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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反对死刑,罪大恶极者或犯有主观恶意至人死亡并刑期期满出狱后再次至人死亡者支持判罚其死刑,但是认同慎重判罚死刑,不支持枪刑,绞刑,电刑,等非人道行刑方式,支持注射死刑,并反对国际现有规定剂量,应双倍,现有剂量经常出现被执行人未死现象,再次加针不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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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辩论起来就没有时间期限了,笼统的说一下这个话题哈。一个死刑犯在法庭上对法官说,我知道杀人是不对的,所以别人杀我也是不对的,所以国家杀我也是不对的,所以你们不能判罚我死刑。很多欧洲国家采取这一种观点,这也是国际废除死刑派的主要法学观点:基本的理解就是反对以暴制暴。

这个法学观点不存在对错之分,他只是一种观点。如果细细想来国际法有对等原则,民法有公平自愿,法律还有平等,废除死刑确实废除了以暴制暴,但是对于死者未免有失公平。 死刑不是由于被判罚死刑而实行了死刑,而是犯罪嫌疑人触犯了死刑的罪责而主动申请了死刑,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支持没有死刑废除死刑,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没有触犯这个罪责,所以说死刑的存在与否不是法官或者立法者说了算的,不是因为判罚才有的死刑,而是这个社会的违法者都做了什么所决定的。所以我个人不支持完全的废除死刑。

现在差不多将近140个国家废除或者间接废除了死刑,完全废除死刑的88个,有些是非战争时期不适用死刑,如巴西,智利,萨尔瓦多,斐济,以色里,哈萨克斯坦,秘鲁7个国家。还有35个国家在这140个国家之中,但是他们没有废除死刑,只是在十年中没有大案(罪大恶极)或者说是容忍了,也就没实行过死刑:

亚洲8个:文莱、老挝、马尔代夫、蒙古、缅甸、韩国、斯里兰卡、塔吉克斯坦,

欧洲1个:俄罗斯,    

非洲21个:阿尔及利亚、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刚果(布)、厄立特里亚、加纳、肯尼亚、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摩洛哥、尼日尔、塞拉利昂、斯威士兰、坦桑尼亚、突尼斯、赞比亚,

北美洲1个:格林纳达,

南美洲1个:苏里南,

大洋洲3个:瑙鲁、巴布亚新几内亚、汤加

但还有58个国家或者地区实行死刑:

阿富汗、孟加拉国、中国、台湾、日本、朝鲜、印度、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越南、伊朗、伊拉克、马来西亚、阿联酋、叙利亚、卡塔尔、沙特阿拉伯、也门、科威特、黎巴嫩、巴基斯坦、巴勒斯坦、约旦、巴林、阿曼

白俄罗斯

埃及、乍得、科摩罗、刚果金、津巴布韦、索马里、乌干达、南苏丹、苏丹、埃塞俄比亚、赤道几内亚、尼日利亚、利比亚、莱索托、博茨瓦纳、冈比亚、几内亚

古巴、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多米尼克、危地马拉、圣基茨和尼维斯、圭亚那、巴巴多斯、伯利兹、牙买加、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我比较过民法法系和判例法的死刑类别。还有日本这个二战前后法系的特例,但现在看起来主要还是成文法,当然还有台湾

比较来看,死刑相对来说在人口比较多的国家实行,首先死刑主要基于当地人大部分人认为的合理性,二是法律的惩戒作用在很多时候在当地人认为还是相当重要的,至少是最重要的作用之一,“以牙还牙”的原则是使死刑是必须保留的惩戒方法。

死刑所有罪责需要罪大恶极:

美国,34个州实行死刑,联邦刑法规定,谋杀罪39项,非谋杀罪4项,主要与危害国家安全有关,共43项死刑罪责

日本,刑法典12项,特别法5项。其中,9项与杀人、致死有关。排序第一的是刑法典第77条第1款“内乱罪”共27

台湾,“刑法典”19项,其中12项的具体适用条件是致人死亡或重伤,另外7项可分为侵犯国家法益和毒品犯罪两类。此外,“海陆空军刑法”有14项,共33

大陆:罪责同样需要罪大恶极

一:危害国家安全方面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三:市场经济秩序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五: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六:危害国防利益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七: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受贿罪

八:军人违反职责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军人叛逃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情报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刑法修正案(九)

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注:对于拟取消的9个死刑,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都存在分歧。其中,反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强迫卖淫罪废除死刑的最多。

刑法修正案(八)已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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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減少死刑的判決

台灣已經開始了

台灣現在沒有唯一死刑的罪刑了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前兩個殺童案 湯姆熊 跟文化國小 都是判無期徒刑 

很多法官也引用 兩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來 減少死刑判決

 

 另外 你說 死刑的罪 需要罪大惡極 你也知道罪大惡極 是不確定法律概念

罪大惡極是誰來認定 你 我 還是 法官  殺幾個人算罪大惡極 一個人 還是兩個人

你認為是罪大惡極 我不認為是罪大惡極 那他算是罪大惡極嗎

你去找一下湯英伸的案例吧 是台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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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构成以及政治相关,少数族裔,公平,平等,这个案件来说单纯的死刑判罚有些片面,单纯这个案件个人不支持死刑,但是对于是否支持死刑这个刑罚来说,这个案例不具有代表性。

为什么要废除死刑?!

一:不论任何国家,在司法上没有绝对的公平正义,法官总归是一个社会的个体,立法者总归要维护上层建筑的体系,也就是说存在死刑判罚的误判。

二:生命无价,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

三:将人处死只是无意义的报复,使人悔悟岂不更好。

四:犯罪有那么多远因、近因,主观以及客观,如何定位?为什么罪责却仅由罪犯承担,是不是社会失去了公平正义的引导。

五:死刑并未吓阻犯罪,更没有解决问题。

六:不支持以暴制暴

这个是反对死刑的主要观点。

但是我还是不支持完全的废除死刑,什么是罪大恶极?是不是因为每个人的认知不同就不好界定?对于社会每个个体而言对罪大恶极的理解是不是不同,以至于对判罚死刑会有不同的解读?不会,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均不会。任何国家都会有一个观点,在民法和刑法都有的法理:公序良俗。简单的说就是一个人行使一件法律行文是不是被社会绝大多数所接受。比如开膛手杰克。

至于小灯笼的案件个人同样支持死刑。接触过很多的案件了,杀童案件也接触过,间或有灭门案件。很多犯罪嫌疑人在被捕的时候,无论面对怎样的群众围观,面对因为他的行为而激愤的群众,动手打犯罪嫌疑人也是很多的,但是在现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有不同的表现的,这种表现没有法律的界定,但是接触多了确是可以看到嫌疑人的内心:

一,有的漠然,好像是丧失了痛觉,不躲避不遮挡,一言不发

二,有的兴奋,因为被打的疼痛而兴奋,好像疼痛是一种享受

三,有些人,大喊着疼啊,你们继续啊,去挑衅围殴他的群众,肆意的笑着

四,还有一种就是小灯笼案件的当事人,躲避,喊疼

第一种第二种大多是因儿童父母有关的报复,第一种你能看到悔恨,第二种能看到复仇的解脱,第二种个人认为是执着的病态,但是和第三第四还不一样,病态和变态是不同的,第三种和第四种就是变态了,第三种是病理性的变态,还是属于疾病的一种,追求的是一种伤害和被伤害的快感,第四种自己知道疼痛,去躲避,去大喊大叫,喊着别打了,作案的时候怎么没想那个可爱的小孩子,变态的杀人,确不敢像实施变态行为时一样的“勇敢”去承担罪责,上面三种对于死刑来说或许有不判罚的支持依据,但是第四种实在是不敢苟同。

但是这些都没有法律的依据,只是在实施法律过程中的经验积累,不能作为什么,法律的无奈,法律来源于生活,却不能完美的解释生活

即使是汤英伸,自己也说:“我不奢望会得到法律什么宽容的制裁,甚至那极恶毒的制裁,我也应当接受。”“一切后悔已经太迟了,但我仍然希望,在双亲的心目中,我仍是一个纯洁的孩子。纵使这是全然不可能了。”人必须为自己的法律行为负责。

如果单纯的在法律来说,是不是保留或者废弃死刑判决,我个人觉得王文孝、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1991年的案件具有代表性,这个案件大陆当时的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厦门大学,都有过关于这个案例的分析与辩论,这个案件也是来源于台湾的。这个案件不只是在学习中,以至于在后来的工作中,参加的各种会议中,都有辩论,以至于在法律界现在还有各种不同的争议。不过好像在台湾内部已经销声匿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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