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規十三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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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了上次的校規修訂

校規十三之四終於被廢掉啦!

從今以後可以盡情尊敬國家元首囉

其實我希望十三之三條也可以修改的....

「十三、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 記大過二次小過二次:

(一)合於第十二條情事之一,情節重大者。

(二)竊盜行為。

(三)故意毀損國旗者。

*(四)故意不尊敬國家元首者。

(五)有違反政府法令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六)攜帶兇器、製造爆裂物或兇器者。

........」

http://www.chsh.chc.edu.tw/new/news.php?nid=20&action=show&nno=10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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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60條第1項

在各種抗爭中也常可以看到破壞國旗的場面。去年美國就有發生實際案例,有名男子因為燒毀國旗表達反共和的政治理念,被以褻瀆國旗被捕,但大法官解釋,焚燒國旗仍在個人自由保障的範疇。

但在臺灣就不行了,因為政府要維護「國家尊嚴」

「自由自由,天下古今幾多之罪惡,假汝之名以行!」

我個人對國旗並沒有任何偏見,對於在各種國際場合不能拿出國旗也感到十分不滿,但若僅只是毀損國旗表達理念,並沒有危害公共和平,那為什麼政府不願賦予我們「自由」呢?

不過之前中國官員來臺,警察保護五星旗而破壞國旗就頗呵了 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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