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法感之研究─以著手實行與不能未遂為例


Recommended Posts

大家好,我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政治學系雙學位的學生

最近在進行研究寫論文,希望各位同學能幫我填幾個問題(Google Document)

你也能從中知道法官可能遇到什麼樣難以判斷的問題

感謝各位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iXfQRNILbWgyDHOiBwQyU5O4q3jTh5FPr1be3G4FF0U/viewform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可以好奇一下正確答案嗎?:$

這是問卷……

另外一個問題,雖然已經問得有點晚:「請問您是否接受過法學教育?」的「曾受過專業法學教育」包不包括外系修過刑總民總之類?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風雲白爛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 1 month later...

很抱歉,渾忘了回來看。

這些都是刑法總則中極具爭議的問題,幾乎沒有正確答案,頂多有通說,但是通說有時候有說跟沒說事一樣的

最高法院目前尚未對應採何種判準表態,法條也十分模糊甚至漏未規定。

一、甲(A受主使)將於大樓樓頂以狙擊槍暗殺乙,於是(B甲購買槍枝)後至約定大樓(C設置狙擊槍等候乙出現)。不久後乙出現,甲(D瞄準)後(E扣下板機射擊),但是甲射偏,乙並未死亡。

Q1.上開案例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普通殺人未遂罪,甲在ABCDE五個行為中,哪個行為開始可以被認為進行殺人之犯罪行為?

這個問題就是要看,用什麼判準來判定著手實行(開始實行犯罪要件)

大概有:形式客觀理論、實質客觀理論、部分行為理論、中間行為理論、危險理論、主觀危險理論(失控的危險,學者黃榮堅)

如果甲在(D瞄準)後被通知取消任務便離去,乙安然無恙,甲還能被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普通殺人未遂罪嗎?

二、甲看到一棟圍牆矗立的別墅(A起了竊心),(B翻過圍牆),(C進屋搜尋財物),最後得逞(D取走財物)。 *

上開案例適用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甲在ABCD四個行為中,哪個行為開始可以被認為進行竊盜之犯罪行為?

此案討論其實跟第二題一模一樣,會因為標準不同而有不同結果,未有定論。

三、甲欲以自製槍枝殺乙,但開槍後發現製作不良,子彈無法擊發便作罷,乙安然無恙。 *

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如何判刑?

應為殺人未遂,理由同下。

四、甲成功製造槍枝,前往乙的住家欲殺之,但乙已經因看愛情動作片心臟病發面帶微笑而死,甲以為乙還活著便開槍射擊離去。 *

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如何判刑?

應為殺人未遂,乙已經死了絕對不可能再殺他一次。

這裡要看危險的判準。在最後一題有解釋

五、「危險」一詞是屬於客觀上存在的事實還是主觀上的想像? *

客觀上存在的事實

主觀上的想像

早期認為危險應該是客觀上存在的事實,包括現在的通說還那麼認為

但是許多學者開始主張,危險應該是一種主觀的想像,或是感覺

例如:你看到甲要開槍殺乙,你會覺得很危險,因為他要殺了。

但是如果你知道那其實是把玩具槍,那還危險嗎?

實際上不管你知不知道,那都是把玩具槍,客觀上不會因為你知道或不知道,而對危險二字產生變化,但是你主觀來看,卻會有不同的感覺,所以危險其實是主觀的想法。

六、甲智能不足,以為砂糖具毒性可以殺人,便將砂糖加入乙的咖啡中。 *

甲可以被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普通殺人未遂罪嗎?

依照德國刑法或是我國刑法,都不會論以殺人未遂罪,依照德國刑法這種是出於重大無知的不能未遂(自始不可能構成犯罪),我國法條上用的是無危險三字,究竟如何判定危險仍有爭論,目前大多會使用是否出於重大無知來解釋。

七、如果甲智能正常,欲將砒霜加入乙的咖啡中,但誤拿成砂糖加入乙的咖啡中。 *

甲可以被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普通殺人未遂罪嗎?

依上述理由,為殺人未遂。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請登入後來留意見

在登入之後,您才能留意見



立即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