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soj6
文章 發表由 kosoj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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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不=10-9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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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這是一個有效率的辦法,我認為把勞動交給學生並不是一個糟糕的作法
畢竟上位者一個屁也不用放
再者,來到新環境積極做一些改變我認為是一個積極向善的事情這麼做是有多過分?又需要什麼抗辯?
要變又可以變什麼呢?
你認為如此,但有太多反例我想不必贅述
就只有西雅圖咖啡這種優質的咖啡公司不會做置入性行銷至少是承認自己正在做沒意義的事而已
你這麼說的法源基礎是?你讀過課程設計相關章程?我質疑這句話成立的可信度
這我倒真的無話可說,基本上段考中堂是「自習課」,而自習課的原則規定就是要在教室或圖書館自習,只是一般來說你不會曠掉一節自習課,自習課在操場上被教官抓到也不會處分,不過基本上自習課打球就是在鑽無法完全管理的漏洞,這點我確實講錯了。不過你用數學課想打球一例確實是在混淆,自習課離開教室確實違反校規,但數學課打球從違法進步到了犯罪的階段,事實上你把他們當作一樣來舉例是有失公允的。
不能因為很多人都告訴你就把它當作是理所當然也有很多人說沈文迪會飛
如同上點,我確實說錯了,不過沈文迪也確實會飛。
這句話真tmd是句廢話。做到了就不是喇叭了,喇叭,自然是沒做到的
這點大錯特錯,如果你現在正在校長是跟校長說:「你看!我還是作弊成功了。」難道就要把你當初說的話改成「大膽的假設,小心的求證」嗎?一句話說出來時就能斷定它是不是喇叭,除非你先做到了才說出來。
他大概是葉長叡吧,比你好得多mmm....你這樣像在留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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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完全贊同
鍛鍊球技能讓你球打得更好
但相信我你練一輩子也打不贏MJ
英雄到底是拿來崇敬或者欣賞?
我們以為阿基里斯雖然被神詛咒
依然頑抗著命運
而感到激動不已
事實上成敗已定
一切都是命運的操偶戲
英雄是冥冥的美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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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來說我覺得新規定並無不妥
畢竟校長這麼做要勞動的是我們,又不是他自己
引此這麼做對他一點害處也沒有,還能拍胸脯告訴人家他有落實「杜絕作弊」
所以把勞動交給我們就是並無不妥?來到新環境就忙者想顛覆我們的傳統,甚至連緩衝的時間抗辯的機會都不給就是並無不妥?
發給戰文又如何,如果沒有思想上的牴觸,怎麼會進步?其實很多網路筆戰都貨真價實沒意義的很
1.可以把插頭拔掉2.因為很多人聽不到阿,你看今天報告的時候有多少人不知道?
放比較多次是半積極的宣傳作法
這點倒是中肯
3.有聽的人可以解釋一下pada是啥嗎= =?你不能以「這樣沒辦法有效防止作弊」來抨擊這作法喔,這樣的想法是消極而不理性的
就好比「大家都不該鎖門,反正我還是撬得開」或是「幹嘛要設警察局,反正殺人還不是照殺」一樣。
至於巡堂老師......算了吧,不是每一個都像蕭蓉蓉老師那麼認真監考。
那上課時間想要打球怎麼辦?數學課想要出去外面讀書怎麼辦?
是誰告訴你考試當天「應該」要有自習、可以出去打球的時間?
為什麼一切都這麼順理成章?
你這樣根本是炫人耳目....上課想要打球跟自習時間根本是不同的東西,自習時間(原本)本身就是自由運用,請別用文不對題來塘塞
很多人告訴我考試當天確實有自習、可以出去打球的時間。在規則改變前原本就是這麼的順理成章,重點是學校有沒有權在校規旁邊小字加註:本公司對此條文擁有任意臨時更改或取消之權力。並且神速倒會。
我也很喜歡邱吉爾的說......最後,這裡只是表達一下我現在的立場。看我不爽想揍我的人麻煩到三年九班找,我很少上深藍、到這裡嗆我也不一定看得到。
萬一萬一我的立場轉變了。我會建議真正想改變的人如此做:
1.照著學校規定的方法做,當個服從的乖孩子
2.作弊,考一個高到嚇人的分數
3.自首,然後告訴校長:「校長,我證明你這麼做是沒有用的,請你把它撤除吧。」
基本上你喇叭的事沒一件做到過
真含蓄他是李清照嗎?差不多是這樣,不過這需要一點勇氣跟毅力如果我很討厭新校長大概會這麼做吧,因為這麼做才好玩啊!
洪靖總是說我只是個喜歡動盪的傢伙,或許他說的對吧,等到大家開始乖了我又開始想當壞人了......
祝大家段考順利
台大哲學系甄選入學第二階段筆試部份
在 哲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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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看(P@R)事件(P,R)=(真,假),此事件為真
2.(Q#R)事件中(Q,R)=(假,假),此事件為真
3看(P@Q)#(Q#R)視為「真#真」可見為假,前文正確。
不同意,前提與結論無關聯,無法由已知立論推斷結果。
無法得知三人之間關係是否互有影響,而A是否討厭C也不影響前提,則無法由前提得知A是否討厭C。
有零元的人是窮人,則有一元的人是窮人,則有二元的人是窮人....
由此可推得有一千億元的人是窮人。
不同意,若有某生命的存在可能危害更多數的生命,而基於維護更多他人生命的目的,結束此一生命;又或者為維護自身身命殺死吃食其他生命。此二情形便造成上述前提之矛盾。
以目前體例而言,世界上已有許多移植器官的例子,而某人受移植他人贈與 器官之後仍維持原本被移植人之身分,不能以主觀意識認定腦為一個人之代表,否則他人也可說心臟為一個人之代表,除非「此人」恢復意識後聲明自身具有辛先生之所有記憶與意識,則另有更多可能之爭議,否則在前提未明之狀況我認為應由前例認定此人為申先生。(也就是說:醫生救活申先生,開立辛先生死亡證明,應發申先生身分證,由申先生家屬接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