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February 26,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6, 2012 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第四條: 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各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僅得由法律規定之。嗯,你想婊元PO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子硜 11 發表於 February 26,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6, 2012 但是第十條: 意見的發表只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干涉。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藍衫風華 10 發表於 February 27,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7, 2012 但是第十條: 意見的發表只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干涉。問題出現了 什麼叫做公共秩序? 然後是反面來說 只要是法律規定的就絕對不受公約干涉了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學渣小工 17 發表於 February 27,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7, 2012 根據公民版版規 第二條含有謾罵性文字、人身攻擊等違背版上理性和諧討論之內容,一律刪文處理。本版開放理性討論之學術論戰,但一旦可能符合公然侮辱、誹謗之構成要件者,將從嚴處分。請討論過程中留意,勿使用謾罵性文字並作人身攻擊也請大家不要離題。版主 虛數方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嵐月銀牙 10 發表於 February 27,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7, 2012 我懶的翻更多的化石文出來這一整串討論串的內容跟過去兩篇文章幾乎一模一樣http://www.student.tw/db/showthread.php?t=190063http://www.student.tw/db/showthread.php?t=209321樓主不但有使用分身帳號之嫌,另外性質相似的文章重發是否濫用論壇資源?我還是那句老話,樓主要討論不是不行,排版整理一下會有更多人願意跟你討論,不然這種極度傷眼的文章加上無限跳針不回應的態度只會讓這個討論串繼續被鎖沉下去。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February 27,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7, 2012 問題出現了 什麼叫做公共秩序?很多人到現在都還在探討這個問題。然後是反面來說 只要是法律規定的就絕對不受公約干涉了嗎?這是我國國情!我們與外國不一樣,不用什麼都要受公約干涉!反對霸權帝國主義干涉我國內政……!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charng 10 發表於 February 28,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8, 2012 很多人到現在都還在探討這個問題。這是我國國情!我們與外國不一樣,不用什麼都要受公約干涉!反對霸權帝國主義干涉我國內政……!這句話很貼切的表達出國家的存在和文化因素對於社會正義的影響.今天A國說歧視婦女是他們的文化B國說剝削低社經地位人口是他們的文化哪天C國說侵略別的國家是他們的文化,就非常熱鬧了w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February 28,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8, 2012 (已編輯) 今天A國說歧視婦女是他們的文化B國說剝削低社經地位人口是他們的文化哪天C國說侵略別的國家是他們的文化,就非常熱鬧了w這是A國價值與B國式民主。 此內容已被編輯, February 28, 2012 ,由 風雲白爛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旗魚- 10 發表於 March 25,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25, 2012 樓主對台灣那麼有意見世界上多數國家都是如此台灣犯罪率已經算低了要不然你搬到南極去完全無犯罪真棒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March 25,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25, 2012 樓主對台灣那麼有意見世界上多數國家都是如此台灣犯罪率已經算低了要不然你搬到南極去完全無犯罪真棒核平台灣吧,人口零犯罪率就是零。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藍衫風華 10 發表於 March 25,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25, 2012 核平台灣吧,人口零犯罪率就是零。核平地球吧 沒有人類就沒有犯罪X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charng 10 發表於 March 26,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26, 2012 核平台灣吧,人口零犯罪率就是零。核平地球吧 沒有人類就沒有犯罪XD核平、奮鬥、救中國(?)是說犯罪率好像要除以總人口還是啥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學渣小工 17 發表於 March 26,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26, 2012 樓主對台灣那麼有意見世界上多數國家都是如此台灣犯罪率已經算低了要不然你搬到南極去完全無犯罪真棒沒辦法地球是很危險的他起碼可以告訴我這篇是針對哪一條吧其實我也很想知道就某種程度而言,從樓主的所有PO文中我只看到了一個共通的主題但是在另一篇文章當中我向樓主提出這點時樓主表示了他的立場...既然如此...= =""在此還是呼籲一下樓主如果是雷同主題的部分請勿重複發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都會贏 10 發表於 April 18, 2012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8, 2012 不可思議的世界-台灣常有記程車司機被殺且警察破不了案。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0402/31515037/applesearch/冷血 5少砍運將31刀 劫2千元http://www.nownews.com/2010/04/17/11490-2592835.htm計程車狼姦殺女學生無人性 犯案多到記不得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都會贏 10 發表於 April 18, 2012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8, 2012 (已編輯) 台灣到處是殺人魔在隨機殺人,我舉例,我在司法院網站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看過一些判決,例如有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4600號顯見:被告丁○○係捷昇清潔社(址設臺中巿北屯區○○街六八號)負責人被告甲○○前因案通緝,因而化名安良忠,任職於捷昇清潔社工務部。王偉文(已歿,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丁○○發現吳柏璋多次私吞部分工程款,怒不可抑,適王偉文在丁○○辦公室內飲酒,丁○○遂將吳柏璋私吞工程款之事,以電話告知當時與吳柏璋一同在外施工之甲○○,並要求甲○○、吳柏璋返回捷昇清潔社對帳。此舉致吳柏璋惱羞成怒,除矢口否認私吞款項之事外,更因此與丁○○、甲○○及王偉文發生激烈口角,丁○○、甲○○及王偉文無法忍受吳柏璋理虧卻仍出言不遜,竟罔顧吳柏璋之生命危險及該建築物氣爆、延燒之危險,縱引發氣爆、火災亦在所不惜,以塑膠桶自捷昇清潔社一樓裝取不詳數量之汽油上樓後,隨即潑灑在吳柏璋之腳邊四周,並由王偉文作勢引燃,被告丁○○、甲○○則在旁以言語逼迫吳柏璋就範,引發氣爆,並隨即發生火災,吳柏璋更因此受有全身大面積燒傷,因而休克死亡。王偉文遭火吞噬。大家看看,只是私吞公款就殺人。為何他們不用體制內的方法(法律)來解決問題呢?是不是因為他們發現法律不能保障人權,所以他們才選擇用體制外的力量解決問題,甚至是用殺人的方式解決問題,這不就正凸顯了法律的無力嗎?像我之前看到一則新聞,是碩士殺女友http://www.nownews.com/2008/07/11/11490-2302883.htm文中提到,就算報警,也是救不了被殺的女子。這就凸顯了法律的無能。法律是難以救要被殺的人不被殺的。我想就是因為這個原因,使得許多人不喜歡用體制內的力量保護自己,不得己,就用體制外的力量來保護自己及解決問題。例如:某甲對某乙說「你不照我的話作我就殺了你」某乙聽了就會殺了甲。因為他覺得報警不能決解他不被殺的問題,警察不可能24小時的保護他一輩子,所以他只好殺人。又一例:某甲是某乙的同事或鄰居,某甲對某乙挑釁讓某乙心生恐懼,於是某乙就殺了某甲,因為某乙覺得某甲這麼大歲數了還挑釁他,作出擺明要與他為敵的態勢,顯見甲是個心理變態,乙怕自己身家財產安危,又想到報警也沒用,只好先動手殺人。這正凸顯現在法律設計上逼著善良的人不得不作壞人來保護自己的缺點。因為走體制內的力量不能保護自己不被殺,只有走體制外的力量啊,不然怎麼辦?等著被人殺嗎?所以我們一定要政府重視這個問題,一定要督促政府作到任何人絕沒機會殺到、傷到任何人,才可以真正保障人權。辦法我想到了,我後面會提。還有,本案丁○○、甲○○均判無罪。理由是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丁○○、甲○○確有以汽油促燃劑引燃火災,並引起吳柏璋、王偉文死亡之結果之行為所以判兩人無罪,但事實上可能是此兩人放的火呢?就因為法律不作事前防犯監督、難以還原事實真相,壞人又有無罪推定保護,使得殺人的人可能輕易逃過法律的治裁,大家說說,這合理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4204號顯見:被告丙○○多次在其位於臺中縣龍井鄉○○村○○○路22巷21號之宿舍(下稱上開宿舍),飲酒鬧事,經宿舍同事反應而遭雇主張全進申斥,心生不滿。遂基於殺人之犯意,於96年7月29日近凌晨4時許,在上開宿舍1 樓前庭,持斷裂之高爾夫球桿,以上開高爾夫球桿斷裂之尖銳端,猛力朝同事李方倫之心臟位置刺擊,造成李方倫死亡。綜上,天啊,只是被檢舉就要殺人,工作中難免會發生類似這樣的口角或檢舉的,這是叫人怎麼安居樂業免於恐懼?還有誰敢工作?還有,本案法官只是以被告遭緊急拘提時,其身穿衣物血跡與死者DNA比對相符就判被告有罪,那搞不好是另有其人殺人後將血跡沾到睡著的被告衣物上呢?(我就有類似經驗,我以前跟同事去KTV唱歌喝酒,因同事逼酒,我怕傷肝拒喝,但同事竟然作出要打我的態勢,我就裝很醉後回公司宿舍休息,當時我門沒關,醒來後發現我床上有嘔吐物,當時同事說是我自己吐的 但我很清楚,那是別人乘我睡著時吐在床上的惡作劇。我確定那根本不是我吐的,因為我裝醉,所以不想計較,怕被同事拆穿我是裝醉的。)還有搞不好因沒目擊證人及錄影而使變態殺人魔可以逍遙法外,甚至警察有可能因為要破案,結果又隨便抓個嫌犯,在無足夠證據下對嫌犯用暴力的方式逼嫌犯認罪,請問這個問題政府為什麼不重視?還要忍受多少人被殺及被冤枉及不敢工作呢?這樣經濟治安怎麼好起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690號顯見:乙○○與甲○○均係任職於臺中市○○○路○段世斌1巷36弄24號「源誠企業社」之同事,乙○○於97年2月23日中午12時35分許,欲進入公司二樓宿舍區找尋綽號「阿志」之同事,經甲○○以公司規定未住宿舍者不得進入宿舍區為由,攔阻乙○○進入公司二樓宿舍區,雙方發生嚴重口角爭執,乙○○因而心生不滿,隨後到「九九賣場」,以新臺幣200多元之代價,購買刀刃長約45公分之西瓜刀 一支後,將甲砍到意識模糊倒地,乙○○被判共同殺人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綜上,天啊,只是口角就要殺人。真是嚇死人。想想在工作中可能遇到這種同事還有誰敢去工作?我們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又不能預測對方會不會因為口角或是有什麼利害關係就忽然過來殺我們,如果我們不穿防身甲及有政府安排保護的話還有誰敢工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緝字第426號顯見:緣丁○○因無收入來源,欲向戊○○調借生活費新臺幣一萬元遭拒絕,復因其平日雖接受戊○○之接濟,惟認戊○○常對其呼來喚去把其當成小弟,早生怨懟,酒後言語爭執間,竟突起兇心,基於殺人之犯意,以其所有從事機械板金工作用來在鐵板劃線之用而意將前端磨成尖銳之電鑽頭一支,突向朝戊○○之左胸心窩處猛刺一下,嗣經戊○○自行撥打一一九電話呼叫救護車,經送往醫院急救始免於難。大家看看,有這種人,平日接受戊○○接濟還殺戊○○。想想在工作中可能遇到這種同事還有誰敢去工作?我們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又不能預測對方會不會因為口角或是有什麼利害關係就忽然過來殺我們,如果我們不穿防身甲及有政府安排保護的話還有誰敢工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2644號顯見:甲○○邀集李文夫、乙○○、友人戊○○、丁○○、陳惠琴,在店內飲酒,央請乙○○撥打電話邀約丙○○前往飲酒,丙因其素以三字經為口頭禪,故甫進入「海山瓦斯行後,即三字經不斷,此時戊○○已略有醉意,見狀即回罵丙○○,丙○○乃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以右拳毆打戊○○胸口,致戊○○連人帶椅倒在地上,戊○○不甘示弱,亦拿起現場之塑膠椅,丟擲、毆擊丙○○,丙○○因其肩背遭塑膠椅子擊中,怒火中燒,遂返回車上取出尖刀一把將勸架中的李文夫殺害及砍傷戊。大家看看,自己先口出惡言罵人,竟然只是因為口角就要砍人,還殺死勸架的朋友。這世上怎麼會有這麼不講理的人呢?想想在工作中可能遇到這種同事還有誰敢去工作?我們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又不能預測對方會不會因為口角或是有什麼利害關係就忽然過來殺我們,如果我們不穿防身甲及有政府安排保護的話還有誰敢工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554號顯見:戊○○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四五巷九號其住處內打麻將時,因聞及門外傳來陣陣濃厚油漆味,於氣憤之下,遂至廚房取出西瓜刀一把走出門外,見鄰居少年林○○(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生,真實姓名詳卷)與同學乙○○、丙○○正持噴漆噴塗腳踏車。戊○○明知持西瓜刀朝人之頭部、頸部、腹部揮砍,極可能因傷及要害或失血過多而生致人於死之結果,竟猶萌生殺人之犯意,先對少年林○○以臺語說「噴三小」等語,旋持上開西瓜刀朝少年林○○猛砍。送醫時少年林○○失血數百c.c.若不立即手術恐有失血休克之危險,經該醫院醫師緊急輸血七百五十c.c.及進行縫合手術,且住院 多日治療後,始倖免於死。天啊只是噴漆就要在眾人面前殺人,這是什麼世界?想想在工作中可能遇到這種同事還有誰敢去工作?我們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又不能預測對方會不會因為口角或是有什麼利害關係就忽然過來殺我們,如果我們不穿防身甲及有政府安排保護的話還有誰敢工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重訴字第2756號顯見:戊○○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參加台大聯誼社聯誼活動結識丙○○,事後丙○○對戊○○展開追求,並持續維持聯絡,嗣戊○○於九十一年間至台中工作 ,惟雙方仍有聯絡。另戊○○因修理行動電話之故,結識在台中縣龍井鄉○○路四十之三號開設「芊虹通訊行」之有婦之夫趙寅昌,二人進而成為男女朋友關係,趙寅昌向戊○○稱其已無法再持續此種外遇關係,遂向戊○○表示欲分手,然戊○○心有不甘,遂開始藉故騷擾趙寅昌,然趙寅昌始終無法下定決心與戊 ○○決裂,二人繼續糾纏。嗣於九十三年七月間,戊○○因已無法再忍受趙寅昌之刻意躲避,竟萌生殺人之犯意,預謀要致趙寅昌於死地,以手機打電話給趙寅昌,並連續以發送簡訊之方式〔內容為:「阿娜答人晚上比較涼要多穿一點衣服勉(免之誤)得著涼讓我心疼了喔還有昨天你尚未完成要做的愛只要你來我一定馬上服務讓你滿意為止等你我也不倦念倒是一種幸福吧〕計誘趙寅昌赴約,戊○○竟以自備之Triazolam及Estazol am二種鎮靜安眠藥混合於不明之飲料中,乘機使趙寅昌喝下,趙寅昌喝下後旋即陷入昏睡狀態,戊○○見趙寅昌已不醒人事,即以其所有之菜刀將其分屍。 然後找丙幫忙協助其遺棄屍體。天啊,有這種女人,自己是第三者了,還因對方廻避就將人分屍。太不講理了吧。想想在工作中可能遇到這種同事還有誰敢去工作?我們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又不能預測對方會不會因為口角或是有什麼利害關係就忽然過來殺我們,如果我們不穿防身甲及有政府安排保護的話還有誰敢工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1636號顯見:DUANGLOI SOMSAK(泰國籍)為捷采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引進之外勞(工作地點在台中市西屯區○○區○○路八號之一)。於九十五年四月九日晚上十時許,與友人 KUNP BANDA及甲○○○○○○○ ○○○○○○○三人一同前往台中市西屯區○○○街二號「工業之音」泰國小吃部飲酒消費,在上開處所巧遇SUPHO SANCHAI(譯音善猜 ,泰國籍)在該店消費DUANGLOI SOMSAK與SUPHO SANCHAI之前曾在上開小吃部因跳舞時踩到腳之事發生糾紛,DUANGLOISOMSAK便至SUPHO SANCHAI所坐之座位旁示意其外出談判,即發生口角爭執,進而互推,未料DUANGLOISOMSAK竟萌生殺意,基於殺人之犯意,突然蹲下,自其右側褲管抽出其所有之尖刀一把,將SUPHO SANCHAI殺死。大家看看,只是踩到腳這類一點小事就要殺人,這不正凸顯法律的無力保障人權嗎?不然為什麼他們要為一點小事殺人呢?我以前作美工時還常去捷采印刷公司勒,我現在想到都不太敢進這間公司。想想在工作中可能遇到這種同事還有誰敢去工作?我們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又不能預測對方會不會因為口角或是有什麼利害關係就忽然過來殺我們,如果我們不穿防身甲及有政府安排保護的話還有誰敢工作? 此內容已被編輯, April 19, 2012 ,由 都會贏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燕歸來 10 發表於 April 19,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9, 2012 樓主對台灣那麼有意見世界上多數國家都是如此台灣犯罪率已經算低了要不然你搬到南極去完全無犯罪真棒學弟,你錯了根據樓主的觀念,他一定會很嚴肅的告訴你每天都有企鵝被海豹殘忍殺害、分食、棄屍的恐怖新聞然後告訴你我們一定要阻止這種慘絕人寰的事件再次發生讓我們來連署讓海豹滅種吧!!!:P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April 19,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9, 2012 啊你不是不敢出門?還說自己做過工作?怎麼?你的防身甲做好了嗎?有種就搞共產嘛,像北韓那樣嘛,大家就不會為錢財殺人了,敢不敢?敢不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燕歸來 10 發表於 April 19,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9, 2012 啊你不是不敢出門?還說自己做過工作?怎麼?你的防身甲做好了嗎?有種就搞共產嘛,像北韓那樣嘛,大家就不會為錢財殺人了,敢不敢?敢不敢?我說同學啊~我都直接忽略掉那長篇連一個字都不想看的東西就不必再次挑釁他了吧,不然到時候又傷大家眼睛這個討論串的重點是海豹、企鵝跟公共秩序樓主只是幫我們開個空間而已,他PO的東西從來就不是這個討論串的重點喔^^!!!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都會贏 10 發表於 April 19, 2012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9, 2012 請大家注意:看看,為了2000元就殺人,要是不自首,警察也破不了案,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r/3/today-so6.htm到處是這種殺人魔隨機殺人的悲劇啊。還有到處有人被陷害而去作牢的啊。幾千年來,人類就是過這種樣是非不分的日子。不解決這個問題,大家想想你怎麼可能能指望司法及政府能保護人民人權?講白了,你不被司法及政府害的家破人亡就要偷笑了。你還想怎樣?其實一看就知道這些政府官員是擺明吃定你的,也吃定人民不懂得如何護障自己人權。不然他們也不會放著同樣的悲劇不斷發生,然後不防犯,也不能百分百還原事實真相。然後任法官自由心證判案,判錯也不用負責任,還官官相護、還每月領取人民高額血汗錢又有其他各種福利及保障,這種吃你的、花你的、用你的、還違憲不保護你,還欺負你的人不是惡魔是什麼?其實在一開始的基礎上就可以看出這個政府是惡魔了。要解決這些問題,只有要求政府落實民主法治的最基本原則,把每個人當洪水猛獸處處提防及監督外,真的沒別的辦法。要是不能落實我的訴求,把每個人當洪水猛獸處處提防及監督,那發生事端時因不能百分百還原事實真相只能任由法官自由心證,那當然判錯就不用負責任,且還會官官相護,那這個世界就永久是壞人及殺人魔治國,這是無法改變的問題。其實只要用一點心看,就發現這個世界到處都是不公不義,是非不分,職場霸凌也好,校園霸凌也好,家暴也好,到處都是霸凌。當你被欺負時你試著去告看看啊。那違法的人他們可以在沒其他人、及沒錄影音畫面的地方犯罪,或找人作偽證來害你,你真的是拿他們一點辦法都沒有,到後來,恐怕只有拿刀砍死他們一途。那還要司法、政府有何用?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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