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恐龍法官還是腦洞鄉民?發揮正義感之前請先多用點腦袋


Recommended Posts

原發表於blogger

http://victor2923.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9186.html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527518/IssueID/20110714

運將性侵日本正妹 5萬交保

隨機做案 法官放人挨轟 「恐龍」

2011年 07月14日

【綜合報導】新北市計程車司機謝東憲,本月十一日涉嫌假借搭載迷路日籍女大學生找她的男朋友,將她載往山區在車內性侵得逞,前晚被警方逮捕,板橋地檢署訊後以涉犯加重強制性交重罪聲押,卻遭板橋地院法官指未舉證謝男有串供或逃亡之虞,聲押理由不完備,僅裁定謝以五萬元交保,引發爭議。

謝男交保後還對媒體說:「我跟她是一夜情!」被害人的台灣男友父母昨痛罵讓惡狼交保的法官是「恐龍法官」,並指謝男硬掰一夜情,「真是台灣人之恥!」板橋地院表示,依大法官會議解釋,檢方所提「涉犯重罪」,不能當成羈押被告唯一理由,檢方聲押理由不完備,但為確保被告順利接受檢方調查,才諭令交保。

稱聲押理由不完備

板橋地檢署反駁,法官若認為聲押理由不充分,為何不通知檢方再補強,且謝男隨機性侵女子,交保可能再犯,也有逃亡之虞,待收到裁定書後,將決定是否提抗告。

司改會理事高涌誠昨說,「法官仍可給檢方補救機會,且性侵犯交保五萬元也不符社會觀感。」日本交流協會祕書長堤尚廣昨說:「已密切與台灣有關單位聯繫。」外交部副發言人夏季昌說:「會提供日方必要協助。」

檢警調查,受害的日籍女大學生年約二十歲,是國內某大學的交換學生,外型清麗脫俗。大前天晚上七時許,女學生搭捷運到新北市土城區永寧站,想走路去找男友但迷路,徘徊街頭,被計程車司機謝東憲(四十多歲)盯上尾隨。

謝東憲確認女學生落單後,趨前搭訕假裝熱心欲載她去找男友,涉嫌將她載到土城區永寧路海山舊煤礦附近山區,在車內後座性侵,再將她載回土城中央路四段鴻海公司對面7-11超商讓她下車。女學生驚恐哭泣被超商店員發現報警。

暴力性侵可能性大

警方從街道監視畫面查出車號,前晚在謝東憲家將他拘提到案。謝男否認性侵,堅稱日籍女學生對他有好感才發生性關係。但警方懷疑女學生會喜歡挺著特大號鮪魚肚、滿嘴檳榔渣的謝男,加上女學生身上有檳榔渣與吻痕及拉扯傷勢,遭暴力性侵可能性較大,將他移送板橋地檢署偵辦。

再犯或逃亡機率高

被害人前晚由男友陪同出庭陳述案發過程,她神色平靜但男友難掩自責。因她預定本月底回日本,檢方採證並做好筆錄,偵辦期間不會再傳訊她出庭,另向法院聲押謝東憲,但被法院裁定五萬元交保。律師林盛煌認為,雖重罪不能是唯一羈押理由,但法院應審酌被告是計程車司機,重複犯罪機會大,且犯重罪可能逃亡而予以羈押。

計程車之狼聲押 vs.交保看法對照

◎檢方 聲押:

.被告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嫌,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

.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對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調查,若法官認為聲押理由不完備,應給檢方補正機會

◎法院 交保:

.檢方未舉證被告有逃亡串證或滅證之虞,大法官會議第665號解釋,「涉犯重罪」不能當羈押唯一理由

.法官應保持審判中立,檢方聲押程序不完備,若給檢方補正機會,對被告不公平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

好了,又是有關恐龍法官的新聞了,最近恐龍法官的新聞似乎頗熱門的,先不論這個法官之前做了什麼事情(嘛,因為證據不足判決性侵無罪而被罵恐龍法官www),在這次事件中,民眾對於法官的裁定有意見的部份,大致上可以分為知道交保是什麼的人和不知道交保是什麼的人。而知道交保是什麼的人又可以再往下細分為決的交保金額太少的人和覺得根本不應該給嫌犯交保的人。

基本上,我對於對交保金額有意見的人想置喙的地方並不多,法官考量的交保金額還會考量嫌疑人本身的經濟能力,如果有人覺得五萬對一個計程車司機來說太少就太少吧!我不想在這篇文章裡對這點作太多討論,我想拿出來的討論的點分別是那些不太清楚交保是什麼、以及覺得根本不應該裁定交保的人。

====================================================

對於不太清楚交保是什麼的人:

我在奇摩新聞的回覆裡面,看到了一個類似這樣的回文:

「哇!姦一個五萬塊,那樣的話我也要來姦。」

會發表這種言論的人,對於交保的性質可能不太認識,交保並非等於不用抓去關,基本上,交保的意義僅只是讓當事人再被判決有罪之前,人身自由不必受到限制的裁定,如果之後被判決有罪,有刑責的還是要負的,也就是說,該被抓去關的還是得被抓去關。

====================================================

對於反對法官裁定交保的人:

認為法官裁定交保是個不正確的裁定的人大致上可以分為三種,其中一種秉持著預防性羈押的想法(為了防止犯人繼續犯罪而採取的羈押動作),其次是認為該男罪大惡極根本不應該給他交保,最後則是認為為了防止犯人逃跑,所以應該裁定羈押,我會在後面分別對這三種論點給予回應與反駁。

一、預防性羈押

這種主張的人認為,由於嫌疑人重複施行罪行的可能性極高,因此法官應該予以裁定羈押。事實上,我國法律對於羈押的要件中,的確是有相關規定的,也就是說,依據現行法律,檢方的確可以依據這種理由聲押嫌疑人。但依據這種理由聲押事實上有個相當大的問題,那就是嫌疑人重複施行犯罪的可能性高低應如何判定。

如果是累犯那還算好辦,但是在本案中,當事人並無相關罪行的前科紀錄,有鑒於在並無證據與紀錄(就暴力犯罪而言,如果當事人的情緒極度不穩也可以算是證據的一種)證明其有反覆施行之虞的話,要用這個理由當作羈押的理由對於嫌疑人來說非常不公平,而且極度容易被濫用,導致無辜的嫌疑人也因次受到自由權上的侵害。

回到本案,這次法官並沒有依照這個理由裁定羈押的原因還有一個,那就是檢方根本沒有按照這個理由聲押嫌疑人,基於檢察官不可能不知道犯下重罪不得成為羈押的唯一理由,本案中的檢察官要嘛不是非常囂張,囂張到認為他想押嫌疑人法官就會准;要嘛就是懶惰到根本連這個都懶得用,法官做出的相關裁定事實上也就是對於這種失職檢方的懲戒:「你當得太爛了,人不是給你這樣隨便押的。」這種裁定似乎在歐美國家的法庭上還不算少見。

二、對於罪大惡極者的懲戒

另外一種說法是,法官應該讓這種罪大惡極的人盡速入獄,根本不應該讓他還有機會待在外面。對於這種人,筆者基本上是有相當大的厭惡程度的,因為筆者相信他們犯下了一個十分嚴重的錯誤:「認為嫌疑人已經是有罪之身。」

這種錯誤導致的結果事實上是相當可怕的,許多冤案與刑求之所以會發生,往往就是來自於社會給予偵查與司法機關的壓力過大,尤其是在大眾已經認為嫌疑人是有罪之身的時候,就算當事人沒有遭受到刑求,法官自身也極有可能因為社會上的壓力而導致心證上的不公,這種案例日本發生過、台灣也發生過(江國慶案算不算是呢?我想應該算的),應該說,全世界各地多多少少都曾發生過這種事情,不過西方國家中法治臻於成熟的地方發生頻率可能比較少。有可能是因為他們的群眾比較相信而且也不會壓迫司法機關,另外一點也可能是他們的司法官比較不怕這種輿論。

另外一點,就算嫌疑人事實上真的有罪,我也不會認為羈押是正當的,因為羈押事實上並非一種懲罰(被羈押的日子可以折抵刑期),有鑒於我們根本無法在所有的案子裡面都確認嫌疑人是有罪的,這種懲罰式的羈押很容易導致無辜的人受到不必要的侵害;也很容易至嫌疑人在官司中處於不利的地位。

額外的,有些人會訴諸這樣的理由作為他們支持羈押的藉口:「如果今天是你的家人被性侵的話,難道你還會支持嫌疑人交保嗎?」

對於提出這種說法的人筆者我是極端厭惡的,討厭的程度就像是看到一隻剛剛碰過大便,現在沾在你的飯菜上的蒼蠅。

拜託!如果是我的家人被性侵的話,我搞不好還會想要當場直接把嫌疑人殺掉哩!搞不好順便連他的家人也一起姦一姦以洩我心頭之恨。但問題是,什麼時候我的不爽心情可以成為我要傷害別人的基本人權的藉口了?而且,同樣的問法也可以用在反方身上,譬如說:「如果今天你的家人只是嫌疑人,卻被別人認為罪大惡極所以應該羈押的話,你的想法怎樣?」

拜託!這種訴諸同理心的作法,用在做人處事應對進退或許可以讓你春風如意八面玲瓏或博得體貼人意的美名,但什麼時候同理心可以成為對別人造成親害的理由了?如果我可以因為同理心而支持把別人丟到大牢,那麼我可不可以因為「同理性侵害犯人的感覺」所以支持性侵害無罪?媽的,我相信上面這句話我要是真的敢這樣認為的話絕對會被人認為泯滅良知,但問題是,一模一樣的事情換了個包裝,原本不能的事情不知道為什麼就瞬間變得毫無問題了,我絕對會對那些人的頭腦裡面裝的東西不是屎感到訝異。

總而言之,以懲罰為理由的羈押不只於理不合而且會帶來極大弊害之外,台灣目前的法律也沒有提供這種理由作為羈押的要件。

三、基於為了防止逃跑而裁定的羈押

這種理由會有跟第一點一樣的問題,你要怎麼證明別人有逃跑的疑慮?在有跡象顯示他準備逃跑、委託別人買了機票、或是之前有逃跑的紀錄之外,你憑什麼認為他有「逃跑之虞」?法官也僅只能就他所看到的部份做出裁定,對於那些看到犯人已經跑了才在該法官的人來說,除非他們能夠在事前的資訊裡面就能夠看出犯人會逃跑,否則那些對於法官的批評根本就是事後諸葛:就算那些蠢蛋們坐在法官的位子上,他們也沒有辦法做出比法官還要睿智的決定。

結論

交保事實上是在國家追究犯罪和維護人權自由之間所做的妥協,如果我們要達到儘可能的追究犯罪責任的話,當然全部都羈押是最容易追就成功的,但這也容易造成冤案、無辜的人被羈押等等弊害。但直接放出去又有可能造成追究犯罪上的困難,交保是在這種環境下誕生的制度,如果你跑路,結果是不但有罪,而且保金還會被沒收,而保證金的金額裁定通常會以被告的負擔能力做為其中的一個參考標準,他也不能到超出被告能夠負擔的範圍,否則的話也是有變相的「就是要押你」的嫌疑。

最後,還是想要告訴這篇文章的讀者們,不論你贊同或是不贊同這篇文章的說法,有的時候,對於這些司法上的相關案件,很多時候媒體所提供的資訊都是片面而且不完全的,甚至還是錯的(譬如說邵燕玲法官的無罪判決報導根本是假的,人家根本沒有做出無罪判決),我希望在各位義憤填膺並且發表傷人的言論之前,請先思考一下自己所接受到的資訊是不是正確的,以及自己的立場合不合理,理直氣壯人家頂多覺得你不近人情;理不直而氣壯的行為除了讓別人感到無恥之外,更重要的是你還對一個根本不應該受到傷害的人造成了傷害。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victor2923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非常同意樓主這篇的看法,很讚嘆也佩服

現在FB有很多奇怪的活動,通常都是多數暴力

好像要解決一件事件,只要在FB辦一個活動然後人夠多就能解決

台灣媒體,尤其是電視媒體,越來越慘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http://www.facebook.com/event.php?eid=112735718822215

計程車司機性侵日本留學生,法官裁定五萬交保錯了嗎?

檢察官不用專對付性侵案的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之預​防性羈押聲請,

是法官的問題嗎?法官能更改嗎?

重罪羈押已在大法官的解釋下說明不能成為唯一理由了,

僅用重罪羈押一項聲請,是法官的問題嗎?

法官依循著法治國的原則不越權造法依法審判到底哪理有問​題?

媒體不查資料不細究其中原委,

便用針對性的字眼誘導民眾無理謾罵羞辱毀謗法官為恐龍法​官,

造成民眾對於司法的不信任,

可以不用負責嗎!!!!!

邵燕玲法官只是因為關於強制性交罪,

檢察官對於女童的主觀證據不足而駁回要求補正,

有問題嗎?

對於與幼童性交罪的起訴有判無罪嗎?

哪裡來的無理指責搞的他好不容易到達的大法官給丟了,

害國家少一個認真的法官得以晉升,

是誰的問題?

不否認確實有所謂經驗不足的奶嘴法官,

也有辦案不認真的恐龍法官,

但是一個乖乖恪守本分依法審判的法官都被哭的如此不堪,

誰還敢當法官?

到時候法官素質因為這樣而逐漸低落到底又有誰會跳出來負​責?

無理的民意就是暴民政治,

誘導跟激發民意無理以賺取曝光度利益的不正媒體,

運用其傳播優勢卻僅以賺錢為目標,

還無恥的將第四權披在自己的肩膀上作為護盾,

事實上根本就是社會紊亂的始作俑者!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確實都是恐龍法官,刑事訴訟法101-1是以法官主觀認定為主,和檢察官有沒有以這條為原因申請羈押導致是否獲准羈押無直接關係

女童性侵案,那個法官確實很認真,要求三歲女童必須做出成年人的反應,三歲可以向成年人一樣擁有良好的溝通和足以在主觀上判斷為拒絕之證據,那麼她也不會是三歲女童了

對了,保金是在嫌疑人經濟能力範圍內所能承擔,相反的意思是保金的金額認定是基於嫌疑人可以承擔棄保,導致保金被沒收的風險範圍內,簡單的說就是鼓勵嫌疑人棄保潛逃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確實都是恐龍法官,刑事訴訟法101-1是以法官主觀認定為主,和檢察官有沒有以這條為原因申請羈押導致是否獲准羈押無直接關係

不是

誰教你的,網路上能夠抗衡法官的說法是法官魏什麼不讓檢察官補件

而不是法官自己心證,如果法官心證來裁定被告有沒有那些條件

事實上會陷法官於不公正的狀態

畢竟連原告(檢察官)都沒有提出這點了

女童性侵案,那個法官確實很認真,要求三歲女童必須做出成年人的反應,三歲可以向成年人一樣擁有良好的溝通和足以在主觀上判斷為拒絕之證據,那麼她也不會是三歲女童了

我們當然不期待女童根成年人一樣

所以我們有對幼性交罪,刑罰跟普通強姦罪一樣重

而且你或許搞錯法官了。

對了,保金是在嫌疑人經濟能力範圍內所能承擔,相反的意思是保金的金額認定是基於嫌疑人可以承擔棄保,導致保金被沒收的風險範圍內,簡單的說就是鼓勵嫌疑人棄保潛逃

你的思想實在很扭曲,你是以曲解別人意思為樂嘛?

我想,不是智障的人應該都看得出來,我的意思是指交的出來,而不是不會覺得痛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不是

誰教你的,網路上能夠抗衡法官的說法是法官魏什麼不讓檢察官補件

而不是法官自己心證,如果法官心證來裁定被告有沒有那些條件

事實上會陷法官於不公正的狀態

畢竟連原告(檢察官)都沒有提出這點了

我們當然不期待女童根成年人一樣

所以我們有對幼性交罪,刑罰跟普通強姦罪一樣重

而且你或許搞錯法官了。

你的思想實在很扭曲,你是以曲解別人意思為樂嘛?

我想,不是智障的人應該都看得出來,我的意思是指交的出來,而不是不會覺得痛

不好意思,刑事訴訟法101-1,開頭那行,經法官詢問認為犯左列各款之罪.....有事實認為.....這條已經白紙黑字告訴我們101-1是以法官自由心證為準,允不允許檢察官補件或是檢察官是否以此提出羈押之申請,和是否羈押成功無關,早在司法改革將羈押權交給法官時就已經確定了,也以此引發出非常多法官縱放嫌犯的問題

根據真理大學一份研究報告指出,依照賽局理論檢察官提出聲押法官應該准押,才符合賽局理論

我沒有搞錯法官,我們會說恐龍法官的意思是他還活在侏儸紀的世界,也就是指要求合法而不考量現實,依照無罪推定原則法官確實應該要求檢察官對於被害人在性侵行為上的主觀意識有更明確的解釋,也就是被害人應該更明確的自述,以此作為駁回理由是合法的,但是以此作為駁回一件三歲女童為被害者主體的案件,那是很恐怖的一件事

最後我並沒有扭曲你的說法,保釋金本來就是風險,嫌疑人再逃亡前一定會考量到保釋金的問題,也就是該項投資所必須負擔的風險,當風險是在嫌疑人可承擔的範圍內時,那麼該項投資就是值得進行的。相對而言保釋金也是司法對於嫌疑人逃亡的風險評估,很明顯的以嫌疑人可承受之範圍來作為保釋金的考量,是明顯低估了風險,而讓嫌疑人處於無風險狀況下進行考量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不好意思,刑事訴訟法101-1,開頭那行,經法官詢問認為犯左列各款之罪.....有事實認為.....這條已經白紙黑字告訴我們101-1是以法官自由心證為準,允不允許檢察官補件或是檢察官是否以此提出羈押之申請,和是否羈押成功無關,早在司法改革將羈押權交給法官時就已經確定了,也以此引發出非常多法官縱放嫌犯的問題

根據真理大學一份研究報告指出,依照賽局理論檢察官提出聲押法官應該准押,才符合賽局理論

1.訊問跟詢問不一樣...

2.101的確是法官自由心證符不符合要件,但必須受至於檢察官提出之羈押理由

為什麼要這樣?因為法官並非追究犯罪者,若法官自己安上原告沒有提出的理由或罪名,很顯然他的心證上是偏向原告的

3.法官應該准?那樣直接由檢察官自己準就好啦!你不要曲解別人的意思,人家的意思八成是由檢察官提出法官裁定,而非法官應該裁定羈押。

我沒有搞錯法官,我們會說恐龍法官的意思是他還活在侏儸紀的世界,也就是指要求合法而不考量現實,依照無罪推定原則法官確實應該要求檢察官對於被害人在性侵行為上的主觀意識有更明確的解釋,也就是被害人應該更明確的自述,以此作為駁回理由是合法的,但是以此作為駁回一件三歲女童為被害者主體的案件,那是很恐怖的一件事

你就是搞錯法官了

這位跟那位不一樣

而且強暴小孩跟與小孩性交的罪名是不同的

本來就有搞清楚有沒有強暴

最後我並沒有扭曲你的說法,保釋金本來就是風險,嫌疑人再逃亡前一定會考量到保釋金的問題,也就是該項投資所必須負擔的風險,當風險是在嫌疑人可承擔的範圍內時,那麼該項投資就是值得進行的。相對而言保釋金也是司法對於嫌疑人逃亡的風險評估,很明顯的以嫌疑人可承受之範圍來作為保釋金的考量,是明顯低估了風險,而讓嫌疑人處於無風險狀況下進行考量

作賤自己讓自己看起來很笨是有比較好嘛...?[m]

我已經說了,可負擔之範圍是指他有辦法拿出那筆錢,而不是覺得跑走不會怎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1.訊問跟詢問不一樣...

2.101的確是法官自由心證符不符合要件,但必須受至於檢察官提出之羈押理由

為什麼要這樣?因為法官並非追究犯罪者,若法官自己安上原告沒有提出的理由或罪名,很顯然他的心證上是偏向原告的

3.法官應該准?那樣直接由檢察官自己準就好啦!你不要曲解別人的意思,人家的意思八成是由檢察官提出法官裁定,而非法官應該裁定羈押。

你就是搞錯法官了

這位跟那位不一樣

而且強暴小孩跟與小孩性交的罪名是不同的

本來就有搞清楚有沒有強暴

作賤自己讓自己看起來很笨是有比較好嘛...?[m]

我已經說了,可負擔之範圍是指他有辦法拿出那筆錢,而不是覺得跑走不會怎樣。

1.對於嫌疑犯來說兩者是相同的東西

2.刑事訴訟法163條,另陳銳案例

3.就是檢察官提出法官應該裁定準押,這才符合賽局理論

所以你也認為一個三歲小孩有相當的行為能力足以明確表達她的意思?下次乾脆修法把投票權調到三歲好了

他可以拿的出來負擔範圍內的保釋金,代表保釋金的範圍對於他而言是無風險投資,無風險投資那就沒有損失的風險存在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押不押人本來就是法官主觀的看法 我沒什麼意見

重點只在於被告(犯罪嫌疑人)騙不騙的過或能否說服法官而已

至於退步言之縱使利用賽局理論可以得出檢察官一提出羈押聲請法官就要同意羈押

但是這只是證明了 羈押是偵查犯罪非常有效的方法

但這有效的方法 卻嚴重侵害被告(犯罪嫌疑人)的人權

押對人還好 那押錯人怎麼辦呢?

還有設立天價保釋金不讓人交保有何意義?

這豈不是羈押權回歸法院後 另一個用以羈押被告(犯罪嫌疑人)的後門而已

法官裁定交保通通開出天價保釋金 讓被告(犯罪嫌疑人)籌不出錢來 然後被羈押

這樣豈不是整人?

淺見如上 如有不足還請指教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藍衫風華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押不押人本來就是法官主觀的看法 我沒什麼意見

重點只在於被告(犯罪嫌疑人)騙不騙的過或能否說服法官而已

至於退步言之縱使利用賽局理論可以得出檢察官一提出羈押聲請法官就要同意羈押

但是這只是證明了 羈押是偵查犯罪非常有效的方法

但這有效的方法 卻嚴重侵害被告(犯罪嫌疑人)的人權

押對人還好 那押錯人怎麼辦呢?

還有設立天價保釋金不讓人交保有何意義?

這豈不是羈押權回歸法院後 另一個用以羈押被告(犯罪嫌疑人)的後門而已

法官裁定交保通通開出天價保釋金 讓被告(犯罪嫌疑人)籌不出錢來 然後被羈押

這樣豈不是整人?

淺見如上 如有不足還請指教

現在的制度,現在的法律,並不是某些人講的那樣

羈押是由檢察官提出,法官才有機會審,檢察官不提出羈押那麼法官就沒有必要審核,應該說完全沒有機會,也就是檢察官提出的理由並不是構成羈押的要件,是否羈押是看法官

問題在於檢察官會無故提出羈押申請嗎?羈押的過程是這樣的,警察抓人先審一次,然後移到檢方那邊,檢方再審一次,如果有羈押的必要再移給法官,也就是檢察官提出羈押必然是重罪,既然是重罪那麼法官同意羈押就有必要

如果檢察官認為是重罪提出羈押,但是法官認為是輕罪不需要羈押,這就證明法官有問題了,因為整個羈押的大前提是重罪,如果檢察官不認為是重罪那麼他也不會提羈押

所以可以使用賽局理論

交保金制度並不是要讓人交保,不要被誘導了,交保金制度是讓人不會跑,依照實務採取隨機分配來看,三分之二的交保時間都是在銀行沒開門的時間,也就是按照正常來看一個正常人是不可能在半夜籌集到交保金的

也就是現行制度下可以籌集到交保金的,對於嫌犯來說是一個可以承受的無風險投資,半夜可以弄到十來萬的代表他的能力根本不只十來萬那麼少,也就是現行的交保金制度是一個鼓勵嫌犯逃亡的制度

說穿了交保金其實就是法院和被告對賭,看誰的風險比較大而已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現在的制度,現在的法律,並不是某些人講的那樣

羈押是由檢察官提出,法官才有機會審,檢察官不提出羈押那麼法官就沒有必要審核,應該說完全沒有機會,也就是檢察官提出的理由並不是構成羈押的要件,是否羈押是看法官

問題在於檢察官會無故提出羈押申請嗎?羈押的過程是這樣的,警察抓人先審一次,然後移到檢方那邊,檢方再審一次,如果有羈押的必要再移給法官,也就是檢察官提出羈押必然是重罪,既然是重罪那麼法官同意羈押就有必要

如果檢察官認為是重罪提出羈押,但是法官認為是輕罪不需要羈押,這就證明法官有問題了,因為整個羈押的大前提是重罪,如果檢察官不認為是重罪那麼他也不會提羈押

所以可以使用賽局理論

交保金制度並不是要讓人交保,不要被誘導了,交保金制度是讓人不會跑,依照實務採取隨機分配來看,三分之二的交保時間都是在銀行沒開門的時間,也就是按照正常來看一個正常人是不可能在半夜籌集到交保金的

也就是現行制度下可以籌集到交保金的,對於嫌犯來說是一個可以承受的無風險投資,半夜可以弄到十來萬的代表他的能力根本不只十來萬那麼少,也就是現行的交保金制度是一個鼓勵嫌犯逃亡的制度

說穿了交保金其實就是法院和被告對賭,看誰的風險比較大而已

你扯謊的態度真的很令人噁心耶

為甚麼粗體紅字的地方可以代表法官有問題?檢察官不能有問題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你扯謊的態度真的很令人噁心耶

為甚麼粗體紅字的地方可以代表法官有問題?檢察官不能有問題嗎?

位什麼不能代表法官有問題?

檢察官是第一線調查人員,看的比法官更多,現場驗屍什麼的也是由檢察官調查,可見在一個案件上的了解,檢察官有更直接更全面的接觸

在第一線的人員都發覺這個是重罪要申押,第二線的法官沒辦法得知更全面的訊息,法官不准羈押那不正是代表法官沒有詳細訊問檢視卷宗!否則都是由台灣司法體系訓練出來的官員為何會對同樣的東西有不同的看法?

其次申請羈押,只是暫時的行為又不是判刑確定,如有不妥司法自然會環給公道

最後法官如果比檢察官對於案情了解的更詳細,那不更加證明法官本身是有嚴重的問題,或許和罪犯有所關聯,或許就是法官自己幹的,因此法官不准押除了所謂的恐龍法官外,另依方面也代表非常嚴重的司法疑慮,這也是人民不在信任司法體系的原因!

對此我到想要問問你,為什麼你認為法官應該藐視檢察官所交出的證據,做出和檢察官提出申請之相反判決,難道你是有想要做什麼事情先為自己鋪路?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位什麼不能代表法官有問題?

檢察官是第一線調查人員,看的比法官更多,現場驗屍什麼的也是由檢察官調查,可見在一個案件上的了解,檢察官有更直接更全面的接觸

在第一線的人員都發覺這個是重罪要申押,第二線的法官沒辦法得知更全面的訊息,法官不准羈押那不正是代表法官沒有詳細訊問檢視卷宗!否則都是由台灣司法體系訓練出來的官員為何會對同樣的東西有不同的看法?

因為我們很難期待身為偵查主體的檢察官 可以完全中立的看待事

其次申請羈押,只是暫時的行為又不是判刑確定,如有不妥司法自然會環給公道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我今天押妳20年 換來冤獄賠償1000萬好了 妳願意嗎?

您的想法讓我有種 你是以有罪推定在看嫌疑人 反正只要有嫌疑就先押起來 如果搞錯了 了不起賠點錢就是 您的

看法是這樣囉?

最後法官如果比檢察官對於案情了解的更詳細,那不更加證明法官本身是有嚴重的問題,或許和罪犯有所關聯,或許就是法官自己幹的,因此法官不准押除了所謂的恐龍法官外,另依方面也代表非常嚴重的司法疑慮,這也是人民不在信任司法體系的原因!

所以您的立場是 羈押權不該回歸法院 羈押權應該是在檢察官身上 關於羈押權是否要回歸法院

我想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 已經跟你解釋了 所以還請您去翻翻書吧 看了一下你的回覆 我深深覺得你的法治觀

念似乎還停留在古早中國的糾問制度

對此我到想要問問你,為什麼你認為法官應該藐視檢察官所交出的證據,做出和檢察官提出申請之相反判決,難道你是有想要做什麼事情先為自己鋪路?

最後這句話有語病 檢察官並不是法官 所以檢察官不能下判決 而法官也沒有理由藐視檢察官所交出的證據 正確來說 只是見解不同罷了

檢察官認為該羈押而附具理由提出聲請 法官本來就有裁量權

為什麼您會期待不同人對於同樣事件會有相同的看法?

另外附帶一提 有些觀念您似乎有問題

所謂的重罪羈押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吧

那是法律明文的規定 不是法官或檢察官自己可以決定是不是重罪的 你有很嚴重的誤會

並非檢察官申請羈押就一定是重罪喔

而司法院法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 也說了 單是重罪不得作為羈押的唯一理由

因此 法官裁定押人時 若是要以重罪為羈押理由的話 同時必須包含1+3或2+3或1+2+3之情形

而不得僅以3之情況為羈押事由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 要押人的前提是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 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或共犯之餘者

3.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而有以上之情形 若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

看清楚法律條文好嗎

順便教教你一點觀念

關於羈押之聲請 偵查中是由檢察官提出聲請 而在審判中實務上 檢察官並沒有申請羈押犯人的權利

審判中要不要押人全憑法官自己決定

另外檢察官身為偵查主體 立場本來就有所偏頗 難以期待檢察官站在中立第三人的立場

是故 如果檢察官享有羈押的決定權 那將可能造成檢察官押人取供的問題

所以法律才會規定羈押之決定權在中立的法官

交保金制度並不是要讓人交保,不要被誘導了,交保金制度是讓人不會跑,依照實務採取隨機分配來看,三分之二的交保時間都是在銀行沒開門的時間,也就是按照正常來看一個正常人是不可能在半夜籌集到交保金的

也就是現行制度下可以籌集到交保金的,對於嫌犯來說是一個可以承受的無風險投資,半夜可以弄到十來萬的代表他的能力根本不只十來萬那麼少,也就是現行的交保金制度是一個鼓勵嫌犯逃亡的制度

說穿了交保金其實就是法院和被告對賭,看誰的風險比較大而已

關於這段您的回應 我不太認同 照您的解釋看來 交保這個制度是該廢除的 因為只要可以湊到錢然後交保 那就代表 這人可以承受這個保金沒收的風險 而湊不出的人活該被羈押 因為他沒有辦法承受保金沒收的風險

在說您要怎麼解釋只要交保就一定會逃亡呢? 兩者的必然關聯性在哪?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藍衫風華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位什麼不能代表法官有問題?

檢察官是第一線調查人員,看的比法官更多,現場驗屍什麼的也是由檢察官調查,可見在一個案件上的了解,檢察官有更直接更全面的接觸

在第一線的人員都發覺這個是重罪要申押,第二線的法官沒辦法得知更全面的訊息,法官不准羈押那不正是代表法官沒有詳細訊問檢視卷宗!否則都是由台灣司法體系訓練出來的官員為何會對同樣的東西有不同的看法?

其次申請羈押,只是暫時的行為又不是判刑確定,如有不妥司法自然會環給公道

最後法官如果比檢察官對於案情了解的更詳細,那不更加證明法官本身是有嚴重的問題,或許和罪犯有所關聯,或許就是法官自己幹的,因此法官不准押除了所謂的恐龍法官外,另依方面也代表非常嚴重的司法疑慮,這也是人民不在信任司法體系的原因!

對此我到想要問問你,為什麼你認為法官應該藐視檢察官所交出的證據,做出和檢察官提出申請之相反判決,難道你是有想要做什麼事情先為自己鋪路?

1.檢察官的身分本來就讓他在質權和直覺上是對被告不利的

2.我猜不是智障的人都不會覺得受到同樣訓練的台灣司法官,會對同一件事情應該要有一樣的判斷

3.法官的確沒辦法得知比檢察官更全面的訊息,但如果身為原告的檢察官沒有辦法說服一個第三者某個人有逃跑、再犯之虞,那的確是原告的問題啊,恐龍的點是?

4.如果檢察官的判斷總是比法官精準,那我們也不需要法官來判決有罪與否或羈押與否了,直接讓檢察官決定就好囉

5.好啦好啦好啦!你願意為了一天三千塊(最多?)去看守所裡面住我是沒意見啦,但我肯定我不願意為了那一點錢整天在別人面前露屁股上廁所,也不願意為了那一點錢失去自由。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請登入後來留意見

在登入之後,您才能留意見



立即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