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咩咩~ 11 發表於 October 26,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26, 2010 受件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流水號: 99102301速別: 普通件檢舉時間: 99/10/23檢舉原因:受理結果:已強烈警告,如不改正將依24號開始執行的加重處罰條例懲處。從該會員的發言來看,他使用如此挑釁或不尊重其他會員的言詞也不是第一次了雖然這次是在簽名檔,但為何只有強烈警告?從檢舉案公告版和違規處分公告區來看,不少人似乎都是直接記點處理可否解釋該會員有警告做緩衝的理由為合? 檢舉原文: 檢字第027號 負責版主: evenstar 受理結果:在這邊先跟您做個說明,由於當初總則在規定上對無明確指出向誰挑釁亦或是挑釁對象模糊者,採不罰,但由於最近深藍很多會員利用此漏洞,做出許多模糊、暗指某人的挑釁出現,雖然就我們自己知道最近發生什麼事情,主觀認定上可能知道這模糊挑釁是針對何人,但是就客觀上來說,假如有位會員完全不知何事,卻剛看到這模糊挑釁文,客觀角度此會員是看不懂這挑釁文是在針對誰,這樣會讓違規的會員有個規避法條的藉口,故為了防堵這個漏洞發生,所以訂定的加重處罰條例,而這次的加重處罰條例就是為了修補這個漏洞,並將所有模糊、不指名‧‧等等其他一次修補起來,但由於這個新條例當初在檢舉的時候是因宣導期,宣導期乃是因為要對會員說即將上路的新法,就好比當初抓沒戴安全帽的情況類似,警察會叫違規的人到路邊做口頭勸導,等到執法期開始,即直接開罰單,所以由於在宣導期內檢舉上,到開始執行期,卡在檢舉案時間需於最慢6天處理完畢,時間重疊不到,故無法於執行期的時候實施受理,故只能用強烈警告,如不改正則強制執行,希望您可見諒這個癥結點。論壇法務管理員 羊咩咩~ 99/10/26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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