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markhsu 7 發表於 January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6, 2007 我們必須重申深藍的立場,並表達我們的關心1. 深藍官方不會舉辦任何聚會。2. 深藍並非交友社群,且顧及各位之安全,站方不允許管理群舉辦任何形式的聚會2. 依據規定,深藍會員不得以任何關於深藍之名義舉辦聚會,若要舉辦聚會請務必強調是某某人之私人聚會。3. 對於會員私下聚會,深藍強烈建議您謹慎選擇,並注意自身安全。處分一:另會員帳號:莫為、西米露、夏靜、不二熊、Inesse等違反「不得以深藍名義舉辦任何公開之聚會」之規定警告一次,若再違反,將從重議處,最重可拔除帳號另所有聚會之相關文章一律軟刪除處分二:台中女中(已辭職)、台中一中版主、彰化高中版主因疏於監督,警告一次台中區討論版之負責總版主 kkkk001、相宇玄 因疏於監督四位版主,警告一次站長 ckmarkhsu(本文不置頂)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無冬夜 10 發表於 January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6, 2007 唔...請問一下喔那如果是以深藍作為某人私人聚會的聯絡平台這樣可以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petercpg 10 發表於 January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6, 2007 可以, 但是:2. 依據規定,深藍會員不得以任何關於深藍之名義舉辦聚會,若要舉辦聚會請務必強調是某某人之私人聚會。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破曉‧流星雨∼ 10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我覺得處分有點問題......關於負責人他們在辦理活動的時候確實有注意到不能以深藍的名義來辦理也已經修改活動的名義了是否有處罰之必要???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秋翎痕 10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我抗議...我們二中的人幾乎等於沒有參加這場聚會以及討論既然事不關己為什麼我還要遭受到這樣的處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瀟湘夜雨 10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我覺得.....應該是參予討論的"重點人物"吧!殺雞儆猴???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markhsu 7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我抗議...我們二中的人幾乎等於沒有參加這場聚會以及討論既然事不關己為什麼我還要遭受到這樣的處分?如果版主對於處分有疑異,可以提出申訴,可能在調查時有所疏露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蘇聯遺民 13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對不起,但是,他O的,好臭,好官腔異議關於聚會的問題已經有進行過法理修正了吧?我們一再重申不進行法理台獨,不扯深藍只扯深綠深紅深王八,畢竟說了都有人聽了你們再打人就太重了點,我幾乎都要喊出「幹!警察非法打人啊」再說,二中何辜?難道文華錯了嗎?甚至說,一中和女中何辜?只因為二中和文華的版主稍微參加了一下討論?一中和女中想出來郊遊還帶著一拖外校的?拜託!文華不是O水X好嗎?在那個主題中已經有人提出了這個問題--我對他們的先見之明致敬,也為我們的後見之暗悲哀。沒想到他們還要來算帳--在我們把名稱改成私下聚會之後,不是嗎,同志?不要隨便給人家扣帽子,人家已經成為一個新人,革掉不好的黑思想、舊習慣,你們還打人?那以後有誰要相信人民民主專政,相信社會主義道路?人民會信任我們共產黨嗎?再一砲主辦的定義呢,難道比較熱烈的都是嗎?只要是討論舉辦會場的都要打嗎?討論時間的跟說要參加的呢?乾脆全部跳海算了。為什麼只是打討論地點的,還打那麼重?你以為我們是老鼠嗎?難道你們很注重地點嗎?是誰家哪位出櫃,喔不,出山要經過啊?好,我認了,真的認了,反正我相信你們多少有你們自己的「苦衷」,你們八成說,「依法辦理,謝謝指教!」,不然就是「這本來就可以這樣用」,然後又拿那些充滿洨味的公文來恐嚇我們。謝謝不用了,我沒有2259+1的聰明才智,你拿來我也是看不懂的,你們的話我只懂得一句,好像是某個姓不是牛但是被踩扁就變成騙先生說的:「我,就是不沾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蘇聯遺民 13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主席啊....您忘了處分名單中還有文華啦(奔)對不起216請拿個黑底白字的書包讓我懺悔吧我向文華的各位,承認我,異議砲火上的忽略我罪、我罪、我的重罪,為此懇請諸位文華大哥大姐不要介意、容忍小弟、並在下次選期繼續支持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tetet91 10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樓上…好激動…對了,那個216是什麼東西XDDD(我是二中現行216的X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蘇聯遺民 13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ok的!我代表文華全體同胞支持主席的!!別這樣叫XD這裡又不是水客樓上…好激動…對了,那個216是什麼東西XDDD(我是二中現行216的XD)我縱橫選舉場上N年了2月16,「非法」聚會所訂的日子我會盡最大的努力讓它如期舉行--或許我高估了自己,但我會盡力其他人記得,支持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ermouth 10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呃,處分好像.....不是有改名稱了?216是聚會那天?(216+1 中女現行216X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markhsu 7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1. 異議請當事人自己提出2. 請勿發表政治性文字,請修正,否則將刪除警告上面那段文字其實我看不太懂,老實說,我對這種抱怨不怎麼欣賞(茶)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君詠 10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同感...之前第一次某位管理員提醒不得以深藍的名義的時候就已因此而更改為"聯合聚會"既沒有"網聚"的字眼出現,也沒有動用到"深藍"的名義......另...個人認為"處分不公"之其他部分...個人"主觀"認為處分本身的缺失就足以省略其討論之必要...故不詳列出......如此處分似乎令不少人有不妥之疑慮...還請站主詳察...回覆之後有看到站主說的"異議請當事人自己提出"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語翔 10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法律之外不外乎人情當初有改成私下聚會這樣還處罰似乎有點不近人情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破曉‧流星雨∼ 10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ok的!我代表文華全體同胞支持主席的!!你不覺得在這裡開這種玩笑不有趣嗎???況且 你有什麼權利代表文華全體同胞???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markhsu 7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這次公告,主要是宣導此規定,其實並無實質的處分行為處分依據,是修改前的違規行為,因已在事後修改文字,故僅口頭警告,我想這沒有不近人情之處這份公告因最近事務比較多,所以較晚張貼,如果違規行為確實曾經存在,我想警告就沒有什麼不妥,不是嗎:p這個規定的產生,是因為之前曾經出過問題,因此我們才會如此重視大家都不希望遺憾再次發生,是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tetet91 10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你不覺得在這裡開這種玩笑不有趣嗎???況且 你有什麼權利代表文華全體同胞???副板?息怒,在這嚴肅的討論主題開玩笑的確有點不有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蘇聯遺民 13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呃,處分好像.....不是有改名稱了?216是聚會那天?(216+1 中女現行216XD)是有的所以你說司法公正嗎?法律有效嗎?實施有用嗎?沒有錯。就算沒人要去,我也會自己去紀念的1. 異議請當事人自己提出2. 請勿發表政治性文字,請修正,否則將刪除警告上面那段文字其實我看不太懂,老實說,我對這種抱怨不怎麼欣賞(茶)好吧,喂,當事人?修正了啦,這樣還不好麼?當然,就算是總督府裡的大人物,也是比較喜歡看小綠綠走過門前而不是滿片的紅海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君詠 10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1. 異議請當事人自己提出請恕我多嘴幾句...不過個人"主觀"認為...這有點像是「老師以某不知名理由處罰某幾位學生,但"覺此不妥"的人有不少並非"當事人"」...路見不平者通常並沒有被占便宜...被占便宜者通常沒有路見不平的能力...更何況今天並不是路見不平...相反的...是一同參與活動的"投注比較多心力"的成員們受罰...我們就像站在他們旁邊一樣...這感覺會比較強烈...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蘇聯遺民 13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這次公告,主要是宣導此規定處分之依據,是修改之前的違規行為,因已在事後修改文字,因此僅是口頭警告,我想這沒有不近人情這份公告只是因為最近事務比較多,所以較晚張貼,如果違規行為確實曾經存在,我想警告就沒有什麼不妥,不是嗎:p這個規定的產生,是因為之前曾經出過問題,因此我們才會如此重視大家都不希望遺憾再次發生,是吧:)的確,但是違規已經自行修正了,還有必要進行處罰嗎?沒錯,在發文的當時,在犯錯的時刻進行再教育的確有所必要但是,假如當事人已經改了呢?是的,我曾經親身參與過那些問題。我可以理解你們的立場,但是你們動作太大了法律之外不外乎人情當初有改成私下聚會這樣還處罰似乎有點不近人情畢竟他們想要「嚴打前例」,以後怕有人這樣搞啊請恕我多嘴幾句...不過個人"主觀"認為...這有點像是「老師以某不知名理由處罰某幾位學生,但"覺此不妥"的人有不少並非"當事人"」...路見不平者通常並沒有被占便宜...被占便宜者通常沒有路見不平的能力...更何況今天並不是路見不平...相反的...是一同參與活動的"投注比較多心力"的成員們受罰...我們就像站在他們旁邊一樣...這感覺會比較強烈...其實有關係到自己利益XDD我還想去216我們同樣參與這個活動,我們討論已久然而現在卻被否決?多不甘心哪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markhsu 7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的確,但是違規已經自行修正了,還有必要進行處罰嗎?沒錯,在發文的當時,在犯錯的時刻進行再教育的確有所必要但是,假如當事人已經改了呢?是的,我曾經親身參與過那些問題。我可以理解你們的立場,但是你們動作太大了畢竟他們想要「嚴打前例」,以後怕有人這樣搞啊嗯,所以沒有實質的處罰,只是口頭警告,這份公告應該是在 Neil 回覆前就該出現的他只是比較晚被張貼,這樣的說明應該可以了吧:p至於你提到處分動作有點大,我想,警告已經是最輕微的口頭處分了,不然我實在想不到還有什麼方式?如果不做任何處分,是不是意味著我們默許大家違反這個規定呢?既然在之前的事情你曾經經歷過,我想你應該是支持我們做這個決定,你也了解,如果這規定被打破,會有什麼潛在的意外,不是嗎?至於上面有人提到別人能不能代為申訴我想你可以想想,你可不可以代替你鄰居在法院上訴如果不行,為什麼要這樣規定,我想這個例子應該可以回答你的疑問其實我覺得大家應該用宣導的方向來看這件事情有時候,你們總是針對一個點在批評,但你是否思考過整個問題背後的目的跟動機?深藍只有五六位管理員,每天要處理大小例行事務數十件,忙中難免有錯所以我們接受被處分者的申訴,因為我們了解自己可能犯錯因為之前曾經有遺憾發生,所以我們增加了這個規定,希望能亡羊補牢,這也是為什麼我們這麼重視這次的違規事件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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