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應該養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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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victor2923.blogspot.com/2011/03/blog-post_26.html

其實我沒有想過我會寫這篇文章,這篇文章的標題問題對我來說其實是相當trivial的──政府本來就該養犯人啊!要不誰養?

但隨著與越來越多的人討論死刑存廢的相關議題時,我才發覺這件事對於一般人來說並非那麼的理所當然。

所以寫下了這些東西來說明為什麼我覺得國家應該要養犯人。

--------------------------------------------------------

在現代大部分的民主國家來說,維持人民最基本的生活條件是政府的義務之一,這點也可見於我國憲法中受益權的部份。

對於那些被關在囚籠裡的犯人來說,他們因為某些必要的因素(維護其他人民安全、維持整體社會治安等),而被剝奪了謀生的能力(在牢裡很難有辦法有足夠的收入),因此,國家有義務要養他們。

額外的,對那些有工作(絕大部分的監獄都有提供勞務,給那些非重刑犯的人做,一方面是在教育且提供其出獄後的謀生能力,一方面是補貼監獄成本)可做卻不願做的人來說,我的想法仍然是「應該養!」

這點也是基於政府有義務維持人民基本生活條件的想法(好手好腳的低收入戶也是有錢領的喔!)

這篇文章對於死刑問題上的應用是,他可能可以做為「我們不想養死刑犯,所以不應廢除死刑」

這個宣稱的有效反駁。

相對於我在以經濟做為支持死刑理由的荒謬

這篇文章提到的說法而言,這篇文章是以更上層的(應然層面)來討論至個問題,亦即是,就算你認為犯人的人命比較不值得花錢來養,經濟成本仍然不應該成為支持死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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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一天饭,做一天事

不管是平民还是死刑犯

我认为

有能力工作的低收入户应该强制就业

当然家中有困难者

【ex:有老弱妇孺】

予以辅助

我有個問題耶。一般來講我們會認為「工作」是權利,不是義務?國家如何能強制任何人就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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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問題耶。一般來講我們會認為「工作」是權利,不是義務?國家如何能強制任何人就業呢?

我不知道其他人怎麼想

但我個人認為,犯人不是人,所以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犯人之所以不是人,是因為犯人不把受害者當人,自然就不配當人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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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問題耶。一般來講我們會認為「工作」是權利,不是義務?國家如何能強制任何人就業呢?

監獄外政府保障工作是權利

監獄內犯人要去工作是義務

因為這工資包含了住宿費、衣食費,甚至自己的零用錢

不工作,自己在監獄裡面也不會太好過(沒錢買東西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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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其他人怎麼想

但我個人認為,犯人不是人,所以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犯人之所以不是人,是因為犯人不把受害者當人,自然就不配當人

以上

所以你不把犯人當人

也不配當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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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外政府保障工作是權利

監獄內犯人要去工作是義務

因為這工資包含了住宿費、衣食費,甚至自己的零用錢

不工作,自己在監獄裡面也不會太好過(沒錢買東西之類)

就我的記憶,其實政府不可以要犯人工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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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可以先解釋為何犯人還可以被當人看

一個人會不會因為犯了某些法律而導致生物上作為一個人的改變

或對於國家或大眾而言,適用在他身上的規定或法律就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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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可以先解釋為何犯人還可以被當人看

「人,是一種靈長目人科人屬的直立行走的物種。」--這是维基百科的定義,您同意嗎?

如果同意,請問犯人違反了這裡的哪個定義?

另外,犯人不一定就不把受害者當人(次要)

一個人會不會因為犯了某些法律而導致生物上作為一個人的改變

不會。

或對於國家或大眾而言,適用在他身上的規定或法律就會有所不同?

會。(嘴砲)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風雲白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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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過師長們說 犯人在牢裡 所有的花費都是自己賺來的

當然我不曉得是不是被迫工作的

可是這樣應該也不會有國家養犯人這樣的問題吧??

當然 如果硬要說 那些犯人的開支 都是國家出錢 這樣的話

我是覺得

這些犯人 之所以會犯法而當犯人

不是因為社會造成的嗎?

如果你想說是家庭造成的 那不是這個社會的風氣造就這個家庭的嗎??

所以我覺得犯人犯錯 就是這個社會將其社會化的程度還不夠

所以既然你沒有教好他 又要懲罰他 那這個社會就該養他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楓情落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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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外政府保障工作是權利

監獄內犯人要去工作是義務

因為這工資包含了住宿費、衣食費,甚至自己的零用錢

不工作,自己在監獄裡面也不會太好過(沒錢買東西之類)

比例原則,或者說功利主義比較正確,人的組成是快樂和痛苦,在功利主義下,政府和社區施政的最終目的就是快樂極大化,換言之也就是讓多數人都感到快樂,因此我們會考量到怎樣多數人才會快樂,或者說如何比較快樂的人是多數

絕大多數的公司和政府都會採用一種方式,成本效益分析,也就是支出越少獲得快樂越高,那麼政府就應該去選擇那種政策

當一個死刑犯死去,多數的台灣人會得到欣慰,犧牲一人多數人得到快樂,就向另一個討論提到的,撞死一個比五個人好

因此我們應該槍斃死刑犯,因為多數人會得到快樂

我們在分析一名死刑犯關押的需求,他需要三個警衛,中華民國警衛薪水是三萬多,那就是一個月九萬,需要一個小房間,還要伙食一天五十

根據相關法令規定,罪犯工作的待遇最少要超過同類工作的20%薪資,以粗工只要體力的一天大該一千一到一千六,我們取一千六好算一點,一天收入是三百二十元。明德外役監給的是五百,比較一下給五百好了

五百塊,一年工作天是261天,抓個整數250天,因為還有一些其他的假期工廠不上班

500*250=125000元,警衛費用30000*12*3=108萬元,伙食費50*365=18250約一萬九千元

平均一個死刑犯他將會耗費政府97萬4000元新台幣/年,依照比例原則我們應該槍決死刑犯而不是豢養他

以上試算只是粗估,因為死刑犯必須出庭多次工作日未必有那麼多,一般罪犯也相等,在多數監獄中犯人勞作金是無法補貼伙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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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那麼小離題,你對生物學上的「人」定義是什麼?

在此,我是以善惡分,好人、壞人,守法的人、犯法的人(犯人),要可以往下細分

但是我尊重你的說法,以生物學來分

也沒什麼好評論的,你並沒有說錯

P.S.討論終將演變成辯論,也是有可能反向(私底下)

唉~~予豈好辯哉?予不得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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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予豈好辯哉?予不得已也。

賣弄...

為什麼我們不能因為人的某些行為、身分、言論而不把它做唯一個人平等的對待,或是在必要的範圍之外侵害他們?

翻開歷史,中國從古至今仍持續的文字獄、歐美黑奴的血淚史、1940年代的德國、現代伊斯蘭國家的同性戀禁止、麥卡錫、法西斯、共產主義做的思想迫害和1990年代的塞爾維亞難道不能給你們這些人一點該有所節制的教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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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是以善惡分,好人、壞人,守法的人、犯法的人(犯人),要可以往下細分

但是我尊重你的說法,以生物學來分

也沒什麼好評論的,你並沒有說錯

你打算以個人意見來定義人,我也沒意見。以我的個人意見來定義的話,你不是人,所以你不配有人權。

P.S.討論終將演變成辯論,也是有可能反向(私底下)

唉~~予豈好辯哉?予不得已也。

討論終將演變成辯論,然後就變成嘴砲XDD

我喜歡嘴砲嗎?唉~~我也是不得已的啊。

賣弄...

為什麼我們不能因為人的某些行為、身分、言論而不把它做唯一個人平等的對待,或是在必要的範圍之外侵害他們?

翻開歷史,中國從古至今仍持續的文字獄、歐美黑奴的血淚史、1940年代的德國、現代伊斯蘭國家的同性戀禁止、麥卡錫、法西斯、共產主義做的思想迫害和1990年代的塞爾維亞難道不能給你們這些人一點該有所節制的教訓嗎?

他會聽不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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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很簡單,上面那幾個在辨什麼是人不是人的

所謂的"不配當人"只不過是一個粗糙的說法

其實值意思是指"無權擁有完整的人權、做為一個社會人的能力有所欠缺"

怎麼會扯到生物人的層面呢?

同樣的,標題的"養犯人"也只是一個具有煽動性的粗糙說法

納稅人花錢買一個公正、輕重有序、符合其期待的法律系統及其副產品

哪裡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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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可以先解釋為何犯人還可以被當人看

你是辯不贏了所以回覆這話嗎= =

你就憑藉著一個人犯了錯,就認為他不該被當作人看

不曉得你有沒有聽過一句話

沒有人會踢不會叫的狗

當犯人要去殘害一名受害者時

他就是把他當人才會去殘害他

你會去搶一隻豬嗎

你會去跟一隻狗搶劫嗎

我想你指的是不人道行為

不人道行為就是人才做得出來的

你會說狗去咬一個小孩這行為不人道嗎

無論從甚麼觀點來看他就還是個人

其實你也可以好好解釋為什麼你不把犯人當人看

而不是承認自己不是人了就打算一筆勾銷

比例原則,或者說功利主義比較正確,人的組成是快樂和痛苦,在功利主義下,政府和社區施政的最終目的就是快樂極大化,換言之也就是讓多數人都感到快樂,因此我們會考量到怎樣多數人才會快樂,或者說如何比較快樂的人是多數

絕大多數的公司和政府都會採用一種方式,成本效益分析,也就是支出越少獲得快樂越高,那麼政府就應該去選擇那種政策

當一個死刑犯死去,多數的台灣人會得到欣慰,犧牲一人多數人得到快樂,就向另一個討論提到的,撞死一個比五個人好

因此我們應該槍斃死刑犯,因為多數人會得到快樂

我們在分析一名死刑犯關押的需求,他需要三個警衛,中華民國警衛薪水是三萬多,那就是一個月九萬,需要一個小房間,還要伙食一天五十

根據相關法令規定,罪犯工作的待遇最少要超過同類工作的20%薪資,以粗工只要體力的一天大該一千一到一千六,我們取一千六好算一點,一天收入是三百二十元。明德外役監給的是五百,比較一下給五百好了

五百塊,一年工作天是261天,抓個整數250天,因為還有一些其他的假期工廠不上班

500*250=125000元,警衛費用30000*12*3=108萬元,伙食費50*365=18250約一萬九千元

平均一個死刑犯他將會耗費政府97萬4000元新台幣/年,依照比例原則我們應該槍決死刑犯而不是豢養他

以上試算只是粗估,因為死刑犯必須出庭多次工作日未必有那麼多,一般罪犯也相等,在多數監獄中犯人勞作金是無法補貼伙食費

為什麼甚麼都要用比例原則來計算?

那為何也不是從病患開始先殲滅

之後則是失業在家的、少部分弱勢族群

我實在無法理解為何要凡事扯到比例原則

且我不知道這裡比例原則的使用是計算對誰的效益?

更何況,如果連警衛管犯人的錢都要計算

為何不去計算操弄政治的政客

收受政治獻金的政客

包攬工程的立委

貪污舞弊的總統

一切一切比例原則不適用的東西

包含你所說的把基督徒丟到競技場上的例子

比例原則使用時也請包含''道德''

無論以多少金錢來計算

犯人仍舊是人

保障人的存在價值

包括之前那篇也一樣

我本身的回覆就沒有扯到比例原則

所以我不太能理解你為何要用不太適用的比例原則來探討這些東西

幾年前得到的數據是一個孩子養到大學畢業要200萬

有多少大學生就算真賺到200萬,有沒有還給他父母的,有沒有來的及還父母的

那如果沒有的要不要讓他們從這個世界上消失

接著經過統計後

只要家庭背景不良者不經過審判一律斬處

因為他們涵蓋這個社會更多的潛在不良因子

要不要經過統計後

依照弱勢族群小孩成就比例

單親家庭、低收入戶、家庭背景糟糕者

一律不得生小孩

因為會造成這整個社會的負面導向

一切一切的比例原則

基本上我不認為它可以拿來單獨廣泛使用地

頂多是拿來當作一項已定政策的輔助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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