡的理組學生推甄歷史是頂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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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危險如果今天火車沒停下來又該如何呢?
臥軌很容易轉移事情焦點,事實上火車是大眾運輸的一環,臥軌的行為是會妨害大眾利益的,勞委會與其之間的糾紛是屬於私人利益,至少勞委會並沒有向全國人民提起訴訟追討
當然如果衝勞委會或是佔領勞委會又是不同的狀況了,民眾與政府機關間的重大衝突在現今社會中是很容易引起國際注目,但是民眾衝擊大眾運輸到目前為止國內外類似情況的結果,勞方都沒討到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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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等民意機構前不能集會遊行的樣子(印象中)
可以集會,會不會過是另一回事
兩者差別是合法集會和非法集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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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所言恕在下完全無法苟同!!!
以上資料均出自本人所學所聞,如有史料方面實質性錯誤請不吝予以指教,謝謝
太監俗稱閹人,剩下的維基都有不墜示
事實上中華民國至今所有考試只要有國文和歷史幾乎都會考到一個太監,他叫做司馬遷
你所言其實是歷朝歷代對於太監的歧視,事實上唐以降,元的紀錄少一點,多數的宦官都不錯,少部分被認為是不好的宦官也是因為角度不同而不好,總體來說你站在皇帝的角度,家天下的角度而言,宦官是做的非常出色而且忠誠的,甚至要說利國利民也不為過
唐朝滅亡的主因是,藩鎮割據後掌握神策軍的太監被屠戮一空,中央皇帝對於地方不在有壓制性,最後滅亡
北宋最有名的六賊,也是在其滅亡之後整體國力走下坡,最終亡國,而到了南宋的最後一天,太監也是集體殉國去了
到明,主講崇禎就說崇禎吧,像你覺得應該很該死很誤國的魏忠賢,在國家大是上面它可是比袁崇煥還猛的人,袁崇煥執政北方大軍多年天天叫窮,至少我知道的資料上面沒看過袁崇煥自己掏錢助軍,魏忠賢就曾經多次私下掏腰包資助北方軍需,袁崇煥就曾因此稱其從古內臣無出其右者
魏忠賢執政時期明朝修關寧擴大登來並不缺錢,國內也無重大民變,為何?當時魏忠賢主張向東林黨掏錢收稅,明朝稅收制度是稅不及士大夫,官員底下的田產、商號等,是不收稅的魏忠賢力主向商業掏錢,堅持各地鹽礦稅收,萬歷末剩六百萬兩,天啟年因為修好三大殿(終於修好了),花了快七百萬兩,崇禎結婚和公主嫁娶封號等等花了一百四十萬,萬歷末太倉銀收入約六百萬兩,天啟二年收入剩二百萬兩,天啟四年魏忠賢上任,天啟六年魏忠賢被宰掉前壹年太倉銀收入反而增加至三百九十萬兩
在魏忠賢執政期間,各項稅收大致上完稅收入,意指國家該收的都有收到,反而是崇禎元年各項收入遽減,以太倉銀來說天啟六年全國欠稅不到十萬兩,但崇禎二年全國欠稅一百五十萬兩,要知道天啟六年的全國稅收也才一百四十萬兩
像魏忠賢的鹽稅,每年收入約九十萬兩,至崇禎元年完稅270萬兩,崇禎二年免除,這就少了近百萬的稅收,其他如九厘銀等收入也是雷同在魏忠賢執政期間幾乎完稅,而他一死宦官勢力大減,整個大明朝立刻減稅五百萬兩,但史書上最後還是寫民不聊生
事實上魏忠賢還廢止小費,當時上貢實物,在查收時會跟你收取賄賂,這是當時官員的灰色收入,魏忠賢一來就斷了他,另外還強迫太監送馬已充軍用
而再大明朝的最後一天,舉城皆降,只有王承恩陪死,最諷刺的當賊軍入城時,最後唯一的抵抗還是太監
最後是軍事方面
毛文龍是袁崇煥幹掉的,老毛比祖大壽更能打,袁崇煥該死的地方是他主和,其次他的戰略錯誤欺君
其他幾個的問題在於東林黨,沒有有力宦官,形成抗爭局面,盧象升再忠誠也只是換個地方被殺而已,至於你說某太監誤事這條,我不同意,明朝各軍十去九空,吃空餉嚴重,明朝有個軍種很有名叫做家丁,戚繼光所寫兵書和相關史書都把家丁列為正規軍,私人擁有的正規軍,高起潛手下那批能有多少戰鬥力,再說他只是監軍而已,那時東林黨的勢力比宦官還大,揚嗣昌想出兵高起潛連攔的命都沒
崇禎的大方向沒問題,內部問題嚴重就是打,把會叛亂的壯丁都送上戰場被殺死剩下的就不會判亂了,他唯一的問題是王承恩不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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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所以呢?我又不是跟你說的。
我知道我理解文意錯誤,可是不用回我那麼多啊大哥……
我同時回復兩個人的問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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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禎腦袋糨糊?
不知此言何出
畢竟我一直都認為崇禎是好皇帝
只是旁邊沒人可用+國勢已去
崇貞的腦袋是怪怪的,他不用太監是明朝滅亡的主因之ㄧ
他確實完成了士大夫共治的理想,也完成了明朝很多帶皇帝都辦不到的事情,準時上班
就國勢來說當時明朝並不爛,魏忠賢留下了還不錯的底子,崇貞前幾年明廷還是有錢的,只能說士大夫毀了明朝,在明朝最後關頭出來拼命的竟然是一群公公這是最好笑的事情了
請問行政法 & 民法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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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法律系正統畢業的學生你應該知道民國七十四年前和民國七十四年後的差異
民國七十四年修訂前,就是夫妻共有財產制,丈夫可以處至妻子名下財產,白話講我的是我的你的還是我的,我處至你的財產合情合理合法,這個造就一個現象夫妻雙方間的財產是以丈夫為主
你看的東西是現有的條文,請回去看民國19年的立法原文
1017原本是夫妻結婚後和結婚當時妻子的財產僅保有所有權,聯合財產由丈夫管理,衍伸由丈夫所有,妻子可以持有的東西很少,再當時妻子如果要處份財產要出示丈夫的証明
74年後就變成各自保有所有權,再到91年就刪除1019、1020和修正1018改各自保有所有權為各自所有管理
你會問我這和你想講的有什麼關係?在19年你不管選哪個都是共有財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