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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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

符合倫理便符合社會期待

獲得更多得以行動的空間

並處於大體之中

更能利用他人

更適合生存

符合社會期待就有後面那些?

呵,真是單純,太單純了.

想要利用他人就要知道有些東西是要捨棄的.

當然,以這次的事件來講,確實以社會輿論的涉入來看,拿錢是有其缺點

雖然我是覺得那損失恐怕比不上那六千....

但這並不代表你需要整個wholesale的去符合儒家那種倫理

更不是什麼倫理教育的那一種.

行仁講讓那套看情況,很多時候會害死自己,但確實存在運用得當可以帶來更大利益的狀況

只是我強烈的認為那是相對少數

不過,講得出利用他人就表示我的擔心是多餘的,你並沒有我之前感覺的那麼超脫現實

至少思考的方向是對的.剩下就是方法問題,那恐怕也不是這個串該探討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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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了吧==

你我想的不同

我所欲言為偽君子也

利用

煽動

要做的漂亮擦的乾淨才有意義

不顧旁人眼光的做

會有很大的阻礙

這也是我講的啊...

不過你忘了一個很大的重點

"倫理道德本身認為人應該自發的遵行之,而非為自身利益或其延伸"

換言之如果"偽君子"真是你想表達的意思

那麼你就並不是遵行倫理道德,因為你的動機本身不符合.

這也是為什麼我之前一直以為你是那種天真小孩...

一個偽君子不會真的要去遵守倫理道德的

至於吃相難看...我是覺得以現在報導的狀況來看,那位潘女也沒什麼損失啊=w=

現在社會忙碌,今天的話題明天就過了,旁人眼光的影響力說真的未必那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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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機不純就不是遵守倫理了啊(攤手)

倫理是有認為你應該要出於哪種動機去遵守之的

動機不純去遵守那些規範,充其量只是作出和倫理很像的行為

你的動機本身就infer你不可能遵守倫理(符合其規範)了

爬到上面有很多種爬法,名望也能用買的或是用換取的

方法很多.完全不需要把整個倫理Wholesale吃下來,那只會造成負擔

而取倫理有用的部份用,其他捨棄,這件事本身不就違背倫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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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又嘉、陳亦偉台北14日電)社會近來發生數起遺失物拾獲索酬,

讓失主感覺困擾的事件。法界人士指出,民眾拾獲遺失物固可依民法索取3/10報

酬,若造成失主困境,則有違法律衡平性,可藉訴訟維權。

有媒體報導,1名大學生因拾獲婦人不慎遺失的新台幣2萬1000元生活費,將錢送

局後,要求依民法規定,向失主索3/10報酬。失主因獨自扶養1對子女,要求對方

少拿一點遭拒,婦人只好給對方約6000元才拿回失款。日前也傳出有學生拾獲學

妹的學費,要求索取報酬而引發風波。

民法第805條規定,拾獲遺失物,拾獲者可請求報酬,以不超過拾獲物價值的3/10

為限,在報酬未取得之前,拾獲者對遺失物有留置權。

律師李傳侯表示,民法第805條對遺失物請求報酬的規定,當初立法意旨就是鼓勵拾

獲者將遺失物交還失主,以讓失主更有機會找回失物為出發點;如果與道德觀念起

衝突,也只能透過修法解決,但若修法降低報酬金的門檻,會不會減少拾獲者送交

失主的意願,也應考量。

台灣高等法院1名法官表示,前述媒體報導的個案中,拾獲現金者的行為雖有法律依

據,但無視失主經濟狀況,已明顯將法律降格為獲利工具。

法官表示,其實民法148條第2項就明訂誠實信用原則,意即在行使權利義務時,應考

慮雙方利益的衡平性。個案中的拾獲者沒有顧慮到貧婦遺失的是子女生活費,還強制

要求3/10的報酬,將造成貧婦生活陷入困境,已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再行使對遺失物

的留置權,也失去法律衡平性。

另一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則表示,以媒體報導的個案看,失主若覺對方索3/10報

酬是強人所難,可向法院提出請求返還訴訟,援引民法第148條第2項的概念,並需提

出佐證,證明失物確有生活上急迫性,屆時法官衡量後,就有可能請拾獲者降低報酬

。991214

自己都不想遵守倫理

就別談了吧

想要一個月只賺22k

6k省吃儉用還是湊的出來的

但人品受懷疑有賺不賺得到都是個問題咧

口氣別太衝

我可不想被刪筆戰文

筆戰文只要沒有違反板規我基本上不會刪除,而且十分鼓勵。

目前看起來大多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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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

倫理其實是個很麻煩的東西,不能說它毫無用處,但要用它很難用得令人心服

它像一個大家(基於社會和諧)應該遵守的規範,但很難像法條一樣明確告訴大家何者該做何者不該

意見分歧也是最常見的麻煩,就像這篇的新聞,(先不論這篇新聞真假)撿到錢的人想拿取感謝費,我相信這絕對不會是人類史上第一次,假如這真的不符合大眾認為的倫理的話,這條規定應該早就被修掉了,既然還沒至少代表認為這條沒問題的人不比認為有問題的少

有點額外,不過我覺得最麻煩的是太過堅持以倫理為基準很容易變成衛道人士,就像有些人自認為自己的道德層次高人一等就可以隨便給人扣上道德淪喪的帽子一樣

嘛,如果一個法律下來,一個人照著這法律告訴他可以做的事去做

結果卻還會"惹上風波"的話...

那就表示這個法律確實不合社會期待,可以考慮看要不要修一修了....

我打完上一篇的問題後想了想,到底要不要拿三成好像不論如何都有問題 冏

雖然最後我個人理想上是由政府付這筆錢,不過納稅人同不同意又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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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

倫理其實是個很麻煩的東西,不能說它毫無用處,但要用它很難用得令人心服

它像一個大家(基於社會和諧)應該遵守的規範,但很難像法條一樣明確告訴大家何者該做何者不該

意見分歧也是最常見的麻煩,就像這篇的新聞,(先不論這篇新聞真假)撿到錢的人想拿取感謝費,我相信這絕對不會是人類史上第一次,假如這真的不符合大眾認為的倫理的話,這條規定應該早就被修掉了,既然還沒至少代表認為這條沒問題的人不比認為有問題的少

有點額外,不過我覺得最麻煩的是太過堅持以倫理為基準很容易變成衛道人士,就像有些人自認為自己的道德層次高人一等就可以隨便給人扣上道德淪喪的帽子一樣

我打完上一篇的問題後想了想,到底要不要拿三成好像不論如何都有問題 冏

雖然最後我個人理想上是由政府付這筆錢,不過納稅人同不同意又是另一回事了

為什麼沒事亂丟東西要政府付錢....

http://www.nownews.com/2010/12/15/11490-2673532.htm

三成謝酬案大和解! 李婦:警察搞不清處狀況(2010/12/15 04:45)

由於索取三成謝酬,被輿論痛批「死要錢」的潘姓女子,經同學轉述指出,她與掉錢的李姓婦人14日晚間已達成和解,李姓婦人還抱怨自己一點也不貧,也不是單親,會鬧上媒體版面,全都是警察搞不清楚狀況還變成這樣。

台北縣一名李姓婦人13日下午因故遺失包包,內含要作為生活費的2萬1千元、手機、證件等物,心急如焚的她回撥手機,一名28歲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表示在路上拾獲一只包包,會送到廣福派出所。原本是一樁物歸原主的美事,卻因為雙方對三成、6300元的謝酬未達成共識,因此登上媒體版面。

根據媒體報導,雙方到達警局後,李婦求情希望潘女不要收取如此「高額」謝酬,警察也幫忙相勸,但潘姓女子卻堅持三成謝酬是根據民法第805調,於法有據。警方更向媒體表示,潘女到警局簽領據時,還說她只有索取3成現金,而不是「所有失物」的3成,其實已經很客氣。

潘女14日接受媒體採訪時,卻指出最初是李婦要包紅包給她,她說「不用」,如果要給就會捐出去,還問李婦「6千會不會太多」,她才用李婦的名義捐6千元給母校的動保社,並出示捐款收據。有自稱潘姓女子同學的同學也在臉書上發文指控,李婦踏入警局就態度丕變,一改在電話中的態度,向警方訴苦遭強索謝酬。

原本雙方各持一詞的說法,到15日凌晨上演大和解的戲碼,潘姓女子的同學在台大BBS站批踢踢(PTT.cc)上透露,雙方14日晚間透過電話聯絡,李姓婦人不但對潘女表達歉意,還說新聞也造成她很大的困擾,將會出面對媒體做澄清說明,並表明自己既不貧,也不是單親,認為這次事件會鬧成這樣,全都是因為「警察搞不清楚狀況!」

而根據網友的人肉搜索,申請過清寒獎學金、法學基金會獎學金,還被高雄大學列為「搶救失學計畫」名單中的潘姓女子,似乎才是事件當中真正的「弱勢」。

嘛,如果一個法律下來,一個人照著這法律告訴他可以做的事去做

結果卻還會"惹上風波"的話...

那就表示這個法律確實不合社會期待,可以考慮看要不要修一修了....

不怎麼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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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

倫理其實是個很麻煩的東西,不能說它毫無用處,但要用它很難用得令人心服

它像一個大家(基於社會和諧)應該遵守的規範,但很難像法條一樣明確告訴大家何者該做何者不該

意見分歧也是最常見的麻煩,就像這篇的新聞,(先不論這篇新聞真假)撿到錢的人想拿取感謝費,我相信這絕對不會是人類史上第一次,假如這真的不符合大眾認為的倫理的話,這條規定應該早就被修掉了,既然還沒至少代表認為這條沒問題的人不比認為有問題的少

有點額外,不過我覺得最麻煩的是太過堅持以倫理為基準很容易變成衛道人士,就像有些人自認為自己的道德層次高人一等就可以隨便給人扣上道德淪喪的帽子一樣

我打完上一篇的問題後想了想,到底要不要拿三成好像不論如何都有問題 冏

雖然最後我個人理想上是由政府付這筆錢,不過納稅人同不同意又是另一回事了

嘛,正是因為每個人的倫理觀不同,又很不明確

我才會說根本沒有倫理規範的力量在.....

每個人所認為的倫理不一致和沒有倫理其實在效果上差異並不大...

以倫理為基準的衛道人士惹人反感不是沒有原因的

太理想化,太自以為高尚,少數甚至還會把自己給別人扣帽子的行為說成是在"救"那些

他們所謂"道德淪喪"的人(在婊某位之前在人文版的仁兄)

回樓上(懶得用雙重引用)

所以貪錢是有原因的嘛.....

我就整個覺得,為什麼這個事件會這麼剛好,

剛好讓媒體可以營造出一種強勢壓迫弱勢的氛圍

果然又是掰出來的啊......

嘛,不意外,我考高中時也被某綠色報紙寫成是有情緒控管障礙什麼的....

不過樓上,為什麼不怎麼認同呢?

一個人照著法律去做卻會違背社會期待

不就代表這法律不合乎社會期待嗎?

還是您不認同的點是在於,不合社會期待並不代表法律要改?

嘛,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大概是懂您的意思,但說真的,咱們是民主國家,

就算有點"民主就是一群豬選出一隻豬頭"的味道也是在所難免嘛=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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嘛,正是因為每個人的倫理觀不同,又很不明確

我才會說根本沒有倫理規範的力量在.....

每個人所認為的倫理不一致和沒有倫理其實在效果上差異並不大...

以倫理為基準的衛道人士惹人反感不是沒有原因的

太理想化,太自以為高尚,少數甚至還會把自己給別人扣帽子的行為說成是在"救"那些

他們所謂"道德淪喪"的人(在婊某位之前在人文版的仁兄)

回樓上(懶得用雙重引用)

所以貪錢是有原因的嘛.....

我就整個覺得,為什麼這個事件會這麼剛好,

剛好讓媒體可以營造出一種強勢壓迫弱勢的氛圍

果然又是掰出來的啊......

嘛,不意外,我考高中時也被某綠色報紙寫成是有情緒控管障礙什麼的....

不過樓上,為什麼不怎麼認同呢?

一個人照著法律去做卻會違背社會期待

不就代表這法律不合乎社會期待嗎?

還是您不認同的點是在於,不合社會期待並不代表法律要改?

嘛,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大概是懂您的意思,但說真的,咱們是民主國家,

就算有點"民主就是一群豬選出一隻豬頭"的味道也是在所難免嘛=w=

我認為如果該法能夠有效增加失主找到自己失物的機率的話倒是挺好的

同上面所說的,為什麼檢舉犯罪不能拿檢舉獎金可以拿的想法差不多。

之前的性侵害案件,一堆民眾沒去理解事情真相、完全不深入研究該判決

最後卻迫使法官作出可笑的判決。

廢死與否也是相同,很多人的觀念就是殺人就要判死刑、強暴判死刑什麼都判死刑

完全不管比例原則的

這種案例已經夠多了。

媒體為了製造效果常常故意誘導民眾思考方向

我認為在上位者,應該明辨慎思,不應隨雞起舞在那裏做秀。

我倒是有點好奇,"嘛"到底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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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如果該法能夠有效增加失主找到自己失物的機率的話倒是挺好的

同上面所說的,為什麼檢舉犯罪不能拿檢舉獎金可以拿的想法差不多。

之前的性侵害案件,大量民眾沒去理解事情真相、根本深入研究該判決

最後卻迫使法官作出可笑的判決

這種案例已經夠多了。

我倒是有點好奇,"嘛"到底是什麼意思。

對不起,這句話(紅字)不太懂你的意思....

不過,大眾不理解事件內幕反而成為幫兇(假設有主"兇"的話)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蘋果日報的後續報導標題一整個就讓我覺得"哈哈哈我們把潘女給鬥臭了我們贏了"

的感覺...

只能說這就是這個地區的居民們的特性啊(攤手)

嘛是日文在口語上常用的發語詞,大概就像"嗯..."或是"well..."這樣

英文裡也有類似的用法,通常寫做"m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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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沒事亂丟東西要政府付錢....

http://www.nownews.com/2010/12/15/11490-2673532.htm

三成謝酬案大和解! 李婦:警察搞不清處狀況(2010/12/15 04:45)

由於索取三成謝酬,被輿論痛批「死要錢」的潘姓女子,經同學轉述指出,她與掉錢的李姓婦人14日晚間已達成和解,李姓婦人還抱怨自己一點也不貧,也不是單親,會鬧上媒體版面,全都是警察搞不清楚狀況還變成這樣。

台北縣一名李姓婦人13日下午因故遺失包包,內含要作為生活費的2萬1千元、手機、證件等物,心急如焚的她回撥手機,一名28歲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表示在路上拾獲一只包包,會送到廣福派出所。原本是一樁物歸原主的美事,卻因為雙方對三成、6300元的謝酬未達成共識,因此登上媒體版面。

根據媒體報導,雙方到達警局後,李婦求情希望潘女不要收取如此「高額」謝酬,警察也幫忙相勸,但潘姓女子卻堅持三成謝酬是根據民法第805調,於法有據。警方更向媒體表示,潘女到警局簽領據時,還說她只有索取3成現金,而不是「所有失物」的3成,其實已經很客氣。

潘女14日接受媒體採訪時,卻指出最初是李婦要包紅包給她,她說「不用」,如果要給就會捐出去,還問李婦「6千會不會太多」,她才用李婦的名義捐6千元給母校的動保社,並出示捐款收據。有自稱潘姓女子同學的同學也在臉書上發文指控,李婦踏入警局就態度丕變,一改在電話中的態度,向警方訴苦遭強索謝酬。

原本雙方各持一詞的說法,到15日凌晨上演大和解的戲碼,潘姓女子的同學在台大BBS站批踢踢(PTT.cc)上透露,雙方14日晚間透過電話聯絡,李姓婦人不但對潘女表達歉意,還說新聞也造成她很大的困擾,將會出面對媒體做澄清說明,並表明自己既不貧,也不是單親,認為這次事件會鬧成這樣,全都是因為「警察搞不清楚狀況!」

而根據網友的人肉搜索,申請過清寒獎學金、法學基金會獎學金,還被高雄大學列為「搶救失學計畫」名單中的潘姓女子,似乎才是事件當中真正的「弱勢」。

啊,我沒有說清楚,我的意思是如果失主有經濟上的困難,實在難以撥出那三成而撿到的人又要求非拿這筆錢不可的話,失主可以跟政府申請這筆錢,撿到的人不強求的話那就誰都不用付(失主想付的話例外)

不過看了後續報導,怎麼最近好像容易看到新聞報導的事件如同戲劇般峰迴路轉啊= =

題外話,ptt快要取代新聞報紙的功能了,記者找新聞人民想公開發言都跑去ptt了

不過,大眾不理解事件內幕反而成為幫兇(假設有主"兇"的話)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蘋果日報的後續報導標題一整個就讓我覺得"哈哈哈我們把潘女給鬥臭了我們贏了"

的感覺...

只能說這就是這個地區的居民們的特性啊(攤手)

其餘恕刪

值得慶幸的是民眾情緒來得快忘得也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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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7/2/2j67u.html

拾荒撿到30萬全送還 失主哭謝

聯合 更新日期:"2010/12/17 15:25" 記者楊德宜/平鎮報導

桃園縣平鎮市袁姓男子靠拾荒維生,一天收入不到200元,他今天上午賣完拾荒物返家途中,在路上撿到裝有30萬元現金及彩券的皮包,送到派出所招領,失主趕來認領時,得知袁姓男子生活困頓卻拾金不昧,哭紅眼硬塞6000元紅包,對袁姓男子既感謝又感動。袁姓男子說,看到皮包有這麼多錢,知道失主一定很著急,所以趕快送交警方;記者問他是否知道依法可以拿遺失金額三成當報酬,他不以為然地說:「什麼三成不三成,又不是我的錢,我怎麼可以拿。」不過由於失主堅持,他最後還是收下6000元紅包。

46歲的袁姓男子今午騎單車賣完拾荒物返家,行經中壢市龍東路466巷騎樓時,發現地上有1只咖啡色皮包,打開一看是數疊彩卷及大把鈔票。他在原地等了5分鐘等不到失主,便把皮包送到平鎮警分局龍岡派出所。失主中壢市財運旺彩券投注站負責人唐台輝,正好到中壢警分局報案,接到通知立刻趕到龍岡派出所認領,確認皮包內15萬元現金及價值15萬元彩券完全沒少,感激得緊握袁姓男子的手頻頻道謝。唐台輝當場表示要給酬謝金,袁姓男子揮手說「不用啦」,唐台輝得知袁拾荒維生,堅持給6000元紅包,袁姓男子才接受。

唐台輝說,妻子一早送小孩去幼稚園途中掉了皮包,「這麼多錢,沒想到我才去報案,就找到錢了」,當警方告知袁姓男子平日拾荒維生,他眼睛泛淚說「世界上怎麼會有這麼好的人?」唐台輝說,最近看新聞有法律系畢業生跟貧婦討6000元謝金,讓他有感而發,所以堅持包6000元紅包給對方。袁姓男子說,他拾荒每天收入約100元至200元,「生活過得去就好」,他還拜託記者不要把他報導成大好人,「把我寫太好,我還敢去拾荒嗎?一定會被別人笑笨蛋!」

引用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7/8/2j63z.html

拾金不昧!便當店前撿10萬 全數歸還

TVBS 更新日期:"2010/12/17 13:38" 邵凡軒

台北縣淡水一名吳先生,因為妻子剛生產完,領了20萬到坐月子中心繳費,沒想到途中到一家便當店買東西,就在開車門離去時,放在口袋中的10萬元,不小心掉了出來;吳先生焦急報警,幸好一名陳姓民眾,在便當店大門前撿到錢,立即送到派出所,全數歸還給失主。才剛過完午餐時間沒多久,一名男子就神情慌張,衝衝忙忙進入派出所內,把鏡頭拉近一點來看,當時他的手上拿著一疊千元大鈔,到底是發生了什麼事情?原來是中午外出買便當,竟然在大馬路上撿到了這一疊白花花的鈔票,10萬元。

拾錢者陳先生:「你們算就好了,就給你們算就好了。」員警:「這個你要負責好不好,不是我要負責的。」陳先生:「既然你們打開了,就不要客氣算啦!」一群人圍在辦公桌前,七嘴八舌,有的忙著做筆錄,有的忙著點鈔票。員警:「這樣一疊1萬元,這樣子應該有超過5萬元。」不到5分鐘的時間,整個桌面已經擺滿了一小疊一小疊的千元鈔票,不多也不少,就這麼剛剛好10萬元。員警:「撿到的時候,他(失主)有沒有在那邊?」陳先生:「對對對,撿到的時候他(失主)沒有在那邊。」員警:「好好好,就這樣,不用了。」

就是因為知道失主會緊張,陳先生一撿到錢,馬上原封不動將10萬元送到派出所,果然事隔3小時後,報了警的失主,急忙來領錢。失主吳先生:「我很感謝他,因為這是急用的。」TVBS記者邵凡軒:「不過這10萬元到底是怎麼不見的?原來吳先生領了20萬元,要到月子中心繳錢,沒想到就在開車門的時候,放在口袋中的10萬元,就這樣子掉了出來。」還好,還好,碰到了一位好心人,拾金不昧,不要求任何報酬,也不願意留下任何資料,而這一切都是為了做好事,就是要讓這筆掉在大馬路上的10萬元,幸運地失而復得,物歸原主。

以上這種行為才是我們該做的事;至於什麼可以拿三成報酬,管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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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本系與潘校友聯繫,潘校友表示蘋果日報之報導內容有所偏

頗。事件發生係她與本校法律系蔡依寧校友,在自家附近公園幫

助流浪動物時,撿拾到李姓婦人之皮夾,然後兩位畢業校友留在

原地等候李姓婦人,並至警局處理。李姓婦人在電話中表示願包

紅包給兩位校友,兩位校友堅持不要,並說該紅包只要捐給創世

基金會或慈善團體。後因兩位均為本校動物保護社之社員,潘校

友更是兩任動保社社長,雖現已畢業,但仍經常返校從事動物保

護之相關工作。潘校友表示,她們是請求對方將該款項捐給動物

保護社,過程中口氣上可能太過於急躁,不過,該請求為在場之

警察瞭解並獲婦人同意,且當天開立收據,由李姓婦人直接捐款

6000元給動物保護社,做為流浪動物結紮之用,兩位校友沒想

到竟發生這麼大的誤解。

http://www2.nuk.edu.tw/fl/01_news/attach/1214.pdf

可笑

假設人都要餓死了哪還有空餵狗

6000不是小數目啊

一定事見報後的推托之詞

強取而來的錢被拿去做善事

我覺得是假慈悲

幹嘛不拿自己的錢去捐?

偉大的鄉民開始人肉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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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笑

假設人都要餓死了哪還有空餵狗

6000不是小數目啊

一定事見報後的推托之詞

強取而來的錢被拿去做善事

我覺得是假慈悲

幹嘛不拿自己的錢去捐?

偉大的鄉民開始人肉吧xd

你想幹什麼?

人肉那個女的幹什麼?

今天她做的事完全合法,你有什麼理由說她做錯事要人肉她?

沒錯,捐出去是被輿論壓力逼的,但那又怎麼樣?

這6000元不偷不搶,是法律規定她可以拿的

有意見,修法去,不要在這裡拿一些有的沒的在弄群眾暴力

你和我講道德倫理?對不起,除非你想搞伊斯蘭世界那一套,

否則不要把那種東西當作是有什麼拘束力,它也最好不要有

至於最上面那位,我就不用多說了

所謂的道德魔人說什麼都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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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要求、將心比心和把義務加在別人身上是兩回事

同意,道德倫理等,沒有拘束力

必須是自發性的,這才是它的價值

如果把道德標準硬加在人們身上並賦與其拘束力,

那麼人們就是因為這個拘束力才去遵守

那也就沒有真正的道德了

另外,那三個不要報酬金的,我看部份是怕被這些暴民們殺吧.

要是沒有潘女事件,蘋果沒有殺紅眼等著,他們會有強得多的動機要拿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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咩~我很好奇大家是怎麼看待憲法信仰自由這一東東........

嘛,信仰自由確實是也可以解釋成

"人民有對法律以上的各種社會規範參與與否的自由"

不過你不說還真想不到.....通常這一條(特別是在教科書上)都只會往宗教方面解釋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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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大的鄉民開始人肉吧xd

潘女在批踢踢早就被鄉民人肉了,我個人覺的鄉民有點過分

罵歸罵、講歸講,潘女就算有錯,也只是小錯

又不是做了什麼十惡不赦的事,搞不好真的只是互相有誤會,有必要這樣人肉人家嗎?

還有啊!哪有人沒做過錯事的?

所以批踢踢我很少去[但有註冊帳號進去看文],也從來沒在那裡發過言[潛水就對了]

因為我覺得鄉民的作為真的很瘋狂,簡直不可理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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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女在批踢踢早就被鄉民人肉了,我個人覺的鄉民有點過分

罵歸罵、講歸講,潘女就算有錯,也只是小錯

又不是做了什麼十惡不赦的事,搞不好真的只是互相有誤會,有必要這樣人肉人家嗎?

還有啊!哪有人沒做過錯事的?

所以批踢踢我很少去[但有註冊帳號進去看文],也從來沒在那裡發過言[潛水就對了]

因為我覺得鄉民的作為真的很瘋狂,簡直不可理喻

就對PTT的評論完全同意....

該說發明人肉搜索的人自己才該被人肉吧.....

這種行為除了群眾暴力之外毫無意義可言

只是滿足鄉民自己的偽正義感和不正當的情緒發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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