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米奇乂 10 發表於 March 9, 2013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9, 2013 大家好,我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政治學系雙學位的學生最近在進行研究寫論文,希望各位同學能幫我填幾個問題(Google Document)你也能從中知道法官可能遇到什麼樣難以判斷的問題感謝各位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iXfQRNILbWgyDHOiBwQyU5O4q3jTh5FPr1be3G4FF0U/viewform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March 18, 2013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18, 2013 (已編輯) 可以好奇一下正確答案嗎?:$這是問卷……另外一個問題,雖然已經問得有點晚:「請問您是否接受過法學教育?」的「曾受過專業法學教育」包不包括外系修過刑總民總之類? 此內容已被編輯, March 18, 2013 ,由 風雲白爛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ulinta 10 發表於 March 19, 2013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19, 2013 這是問卷……說正確答案好像不妥,應該說實際判決(或者參考的判決)才對...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March 19, 2013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19, 2013 這也算民調阿 我覺得比較項研究計畫XD放這邊沒啥不好啊不過我還是比較建議貼出來比較實際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乂米奇乂 10 發表於 May 8, 2013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8, 2013 很抱歉,渾忘了回來看。這些都是刑法總則中極具爭議的問題,幾乎沒有正確答案,頂多有通說,但是通說有時候有說跟沒說事一樣的最高法院目前尚未對應採何種判準表態,法條也十分模糊甚至漏未規定。一、甲(A受主使)將於大樓樓頂以狙擊槍暗殺乙,於是(B甲購買槍枝)後至約定大樓(C設置狙擊槍等候乙出現)。不久後乙出現,甲(D瞄準)後(E扣下板機射擊),但是甲射偏,乙並未死亡。 Q1.上開案例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普通殺人未遂罪,甲在ABCDE五個行為中,哪個行為開始可以被認為進行殺人之犯罪行為?這個問題就是要看,用什麼判準來判定著手實行(開始實行犯罪要件)大概有:形式客觀理論、實質客觀理論、部分行為理論、中間行為理論、危險理論、主觀危險理論(失控的危險,學者黃榮堅)如果甲在(D瞄準)後被通知取消任務便離去,乙安然無恙,甲還能被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普通殺人未遂罪嗎?二、甲看到一棟圍牆矗立的別墅(A起了竊心),(B翻過圍牆),(C進屋搜尋財物),最後得逞(D取走財物)。 *上開案例適用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甲在ABCD四個行為中,哪個行為開始可以被認為進行竊盜之犯罪行為?此案討論其實跟第二題一模一樣,會因為標準不同而有不同結果,未有定論。三、甲欲以自製槍枝殺乙,但開槍後發現製作不良,子彈無法擊發便作罷,乙安然無恙。 *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如何判刑?應為殺人未遂,理由同下。四、甲成功製造槍枝,前往乙的住家欲殺之,但乙已經因看愛情動作片心臟病發面帶微笑而死,甲以為乙還活著便開槍射擊離去。 *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如何判刑?應為殺人未遂,乙已經死了絕對不可能再殺他一次。這裡要看危險的判準。在最後一題有解釋五、「危險」一詞是屬於客觀上存在的事實還是主觀上的想像? * 客觀上存在的事實 主觀上的想像早期認為危險應該是客觀上存在的事實,包括現在的通說還那麼認為但是許多學者開始主張,危險應該是一種主觀的想像,或是感覺例如:你看到甲要開槍殺乙,你會覺得很危險,因為他要殺了。 但是如果你知道那其實是把玩具槍,那還危險嗎?實際上不管你知不知道,那都是把玩具槍,客觀上不會因為你知道或不知道,而對危險二字產生變化,但是你主觀來看,卻會有不同的感覺,所以危險其實是主觀的想法。六、甲智能不足,以為砂糖具毒性可以殺人,便將砂糖加入乙的咖啡中。 *甲可以被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普通殺人未遂罪嗎?依照德國刑法或是我國刑法,都不會論以殺人未遂罪,依照德國刑法這種是出於重大無知的不能未遂(自始不可能構成犯罪),我國法條上用的是無危險三字,究竟如何判定危險仍有爭論,目前大多會使用是否出於重大無知來解釋。七、如果甲智能正常,欲將砒霜加入乙的咖啡中,但誤拿成砂糖加入乙的咖啡中。 *甲可以被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普通殺人未遂罪嗎?依上述理由,為殺人未遂。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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