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凡是任何東山高中的同學 !! 請""必看""此篇!!!!!!!!!!


Recommended Posts

同意書....?

那是沙小啊....

完全沒簽過...

回歸正題

學弟阿....

你想要反髮禁

先跟你說有一種是不可行的吧

免得你忙一場(我完全中立)

不能簽同意書

應該叫同意書啦....忘了叫啥

反正就是上面寫反髮禁然後叫大家簽名的那個

那個無效

還會惹來一堆的麻煩

因為我們有做過....

所以你這招可以去掉了

PS: 反不反其實都沒差....

到高三教官好像都沒再管...

話說今年系學會的會長穿比基尼來迎新~~(大正妹阿~~~)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 回覆 66
  • Created
  • 最後回覆

Top Posters In This Topic

Top Posters In This Topic

Popular Posts

鑑於無法忍受東山之作為,故特立此篇!!!!!! 以下請各位同學細看,以鞏固自我權利,而以免受學校或教師或教官之侵害 關於法禁─請大家不要再盲目的服從已違反法律之規定 髮式管理直接限制了學生頭髮長度與式樣,而頭髮是身體的一部份,所以,這樣的管理措施限制了個人專屬的身體自主權,涉及了憲法第八條保障的身體自由以及憲法第二十二條默示保障的人格權。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二十一條,裡頭也提到:校規應

恕刪

原文太長我就不引用了

事實上我認為也沒有引用上的必要性

整理一下你說的重點

你從憲法第8條與第22條推論

人民身體的自由應該予以保障,而大法官釋憲也規定了人民的毛髮是身體的一部份,再從憲22去試圖說明,只要頭髮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都受到憲法的保障

再從你所謂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去說明學校限制學生頭髮本身是違法的行為。

那我們一步一步來解決

第一、憲法第八條原文: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指的是人民所謂的人身自由,也就是非經特殊必要或法院裁定,警察是不能將人抓進警局關起來或審問盤察等,學長引用法條是否出了錯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學校老師不會因為你沒有剪頭髮就把人給關起來:P

再來看憲法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這裡有趣的地方分成兩個來說明

第一、學校是否將髮禁視為能增進社會(學校)秩序的一環,如果是的話,根據憲22的倒推,學校是有理由適當去管理學生的頭髮問題的。

第二、髮禁是不是真的限制了你的權利?如果你真的將解除髮禁視為所謂自由,那制服是不是也應該廢掉?甚至學校圍牆也限制了你人身自由,讓你不能在上課的時候跑到外面,所以圍牆應該打掉!可能要回頭思索的問題是,學校究竟有什麼理由限制學生頭髮。

再來是你在文章提到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我不曉得出了什麼問題,這條法律在民國九十二年的時候就已經廢掉了,學長在五年後的今天提出了這條法律,還要學弟妹們增進法律常識,可能需要回頭想一句廣告詞:[刮別人的鬍子之前,先刮乾淨自己的。]

再根據教育基本法第九條:

「教育事項」是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教育局也有訂立「地方規章」的權利。

我不覺得髮禁有違反任何法規,充其量只是在正常性的問題尚待討論而已。

想唸法律系的GD個人淺見:P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你從憲法第8條與第22條推論

人民身體的自由應該予以保障,而大法官釋憲也規定了人民的毛髮是身體的一部份,再從憲22去試圖說明,只要頭髮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都受到憲法的保障

再從你所謂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去說明學校限制學生頭髮本身是違法的行為。

那我們一步一步來解決

第一、憲法第八條原文: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指的是人民所謂的人身自由,也就是非經特殊必要或法院裁定,警察是不能將人抓進警局關起來或審問盤察等,學長引用法條是否出了錯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學校老師不會因為你沒有剪頭髮就把人給關起來:P

再來看憲法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這裡有趣的地方分成兩個來說明

第一、學校是否將髮禁視為能增進社會(學校)秩序的一環,如果是的話,根據憲22的倒推,學校是有理由適當去管理學生的頭髮問題的。

第二、髮禁是不是真的限制了你的權利?如果你真的將解除髮禁視為所謂自由,那制服是不是也應該廢掉?甚至學校圍牆也限制了你人身自由,讓你不能在上課的時候跑到外面,所以圍牆應該打掉!可能要回頭思索的問題是,學校究竟有什麼理由限制學生頭髮。

再來是你在文章提到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我不曉得出了什麼問題,這條法律在民國九十二年的時候就已經廢掉了,學長在五年後的今天提出了這條法律,還要學弟妹們增進法律常識,可能需要回頭想一句廣告詞:[刮別人的鬍子之前,先刮乾淨自己的。]

再根據教育基本法第九條:

「教育事項」是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教育局也有訂立「地方規章」的權利。

我不覺得髮禁有違反任何法規,充其量只是在正常性的問題尚待討論而已。

想唸法律系的GD個人淺見:P

首先

在憲法第八條中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罰站和記過皆屬處罰之範疇

而體罰也是

接著是

憲法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一、學校是否將髮禁視為能增進社會(學校)秩序的一環,如果是的話,根據憲22的倒推,學校是有理由適當去管理學生的頭髮問題的。

《這是邏輯問題,"不妨害"社會秩序並不代表能"增進"社會秩序,"不妨害"應有包含''正面作為''及''不作為''兩種,而"妨害"則是指負面作為。此外,我並不認為髮禁能增進秩序,若真如此,那全世界都去理同一種頭不就好了,變的世界和平,這樣不合邏輯。》

第二、髮禁是不是真的限制了你的權利?如果你真的將解除髮禁視為所謂自由,那制服是不是也應該廢掉?甚至學校圍牆也限制了你人身自由,讓你不能在上課的時候跑到外面,所以圍牆應該打掉!可能要回頭思索的問題是,學校究竟有什麼理由限制學生頭髮。

《學校本為教育之地,若學生能於上課時間自由行走於校內外,那就喪失教育本質,教育就沒有意義了。(也就是說圍牆或圍籬或是看門警衛是保障學生學習及受教權。)而髮禁並無侵害到任何受教權或學習權。此外,關於服禁、鞋禁、襪禁,也都是待處理的項目,即使今日不廢,也有一天會廢的,但前提是希望反髮禁能先成功》

最後關於《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他的本名是《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92年5月30日台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函訂定

94年9月 6日台訓(一)字第0940121652號函修正

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

他是取代原有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而本注意事項是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

也就是所有班規校規皆須以此為準

若有誤導,請見諒= ="

還有說到教育基本法

根據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而在第十五條中也規定到說 「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這是政大法律學系助教的見解

大家可以參考><

髮禁違了什麼法?

口述◎廖元豪(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整理◎蕭紫菡

憲法保障留髮自由

髮禁本身究竟觸犯了什麼法?首先,髮式管理直接限制了學生頭髮長度與式樣,而頭髮是身體的一部份,所以,這樣的管理措施限制了個人專屬的身體自主權,涉及了憲法第八條保障的身體自由以及憲法第二十二條默示保障的人格權。此外,學校要求學生特定的頭髮樣式,它的目的和效果在於控制學生的自我表達方式,性質上屬於一種「針對言論內容所為的管制」,等於限制了憲法第十一條保障的言論自由。 

而根據最新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二十一條,裡頭也提到:「除為防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法條已明白規定,學校不可限定學生髮式,包括不染不燙或強制紮髮。即使是校規,或透過會議討論出來的任何規定,都不能抵觸國民教育法、國家法律、更別說是憲法。 

強制剪髮.就是違法

接下來,我們直接來看看校園中師長還有哪些行為是觸法的。首先,如果老師直接拿剪刀剪學生頭髮,這已經直接觸犯了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的強制罪。而如果老師因學生不剪頭髮,予以記過處份,學生可拿過單或相關資料,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訴。

然而,現在有些老師明白教育部規定學校不可管學生頭髮,他們不記過,但會一直找學生去談,要求他剪頭髮,讓學生不堪其擾。這時,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也就是說,只要學生拒絕,老師應該立即停止,也不能對學生處罰。

雖然前述該法有提及「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本法」,但,這在法界有著相當大的爭議,原因在於,髮禁已屬侵犯一個人的基本自由,教師要求剪頭髮的行為,不應被視為所謂的「達成教育目的的內部程序」。

私校不是法外之地

最後,來談談私立學校。許多私校老師會對學生說:「教育部管不到私校。」但,真的是如此嗎?根據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就明確地指出「…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也就是說,私立學校在我國的地位,其實是一種「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組織」。私立學校也受憲法規範。

而且,當私立學校違反相關法時(包括憲法、教育基本法等),教育主管機關可以依據私校法第五十九條,對它提出糾舉、減少補助、甚至要求停辦。由此可見,私立學校並不是法外之地,只要侵犯人身自由及身體自主權,同屬違法。

當然,教育部及各縣市教育局,能強力執行政策,才是關鍵。而學生和家長,只要有任何相關的資料,都可依據上述法條向教育主管單位進行申訴,被直接剪髮更可直接向法院提告,被退學者也可經由訴願程序後,向法院提告。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也為孩子爭取一個民主、尊重的學習環境。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既然已違法

那即使簽名也是無效

無效的切結書誰簽都一樣

切結書本身就違法

而且簽切結書等同於把頭髮無條件渡讓給學校

也就是賣頭髮

這真的是很誇張的事

就像賣身契一樣

"賣髮契"

嚴重違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如我你能回答我,你爸媽為何還肯花大錢讓你來念只會鑽法律漏洞,遊走法律邊緣,竟恬不知恥還理直氣壯,毫無廉恥可言的學校?

你能夠給我一個令人信服的答案我大力支持你!

830那天很多吱吱從南部跑來台北玩也是同樣的道理阿

今天又不是父母被剪頭髮

還有腦殘 你怎麼變一年級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如果有用的話早就有用了

在你們來之前誰沒做過這些事

還在革命尚未成功嗎 ?

如果以前有用你們早就都可以留了

大家都知道國中部有多嚴

話說以前我們國中部

雖然沒高中部那麼多要考量的

我們一樣照留阿

男生照燙照留 還不是有過衣領 甚至跟高中一樣長 都有

我想我們這屆是最誇張的

畢了業

甚至回學校想看看老師都不行

照樣回不去

學校能怎樣 ?

學校能怎樣 ?

一句話 那你能幹麻

福利社會比較便宜嗎

還不是過一樣的生活

學校收的錢會比較少嗎

我相信你有本事來反抗的心意

我相信大家都想反抗

我只想說

聰明點

全部集中去讀書不就好了

把自己搞這麼累幹麻

我相信想留頭髮是想帥一點

誰不想 ?

可是

如果你的女朋友是因為你多了三根毛才跟你在一起

你乾脆省省點

話講嚴重點

以前大家都做過

只能說這就是東山

東山不會少你一個學生

東山只怕少一個對學校有用的學生

這就是現實

我想不是沒人不支持

只是太多例子太多原因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請登入後來留意見

在登入之後,您才能留意見



立即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