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rn 10 發表於 January 29, 2014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29, 2014 經過了上次的校規修訂校規十三之四終於被廢掉啦!從今以後可以盡情尊敬國家元首囉其實我希望十三之三條也可以修改的....「十三、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 記大過二次小過二次:(一)合於第十二條情事之一,情節重大者。(二)竊盜行為。(三)故意毀損國旗者。*(四)故意不尊敬國家元首者。(五)有違反政府法令之行為,情節重大者。(六)攜帶兇器、製造爆裂物或兇器者。........」http://www.chsh.chc.edu.tw/new/news.php?nid=20&action=show&nno=10465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冰河= 16 發表於 January 29, 2014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29, 2014 國旗的話,沒有必要去故意毀損吧@@在認知上,人與物不大相同人大多有多重身分,但物大多只有一至兩種身分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arn 10 發表於 January 30, 2014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30, 2014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60條第1項在各種抗爭中也常可以看到破壞國旗的場面。去年美國就有發生實際案例,有名男子因為燒毀國旗表達反共和的政治理念,被以褻瀆國旗被捕,但大法官解釋,焚燒國旗仍在個人自由保障的範疇。但在臺灣就不行了,因為政府要維護「國家尊嚴」「自由自由,天下古今幾多之罪惡,假汝之名以行!」我個人對國旗並沒有任何偏見,對於在各種國際場合不能拿出國旗也感到十分不滿,但若僅只是毀損國旗表達理念,並沒有危害公共和平,那為什麼政府不願賦予我們「自由」呢?不過之前中國官員來臺,警察保護五星旗而破壞國旗就頗呵了 呵呵=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Recommended Posts
請登入後來留意見
在登入之後,您才能留意見
立即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