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_Yvo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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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發表由 CT_Yvonne

  1. 囧,你確定裹小腳和辮子頭沒有「這些都是為了讓人認出 你的身份 你做什麼 或我應該對你如何看」的功能嗎?

    另外我很清楚地知道制服有「明白辨識學生身分」這樣的功能,但是如果制服除了這個功能之外一無是處,加上穿制服造成的成本或是缺點更多更大,那制服就沒有必要繼續存在啊。

  2. 舉辮子頭是因為在清朝中國屬於一種政治上的認同和符號,裹小腳則是中國文化中借由對女性身體的傷害顯示出社會地位和階級地位。

    你說穿制服可以看出【學生的身分】,基本上就和我舉的這兩個例子有相同之處,加上你也沒有再解釋除了顯示身分以外制服的任何好處,就直接強調它在東亞屬於一種文化特色,那我也很直接的把辮子頭和裹小腳做為一種東亞文化特色做為比喻,制服和上述兩者當然可以比較,只是我們更應該談的是現在制服的目的和手段之間有沒有實現,單純的說它是個文化特色和顯示學生身分在我看來沒甚麼意義。

  3. 我同意找不到人分組是一件很焦慮的事,因為我從國小到高中都是這樣www(要不然就是都和那幾個落單的),到現在還是很討厭分組。

    上大學之後討厭是因為別系的人不好連絡加上討論也常常沒有都有空的時間。然後我也根本不覺得分組是為了訓練團隊合作之類的屁話,分成好幾個組對老師來講,不管是批改作業或算成績都比較方便,對學生而已,學到多少課程的知識和有沒有分組根本一點關係都沒有。(除非是某些需要團隊才能完成的作業或是研究啦,否則我也覺得分組根本是讓老師輕鬆學生麻煩的方法)

  4. 看起來不錯啊,有些錯字改一下就好。

    不過我們比較常戲稱台大法律系出來的都是些禍國殃民的總統XDD,開玩笑而已啦。

    補充:

    小建議,法律系最喜歡分點分段了,如果一篇申請動機可以大小標分成幾個段落來寫應該會更清楚。

    也歡迎來政大唷XDDD

  5. 2.正確來說應該是,學生吃外食產生問題,那麼該由誰負責?學生本身在法律上並沒有負責能力,在法律上的責任主要是由父母負責大半,除非已經超越父母可以負責的範圍,例如殺死父母,那麼責任才會產生在學生身上,也就是學生並不需要因為他購買外食中毒而負擔任何責任,因此學校可以禁止學生購買外食

    5.因為老師是具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為其行為負責,大學生也可以購買外食

    「也就是學生並不需要因為他購買外食中毒而負擔任何責任,因此學校可以禁止學生購買外食」

    我的天啊,誰能解釋一下這句話到底是甚麼意思?沒有人要求任何一個被害人負責啊囧

    所以今天我可以超過12點在街上遊蕩,是因為我成年了可以自己負擔讓自己被路人殺掉/搶劫/綁架或其他「使他人犯罪」的法律責任嗎?而我的17歲弟弟不可以,因為他不能負擔擔任被害人的法律責任嗎?真的有這種「法律責任」嗎?到底要向誰負責、負甚麼責任啊?

    消基會一定也覺得莫名其妙,不管今天是17歲的我弟或是21歲的受監護宣告之人,我們都不可能禁止他在小7買文具或是食物、飲料(民法77條),因為「商品製造人」才是那個造成他人損害必須負法律責任的人。

    拜託一下,責任能力或行為能力的概念不要亂用好嗎?

  6. 我的想法比較保守,但說真的

    學校除了保護學生,也是保護自己

    如果學生有家長當面口頭保證和切結書

    而且不違反吃飯時間還有在和店家拿便當時不擾亂校園秩序

    學校是需要開放的。

    所以開放訂外食就會對學校造成傷害嗎?

    假設今天我不是用訂的請店家送來,是自己翻牆出去買東西回學校吃,這樣也是「外食」啊。難道學校也要負責檢查學生買了甚麼,或是不准她拿進學校吃,以免因此必須負責嗎?

    我想問的是,吃出問題會對學校造成甚麼傷害啊?「xx高中訂外食食物中毒 」和「xx高中合作社不衛生食物中毒」,後者對學校的傷害應該比較大吧?

  7. 我想到的是「觀念的自由市場」欸。國家不能夠決定言論a比言論b要有價值/正確/重要。儘管直覺上我們覺得創造論根本是胡扯,演化論才是比較合理的說法,國家也不能因為某些人主張創造論就說這是「謠言」,必須禁聲。同理,有相信王老師的人、相信地球是平的人、相信同志亡國論的人,法律不應該也沒有理由禁止這些言論。

    當然,如果提到現行刑法的誹謗罪或是公然侮辱罪等問題,或是社維法63條第五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這幾條;也因為它們涉及了言論自由的限制,解釋上應該較為嚴格。

    例如王老師的狀況,我認為除非王老師衝到街上拉人或跟追他人(像某些傳教人士一樣)、到處塞傳單、塗鴉、或是干擾各大電視廣播公司以播送他的言論等等,才符合「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的情況」。

    其實如果不是記者充滿獵奇心理的報導王老師,我可能完全不知道有這回事。所以散播謠言的到底是誰?

    話說回來,這個點也可以討論到刑法的迷信犯的問題,不過就扯遠了。

  8. 「法旨」?規範目的?

    我認為法官的判決,符合條文,但悖離法旨。案例一中的駕駛會因為那幾公分而踩煞車嗎?案例二中的駕駛會因為多了2公尺而不超速嗎?這不是那些法條的法旨,表面上文字符合,但扭曲了法條的精神。這才恐龍法官吧(應該稱為法匠)。

    所以才會有不同的法律解釋方式啊,合憲性解釋、目的性解釋和文義解釋等等。一般來講「認事用法」是以法條文義為基礎,針對規範目的進行法律的涵攝。拘泥文義的話的確有法匠之譏啊。

  9. 中国重点大学大多数隶属于教育部管辖,但是也有一些特例

    比如: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等重点工业或工程大学归属于工信部

    中央民族大学归属于国家民委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归属于中央军委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归属于中国科学院

    几所军医大学归属于总后勤部

    大连海事大学归属于交通部

    最新的211大学,石河子大学归属于生产建设兵团

    等等

    感謝釋疑。還是覺得很驚人啊~

  10. 好奇問一下,假設少杰同學住在一個小聚落裡。而這個聚落附近的水源地因為人為的疏失,造成某種重金屬汙染。

    你的親戚在政府單位裡工作,他告訴你這個人為疏失擴大得很快,整個地區可能會有七成以上的人會因為汙染而生病。受污染的土壤也無法處理,這些汙染甚至會維持好幾個世代,你認識的小孩子、你自己的後代都可能因為這些污染而產生畸形。

    這位親戚告訴你,某個政府高層(他的上司)就是造成這個汙染的人,而且整個政府單位也都知道這個地區已經被汙染了,卻選擇甚麼都不做,因為真的要挽救,可能需要很高的成本。

    你的親戚說,我們唯一能做的,就只有趕快搬走,免得因為汙染造成不可挽回的結果。但是村民的人數實在太多了,我們不可能全部都救。而且這樣也會破壞社會的和諧。

    你還會因為維持和諧的社會而默不作聲嗎?

    如果會的話,那我真的無話可說了。

  11. 稍微掃過一下這篇舊文,喂喂只要反對原作者的說法就會被她說成道德淪喪毫無人性根本就是禽獸為什麼不去死一死這是哪招啊XDD

    哞,好懷念的殺人魔議題

    想當年(2009年)還跟那位發文者討論過(茶)

    ↓(唔,翻到了當年的討論串@@)

    【討論】很重要我發現目前法律是邪惡的公式使台灣到處都是殺人魔大家覺得我說的有理嗎?

    http://www.student.tw/db/showthread.php?t=190063

    啊對了,沒人好奇為什麼這發文者讀過女中嗎?XD

    PS.應該讓樓主和那個主張台灣法律是全世界最先進的人去打一架www,結果應該很酷吧。

  12. 暴力和驗傷,過去的看法事只要女性有拒絕的意願,那麼男性在進行性交時就會造成女性陰部的傷害,或是男性會以暴力的方式攻擊女性達成目標

    其實問題沒那麼大,只要加上父母不同意就可以了

    你的想法真可怕,88年性侵害修法之前對該法的批評和修法的緣由去看看吧。對你有幫助。

    然後:「只要女性有拒絕的意願,那麼男性在進行性交時就會造成女性陰部的傷害」這完全是迷思,也未必符合強制的要件。

    ====================

    刑法基於法益保護的想法,只有當事人法益受到侵害,才會被視為被害人。即使是被害人父母,她們的同意與否在刑法上都是沒有意義的。

  13. 吃一天饭,做一天事

    不管是平民还是死刑犯

    我认为

    有能力工作的低收入户应该强制就业

    当然家中有困难者

    【ex:有老弱妇孺】

    予以辅助

    我有個問題耶。一般來講我們會認為「工作」是權利,不是義務?國家如何能強制任何人就業呢?

  14. 可是「違反意願」也發生了問題,七歲女童案就是引爆點。

    很多人覺得小屁孩不知道意願是什麼,「違反意願」不適合他們。

    另外,如何解決仙人跳呢?

    噗,所以我們根本不認為14歲以下有「性自主權」,因為她們沒有能力表達同意或不同意為性交的意願?這樣其實也不應該把這個犯罪情狀規定在「妨害性自主罪章」裡,因為名不符實XD

    我的想法是,顯然對14歲以下的被害人(我也不知道為什麼一定要14歲,現行法就是這樣規定),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中的「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無法適用;那改用225條或227條來判應該沒甚麼差別,至少刑度上也是一樣的。

    本來想要區分「無法確知意願」的狀況和「可以確知為合意」的狀況,但是我後來了解這樣根本沒有解決「表達意願的能力被否定」的問題(反而會變得更混亂),所以我就放棄了。

    最後,我不知道妳的仙人跳是甚麼意思,解釋一下吧。

  15. 嗯,就是因為去年鬧得沸沸揚揚的七歲女童案啊。

    我不知道那個案子耶。而且我也不知道如果刪掉「違反意願」,還有甚麼東西可以作為強制性交罪中「強制」成立的其他要件。既不能走回頭路讓被害人必須「強烈反抗」才會成罪,刪除之後對法益的保護又不完整。^o)

  16. 引用自facebook粉絲團"支持邵燕玲法官",裡面文章都用最淺顯的詞彙解釋了目前的我國

    法律制度,有趣的文章可以去看看,我找的這篇應該算十分白話了。

    還是要補充一句,邵法官並沒有判"無罪"!!

    人民啊,就直接回應你們的質疑吧:法界人士也是一般小老百姓,當然知道「要確認是否違反女童意願才能成立強制性交罪」違反經驗法則,在本條修法加入違反意願此要件以前,法界人士眾多反對意見你們大概沒看過,這有其時代背景,當年婦女團體為了倡導「性自主權」,即使被許多法界人士反對也堅持要加入這要件。現在終於出事了,很好,鼓動社會大眾大罵法官恐龍,私下又偷偷要求改回來。自己推得乾乾淨淨,然後再把自己妝點成正義人士,把法界人士抹黑成不食人間煙火兼之冷酷無情又迂腐無知的社會敗類。嘿,這就是社會大眾的正義(婦女團體的朋友們若覺本篇文章有汙名化之虞,請看原作者對本篇文章的留言)。但是既然被立法者加進去了,法官只好被逼著去問「有無違反其意願?有無證據證明?」然後在社會大眾眼中看似迂腐而無意義的辯論攻防也就產生。

    我只對這段有點疑問啊,修法之前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是「致使不能抗拒」,這對被害人的傷害和難以定罪的情況遠比現行條文的「違反意願」還要嚴重。修法前實務上要求被害人必須證明自己有強烈反抗甚至到發生具體損害,如重傷或骨折之類的程度,才會被認定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

    修法後改為「違反意願」,是為保護被害人在訴訟上舉證的不利益,也有矯正當初立法,罔顧受害人的意願和性自主權的立法缺陷。甚麼時候這個修法變成婦女團體強力要求,後來又想要偷偷改回來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