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宅 10 發表於 April 1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8, 2011 女生就先不要提,連我都覺得恐怖幹麻放出來???現在又有十幾隻放出來三隻在逃竄沒有定時回報搞得人心惶惶=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osinetheta 10 發表於 April 1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8, 2011 你的意思就是性侵犯就關他們一輩子,或甚至給他們一槍是吧好,如果你是性侵犯你會怎麼想?"既然只是上了她也可能會死,那就乾脆順便滅個口吧(燦"不要以為立法的人都是白癡,就算不是完美,但還是有它的道理的------不過台灣的法律有些漏洞該討論一下是真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三宅 10 發表於 April 18,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8, 2011 cos 我有想過你說的那點不過你看看他們再犯的機率有多高......你說放出來之後要定期回報跟輔導結果呢? 好像放出17個吧?有三個在台中市消失不見沒有定期回報..........有定期回報又怎樣?好多事都是沒有被報紙登出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osinetheta 10 發表於 April 1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8, 2011 細節我不清楚啦,但我一直覺得定期回報好像有點蠢,是我我也不會定期回報趕快立法弄一個電子腳鐐還是什麼的應該會有所改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三宅 10 發表於 April 18,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8, 2011 細節我不清楚啦,但我一直覺得定期回報好像有點蠢,是我我也不會定期回報趕快立法弄一個電子腳鐐還是什麼的應該會有所改善哪天他學金獅子把海髏石腳鐐的腳剁掉裝上義肢繼續當採花大盜 該怎半?咱國文老師的看法是把它們集中起來 看會變成怎樣(咱老師還頗獵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osinetheta 10 發表於 April 1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8, 2011 (已編輯) 不放出來就不用立法弄電子腳鐐了我覺得關到死最好我希望妳能再理解一下我#2那個回復的意思 此內容已被編輯, April 18, 2011 ,由 cosinetheta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iNg綠 10 發表於 April 1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8, 2011 不要放出來+1 看看之前新聞 放出來裝了電子腳銬 還不是一樣=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水夜 10 發表於 April 19,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9, 2011 (望)我之前看過俄國是去勢 才出來。不過阿關一輩子是不是太重了,連放火殺人都沒這麼重呢,立法是需要考慮很多層面。有點晚了才看到這篇現在打一長串會要命,睡覺睡覺。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osinetheta 10 發表於 April 19,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9, 2011 (望)我之前看過俄國是去勢 才出來。不過阿關一輩子是不是太重了,連放火殺人都沒這麼重呢,立法是需要考慮很多層面。有點晚了才看到這篇現在打一長串會要命,睡覺睡覺。查證希望還有,這招不見得在任何時候都適用,有些時候性侵犯要的不見得是生理的滿足感,他只是想玩性虐待而已,而這種狀況其實生殖器還不見得比某些工具來的好用,閹了說實話有沒有反效果都難講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UMO! 10 發表於 April 19,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9, 2011 不放出來就不用立法弄電子腳鐐了我覺得關到死最好浪費人民納稅錢啊!小姐我可不想花錢養這些廢物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charng 10 發表於 April 20,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0, 2011 cos 我有想過你說的那點不過你看看他們再犯的機率有多高......你說放出來之後要定期回報跟輔導結果呢? 好像放出17個吧?有三個在台中市消失不見沒有定期回報..........有定期回報又怎樣?好多事都是沒有被報紙登出來......報紙?報紙存在的目的是為了推銷它自己,最好瞭解這一點比較好再說,照上面的邏輯說不想花稅金,那是不是強盜犯也要一砲解決,OO 犯也是,XX犯也是?罪有輕重,沒有輕的刑怎麼突顯重罪之重?還有,我覺得花稅金養一個"輕重有據的法律及其副產品"已經比我們花稅金做的很多其他事要有意義太多了最後我要提醒一點性侵犯有一種,他沒有執行性暴力,只是他的另一半年紀太小了沒有性自主權......所以就算對方說可以還是不算數,對方家長又堅持要告,於是他就變性侵犯了囧.一樣米養百樣人,一條法律、一個罪名要適用的可是千千萬萬種狀況.話說這年頭的小孩"在各方面"都越來越早熟只是基於某種傳統價值或者是道德意識,性自主權年齡一直沒有改.....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7788 10 發表於 April 20,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0, 2011 哪天他學金獅子把海髏石腳鐐的腳剁掉裝上義肢繼續當採花大盜 該怎半?咱國文老師的看法是把它們集中起來 看會變成怎樣(咱老師還頗獵奇)同學好有哽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charng 10 發表於 April 20,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0, 2011 查證希望還有,這招不見得在任何時候都適用,有些時候性侵犯要的不見得是生理的滿足感,他只是想玩性虐待而已,而這種狀況其實生殖器還不見得比某些工具來的好用,閹了說實話有沒有反效果都難講我猜他說的是化學去勢基本上把它翻譯為去勢本身就是個錯誤那根本只是性衝動治療而已...每個猶太男孩都做過,割包皮的時候避免傷口裂開所以會用類似的方法在一段時間內讓他們沒辦法...你知道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涼= 10 發表於 April 20,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0, 2011 我猜他說的是化學去勢基本上把它翻譯為去勢本身就是個錯誤那根本只是性衝動治療而已...每個猶太男孩都做過,割包皮的時候避免傷口裂開所以會用類似的方法在一段時間內讓他們沒辦法...你知道的...其實....那東西不一定是最重要的啊..用別的工具看人痛苦.他們或許也會頂開心的....(純粹臆測)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水夜 10 發表於 April 20,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0, 2011 (已編輯) 查證希望還有,這招不見得在任何時候都適用,有些時候性侵犯要的不見得是生理的滿足感,他只是想玩性虐待而已,而這種狀況其實生殖器還不見得比某些工具來的好用,閹了說實話有沒有反效果都難講美國路易斯安那州78歲的「老不修」杜立爾(Francis Phillip Tullier),涉嫌數百件性侵未成年女童案,3日以自費的方式動了閹割手術,以換取提早假釋。 杜立爾犯案時間從1970年到1990年代,1997年才落網,他在1999年對3項性侵指控認罪,坦承性侵3名6到12歲的女童數百次,被判刑27年,法官即與他協議,如果他沒有自費割掉睪丸,不會讓他假釋。這項閹割手術原要在判刑後的6個月內執行,但當時因杜立爾其他健康因素而一延再延。 杜立爾原本不接受閹割,去年10月還說,他已失去房產、老婆,「怎麼還要奪走我的男子氣概!」但如果不去勢,他就要被關到2024年,因此決定動手術,而手術過程只有10分鐘。據了解,杜立爾應該會在本周出獄,並成為登記在案的性侵犯。好吧,其實看錯國家了 然後這應該是單一個案,不過這方法也不錯啦 此內容已被編輯, April 20, 2011 ,由 水夜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rausing 11 發表於 April 21,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1, 2011 (已編輯) 報紙?報紙存在的目的是為了推銷它自己,最好瞭解這一點比較好再說,照上面的邏輯說不想花稅金,那是不是強盜犯也要一砲解決,OO 犯也是,XX犯也是?罪有輕重,沒有輕的刑怎麼突顯重罪之重?還有,我覺得花稅金養一個"輕重有據的法律及其副產品"已經比我們花稅金做的很多其他事要有意義太多了最後我要提醒一點性侵犯有一種,他沒有執行性暴力,只是他的另一半年紀太小了沒有性自主權......所以就算對方說可以還是不算數,對方家長又堅持要告,於是他就變性侵犯了囧.一樣米養百樣人,一條法律、一個罪名要適用的可是千千萬萬種狀況.話說這年頭的小孩"在各方面"都越來越早熟只是基於某種傳統價值或者是道德意識,性自主權年齡一直沒有改.....你太認真了這世界上就是有人認為性侵犯=>死刑、無期徒刑殺人犯=>死刑。乾脆以後偷竊呀、公然侮辱呀,乾脆全部都來個死刑算了滿足網友內心小小滴正義感從來沒想過自己哪天也會成為犯罪者也不會去思考重刑會導致什麼後果難怪佛洛伊德會提到性與攻擊。 此內容已被編輯, April 21, 2011 ,由 trausing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ulinta 10 發表於 April 22,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2, 2011 你太認真了這世界上就是有人認為性侵犯=>死刑、無期徒刑殺人犯=>死刑。乾脆以後偷竊呀、公然侮辱呀,乾脆全部都來個死刑算了滿足網友內心小小滴正義感從來沒想過自己哪天也會成為犯罪者也不會去思考重刑會導致什麼後果難怪佛洛伊德會提到性與攻擊。一定有人會反駁這種說法:P神奇的是其實大部分人都認為偷竊、闖紅燈等罪是不足以死,這至少代表他們還知道罪有重輕之分,但對於某些罪就一定死刑額外話之前看到一個人好像也是主張死刑至上之類的,後來被爆出他註冊A校的身分去破壞B校的名譽雖然算是個案,不過倒是挺有趣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rausing 11 發表於 April 22,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2, 2011 (已編輯) 一定有人會反駁這種說法:P神奇的是其實大部分人都認為偷竊、闖紅燈等罪是不足以死,這至少代表他們還知道罪有重輕之分,但對於某些罪就一定死刑額外話之前看到一個人好像也是主張死刑至上之類的,後來被爆出他註冊A校的身分去破壞B校的名譽雖然算是個案,不過倒是挺有趣的我也可以說闖紅燈提高有人被撞死的風險,跟拿刀亂揮不是沒什麼兩樣嗎XD?也來判個死刑,無期徒刑好了:p鄉民都似乎都不會去思考如果性侵的刑度和殺人一樣以後犯罪者,何不來個先姦後殺? 不然擄人勒贖之前不知道哪個白癡想把擄人勒贖改成唯一死刑導致一堆人付錢後,被害者反而被撕票。我倒是很期待那些正義魔人不管三七二十一都希望嫌犯重刑,喊去死呀、關到死的那些以後被告就不要喊哭哭,最好告訴人一路告到底如此有正義感,去監獄關一關做獄政改革似乎是不錯的選擇死亡筆記本不是已經退熱了嗎XD 此內容已被編輯, April 22, 2011 ,由 trausing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7788 10 發表於 April 22,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2, 2011 哪天他學金獅子把海髏石腳鐐的腳剁掉裝上義肢繼續當採花大盜 該怎半?咱國文老師的看法是把它們集中起來 看會變成怎樣(咱老師還頗獵奇)同學超有艮;-)附議幫妳決議:) 提醒你字數要10個不然會被砍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ieutenant 10 發表於 April 24,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4, 2011 ..........(略)好,如果你是性侵犯你會怎麼想?"既然只是上了她也可能會死,那就乾脆順便滅個口吧(燦"......(略)不過台灣的法律有些漏洞該討論一下是真的純推這句,我個人認為某些方面,他代表的是犯罪者的心理,有時候法律會造成意想不到的結果,畢竟在做相同犯罪行為的時候,如果因為刑罰加重而導致的扭曲或是更嚴重的犯罪並非法律本意。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Recommended Posts
請登入後來留意見
在登入之後,您才能留意見
立即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