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我國大學入學應全面採獨立招生(舊賽制示範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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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日後本版之論壇辯論進行順利,特別於今日開始先進行一場示範賽,在未來的論壇辯論賽,皆採此形式為之,由版方先行開設一新主題供雙方進行辯論,版方會先將辯題、正反雙方、評審以及規則先行詳述後,比賽再開始。

辯題:我國大學入學應全面採獨立招生

正方:醉明月

反方:一隻小幽

評審:kusoboss

發言流程:

1.正方立論 

2.反方立論 

3.正方第一次盤問 

4.反方第一次盤問 

5.正方第二次盤問 

6.反方第二次盤問 

7.反方作結 

8.正方作結 

9.線上講評 

10.發問與討論時間

(本時間開放所有有興趣者討論與詢問)

每個環節間隔至多48小時,否則視為放棄,本版於24小時後會發信,提醒講評則不在此限;盤問由發問方先行開始,至多發文三次,每次發問、答辯皆以一次發文為限,答辯方於發問方每此發文後進行答辯,發問方須待答辯方完成此次答辯後再繼續進行發問。且辯士發文後不可再行修改,否則視為違規,請各位注意。

現在,辯論正式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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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立論

大家好,根據大學法第一條指出: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由此可知,大學最重要的目的,便是使這五大功能得以彰顯,而要達成這五大目標,其中最重要也最不可或缺的便是人力資源,而要確保人力資源之品質,必先從招生選材制度開始落實,正所謂: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故選材與大學人力資源有密不可分的關聯,倘若一招生制度不符合我等所需,繼續實行也只會造成大學生素質低落。而到底要如何選材才能符合需求?那就需要大學能多方面瞭解一個學生的能力特質,才可正確評估這個學生究竟適不適合我這個科系;而學生也須主動去瞭解一個校系發展之走向,才能做一良善的評估,去選擇一個真正適合自己的校系。

接著讓我們來看看現狀。現狀下有一種招生制度稱為聯招,即大學靠學生考試成績來分發,其選材方法乃採統一標準之考試,只用分數做為衡量方法。這種選材方式,不管在學生的能力及志趣方面接無法有效評估,而這二者又正好是選材重要依據,故聯招實為一不良的選材制度,以下我方將分項說明:

在能力評估方面,聯招只單單採取成績做為標準來衡量學生之能力,但要知道,成績只能顯現一名學生一小部分的能力,正如同海面上的冰山,成績只是浮出海面的那一角,而其他能力則是沉在海面下的冰山主體,結果一名學生諸多寶貴的才華無所發揮,只因成績便定了生死,故只用分數衡量是不全面、不完整的;又,聯招的標準是統一的,統一代表的就是無法貼近個別需求,好比一場辯論賽,倘若所有評審的判準皆被硬性規定只準用某個裁判的標準來評比賽,例如辯士全體穿皮鞋加兩分,或許這適合某些注重服裝儀容的裁判,但這適合所有裁判嗎?想必不行。因此,我們能發現,單一的公定標準,實在無法正確評估學生之能力。

接著我們再來看看志趣評估的部分。我們必須瞭解到,聯招是只用分數來篩選的,倘若A學生考了321分,他將政大政治填在第10志願;而B學生考了320分,他將政大政治填在第1志願,但假若A學生前9個志願皆未錄取,在政大政治篩選時,他是會因1分之差將B學生擠掉的,即便他對此科系的熱愛遠不及B學生。試想,1分之差,真的代表這兩者的能力相距甚遠嗎?當然不會。但,最後的結果,B學生卻因為這1分而中箭落馬,從此與他所愛說掰掰,而搶贏的人,竟是個與他實力相當卻興趣遠不及他的人,這與祝英台嫁了馬文才,梁山伯魂歸離恨天的悲劇有何差異?我們知道,祝英台嫁了馬文才,她的人生決不會幸福,那難道,一個對此科系無多大熱誠者進入就讀會是這科系的福氣?想必不會。因此,聯招在學生志趣的評估上也無法達成無等需求。

而在我方的獨招下,學校可視己之所需,用多方面標準來審核,可從不同面向看到一個學生的表現,更能詳細評估該生是否為我之所需,正所謂「有能無能,看過才之能不能」;就學生來說,在獨招的環境下,他也可主動先去瞭解校系之發展走向,更能清楚評估此系是否為吾之樂土,學校與學生是如魚得水,魚游水中,其樂也容容,這才是一個招生制度所想達到的啊!

綜合以上,我們可發現的是:聯招無法達成選才之需求,獨招才是一真正能瞭解學生、學校的優秀選材制度,故我方認為應全面廢聯招、改獨招。

我的申論到此結束,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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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立論)

評審、對方辯友、各位論壇版友大家好。

對於大學招生制度也就是方才對方辯友一直重複提到的「選才」部分,我方在此先做出一個澄清,對方辯友所用的「選」應更正為「選」,當然這在意義上是有所不同而非只是字詞間的吹毛求疵。相信對方辯友也認為招生培育人才的制度是個以人為本的挑選才能的方式,把人當成純粹被利用的材料這種想法是不對且違背人本思想的。那麼接下來就讓我們看看是否要如對方辯友所說「全面廢聯招,改獨招」才能達到選才之需求。

對方辯友方才說到:「聯招,即大學靠學生『考試成績』來分發」這點我方其實是認同的。畢竟筆試、面試、專門科目、通識項目……甚至是備審資料的評分都可以算是種有成績結果的考驗和測試

不過以對方辯友所提出的選才之「能力」和「志趣」兩部分,他說「在能力評估方面,聯招只單單採取成績做為標準來衡量學生之能力」,並又說「成績只能顯現一名學生一小部分的能力」,令我方疑惑的是對方辯友究竟還想要除了成績之外的什麼東西呢?面試成績是成績、筆試成績是成績,作品集、自傳也有一份各自的成績。就這樣看來,我方並不認為聯招用成績來選才會有什麼問題,而全面的獨招又能得到什麼成績以外的東西。

另一方面,對方說到了「志趣評估」,聯招如對方辯友所說,是以一種志願序的分發方法讓學生找到自己適合的科系的。對方辯友說「聯招是只用分數來篩選」,我方的回應是,這當然是用分數來評判,面試要打分數、筆試要打分數、備審資料也要打分數,用分數來當篩選標準非常合理。就如同現在的推甄申請制度,在第一階段時由學科能力測驗這個聯考機制來用級分篩選報名者,第二階段以面試或專門的筆試以及要求備審資料等來評分,最後在成績公布之後再讓學生上網登錄自己希望選擇的學校排序,接著才公布分發結果。對於這樣完整的聯招制度我方仍然看不出他有其廢除的必要。

對方辯友說在他方的選才方式,也就是全面獨招下,學校可視己之所需,用多方面標準來審核學生,在此我方非常期待對方辯友補充他方的「全面獨招」到底是什麼樣的設計,也非常同意對方辯友所說到學校該視己所需來調整選才方式的概念,讓校方自由的選擇適合的選才方式,不但可以挑選出適當的學生也可以增加選才的效率。

根據我國教育部編印的《大學自治與教師、學生權利之保護──教育訴願業務論文集》中即說明:「根據大法官釋憲,大學招生與教學研究具有密切之關聯性,此應屬於大學自治事項。」、「行政院版大學法修正草案指出:『大學招生屬國家高等教育重要事項,應以公民、公正、公開原則辦理。』、『大學之招生屬於大學自治事項,招生規範應由大學自行擬定。』」又「憲法釋字第380號書謂:教育部對各大學之運作僅屬於適法性監督之地位。教育部監督權之行使,應符合學術自由之保障及大學自治之尊重,不得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乃屬當然。」

綜觀以上論點及法規資料,我方主張選才制度不應全面限制為獨招,讓每個學校擁有參與聯招獨立招生或是兩者並施自由選擇權,對學生、對學校才會是一個兩全其美的選才辦法。

我方申論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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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第一次盤問

對方辯友您好,我方在此想請教您方幾個問題。

1.在您方申論中,您提到筆試、面試、專門科目、通識項目……甚至是備審資料的評分都可以算是種有成績結果的考驗和測試。那您認為只要有成績,就與聯招下試卷筆試成績一樣嗎?

2.請問您覺得聯招與獨招之別何在?

3.您方要不要更動現狀下聯招的體制?

4.請問聯招與聯考有無差別?若有,差別何在?

5.請問對方辯友所謂的自主,是可以自由的選擇,即便選到一個會傷天害理的東西,還是應看選項如何再做決定?

我方第一次盤問結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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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第一次答辯

對方辯友方才總共問了五個問題,

我方在此逐一做回應。

1.在您方申論中,您提到筆試、面試、專門科目、通識項目……甚至是備審資料的評分都可以算是種有成績結果的考驗和測試。那您認為只要有成績,就與聯招下試卷筆試成績一樣嗎?

在第一個問題中對方辯友說到「就與聯招下試卷筆試成績一樣」,這個地方其實我不是很明瞭對方辯友的說法。我方要說明的是聯招之下會有許多種類的考試或成績,如我方在第一次申論時舉例的「推甄申請」,他的制度中就包含了有聯合考試、獨立筆試、獨立面試、資料審查......各種成績,不同成績所要展現的學生能力也大異其趣,就連對方辯友說的試卷筆試也分成許多種類,我想對方辯友要問的「一樣」是一樣在什麼部分還有待對方辯友說明清楚,這樣我方也才能予以完整的答覆。

2.請問您覺得聯招獨招之別何在?

我方認定的聯招獨招從字面上就可以看得出差異,聯招是必須要「聯合」招生的,也就包括像推甄申請制度中利用同一場考試(學測)的同一種評分制度(五標制)做基本門檻,篩選時也利用同樣一場考試的十五級分制作為依據,招生方式和規則聯合各校彙整成一個「推甄申請制度」印在同一本申請入學參考資料冊上,而在完成第一和第二階段,學校公布正取備取成績後再行聯合分發,整個制度都是聯合的招生行為。而獨招就恰恰相反,以國立清華大學繁星計畫獨立招生為例,他採取獨立報名獨立評分獨立公布成績,連學生考取後的發展都由清華大學獨立規劃。從這兩個例子相信我們不難看出聯招獨招之間的差異。

3.您方要不要更動現狀聯招的體制

我方對此尚未有定見,但就先前提過的推甄申請這個聯招案例來看,我方看不出有任何進行廢除聯招全面限制獨招這種干涉大學招生自主權行為的必要。

4.請問聯招聯考有無差別?若有,差別何在?

聯招是各校聯合招生的制度,聯考是各校聯合考試的制度,意義上形式上做法上都完全不一樣。

5.請問對方辯友所謂的自主,是可以自由的選擇,即便選到一個會傷天害理的東西,還是應看選項如何再做決定?

對方辯友的問題非常奇妙喔,就像我們想要得到錢可以去打工、可以做正職班、可以向朋友借、可以當乞丐也可以去搶銀行,但是很明顯自主權保障的範圍不包括搶銀行的喔。

我方答辯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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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第一次盤問part2

1.根據您方對於「聯招與獨招之別何在?」問題的回答,您方認為其差別在於是否用統一的標準?還是有沒有印在同一本簡章上?

2.據您方對「只要有成績,就與聯招下試卷筆試成績一樣嗎? 」的回答,您方也認同不同的測驗能觀察到的面向是不同的囉?

3.您方認為,要達成真正良善的選才,需要有能讓各學校選擇適合自己的評估標準是嗎?

4.您方認不認同,假若在無法明確將兩位學生的實力分出高下時,其興趣多寡便成為一極重要的衡量標準?

5.對方辯友,現狀下的推甄申請,是各校獨立評分,為何您認為那是聯招?還是您覺得政大政治考得東西跟輔大社會學考得一樣?

請對方辯友認真回答我方的提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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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第一次答辯之二

我方自認從頭到尾都是非常誠懇認真的在回答對方辯友的問題,

接下來自然也會保持相同的立場,

還請對方辯友不必擔心。

1.根據您方對於「聯招與獨招之別何在?」問題的回答,您方認為其差別在於是否用統一的標準?還是有沒有印在同一本簡章上?

我方認為其差別在於制度上的「聯合」「獨立」。先前也各舉了一個例子作說明,再次先重複引用出來

推甄申請制度中利用同一場考試(學測)的同一種評分制度(五標制)做基本門檻,篩選時也利用同樣一場考試的十五級分制作為依據,招生方式和規則聯合各校彙整成一個「推甄申請制度」印在同一本申請入學參考資料冊上,而在完成第一和第二階段,學校公布正取備取成績後再行聯合分發,整個制度都是聯合的招生行為。而獨招就恰恰相反,以國立清華大學繁星計畫獨立招生為例,他採取獨立報名獨立評分獨立公布成績,連學生考取後的發展都由清華大學獨立規劃

比較之下就可以發現聯招和獨招在整體制度上是迥然不同的。

2.據您方對「只要有成績,就與聯招下試卷筆試成績一樣嗎? 」的回答,您方也認同不同的測驗能觀察到的面向是不同的囉?

是的。

3.您方認為,要達成真正良善的選才,需要有能讓各學校選擇適合自己的評估標準是嗎?

是的,所以有的學校希望聯招名額比獨招多些,有的學校希望聯招名額比獨招少些,有的學校想只用聯招招收該校新生,有的學校想只用獨招來招收新生,在合理的法律容許範圍之內盡可能滿足校方需求,以發揮大學招生機能達成如對方辯友第一次申論所說的「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之宗旨是我方所樂見的。

4.您方認不認同,假若在無法明確將兩位學生的實力分出高下時,其興趣多寡便成為一極重要的衡量標準?

我方認為興趣多寡本身就是對方辯友所謂「實力」的一部分,所以當一個大學要重視學生的興趣取向時,他自然可以採取容易測驗出學生興趣的考試內容。

5.對方辯友,現狀下的推甄申請,是各校獨立評分,為何您認為那是聯招?還是您覺得政大政治考得東西跟輔大社會學考得一樣?

我方在先前的回答中曾經劃過許多底線,推甄申請在制度上完全是「聯合的」,而對方辯友提到的「獨立評分」部分與是聯招或獨招並沒有絕對關係,推甄申請第二階段的各校獨立評分只會是不屬於聯考,而推甄申請第一階段的學科能力測驗又屬於聯考,聯考聯招不可同等視之

我方答辯到此結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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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第一次質詢final

首先很高興我們達成了一個重要共識,要達成真正良善的選才,需要有能讓各學校選擇適合自己的評估標準,不過很可惜,現在還不能開香檳,且讓我們繼續深入看下去。

1.對方辯友,我再次跟您確認,聯招與獨招之別,您說在於制度為獨力還聯合,我方要確認的是,這個「制度」指的是用來確定入學的審核標準的統一與否,還是有沒有印在同一本簡章上統一辦理?請您方別再惡意逃避我的質詢。

2.您說推甄在制度上是聯合的,是指它用的是統一審核標準,還是因為一起分發?

3.您方認為興趣多寡是實力的一部分,那我再繼續問,若其他的實力兩者不分軒輊,那興趣多寡這項實力是否就成為關鍵性的判斷標準?

4.對方辯友認為獨立評分與聯招或獨招無關,那我想請問,在一個選才制度中,審核標準不是最重要的嗎?倘若審核標準與招生制度無關,那請問什麼才有關?

我方第一次盤問到此結束,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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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第一次答辯之三

顯然對方辯友非常熱情,不過本人由於體質問題就算您開了香檳我也無法輕嘗。

1.對方辯友,我再次跟您確認,聯招與獨招之別,您說在於制度為獨力還聯合,我方要確認的是,這個「制度」指的是用來確定入學的審核標準的統一與否,還是有沒有印在同一本簡章上統一辦理?請您方別再惡意逃避我的質詢。

對方辯友言重了,我方對於您方的質詢一直戰戰兢兢誠懇以對,何來惡意、逃避之說?如同我一再舉證的那兩個制度,很明顯就看出了運作方式的聯合與獨立之異。對方辯友一再的要求我從入學審核標準的也就是考試方式的統一印在同一本簡章的聯合之中來個二選一,這點我實在是恕難從命,對方辯友說的兩者都不是完整的啊,這個聯招與獨招的定義不是二分法,就像你不能問我說「白飯和麵包你喜歡哪一個」,我說我真正喜歡的是麵類你就說我惡逃阿。硬要我方挑選,我只能說對方辯友你舉的那個看來較可笑的後者反而比較接近事實。

以推甄申請為例,當我們看到施行方式印在同一本簡章上用同一個名字同一型式的表格辦理時即可發現,會印在一起這麼做的原因就是他們是由同樣一個機構聯合各校、從中選擇一個總召協辦、聯合使用同樣的流程同樣的機制來招收學生,在各校決定自己的測驗方式後再聯合成一個報名機制,所有各校成績呈報後也會聯合整理放榜,最後還讓學生到甄選入學委員會網頁填選志願序後聯合分發

重點是「辦理制度上」的聯合,不知道對方辯友現在是否了解了。如果還有疑問歡迎您在下一輪質詢時間發問,我亦會誠摯的答覆您的問題。

2.您說推甄在制度上是聯合的,是指它用的是統一審核標準,還是因為一起分發?

是因為辦理流程作業分發.......均是以聯合的方式在招生。

3.您方認為興趣多寡是實力的一部分,那我再繼續問,若其他的實力兩者不分軒輊,那興趣多寡這項實力是否就成為關鍵性的判斷標準?

邏輯來說,是的。

4.對方辯友認為獨立評分與聯招或獨招無關,那我想請問,在一個選才制度中,審核標準不是最重要的嗎?倘若審核標準與招生制度無關,那請問什麼才有關?

審核標準固然重要,但與制度型態無甚相關,這個辯題要討論的是整個制度的運行模式,必須由整體制度來觀察,就像推甄申請機制的設計全然建立在各大學間的合作之上,非以聯合招生模式行之則不足以維持。

雖然對方辯友問了數個問題但其實問的大致是同樣的東西,我方很樂於重複作答,卻也請對方辯友不要不小心忽略我方之明顯答覆內容,否則容易造成辯論效率之不彰,非常謝謝對方辯友的質詢,我發第一次答辯到此結束,接下來將開啟我方之第一次質詢,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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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第一次質詢之一

對方辯友您好,我方對您方的申論有幾點不清處還請對方辯友澄清。

一、如同我方在第一次申論中提到的,您方說到「在能力評估方面,聯招只單單採取成績做為標準來衡量學生之能力」,並又說「成績只能顯現一名學生一小部分的能力」,對方辯友,如我方先前的質疑,您方說學生的能力不用成績來衡量那要用什麼東西來呈現學生的能力呢?

二、如第一點說到的,對方辯友認為聯招只採取成績是錯誤做法,而我方好奇的是對方辯友認為「全面的獨招」採取了些什麼呢?

三、對方辯友先前問了一個我方認為很有趣的問題,

5.請問對方辯友所謂的自主,是可以自由的選擇,即便選到一個會傷天害理的東西,還是應看選項如何再做決定?

想和對方辯友確認一點,您方是不是和我方一樣認為「只要選項不違法,他就是自主權保障的一部分」、「只要選項不傷天害理,他就是應該被自由選擇的選項」?

四、對方辯友您是推甄申請入取大學的嗎?

我方質詢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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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到了攻守互換之時,且讓我們帶領大家對論點再作深入之剖析。在開始前,我可以告訴對方辯友,問說「白飯和麵包你喜歡哪一個」,答真正喜歡的是麵類,這就是標準的惡逃,且與您後面的回答有些許矛盾,感謝您幫大家上了一課。

一、如同我方在第一次申論中提到的,您方說到「在能力評估方面,聯招只單單採取成績做為標準來衡量學生之能力」,並又說「成績只能顯現一名學生一小部分的能力」,對方辯友,如我方先前的質疑,您方說學生的能力不用成績來衡量那要用什麼東西來呈現學生的能力呢?

對方辯友恐怕是發生誤會了,我先前所言之成績,乃是指試卷考試之成績,其他當然還有口試成績、備審資料成績之類可供我們做為審核之依據。

二、如第一點說到的,對方辯友認為聯招只採取成績是錯誤做法,而我方好奇的是對方辯友認為「全面的獨招」採取了些什麼呢?。

我方所要說的,是採取統一標準之謬誤。誠如我方申論時所言,倘若評斷一場辯論賽,每個評審被硬性規定只可用同樣的標準來評比賽,自然無法滿足各評審心目中對於一場辯論賽的要求。

三、對方辯友先前問了一個我方認為很有趣的問題,

想和對方辯友確認一點,您方是不是和我方一樣認為「只要選項不違法,他就是自主權保障的一部分」、「只要選項不傷天害理,他就是應該被自由選擇的選項」?。

這是當然的,一個不違法能達成我們需求、又無具體弊害之選項,我方當然開放,這是種所周知、顯而易見的事。

四、對方辯友您是推甄申請入取大學的嗎?。

對方辯友這個問題我方看不出跟這個辯題討論有何關聯,而且也實在是多此一問。您也看的到我雖然才剛畢業不久,卻已有大學頭銜,又還未指考,我既非重讀,又不是跳級,更不是走後門,當然是靠甄申請這獨招,大學能真正達成選才需求的方式錄取大學。

若還有疑問,我們可再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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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第一次質詢之二

謝謝對方辯友的答覆,我方由於學無專精對辯論術語這類艱澀的名詞不甚理解,以致於不明白對方辯友「惡逃」之意,不過現在是我方質詢時間,那我方就先回歸正題接著請問幾點:

一、請問您方認為「聯考」「聯招」是相同的嗎?

二、請問您方認為只要制度中有採取聯考」考試方式,則該制度就是獨立招生制度嗎?

三、請問您方認為只要制度中有採取「聯考」考試方式,則該制度就是聯合招生制度嗎?

四、請問您方認為「考試制度」「招生制度」之間的差異在哪裡?

五、根據您方前次對第二題的回答:「我方所要說的,是採取統一標準之謬誤。」我方要確定的是,您方所謂「統一標準」的部分指的是不是「聯考」

六、雖然對方辯友您方看不出前次第四題與辯題討論之間有何關係,我方仍要接著請問您一些相關問題。既然您說您是甄選入學的,那您必然也有考過學科能力測驗,請問對方辯友,您認為「學科能力測驗」算不算是聯考?

七、既然您有親自經歷整個推甄申請制度,還想再請問您是否同意我方先前說過的,這個制度的「辦理、流程、作業、分發.......均是以聯合的方式在招生」

我方質詢結束,謝謝。同時也非常謝謝對方辯友在前次質詢時的配合,讓我們在前次的第一、三題都達成了共識,期待您本次的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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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問您方認為「聯考」「聯招」是相同的嗎?

當然不同,聯考是提供試卷成績這種評分標準的考試,聯招是制度聯合的招生方式,兩者有明顯差異。

二、請問您方認為只要制度中有採取聯考」考試方式,則該制度就是獨立招生制度嗎?。

這個問題是大家對於聯招、獨招之別的一個謬誤,聯招誠如對方辯友所言是制度聯合,其中自然包括審核標準,也就是說,不是因為有看聯考成績是聯招,而是統一規定要看聯考成績叫聯招,當然其中聯考成績亦可代換成口試成績、備審資料成績......之類的。

三、請問您方認為只要制度中有採取「聯考」考試方式,則該制度就是聯合招生制度嗎?

這部分的回答同前題,故不再贅述。

四、請問您方認為「考試制度」「招生制度」之間的差異在哪裡?

考試制度提供的是審核標準,只是招生制度中的一項。

五、根據您方前次對第二題的回答:「我方所要說的,是採取統一標準之謬誤。」我方要確定的是,您方所謂「統一標準」的部分指的是不是「聯考」

當然不是,此部分回應同第二題。

六、雖然對方辯友您方看不出前次第四題與辯題討論之間有何關係,我方仍要接著請問您一些相關問題。既然您說您是甄選入學的,那您必然也有考過學科能力測驗,請問對方辯友,您認為「學科能力測驗」算不算是聯考?

是啊,它是所有應屆畢業生及有同等實力者一起考,當然是聯考。

七、既然您有親自經歷整個推甄申請制度,還想再請問您是否同意我方先前說過的,這個制度的「辦理、流程、作業、分發.......均是以聯合的方式在招生」

對方辯友,根據你的說法,聯招在於制度聯合,制度的內涵包括「辦理、流程、作業、分發.......」,故這些部分皆為聯合辦理,我們就稱之為聯招,但您在刪節號之中有一項叫做審核標準,這個部分不管是推甄也好,申請也罷,都是由各校獨自辦理,故推甄申請制度並非一制度聯合的招生制度,謝謝您的提問與給的比較標準。

接下來若有問題,歡迎再行提出供大家對辯題更深入瞭解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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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第一次質詢之三

很感謝對方辯友的回覆,首先很高興我們在聯考、聯招的差異性上、學測的考試型態上都達成了共識,在考試制度提供審核標準,只是招生制度之一環的部分我們也有了同樣的認定。但就以上共識,方才對方辯友的其他答辯中仍有許多矛盾點和疑問點,接下來本次質詢的最後一次提問就讓我們來討論這些地方吧。

一、首先我方要質疑一點,對方辯友在答覆上一次的最後一題時,其回答的兩行完全無法讓我方判定您方的答案,我方所疑問的是「辦理、流程、作業、分發」這些部分是否為聯合方式執行,對方辯友只告訴我方說我方的刪節號中應有另一樣東西叫做「審核制度」,也許是我方國文學藝不精以至於誤用標點,讓對方辯友無法正確判斷我方要問的僅是「辦理、流程、作業、分發」的部分。在答覆中您方詮釋了我方說法,然而我方還是無法確定,您方是否認為甄選入學在「辦理、流程、作業、分發」的部分是用聯合方式在招生?

二、對方辯友在前次第二題中認為,「統一規定要看聯考成績就是聯招」,根據雙方達成的共識,「考試制度提供審核標準,只是招生制度之一環」,那麼為什麼在對方辯友的說法中變成只要看「這一環」,就可以決定整個制度是聯合還是獨立的呢?

三、根據雙方共識「學科能力測驗是聯考制度」,又根據對方辯友所說「統一規定要看聯考成績就是聯招」,那麼我方確認一點,對方辯友是不是認定由於甄選入學制度統一規定採取要看學測成績,所以甄選入學是聯招制度?

四、根據對方辯友前次對於第五題的回覆,我方判斷對方辯友認定的謬誤聯考中採行統一審核標準,而我們也確定學測是聯考,我方希望請問對方辯友既然認為聯考有此謬誤,那是否認為學測等制度是不正確或應該被修改的

五、雖然對方辯友已在學測是聯考的部分和我方達成共識,但我方仍要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質疑對方辯友在判斷上的怪異處。對方辯友說:「是啊,它是所有應屆畢業生及有同等實力者一起考,當然是聯考。」可是聯考的判定與否我們方才應該已經討論過,姑且不論剛剛的判定結果,其決定的根據再怎麼樣也不會是「所有應屆畢業生及有同等實力者一起考」,我方在此請對方辯友解釋是如何判斷的。

本次反方質詢就到此結束,非常謝謝這三次提問對方辯友的配合答覆,也順便請問對辯論學有專精的對方辯友是否認為您方在前次最後一題中的那種答覆是惡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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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我方要質疑一點,對方辯友在答覆上一次的最後一題時,其回答的兩行完全無法讓我方判定您方的答案,我方所疑問的是「辦理、流程、作業、分發」這些部分是否為聯合方式執行,對方辯友只告訴我方說我方的刪節號中應有另一樣東西叫做「審核制度」,也許是我方國文學藝不精以至於誤用標點,讓對方辯友無法正確判斷我方要問的僅是「辦理、流程、作業、分發」的部分。在答覆中您方詮釋了我方說法,然而我方還是無法確定,您方是否認為甄選入學在「辦理、流程、作業、分發」的部分是用聯合方式在招生?

對方辯友,根據您方所說,制度包含了辦理、流程、作業、分發......,故我們可知,唯有上述諸標準皆為聯合辦理時,我們才會說其制度是完全聯合的。但我方必須鄭重提醒對方辯友,制度中有一塊很重要的部分,就是我們的審核標準,我方希望您風能正視這一塊,況且您方亦是經過推甄申請錄取大學的,我們很明顯可發現它的作業根本是各校獨立的,例如通知面試、面試時間等,我方才覺得奇怪您方怎會不明瞭這部分,還告訴大家它制度是聯合的。

二、對方辯友在前次第二題中認為,「統一規定要看聯考成績就是聯招」,根據雙方達成的共識,「考試制度提供審核標準,只是招生制度之一環」,那麼為什麼在對方辯友的說法中變成只要看「這一環」,就可以決定整個制度是聯合還是獨立的呢?

所以對方辯友的意思是指要全部獨立才可稱為獨招,那照您的邏輯的,您方應該是要全部聯合才能稱為聯招,我方才不明瞭您方為何會覺得推甄申請這麼明確非全部過程聯合的就可稱為聯招。

三、根據雙方共識「學科能力測驗是聯考制度」,又根據對方辯友所說「統一規定要看聯考成績就是聯招」,那麼我方確認一點,對方辯友是不是認定由於甄選入學制度統一規定採取要看學測成績,所以甄選入學是聯招制度?

對方辯友,推甄申請並未硬性規定要看學測成績,而且各校看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四、根據對方辯友前次對於第五題的回覆,我方判斷對方辯友認定的謬誤聯考中採行統一審核標準,而我們也確定學測是聯考,我方希望請問對方辯友既然認為聯考有此謬誤,那是否認為學測等制度是不正確或應該被修改的

對方辯友,我所說的謬誤,是聯招中採行統一審核標準,不是聯考中採行統一審核標準

五、雖然對方辯友已在學測是聯考的部分和我方達成共識,但我方仍要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質疑對方辯友在判斷上的怪異處。對方辯友說:「是啊,它是所有應屆畢業生及有同等實力者一起考,當然是聯考。」可是聯考的判定與否我們方才應該已經討論過,姑且不論剛剛的判定結果,其決定的根據再怎麼樣也不會是「所有應屆畢業生及有同等實力者一起考」,我方在此請對方辯友解釋是如何判斷的。

對方辯友,如果聯考不是公定大家一起考的考試,那我方才想請您方解釋何謂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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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第二次盤問

現在戰況似乎接近白熱化了,那事不宜遲,就讓交鋒繼續進行吧!

1.看來現在我們雙方對於何謂聯招、獨招似乎無法達成共識。對方辯友是認為制度全部聯合叫聯招,制度全部獨立叫獨招,還是有其他的比較標準?

2.對方辯友您認為制度之中需不需要討論審核評量的標準,為什麼?

3.您方認不認同聯考成績是一種審核評量標準?

4.您覺得制度中到底包含了什麼?是只有「辦理、流程、作業、分發」嗎?

接下來有請對方辯友來進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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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對方辯友前次的答辯,雖然其中邏輯怪異之處頗令我方感到疑惑,但現在是我方答辯時間就暫且擱下,先以對方辯友的質詢為第一優先做回答。

1.看來現在我們雙方對於何謂聯招、獨招似乎無法達成共識。對方辯友是認為制度全部聯合叫聯招,制度全部獨立叫獨招,還是有其他的比較標準?

很高興對方辯友還有在質詢時間確認我方意見,否則像對方辯友在我方前次質詢的第二題中的答覆,沒有答題之餘還直接為我方扣上了一個奇怪的帽子,這實在不是一個面對爭議時客觀的處理方式。在聯招與獨招的區分方面,我方確定的是整體制度上是聯合運作的即為聯合招生制度,而獨立運作的則為獨招。如對方辯友在第一題所說的各校通知面試、面試時間設定等,只是甄選入學制度中各校的實際作業部分,由各校通知錄取生時間地點、設定各校所適合的面試時間等都是規定在各校聯合遵守使用的一個甄選入學辦理作業流程的制度裡的。接著我方繼續回答以下相關的幾題:

2.對方辯友您認為制度之中需不需要討論審核評量的標準,為什麼?

不需要。對方辯友問到了我們雙方一直僵持的核心,對方辯友在前面的答辯中認為審核標準試甄選入學最重要的關鍵點,而標準每校不一,所以甄選入學是獨招。但是我方要強調,標準和制度是不一樣的統一標準與否與制度聯合與否並沒有絕對的關係。接著回答第四題:

4.您覺得制度中到底包含了什麼?是只有「辦理、流程、作業、分發」嗎?

在推甄申請的招生制度下,有我方先前說過的「辦理、流程、作業、分發」等制度之外當然也包括了「審查制度」,這與對方辯友一直重複的審查標準不同之處在於制度與標準的差異對方辯友說的各校不同的審查標準是從審查制度裡決定出來,而審查制度卻是各校聯合使用的。簡單的說,在甄選入學的招生制度底下我們主要分成如「辦理、流程、審查、作業、分發」幾種制度,而決定出甄選入學能讓各校採取彈性的審查標準測驗學生的制度正是其中的審查制度。由於推甄申請的審查制度給各校的審查方式的範圍較寬鬆,所以各校能採取的審查標準就不相同,其實他們所接受的都是同一套制度的規範容我再強調這套制度是各校聯合使用的

3.您方認不認同聯考成績是一種審核評量標準?

回過頭來看對方辯友的第三個發問,我方認為答案是肯定的,聯考成績是審核標準之一種。然而它會成為各校所能夠在某範圍內自由選擇採取比例的原因就是如前面所講,各校聯合使用的是一個讓各校在審核標準上有較寬鬆範圍的制度。而像學科能力測驗這樣的聯考制度就在甄選入學審查制度中被設定為各校必用的審查標準也就是所謂的篩選門檻,既然對方辯友也經過甄選入學途徑進入大學校園,我方以為對方辯友對這個設計應當是充分了解的,怎麼在我方前次質詢第三題中那樣給予我方答覆我方實在不解。而像各校共同採取此一聯考機制作為重要審查項目之一的甄選入學招生在對方辯友看來似乎是場謬誤,很明顯現狀是聯招(如推甄申請制度)採行了一種聯考制度(如學測),而這個聯考制度(學測)又採行了統一標準,對方辯友在前次我方質詢的第四題中的說法也令人不解。

對方辯友說到,聯考就是公定大家一起考的考試,那麼看來聯招也就是大家一起招生的的制度了。所以推甄申請制度中很明顯是一堆學校一起在招生,而且用的還是同個制度,可見推甄申請在對方邏輯中也是聯招。此外對方辯友在上一輪質詢中漏答了我方一個問題,不過既然是對方質詢時間,在我方第二次質詢時間到來前,我方也只有等到您方有意願主動回答那題了。

我方答辯到此為止,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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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第二次盤問part2

對方辯友我方之前只是因您方並未講清楚,只好由我自行猜測,絶無扣帽子的惡意。接著且讓我們繼續看。

1.對方辯友所言「標準和制度是不一樣的」,相信不只我,所有看倌都不清楚您的意思,請您在解釋清楚些。

2.您方說「決定出甄選入學能讓各校採取彈性的審查標準測驗學生的制度正是其中的審查制度」,是否是說在甄選入學的情況下,審查標準是由各校獨立制定?

3.您方說「統一標準與否與制度聯合與否並沒有絕對的關係」,請您解釋清楚您的理由。

4.您方所謂的「聯合」是指大家一起嗎?如果是,我想請教對方辯友,倘若是大家一起辦但制度不統一,是聯招還是獨招?

5.如果「聯合」是指大家一起,請問您的「大家」是指大學?系所?還是其他的?

接下來,讓我們靜待反方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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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第二次答辯之二

對方辯友說到您方只是臆測未有扣帽之嫌,但先前在答辯時卻是用肯定語氣在指定我方之論調,而在您方指稱您方臆測的我方論調不正確之後,也未正面就您方的想法對該題以及第五題做出答覆,我想這是否又是一次惡逃還請對方辯友檢視。

對方辯友本次的五個提問之中有兩個提問都在要求我方「解釋清楚」,甚至還讓您方所謂的「所有看倌」背上不能理解我反方論點之名。但事實上我方在前次答辯中都已論述的非常明顯易懂,不過既然對方辯友無法理解我方在此重新整理一次。

1.對方辯友所言「標準和制度是不一樣的」,相信不只我,所有看倌都不清楚您的意思,請您在解釋清楚些。

...

3.您方說「統一標準與否與制度聯合與否並沒有絕對的關係」,請您解釋清楚您的理由。

對方辯友的這兩題我方認為再問的是一樣的東西,為避免效率的浪費我方整理上一次的內容一起回答。

標準和制度是不一樣的統一標準與否與制度聯合與否並沒有絕對的關係
對方辯友說的各校不同的審查標準是從審查制度裡決定出來,而審查制度卻是各校聯合使用的
決定出甄選入學能讓各校採取彈性的審查標準測驗學生的制度正是其中的審查制度

例如:

推甄申請的審查制度給各校的審查方式的範圍較寬鬆,所以各校能採取的審查標準就不相同,其實他們所接受的都是同一套制度的規範
2.您方說「決定出甄選入學能讓各校採取彈性的審查標準測驗學生的制度正是其中的審查制度」,是否是說在甄選入學的情況下,審查標準是由各校獨立制定?

由各校在審查制度給予的範圍下各校有彈性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審查標準。

4.您方所謂的「聯合」是指大家一起嗎?如果是,我想請教對方辯友,倘若是大家一起辦但制度不統一,是聯招還是獨招?

5.如果「聯合」是指大家一起,請問您的「大家」是指大學?系所?還是其他的?

我方認為的聯合是一個制度的聯合情況,不是您方那個模糊的「大家一起」的定義,或許您方必須先說清楚您方要說的「大家一起」是指什麼一起,這樣我方才能給您最完整的答覆。「大家一起」這個說法是您方提出來解釋聯考是「大家一起考」的,我方才會合理性認為您方的聯招也是「大家一起招生」,期待您方的解釋和說明。

我方答辯到此結束,謝謝對方辯友、評審以及所有看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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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第二次盤問final

終於,到了我方最後一次質詢的時刻,那就廢話不多說,立刻開始吧!!!

1.對方辯友的答辯曾說「決定出甄選入學能讓各校採取彈性的審查標準測驗學生的制度正是其中的審查制度」我方想確認一下,這是指說決定審查標準可用之範圍是審查制度嗎?倘若是,那為何同是聯招,指考分發跟推甄申請的範圍卻有封閉及開放性如此大的差異呢?

2.對方辯友曾說「推甄申請的審查制度給各校的審查方式的範圍較寬鬆,所以各校能採取的審查標準就不相同,其實他們所接受的都是同一套制度的規範」,我方想問的是,他到底是範圍較寬鬆,還是各校範圍根本不同?為什麼?

3.對方辯友,您方認為清大繁星屬於獨招,請教一下清大繁星審查方式的範圍跟推甄申請的差異何在?

4.對方辯友曾提到「整體制度上是聯合運作的即為聯合招生制度,而獨立運作的則為獨招。」那如果某整體制度不完全聯合運作,亦非完全獨立運作,請問這算是聯合招生制度還是獨招?要如何判別?

我方質詢至此全部結束,感謝對方辯友及所有關注本賽事的人,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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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第二次答辯之三

經過漫長的交叉質詢,對方已與我方達成諸多共識,實在令人欣慰。在我方本次答辯之後就開始交叉質詢最後的部分,隨後即是結辯了,真的是謝謝默默觀看著示範賽的朋友。

1.對方辯友的答辯曾說「決定出甄選入學能讓各校採取彈性的審查標準測驗學生的制度正是其中的審查制度」我方想確認一下,這是指說決定審查標準可用之範圍是審查制度嗎?倘若是,那為何同是聯招,指考分發跟推甄申請的範圍卻有封閉及開放性如此大的差異呢?

是的。

對方辯友問到指考跟推甄的差異就好像在問「一樣是太陽系的行星,為什麼地球和土星的性質差異這麼大呢?」,對方辯友,事實上指考分發與推甄申請之間還是有很多相似處的,比如說各種制度的聯合性等等。地球和土星都擁有行星的性質,指考分發與推甄申請也都擁有聯招的性質;地球是類地行星,土星是類木行星,指考分發給各校的審核標準彈性空間小,推甄申請給各校的審核標準彈性空間大。這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2.對方辯友曾說「推甄申請的審查制度給各校的審查方式的範圍較寬鬆,所以各校能採取的審查標準就不相同,其實他們所接受的都是同一套制度的規範」,我方想問的是,他到底是範圍較寬鬆,還是各校範圍根本不同?為什麼?

在各校所共同聯合採行的同一套制度裡頭,倘若是沒有範圍各校完全獨立制定,那制定出來的審核依據就會非常難以統合,也就不可能讓每個學校要求學生的準備的指定項目都不超過「以學測做門檻、第二階段學測分數佔約30到70%並以自傳、讀書計畫、推薦函、面試或專門筆試做參考項目」的範圍。別的不說,「以學測做門檻」就是甄選入學招生所設計必須要使用的審核標準之一。還是對方辯友認為只是碰巧大家都把學測拿來做門檻?

3.對方辯友,您方認為清大繁星屬於獨招,請教一下清大繁星審查方式的範圍跟推甄申請的差異何在?

我方前面舉出清大繁星做獨招制度之代表時就已說明過了,這次針對清大繁星審查範圍的內容再把資料給對方辯友看看,

貳、申請資格

一、 凡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高中期間皆須於同一學校之在校應屆畢業生。

二、 在校學業成績(至高二全年,共四學期)排名在全年級(或類組)5%以內者,德行每學期成績必須80分以上或甲等以上。

三、 96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五學科中任二科達該科頂標、另三科達該科前標。

四、 均符合前三項資格,即可向各高中申請推薦保送資格,由各高中甄審委員會進行校內審查。各高中亦可依自訂遴選辦法及評分準則,如全校性課外活動幹部、校內外各項競賽得奬、其他優良獎(如校隊、服務、公益、社區工作)等作為推薦依據,請欲申請資格之學生另行繳交予各高中助審。

註1: 欲參加本校推薦保送入學者,必須參加大考中心96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

http://my.nthu.edu.tw/~adms/www/bachelor/stars/96/96stars_fin.pdf

清大繁星的審查範圍就如上所示,與推甄申請截然不同。重點是,清大繁星的審查範圍是清大獨立採用的,也就是為清大專門設計的審查標準,而推甄申請的審查範圍要讓各校有所彈性空間標準自然寬鬆,比較顯著的主要就是要求各校以學測做門檻等。

4.對方辯友曾提到「整體制度上是聯合運作的即為聯合招生制度,而獨立運作的則為獨招。」那如果某整體制度不完全聯合運作,亦非完全獨立運作,請問這算是聯合招生制度還是獨招?要如何判別?

對方辯友,我方目前還沒有發現這樣的案例,如果對方辯友有這樣的例子不妨提出來讓我方為您判別。

我方答辯到此結束,接下來是我方的第二次質詢,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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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第二次質詢之一

一、對方辯友曾多次疑問「如果某整體制度不完全聯合運作,亦非完全獨立運作,請問這算是聯合招生制度還是獨招?」,可否請對方辯友舉出一些例子?

二、請問對方辯友認為的「大家一起考」就叫聯考,那是不是代表「大家一起招生」就是聯招?此外,還想請對方辯友把「大家一起」的意思闡述得更明白清楚。

三、對方辯友除了在立論階段說過必須推行「全面廢聯招、改獨招」的概念之外,在整場辯論裡都沒再重申這個概念,也鮮少再提出聯招的缺失或獨招的優勢,我方想確認您方是否仍維持您方立論的概念?

四、如果您方仍希望「全面廢聯招、改獨招」,還請您方說明「全面」必要性,以及該如何有效的運用大學有限資源達成這個我方聽起來非常耗費成本「全面獨招」損益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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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向各位默默支持本版的人表達最誠摯的謝意,希望各位以後也能繼續給予本版支持,謝謝你們!!!

一、對方辯友曾多次疑問「如果某整體制度不完全聯合運作,亦非完全獨立運作,請問這算是聯合招生制度還是獨招?」,可否請對方辯友舉出一些例子?

您方曾說,制度整體包含辦理、流程、作業、審查、分發......等,倘若其中審查制度採獨立,其他辦理、流程、作業、分發......等皆屬於聯合的狀況,或審查制度採聯合,其他辦理、流程、作業、分發......等皆屬於獨立的狀況,希望您方能為我指點迷津,這兩者到底該如何歸類。

二、請問對方辯友認為的「大家一起考」就叫聯考,那是不是代表「大家一起招生」就是聯招?此外,還想請對方辯友把「大家一起」的意思闡述得更明白清楚。

我的「大家一起」指的是共同由某獨立於學校之外的機構辦理,例如聯考就是統一由大考中心來辦理。

三、對方辯友除了在立論階段說過必須推行「全面廢聯招、改獨招」的概念之外,在整場辯論裡都沒再重申這個概念,也鮮少再提出聯招的缺失或獨招的優勢,我方想確認您方是否仍維持您方立論的概念?

我方當然維持我立論的概念,您方曾說現狀下有獨招與聯招,故獨招的部分兩方一樣可不討論,除非對方也想將現狀下的獨招廢除。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是現狀下聯招的那部份,到底該繼續維持聯招還是改成獨招,我方認為要改成獨招。

四、如果您方仍希望「全面廢聯招、改獨招」,還請您方說明「全面」必要性,以及該如何有效的運用大學有限資源達成這個我方聽起來非常耗費成本「全面獨招」損益比

對方辯友似乎是不知道什麼叫「不自證己罪」的原則,不過沒關係,我方從兩方面為您剖析。1.成本。其實不管是聯招或獨招,各大學招生皆須由教務處註冊組來辦理,我方看不出增加了他們什麼成本。2.將現今聯招改成獨招之必要性。這是因為聯招審查制度的統一,將無法使各校確實選擇適合己校之才,有違招生制度設立之目的,故應改為獨招。

再補充一點,清大繁星的那些標準,您方告訴我那是他審查方式的選擇範圍,其實那根本是他已經選出來的選項而非他可選擇的範圍。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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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第二次質詢之二

一、我方前次在第一題中請對方辯友舉出「如果某整體制度不完全聯合運作,亦非完全獨立運作,請問這算是聯合招生制度還是獨招?」實證,可是經過了近兩天的時間,對方辯友只是用不同的文字寫了相同的東西,還是沒拿出一個實際的例子。如果對方辯友拿不出實際存在的那樣的招生制度當舉證,我方實在難以幫對方辯友判別,如果真的有實證,請對方辯友拿出來。

二、看來照對方辯友的邏輯其結果上是與我方達成共識的,推甄申請由甄選入學委員會辦理,也就是「共同由某獨立於學校之外的機構辦理」,所以推甄申請是聯招,在此還向對方辯友確認是否同意。

三、我們雙方在推甄申請的聯招與獨招狀態下僵持以久,既然似乎已達成它是聯招的共識。而對方辯友在至今的整場辯論裡都沒有告訴大家,您方要採取的獨招是怎樣的獨招,那還請問對方辯友,您方要全面廢聯招改獨招,請問您方要用怎麼樣的獨招來取代包括推甄申請、聯考分發、繁星計畫(清大之外)所有的聯招制度?

四、對方辯友在「全面廢聯招、改獨招」的必要性上告訴我們,因為聯招審查制度的統一,將無法使各校確實選擇適合己校之才,可否請對方辯友在斷言之餘舉出實證,告訴我方哪幾間或哪一間學校對聯招不滿,因為聯招使他們的招生制度招不到人才,他們希望廢聯招改獨招?

四、而在成本上,對方辯友輕鬆的告訴我們,「不管是聯招或獨招,各大學招生皆須由教務處註冊組來辦理,我方看不出增加了他們什麼成本」。對方辯友,您方自己在上次我方質詢的第二題中回答「我的『大家一起』指的是共同由某獨立於學校之外的機構辦理,例如聯考就是統一由大考中心來辦理。」

可否請對方辯友解釋您方的論點,到底您方是認為聯招和獨招的招生是由誰在辦理?

五、請問對方辯友有沒有學過邏輯上集合的概念?如果有那就會知道母集合與子集合是可以重疊的。就像清大繁星這個制度,他僅設計自己本校使用,所以他自己定的範圍就完全為自己設立,自己採行的選項也就與範圍相同。所有獨招制度都只為自己學校設計,狀況自然也與清大繁星一樣。向對方辯友確認,您方是否接受我方說的其實清大繁星的審核標準既是審核制度的範圍本身,又是範圍內的審核標準。

我方本次發問結束,請對方辯友拿出實際的證據回答問題。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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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作答,請容我更動一下作答的排序

二、看來照對方辯友的邏輯其結果上是與我方達成共識的,推甄申請由甄選入學委員會辦理,也就是「共同由某獨立於學校之外的機構辦理」,所以推甄申請是聯招,在此還向對方辯友確認是否同意。

對方辯友,推甄申請的審核制度,無論是審核方式的選項範圍,還是實際測驗的作業程序,可都是由各大學獨立辦理。即便是學測是否做為門檻,都由大學自己決定,對方辯友想看實證,我們就來看實證。在《九十六學年度大學甄選入學招生簡章彙編》的p.575實踐大學金融管理學系(高雄校區)在第一階段檢定部分(即門檻)是完全不設限的;至於際測驗的作業程序,您也是通過這種招生方式入學的,自然清楚這部分是由各大學獨立辦理的。

一、我方前次在第一題中請對方辯友舉出「如果某整體制度不完全聯合運作,亦非完全獨立運作,請問這算是聯合招生制度還是獨招?」實證,可是經過了近兩天的時間,對方辯友只是用不同的文字寫了相同的東西,還是沒拿出一個實際的例子。如果對方辯友拿不出實際存在的那樣的招生制度當舉證,我方實在難以幫對方辯友判別,如果真的有實證,請對方辯友拿出來。

對方辯友,根據上面的解釋我們很清楚能發現推甄申請正是我方上一次答辯所指的審核制度獨立,分發等聯合的招生方式,還請對方為我們解釋這到底算獨招或聯招及原因為何。

三、我們雙方在推甄申請的聯招與獨招狀態下僵持以久,既然似乎已達成它是聯招的共識。而對方辯友在至今的整場辯論裡都沒有告訴大家,您方要採取的獨招是怎樣的獨招,那還請問對方辯友,您方要全面廢聯招改獨招,請問您方要用怎麼樣的獨招來取代包括推甄申請、聯考分發、繁星計畫(清大之外)所有的聯招制度?

對方辯友不要偷偷把推甄申請也列入,他到底是獨招或聯招還未有定論。

四、對方辯友在「全面廢聯招、改獨招」的必要性上告訴我們,因為聯招審查制度的統一,將無法使各校確實選擇適合己校之才,可否請對方辯友在斷言之餘舉出實證,告訴我方哪幾間或哪一間學校對聯招不滿,因為聯招使他們的招生制度招不到人才,他們希望廢聯招改獨招?

首先我必須強調,這不是斷言,先前早已推論告訴對方辯友統一的標準無法使大學真正選才,從我最初的申論便已解釋,想不到您方這麼快就翻臉不認帳。

四、而在成本上,對方辯友輕鬆的告訴我們,「不管是聯招或獨招,各大學招生皆須由教務處註冊組來辦理,我方看不出增加了他們什麼成本」。對方辯友,您方自己在上次我方質詢的第二題中回答「我的『大家一起』指的是共同由某獨立於學校之外的機構辦理,例如聯考就是統一由大考中心來辦理。」

可否請對方辯友解釋您方的論點,到底您方是認為聯招和獨招的招生是由誰在辦理?

聯合指由某獨立於學校之外的機構辦理,獨立是學校各自運作。但是在聯招之下,某些作業程序,例如寄發通知,是由各校教務處註冊組來辦理,還想請教這樣是否有違您方所謂制度聯合之定義,請您方结辯時詳細告訴大家。

五、請問對方辯友有沒有學過邏輯上集合的概念?如果有那就會知道母集合與子集合是可以重疊的。就像清大繁星這個制度,他僅設計自己本校使用,所以他自己定的範圍就完全為自己設立,自己採行的選項也就與範圍相同。所有獨招制度都只為自己學校設計,狀況自然也與清大繁星一樣。向對方辯友確認,您方是否接受我方說的其實清大繁星的審核標準既是審核制度的範圍本身,又是範圍內的審核標準。

我當然學過邏輯,但請對方辯友不要天真的以為,能這樣解釋,就代表他確實是這樣解釋。你說那是他剛好重疊,如果是如此,對於推甄申請簡章中各校列出的審核標準,你卻說那個是選出的選項,還想請教為何你可以用此雙重標準,還有您方為什能說「清大繁星的審核標準既是審核制度的範圍本身,又是範圍內的審核標準」不知您方實證何在,是有哪一條法規限定清大之選擇範圍就在此。

我方此次答辯到此告一段落,謝謝各位。(順便提醒您第四題似乎有2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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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第二次質詢之三

辯論至今我們真的可以確定真正專業的惡逃者其實是我們的對方辯友,您只要為我方的題目草率的下個眉批說我方問題內容有問題就輕鬆帶過,而對那題真正要問的內容就視而不見,這個現象已出現多次。但即使您不回答,我方仍必須克盡職責繼續做完最後一次的提問。

一、在我方上一次質詢的第三題中對方辯友指稱我方「偷偷」,而不知對方辯友是日理萬機眼花了還是不明白我方在問題中特別加上「似乎」的用意,甚至我方在前次質詢的第二題中也徵詢了對方辯友的認定是否與我方有共識,此「偷偷」之名我方確是擔當不起。不如請問對方辯友,您方指責我方之後就「偷偷」的忘記回答問題,可否現在補回答那非常重要的一題「請問您方要用怎麼樣的獨招來取代包括(推甄申請)、聯考分發、繁星計畫(清大之外)所有的聯招制度?」

二、我方在上一次質詢的第一題中要求對方辯友拿出的實證我方還是沒看到,我方知道對方辯友要看什麼東西,但是我方並不認為有像對方辯友所說的「不完全聯合運作,亦非完全獨立運作」那樣的制度存在,如果對方辯友不舉出真正存在的那個樣子的制度我方仍無法判別。這個舉證的要求對方辯友也迴避到現在,如果對方辯友真的有實證就拿出來讓我方在結辯時順便為您解答。

三、照對方辯友認為的推甄申請在審核範圍內選個選項或是寄個通知書就算是獨立運作,那我方想請問,包括指考分發的任何一種招生制度,哪一種不是獨招制度?難道對方辯友認定現狀其實本來就沒有聯招的存在?還是對方辯友資料查不夠,不知道那個您方沒有實際去考的指考分發,也由各校自訂採取項目並在錄取之後發通知書

四、對方辯友您在申論時討論的是用分數分發的情況,與其說是聯招不如說是種篩選制度,所以最多也只是分數分發的篩選制度選不出人才,對方辯友怎可把帽子又扣到了聯招頭上呢?而且現在既然連理應可以選出人才的推甄申請是不是聯招都沒有共識,申論已是過往暫且不追究,但請問對方辯友,您方現在怎可直接宣稱聯招無法選出人才呢?您方這是否就是斷言?還是說對方辯友認為其實我們一直達不成共識的推甄申請其實也選不出人才?

五、對方辯友在前面的質詢中已同意了我方說的審核制度決定審核標準了對吧?所以審核標準的選項愈多愈廣,也就是因為審核制度給予的範圍愈大,對方辯友您邏輯上可以理解吧?而當選項只有如清大繁星這幾種時,清大繁星被給予的審核標準也就是這幾種對吧?我方不明白對方辯友說的雙重標準在哪裡,請問對方辯友您說的是清大在推甄申請和繁星計畫裡用了兩套標準嗎?

我方質詢全告終結,請對方辯友提出實證並面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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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方上一次質詢的第三題中對方辯友指稱我方「偷偷」,而不知對方辯友是日理萬機眼花了還是不明白我方在問題中特別加上「似乎」的用意,甚至我方在前次質詢的第二題中也徵詢了對方辯友的認定是否與我方有共識,此「偷偷」之名我方確是擔當不起。不如請問對方辯友,您方指責我方之後就「偷偷」的忘記回答問題,可否現在補回答那非常重要的一題「請問您方要用怎麼樣的獨招來取代包括(推甄申請)、聯考分發、繁星計畫(清大之外)所有的聯招制度?」

對方辯友,在您第四個問題中,您自己都說推甄申請還未有共識,您卻直接把它套入您所認定的聯招中,我方實在無法茍同。您方一直說我不願回答要用怎麼樣的獨招來取代,倒不是我不願,而是您方根本未告訴我如何判斷不完全聯合運作,亦非完全獨立運作該算什麼,正所謂: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判斷標準都沒出來您就問制度設計,對方辯友也太過性急,況且,還是您方一直不願告訴大家何判斷,有了實證又當沒看到,叫我方情何以堪啊。

二、我方在上一次質詢的第一題中要求對方辯友拿出的實證我方還是沒看到,我方知道對方辯友要看什麼東西,但是我方並不認為有像對方辯友所說的「不完全聯合運作,亦非完全獨立運作」那樣的制度存在,如果對方辯友不舉出真正存在的那個樣子的制度我方仍無法判別。這個舉證的要求對方辯友也迴避到現在,如果對方辯友真的有實證就拿出來讓我方在結辯時順便為您解答。

對方辯友您不停斥責我方惡意逃避質詢,唉,想不到對於實證您居然是用視而不見的態度,頗令我感到寒心。我方在前一次答辯早已明確指出,您方一直以來認定是屬於聯招的推甄申請,它在制度上根本不是全聯合,連對方辯友一開始信誓旦旦說的學測當門檻也根本不是所有學校的依歸,這樣的情形您方還繼續忽視,頗令我感到訝異。

三、照對方辯友認為的推甄申請在審核範圍內選個選項或是寄個通知書就算是獨立運作,那我方想請問,包括指考分發的任何一種招生制度,哪一種不是獨招制度?難道對方辯友認定現狀其實本來就沒有聯招的存在?還是對方辯友資料查不夠,不知道那個您方沒有實際去考的指考分發,也由各校自訂採取項目並在錄取之後發通知書

對方辯友之前曾說我故意曲解您所要表達的意思,果然無獨有偶,您方也正在做同樣的事。首先,各學校的確會發錄取通知去各所招收的新生家,這點不知是對方辯友不知道何謂錄取通知還是故意裝做沒這回事。基於對方辯友一開始提出的制度內涵,這很顯然是屬於作業的流程。其次,我方並不是制度中有獨立就能算獨招,我方一直想跟您確認的就是當制度非全聯合全獨立該如何將之歸類,對方辯友一貫回應就是叫我方拿實證再判斷,但實證拿出您又視而不見,頗令我方感到無奈。

四、對方辯友您在申論時討論的是用分數分發的情況,與其說是聯招不如說是種篩選制度,所以最多也只是分數分發的篩選制度選不出人才,對方辯友怎可把帽子又扣到了聯招頭上呢?而且現在既然連理應可以選出人才的推甄申請是不是聯招都沒有共識,申論已是過往暫且不追究,但請問對方辯友,您方現在怎可直接宣稱聯招無法選出人才呢?您方這是否就是斷言?還是說對方辯友認為其實我們一直達不成共識的推甄申請其實也選不出人才?

對方辯友,您自己都說推甄申請都未達成共識,還將它直接套入這個問題,頗令我吃驚。我方之所以會說聯招無法選才,是基於其審核制度的統一而無法達成使各校選其所適合之方式來審核,倘若有這種現象,對方辯友先前也跟我方達成共識認為這是無法選才的。

五、對方辯友在前面的質詢中已同意了我方說的審核制度決定審核標準了對吧?所以審核標準的選項愈多愈廣,也就是因為審核制度給予的範圍愈大,對方辯友您邏輯上可以理解吧?而當選項只有如清大繁星這幾種時,清大繁星被給予的審核標準也就是這幾種對吧?我方不明白對方辯友說的雙重標準在哪裡,請問對方辯友您說的是清大在推甄申請和繁星計畫裡用了兩套標準嗎?

順著對方辯友的邏輯,審核標準的選項,就是審核制度給予的範圍,故我們可發現,在推甄申請的狀況下,各校審查的選項都是不同,有些看口試有些不看,他們的選項皆不同,也代表著各校選項範圍都不同,由此可知,對方辯友其實也認同推甄申請的審核制度是各校獨立的,感謝對方辯友。

終於,漫長的交鋒至此結束,接下來,讓我們拭目以待,最後雙方的结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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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結辯

經過超過兩週的時間,這場辯論終告結束。以現狀來說,我方認為是獨招、聯招並行的,包括聯招的推甄申請指考分發,而獨招又如清大繁星計畫招生等。而在這兩週內我們來看看認為要改變現狀的正方要告訴我們些什麼。

在對方的訴求「全面廢聯招改獨招」下,他提出的聯招弊病只有申論中的「分數分發無法選才」。在這裡我想對方是弄錯對象了,對方想要更動的應該是「分數分發」的做法,而不是聯合招生的制度,這可說是完完全全的不根屬於聯招。或許對方可能是認為「聯招=分數分發」,不過不管是在他方申論中或是答辯裡,對方辯友都沒有這麼聲稱,這麼看來對方可能也不認為「聯招=分數分發」是個事實。當「聯招不等於分發」時,我方在後期質詢時向對方辯友確認的需要性也就消失了。

此外對方在整場辯論中一直讓我方疑惑,對方說要全面廢聯招改獨招,又告訴了我們說分數分發不好。但我們只聽到了要獨招、廢聯招的說法,卻在我方的多次質詢下,對方仍沒有清楚確切的說出他方要把分數分發的聯招改成什麼樣的獨招,對方辯論中唯一讓我們知道的只是要把分數分發換掉罷了。

就以對方唯一觸及的「換掉分數分發」的部分來說好了,這個大學升學名額佔約70%的升學方式,對方辯友提不出(至少是沒提出)一個可以替代的完整升學方式。在這之餘,就算我們回頭檢視現在教育部已規定各校可以開放到40%的不含分數分發的甄選入學名額(對方辯友認為是獨招),也只有少數幾個學系有開放到30%以上,看來在大學對甄選入學方式的需要性上也頗令人懷疑。

這場辯論的核心位置一直在討論「甄選入學是聯招還是獨招」,卻到了結辯我們都還沒取得共識,這是很令人遺憾的,如果在這裡早點取得共識對方辯友也就有夠多時間和空間來處理像前面說過的那些問題,我方也有夠多的時間對上面的部分做提問。

至於對方最後一回的答辯狀況是讓我方非常傻眼的,對方辯友一直要問我方,「不完全聯合運作,亦非完全獨立運作」的制度該算聯招還獨招。事實上,對方辯友提的「不完全聯合運作,亦非完全獨立運作」那只叫做概念,不叫做實證,也許請對方辯友到哲學版把邏輯學好會比較能幫助弄清問題。我方已經清楚的說我方不認為有這樣的東西存在,如果對方辯友認為有,請提出實證。然而對方只是一直拿一個我方認為根本不存在於現實中的詭異概念來叫我方判斷,根本從頭到尾就沒有實證,對方卻在連續三題都用這說法反指我方視而不見,到底是誰該情何以堪啊?誰又該心寒?誰又該無奈啊?

坦言而論我方認為在這場辯論中對方沒有處理完任何一個論點,更是沒提出一個能達成對方訴求的架構,也沒讓我方看到他方想改變現狀的決心和準備,甚至連理由也不充分,在此我方認為「全面廢聯招改獨招」是完全不合理而荒謬的。

謝謝對方辯友、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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