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王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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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發表由 吳王哈哈

  1. 大法官第476號解釋中

    對毒品條例之死刑、無期徒刑規定違憲?

    最後做出了不違背憲法23條和15條的合憲性解釋

    (23條是對自由權力的保障.15條是生存權的保障)

    姑且不論刑法立法目的

    有一堆預防論.應報論.....等

    想必其刑罰的訂定都經過立法者的思考

    還受大法官會議的審查

    攸關生存的議題

    其審查密度更無需擔憂

    再者

    廢除死刑後

    原死刑定讞該如何執行?

    轉發無期徒刑?

    其死刑宣判的效力將受質疑

    政府將為這些受刑人

    多支出一筆經費

    無期徒刑仍有假釋制度(應該有吧= =)

    刑罰意義完全喪失

    個人拙見= =

  2. 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但使用竊盜無罪

    若老師向你求償書本費

    也許你可以用民法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向拿走你書的人求償

  3. 嗯...樂旗班又拿第一...

    我等錄影出來再看看好了

    音準跟音感還是佔了很大部分,當然默契也是因素

    216那首Jekyll and Hyde我蠻有興趣的

    (合唱團比賽曲失利了哈哈)

    不過我蠻感動的,看到還是有學弟很在乎合唱比賽。

    很不幸我們班沒有

    真感傷...

    不過這屆學弟感覺真的不錯

    現場聽有一陣酥麻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