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December 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6, 2007 第一條 (立法目的) 依據台灣深藍學生聯合論壇總則 (下簡稱總則)第二-1-6及二-2-3條,特制定本法。第二條(定義) 本板收錄文章內容為關於人性黑暗面之文章,定義如下: A.違反人心道德層面之論點與內容,不可告人之事 B.違反國家律法之事項第三條(違例文章類別) A.校際討論之相關議題 B.偏離本版主旨之文章,請至它板發表(註1) C.政治相關議題 D.非理性謾罵之文章、觸及人身攻擊之文章、公開或暗示個人真實身分、網路身分及任何相關個人資料之文章(註2) E.內容浮誇不實之文章 F.廣告、交友文 G.嚴重離題之文章(註3) H.違反總則之文章附註:1.偏離本版主旨之文章,請至它板發表,茲舉例如下:愛情相關議題,請至(匿名)愛情板發表同志相關議題,請至同志板發表色情性愛議題,請至西斯板發表(不含亂倫討論文章與非西斯主題帶西斯言句者)日常生活感想議題,請至日記板發表個人抱怨、情緒感嘆之文章,請至閒聊板發表JOKE相關議題,請至笑話版發表2.(視情況絕對必要者除外)3.本條例適用於文章回覆4.置頂文不受以上A~H之規範5.經版主/副板核定者不在此限 (需於板務區詢問)第四條(處罰條例) A.文章逕行刪除 B.文章逕行刪除,並依總則處理 C.文章逕行刪除,並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 D.文章逕行刪除,依匿名板區區規刪除發文者帳號 E.勸導發文者三天內修改,三天後未修改則由板主直接修改標題 F.由板主合併文章第五條(處罰) A.違反版規A~H之文章者,依處罰條例之A處理 B.違反版規I之文章者,依處罰條例之B處理 C.違反版規情節嚴重者,茲交由站方法務部處理第六條 (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版主/副版自行裁決或遵照深藍論壇總則執行之。第七條 (施行日) 依據總則二-1-7條,本法自公告後三日實施,違規條文朔及既往。台灣深藍學生聯合論壇 *內心的黑暗面*(匿名發文)板板主 cookpro中華民國96年12月8日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December 6,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6, 2007 請有疑問者於本文章串下回覆如無疑問,依據總則二-1-7條,本法自公告後三日實施,違規條文朔及既往。以上台灣深藍學生聯合論壇 *內心的黑暗面*(匿名發文)板板主 cookpro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August 5, 2008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5, 2008 我為新任版主本版的文章管理辦法將以此板規繼續運行黑暗板板主 好個輕功水上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Recommend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