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義(大家爽就好)與多數決所會遇到的問題──談基本人權的誕生


Recommended Posts

原發表於blogger

http://victor2923.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507.html

<狩獵女巫現代版──一些我們常會遇到的問題>這個故事裡,我們可以看到一些相當無法接受的動作,譬如說:

1.因為多數人能夠因此得利或獲得快樂,而讓別人上火刑架。

2.一些侵害別人的刑罰(上火刑架),並非經過法庭或者一些事先立下的法規所決定,而是可以透過民眾或是民意代表的表決而決定是否施行。

先不論火刑這個刑罰是殘忍的以致於我們無法接受,如果今天故事裡的罰則是有期徒刑五年而非火刑,我們是否能夠因此認為鎮民們的做法是是合理的?如果不能,我們所憑藉的理由是什麼?

對於這些舉動來說,我們之所以不能接受,可能的原因是來自於那些人僅僅只單憑喜好、利益等這些理由去侵害另外一個人一些作為人來說,十分基本的、有尊嚴的在這個社會裡生活所需要的東西,譬如說生命與自由。撇開喜好與不道德之類的問題,理性上我們似乎有著更好的理由,來支持我們反對鎮民那種只要經過多數表決就可以為所欲為的做法:「如果有一天你成為了那些被多數人的矛頭所指向的對象,你該怎麼辦?」

鑒於這點,一種說法在政治哲學裡誕生了,那種說法主張:「若你生而為人(讓我們先撇開未出生的胎兒是不是人這件事),那麼你與生俱來就會擁有某些最基本的權利,而這些最基本的權利除非處於和另外一些基本權利權衡的狀態,否則政府或是人不得予以剝奪。」

這種說法便是所謂的基本人權,他試圖為一個社會裡所有的公民提供平等且不受過度侵害的環境,他可以是消極且最基本的,譬如說:「生命、財產的安全、各種非侵害他人安全的自由等。」,也可以是積極且追求平等的,譬如說:「各種醫療、基本的生活保障甚至是儘可能平等的未來展望。」在民主社會中,右派(保守主義、經濟自由主義)通常僅保障前者,而左派(社會主義、社會民主主義、社會自由主義)則除了前者之外,也訴求後者也是政府應該提供的基本人權保障。

既然基本權利是生而為人所應該擁有的,那麼哪些東西應該屬於基本人權?我們應該如何做,才能在各方所需要的東西決定哪些東西屬於基本人權、並且如何設計出保障基本人權的制度,才能夠免於像故事中所提到的,多數暴力對於少數所造成的危害?

在基本人權一開始被提出之時,提出者(應該是盧梭),把理由訴諸於上帝。而目前最通行的想法應該是契約論,而實行方法大約可分為生而為人即有(自然法)、透過民意機關表決並且寫上去才算數(法實證主義)。

他們各有許多不同的哲學立場、相關損益比較為其辯護,其中最令我信服的是約翰‧羅爾斯的「作為公平的正義」,再分類上他大概可以是二者之間,但或許比較偏向自然法。因為他與剛性的法實證主義(你一定要老老實實的寫在法規裡才算數)極有可能是相斥的。我會在另外一篇文章裡介紹這種說法。

順便說說,故事裡的這些東西我們雖然無法接受,但是在目前的民主社會中,我們還是可以見到一些類似的狀況(雖然並沒有故事裡那麼誇張),而且它似乎受到相當程度的支持,譬如說:美國加州的禁止同志結婚法案,以及台灣的禁食狗肉令。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請登入後來留意見

在登入之後,您才能留意見



立即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