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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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就跟摸胸五秒無罪判決一樣

 法律是僵硬的條文,要配合一點柔軟的調整才能做出判決

 法官自以為是的不帶感情的引用所有法律條文,很理性的判出無罪

 好啦,也許真的法規裡沒有做出明確解釋好了

 但摸胸是性騷擾、罵人是公然侮辱這你我都知道,卻因為法文條理變成無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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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原告告錯罪了

(摸兇五秒判無罪那次告的是「強制性交」)

刑事訴訟都是由原告自行找好適用法條以適當罪名控告,法官只是確認罪證後比對控告的罪名定義來判決。

所以保險一點要告人還是找律師告比較不會出事

也就是制度設計成最好要由律師告,律師才會那麼好賺。

不過新聞為了要有一點效果,

原告自己告不小心告錯罪這點就算可能知道也不一定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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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原告告錯罪了

(摸兇五秒判無罪那次告的是「強制性交」)

刑事訴訟都是由原告自行找好適用法條以適當罪名控告,法官只是確認罪證後比對控告的罪名定義來判決。

所以保險一點要告人還是找律師告比較不會出事

也就是制度設計成最好要由律師告,律師才會那麼好賺。

不過新聞為了要有一點效果,

原告自己告不小心告錯罪這點就算可能知道也不一定會報。

好像是這樣沒錯,新聞常常標題殺人

根據A法律無罪,不代表根據B法律判斷無罪

所以這次我也不敢亂說些什麼。

其實告人告錯罪以我國法律來說,也不會出什麼事情

性騷擾的話應該是不用請律師(一次六萬~八萬耶)

例如性侵害之類的案件比較需要。

情緒用語= =""

那國罵不也是嗎

無聊補一下國罵的演變,我發現好棒也是髒話= =

http://ssshcake.blogspot.com/2010/11/blog-post_18.html#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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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這樣沒錯,新聞常常標題殺人

根據A法律無罪,不代表根據B法律判斷無罪

所以這次我也不敢亂說些什麼。

其實告人告錯罪以我國法律來說,也不會出什麼事情

性騷擾的話應該是不用請律師(一次六萬~八萬耶)

例如性侵害之類的案件比較需要。

無聊補一下國罵的演變,我發現好棒也是髒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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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好棒原本是指1920年代上海妓女讚美客人的屌很大 所說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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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聊補一下國罵的演變,我發現好棒也是髒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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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手勢也是有性意味的

話說回來如果我是法官,我在大部分的情況下都不會認同國罵是羞辱

有誰說感羚羊的時候是打從心底想這麼做的?

而且說我想跟汝娘上床和我想跟汝娘吃飯為什麼一個是羞辱,而另一個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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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手勢也是有性意味的

話說回來如果我是法官,我在大部分的情況下都不會認同國罵是羞辱

有誰說感羚羊的時候是打從心底想這麼做的?

而且說我想跟汝娘上床和我想跟汝娘吃飯為什麼一個是羞辱,而另一個不是?

諧音也算

我記得之前好像就有人因為罵別人"趕羚羊、草枝擺"被起訴。

所以我不覺得把這類小聰明拿來以身試法有任何趣味。

我才剛修刑法,不太清楚會不會牽扯到其他的東西

但看教科書上面是寫說

就主觀要件來說

行為人是否有損害他人名譽的意圖,或他人名譽是否因行為人的侮辱而受損,皆與本罪成立

無關。

簡單來說,不管原告有沒有真正覺得名譽受損、被告有沒有真的想僅損他人名譽的意圖

只要你是故意想侮辱別人的

就有可能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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諧音也算

我記得之前好像就有人因為罵別人"趕羚羊、草枝擺"被起訴。

所以我不覺得把這類小聰明拿來以身試法有任何趣味。

我才剛修刑法,不太清楚會不會牽扯到其他的東西

但看教科書上面是寫說

就主觀要件來說

行為人是否有損害他人名譽的意圖,或他人名譽是否因行為人的侮辱而受損,皆與本罪成立

無關。

簡單來說,不管原告有沒有真正覺得受辱、被告有沒有真的想侮辱他人的意圖

都和本罪成立與否無關。

所以說又是一個A罪不成立B罪才成立的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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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沒有覺得受辱告人幹麻?

報復?給教訓?

我改成名譽好了,原本想說打名譽受損這個字太抽象。

(最原本想說懶人包打,不管你有沒有真的想罵人,不管你真不真的覺得被罵都算= =

不過身為身為版主講話還是不要太多瑕疵。)

所以說又是一個A罪不成立B罪才成立的按件?

很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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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不管原告有沒有真正覺得名譽受損、被告有沒有真的想僅損他人名譽的意圖

只要你是故意想侮辱別人的

就有可能成立本罪

這項罪名的不可預測性也實在太大

對於法實證主義的我來說

這麼自然、這麼良心、這麼可操作的法條還真令我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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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錯了= =

其實我也只是找個話題想閒聊:P:P:P

沒什麼好認錯的

我想有些人的意思是

要聊韓國要到國際關係板

要聊亞運、楊淑君要到體育版

要聊深藍系統有bug要到中央廣場板或是電腦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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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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