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建中校長是建中人想要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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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校長遴選聘任辦法

上面是遴選辦法,其實可以很明顯的從遴選辦法裡面看出某些東西

很想要和大家討論一下"建中需要什麼樣的校長"

希望大家可以重視這議題

畢竟這個話題和建中這所學校裡的你我關係密切

在這邊有幾個問題想要提出來,和大家討論一下並尋找一個適當的解答

未來遴選上的校長是我們想要的嗎?

我們需要一個真正具有國際視野還是鎮日把奧林匹亞金牌掛在口上的校長?

我們的校長到底能夠給我們甚麼?

當我們有勇氣大聲疾呼說"給我們一個符合我們要求的校長"時

為甚麼我們得要由遴選委員會從幾個候選人裡面選出一個不見得符合我們要求的校長?

為甚麼不是由我們的遴選委員會像一般大學的做法一樣主動邀請一個我們所能認同的校長?

當遴選委員會只能從少數候選人中投票確定某個人要來擔任建中校長時

建中人及遴選委員會如何確定那個人真的有能力帶領建中?

是否有可能那個人純粹只有高中校長任用資格罷了?

我想這中間的差別是需要釐清的

屆時建中人該如何因應?

我有太多的疑慮……

校長資格得通過考試並且擔任過校內一級主管任二即能獲得

這只是純粹的資格,其他的各項條件根本無法進行確認

到底這名候選人了不了解建中、能不能幫助建中,校長能給我們的是甚麼?

為甚麼我們是被動的去選擇,而不是主動的去邀請?

建中的校長,是建中人想要的嗎?又,他知道我們真正需要甚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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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校長遴選聘任辦法

上面是遴選辦法,其實可以很明顯的從遴選辦法裡面看出某些東西

很想要和大家討論一下"建中需要什麼樣的校長"

希望大家可以重視這議題

畢竟這個話題和建中這所學校裡的你我關係密切

樓主引用的法條也未免太舊了吧!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

及任期考評辦法在今年 3 月 27 日 修正過了啦。

我在這邊貼一下好了: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

(民國 97 年 03 月 27 日 修正)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五項及職業學校法第十條第三項

、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公立高級中學及國立職業學校校長遴選、連任、延

任,應組織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

遴委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級並合法立案之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

人。

五、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

人。

前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高

中職校長團體及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推薦二倍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擇聘

之。

第二項第五款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於辦理該校校長出缺之遴選、連任

或延任時,始具委員資格。教師代表應由學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投票人

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家長代表應由學校班級家長代表選舉

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之一。

遴委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3條

遴委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相關審議事

項。

二、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之審議事項。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四、前二款以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前條第二項第五款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於審議前項第一款事項時,不得參

與。

第4條

遴委會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

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決議,委員有第十三條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第5條

私立學校董事會依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聘任校長

,其遴選委員會相關規定,由董事會定之。

第6條

參加校長遴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或第七條所定資格,且

無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

第7條

公立學校校長,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遴委會遴選結果聘任。

私立學校校長,由董事會依遴委會遴選結果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聘任。

第8條

公立學校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校長辦學績效考評優良者,經遴委會就其

考評結果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

公立學校校長任期自實際到職之月起算,並以任期屆滿之當學期終了之一

月三十一日或七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期。但得經遴委會決議延長至任期屆

滿之當學年終了之日止。

私立學校校長採任期制,其任期及連任規定,由董事會訂定。

第9條

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之

遴選。

第10條

校長於聘期中屆齡退休,聘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但私立學校校長得聘

任至聘期屆滿為止。

現職校長已連任期滿,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委會就其考評結果審議通

過後,得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校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董事會依規定指派

適當人員代理。

第11條

校長任期考評之項目及程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董事會訂定並辦

理之。

第12條

校長遴選及考評之委員名單、處理過程,在遴選或考評結果未發布前,參

與之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

第13條

遴委會委員審議有關本人或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與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

係者,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遴委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遴委會決議前,向遴

委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聲明不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遴委會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

請迴避者,應由遴委會主席,命其迴避。

遴委會主席有前項情形,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迴避,並由遴委會委員

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14條

直轄市、縣 (市) 立職業學校校長之遴選,由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

職業學校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規定辦理。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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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我打辯革盃練習賽去建中打

看到一個我覺得很有趣得紅底白字布條-----堅持跟隨熊校長********

你們校長姓什麼?是姓熊嗎?

我真的覺得那布條很有趣.

你們是跟語研還北辯比啊= =(題外話)

咱校長不姓熊,姓口天

熊是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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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說校長,有多少制度是硬套用在所有高中上的?

就拿社團經費來講,有的學校少少幾個社團,跟我們數十個社團,撥下來的經費,是一樣的。

有許多事情都很不合哩,各位學弟努力抗爭吧,高三老人正被模考荼毒中(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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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Intoxication

據地理老師說,決策權幾乎都在教育單位手上,

十幾票裡,建中能掌握的只有兩票﹝全體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

我沒記錯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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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有勇氣大聲疾呼說"給我們一個符合我們要求的校長"時

為甚麼我們得要由遴選委員會從幾個候選人裡面選出一個不見得符合我們要求的校長?

因為法律如此規定!

為甚麼不是由我們的遴選委員會像一般大學的做法一樣主動邀請一個我們所能認同的校長?

因為法律如此規定!

當遴選委員會只能從少數候選人中投票確定某個人要來擔任建中校長時

建中人及遴選委員會如何確定那個人真的有能力帶領建中?

是否有可能那個人純粹只有高中校長任用資格罷了?

就算他無能帶領建中,學生又能怎樣呢?

我想這中間的差別是需要釐清的

屆時建中人該如何因應?

我有太多的疑慮……

校長資格得通過考試並且擔任過校內一級主管任二即能獲得

這只是純粹的資格,其他的各項條件根本無法進行確認

到底這名候選人了不了解建中、能不能幫助建中,校長能給我們的是甚麼?

為甚麼我們是被動的去選擇,而不是主動的去邀請?

建中的校長,是建中人想要的嗎?又,他知道我們真正需要甚麼嗎?

樓主文的前半段,不斷地抱怨體制,問題是,

抱怨體制不佳,實在無助於改善狀況,制度是由

政府訂的,如果真想從那下手,那恐怕得去教育部抗議啊!

最重要的,事實是樓主您提出的最後一個問題

又,他知道我們真正需要甚麼嗎?

新校長可能不會知道我們要什麼,但真要讓新校長知道我們要

些什麼的真正時機是在下個學期啊!因為在他踏進建中的校門之前,

他是不可能真的了解現在的建中及建中學生的。班聯會與同學們,

真正正確的態度應該是靜觀其變,並凝聚內部共識,因為我們學生

們,甚至師長們,事實上都無力干涉教育局的遴選工作!千萬別以為

我們校內老師們組成的遴委會有什麼實權,那只不過是校內的一個

自發性參與組織,與真正決定校長人選還有一大段距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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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校長可能不會知道我們要什麼,但真要讓新校長知道我們要

些什麼的真正時機是在下個學期啊!因為在他踏進建中的校門之前,

他是不可能真的了解現在的建中及建中學生的。班聯會與同學們,

真正正確的態度應該是靜觀其變,並凝聚內部共識,因為我們學生

們,甚至師長們,事實上都無力干涉教育局的遴選工作!千萬別以為

我們校內老師們組成的遴委會有什麼實權,那只不過是校內的一個

自發性參與組織,與真正決定校長人選還有一大段距離呢!

粗體字是重點中的重點。

凝聚校內共識。

前些天發下去的問卷大家究竟看見了嗎?填寫了沒有?

那就是凝聚共識的第一步。

有了大家填寫的問卷,班聯會才有匯集意見的基礎;

接下來一週還有校內的學生座談會和社長大會,

唯有大家踴躍參與、積極思考,才有可能凝聚起一個實質的共識。

至於這個共識。

的確學生沒有投票權、甚至連學校總共也只有兩票的影響力,

在新校長上任前這些動作不會構成決定性的影響。

但這對校內而言絕對是相當重要的一個進程,

唯有大家在此刻持續思考、使校園呈現一個能被動員的狀態,

新校長上任後學生才可能有那樣的自覺、進一步採取行動。

至於樓主提的這個議題,

一切真的就只是一句話:「因為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的事學生根本沒有權力改變,

即使抗爭了也不見得有用。

過去學運史上台灣大學界也掀起過《大學法》改革的浪潮,

許多大學生到過立法院抗議,活動規模龐大,

但是當他們遞交了請願書之後,活動就無法繼續了。

請願書進入立法院那個體系後就不再是學生能夠觸及的範圍。

立法委員不審就是不審,或草草改革結案了,學生的動能也無法延續(除非有那樣的時空背景、能夠多次動員)。

相同地,我們現在若把焦點放在這個法律的層次上,

相當可能會步上前人的後塵,把力氣花在上頭的投資報酬率趨近於零。

當然這議題是可以討論的,

但我認為現下我們的焦點應該務實地放在校內共識的形成上,而那還有賴大家共同努力。

這樣說其實還蠻酷的,

這是建中百年來首次面對校長遴選(吳武雄之前為官派),我們正在寫歷史。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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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這問題有點不切實際

我只是認為在討論校長能給我們什麼的時候

自以為是的跳出來卻太過理想性

仔細想想,凝聚校內共識的確較容易進行並且獲得實質成效

簡單來講就是投資報酬率較高

不過,同時我仍舊希望這個討論可以繼續下去

主題的產生絕對不僅僅是抱怨罷了

更確切的說法應該是希望大家可以發現問題

而不是冷漠的說"就算如此,我們學生又能怎樣呢?""校長怎樣不關我的事"

這議題可以討論的面向很多

丟出一個議題以後沒有人可以確定方向也沒有人可以去主導

在這邊的討論終歸只是討論

何必在討論的一開始就迅速做出結論

如果丟出句"因為制度如此"或者"惡法亦是法"的結論

那麼是不是一切制度的規定都沒辦法做改變了呢?

這只是一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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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這問題有點不切實際

我只是認為在討論校長能給我們什麼的時候

自以為是的跳出來卻太過理想性

仔細想想,凝聚校內共識的確較容易進行並且獲得實質成效

簡單來講就是投資報酬率較高

不過,同時我仍舊希望這個討論可以繼續下去

主題的產生絕對不僅僅是抱怨罷了

更確切的說法應該是希望大家可以發現問題

而不是冷漠的說"就算如此,我們學生又能怎樣呢?""校長怎樣不關我的事"

這議題可以討論的面向很多

丟出一個議題以後沒有人可以確定方向也沒有人可以去主導

在這邊的討論終歸只是討論

何必在討論的一開始就迅速做出結論

如果丟出句"因為制度如此"或者"惡法亦是法"的結論

那麼是不是一切制度的規定都沒辦法做改變了呢?

這只是一個討論

你希望將這個議題自現實層面剝離,進入法律哲學的討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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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律如此規定!

我猜樓主當然知道這些都是因為法律規定XD

但我覺得他要表達的東西很不錯

除了跟新校長的有效溝通與意見表達外

我們的確也該思考現行法律的合理性

當然我也同意目前還有更急迫的動作

但如果遴選委員會只能從少數候選人中投票確定某個人要來擔任建中校長

那這後面也ㄧ定有非常值得大家深思的問題吧 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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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地理老師說,決策權幾乎都在教育單位手上,

十幾票裡,建中能掌握的只有兩票﹝全體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

我沒記錯的話

我也聽到據說。。。

  總共十五票中,我們有可能影響的還有兩票,什麼全國家長會和全國教師會的(正式名稱我忘了就是= ="),當然教育單位還是有11票阿XD

  但我倒覺得某師講的很好,如果ㄧ個新校長,這四票都沒拿到,那他來建中也是不好過的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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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樓主當然知道這些都是因為法律規定XD

但我覺得他要表達的東西很不錯

除了跟新校長的有效溝通與意見表達外

我們的確也該思考現行法律的合理性

當然我也同意目前還有更急迫的動作

但如果遴選委員會只能從少數候選人中投票確定某個人要來擔任建中校長

那這後面也ㄧ定有非常值得大家深思的問題吧 我想

evadne 在不少事情上想法真是和我不謀而合啊!

你希望將這個議題自現實層面剝離,進入法律哲學的討論嗎?

我對談論這種幾無實際意義的議題實在無甚興趣,

但我簡單告訴你這種法律為什麼不能算不合理好了。

因為建中只不過是百所高中中的一所,對學風自由開放

的建中來說,可能不合適,但對大多數高中來說實在沒

有高度自治的條件及需要。因此教育部當然是要考量大多

數的高中來制定辦法,而非只看建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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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樓主當然知道這些都是因為法律規定XD

但我覺得他要表達的東西很不錯

除了跟新校長的有效溝通與意見表達外

我們的確也該思考現行法律的合理性

當然我也同意目前還有更急迫的動作

但如果遴選委員會只能從少數候選人中投票確定某個人要來擔任建中校長

那這後面也ㄧ定有非常值得大家深思的問題吧 我想

我相信這樣的制度其實是可以改變的

只因為我們是建國中學

嗯,很不負責任的帥話

大家的意見都各不相同

值得討論的思考的觀點真的不少

目前更緊迫的仍然是凝聚校內共識,重新貼一次恨情歌學長的回覆

讓我們一起來寫歷史吧

大家加油

粗體字是重點中的重點。

凝聚校內共識。

前些天發下去的問卷大家究竟看見了嗎?填寫了沒有?

那就是凝聚共識的第一步。

有了大家填寫的問卷,班聯會才有匯集意見的基礎;

接下來一週還有校內的學生座談會和社長大會,

唯有大家踴躍參與、積極思考,才有可能凝聚起一個實質的共識。

至於這個共識。

的確學生沒有投票權、甚至連學校總共也只有兩票的影響力,

在新校長上任前這些動作不會構成決定性的影響。

但這對校內而言絕對是相當重要的一個進程,

唯有大家在此刻持續思考、使校園呈現一個能被動員的狀態,

新校長上任後學生才可能有那樣的自覺、進一步採取行動。

至於樓主提的這個議題,

一切真的就只是一句話:「因為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的事學生根本沒有權力改變,

即使抗爭了也不見得有用。

過去學運史上台灣大學界也掀起過《大學法》改革的浪潮,

許多大學生到過立法院抗議,活動規模龐大,

但是當他們遞交了請願書之後,活動就無法繼續了。

請願書進入立法院那個體系後就不再是學生能夠觸及的範圍。

立法委員不審就是不審,或草草改革結案了,學生的動能也無法延續(除非有那樣的時空背景、能夠多次動員)。

相同地,我們現在若把焦點放在這個法律的層次上,

相當可能會步上前人的後塵,把力氣花在上頭的投資報酬率趨近於零。

當然這議題是可以討論的,

但我認為現下我們的焦點應該務實地放在校內共識的形成上,而那還有賴大家共同努力。

這樣說其實還蠻酷的,

這是建中百年來首次面對校長遴選(吳武雄之前為官派),我們正在寫歷史。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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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會議上屬於與學校有關人士的票只有4票................

而屬於教育局方面的是11票

如果到時候真的是選出一個並非眾人所期待的校長的話,那我只能說這位校長您將做的很辛苦

因為這是一個違反了學校本身意志的結果

然而我們也不應當因此而進行違反體制上的舉動

我們應當就體制內可行的方式來表達不滿

除非體制真的完全否決了我們的反彈

到時.................結果.........我想大家應當都有些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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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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