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理論】死刑廢止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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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影響人的個性有許多因素,1.環境因素(包含周圍的人) 2.遺傳 我認為就這兩項決定一個人的所有行為,而且這兩項都是自己無法改變的,罪行的發生在於個性,個性的發生在於 上面所說的 環境因素&遺傳 理想的狀況下,ㄧ個人犯了罪,應該是去感化他教育他,使之回到正途,但是這是實際狀況下不允許的,轉為較消極的刑罰,那死刑是更不應該出現的。現在廢除死刑我認為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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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假如廢除死刑該要如何對付一些兇惡的罪犯,關他們之後假釋又放出來,繼續危害社會,最近的減刑才剛放就有人犯案,台灣人的道德水準還沒到達北歐國家那樣,廢死刑只有在完整的法律制度以及道德水準在很高的前提下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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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假如廢除死刑該要如何對付一些兇惡的罪犯,關他們之後假釋又放出來,繼續危害社會,最近的減刑才剛放就有人犯案,台灣人的道德水準還沒到達北歐國家那樣,廢死刑只有在完整的法律制度以及道德水準在很高的前提下才可以.

你說的沒錯 , 因此也只能說死刑廢止不是立即的 , 而是漸進地透過司法與立法的推動與人民的認知才能踐行 , 死刑廢止不是最近的事 , 已經持續推動好幾百年了 , 現在的死刑只限縮於殺人罪的部份 , 早幾年前台灣連販毒與強盜都還是唯一死刑

最近的減刑透露了一個訊息 , 就是台灣的監獄已經容納不了過多的受刑人 , 此外再犯的機會只能從個案來檢討 , 因為無法以此否定確實有受刑人是誠心悔改而復歸於社會的 , 對於受刑人的寬恕更可驗證我們對於刑罰目的的保守 , 還停留在純粹應報的思考 , 但事實上這卻是最不穩定而且無助於被害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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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減刑透露了一個訊息 , 就是台灣的監獄已經容納不了過多的受刑人 , 此外再犯的機會只能從個案來檢討 , 因為無法以此否定確實有受刑人是誠心悔改而復歸於社會的 , 對於受刑人的寬恕更可驗證我們對於刑罰目的的保守 , 還停留在純粹應報的思考 , 但事實上這卻是最不穩定而且無助於被害者的

美國對某些假釋出獄的犯罪像強暴犯都會有追蹤和在他家裝射影機的,並通知社區附近,鎮警會24小時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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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某些假釋出獄的犯罪像強暴犯都會有追蹤和在他家裝射影機的,並通知社區附近,鎮警會24小時追蹤.

這個我知道 , 事實上台灣也有類似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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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我的想法,跟各位分享:  

  在好幾千年前,劉邦滅了秦朝,進城時與父老兄弟「約法三章」,其中就有一個「殺人者死」。

  殺了一個人,使那個人喪失了生命,自然作出這種事的人,也該付出相等的代價。誠然,「誤判」的情況時有所聞,但是,如果一味強調「因為誤判,所以我們不可以施死刑」,未免有點因噎廢食之感。

  「人權」?那些犯了殺人罪的人,根本已經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破壞他人的生命安全,他還夠格享有世界人權宣言的庇蔭嗎?

  當然,如果死刑犯願意改過向善,而被害者家屬選擇原諒的話,那就不應該執行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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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不是被「沒有侵害他人人權」所派生出來的吧?

「常闖紅燈的人沒有資格教訓其他闖紅燈的人。」為什麼是理所當然?難道當常闖紅燈的人被其他闖紅燈的人衝撞造成傷害,常闖紅燈的人活該?

死刑是結束生命,等同於是毀了一個人的一切,犯人犯下了殺人這樣的錯誤,法律就可以否定、剝奪他的一生,還有那些美好的一面?

陳進興也是個好爸爸,你要我去感受被害人家屬的痛苦,那死刑犯的家人又何嘗不痛苦呢?

如果人死後歸於無,沒有所謂的來世,是不是應該更慎重地思考死亡的代價是什麼?

如果法律可以用非死刑的方式來達到跟死刑防止犯罪的相同效果,是不是應該往這個方向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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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不是被「沒有侵害他人人權」所派生出來的吧?

「常闖紅燈的人沒有資格教訓其他闖紅燈的人。」為什麼是理所當然?難道當常闖紅燈的人被其他闖紅燈的人衝撞造成傷害,常闖紅燈的人活該?

死刑是結束生命,等同於是毀了一個人的一切,犯人犯下了殺人這樣的錯誤,法律就可以否定、剝奪他的一生,還有那些美好的一面?

陳進興也是個好爸爸,你要我去感受被害人家屬的痛苦,那死刑犯的家人又何嘗不痛苦呢?

如果人死後歸於無,沒有所謂的來世,是不是應該更慎重地思考死亡的代價是什麼?

如果法律可以用非死刑的方式來達到跟死刑防止犯罪的相同效果,是不是應該往這個方向去努力?

前提是道德水準:P在台灣這些被犯罪傷害的人難道就沒家人兒女嘛?你說他們無故被犯罪害死,這些罪犯可以無情的殺人害人強暴人,何須給這些人機會,這就是法律,法律是保護百姓,不是保護罪犯..台灣要廢死刑前提是要有道德以及完善的法律.否則只是變成犯罪的天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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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他們無故被犯罪害死,這些罪犯可以無情的殺人害人強暴人,何須給這些人機會

請容我嚴重質疑這個說詞,

「無情」是客觀的形容詞嗎?

給不給機會先不說,

如果你誤判呢?

罪犯跟百姓的劃分是什麼?

據我所知罪犯也是百姓。

如果沒有死刑就是「犯罪的天堂」?

可以請你試著論證你的說法,否則就是斷言?

應該注意的是死刑跟其他刑罰有著的絕對差異,

光是可補償性與不可補償是截然不同的,

這樣一講又回到前面的爭論點,

我就不多做重複。

每當一項新議題的出現,

在反對聲浪裡總會有一種「要先改變價值觀念、要做好完善配套」的一句話堵死人的情形,

只用這樣的說詞否定一切可能私以為是非常不負責任的。

我對於灰塵最後的兩行文字擁有強烈的共鳴,

如同灰塵最後一句的假設:

「如果法律可以用非死刑的方式來達到跟死刑防止犯罪的相同效果,是不是應該往這個方向去努力?」

在用「價值要改、配套可能未完全」之類說詞告訴大家什麼不能做之前,

試著去思考什麼可以做,

我想這才是真正有價值的思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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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容我嚴重質疑這個說詞,

「無情」是客觀的形容詞嗎?

給不給機會先,

如果你誤判呢?不說

罪犯跟百姓的劃分是什麼?

據我所知罪犯也是百姓。

如果沒有死刑就是「犯罪的天堂」?

可以請你試著論證你的說法,否則就是斷言?

應該注意的是死刑跟其他刑罰有著的絕對差異,

光是可補償性與不可補償是截然不同的,

這樣一講又回到前面的爭論點,

我就不多做重複。

每當一項新議題的出現,

在反對聲浪裡總會有一種「要先改變價值觀念、要做好完善配套」的一句話堵死人的情形,

只用這樣的說詞否定一切可能私以為是非常不負責任的。

我對於灰塵最後的兩行文字擁有強烈的共鳴,

如同灰塵最後一句的假設:

「如果法律可以用非死刑的方式來達到跟死刑防止犯罪的相同效果,是不是應該往這個方向去努力?」

在用「價值要改、配套可能未完全」之類說詞告訴大家什麼不能做之前,

試著去思考什麼可以做,

我想這才是真正有價值的思維方式。

台灣現在情況就是犯罪太昌狂,我在這裡並不是說被誤判的人的狀態,那是例外.別忘了也有不少犯罪因判無罪消遙法外「要先改變價值觀念、要做好完善配套」這句話本來就是事實這樣難不成你要直接廢除死刑嗎?:P台灣假如廢除死刑,你認為這些罪犯被關完再出來會怎樣,現在才剛減刑就有一大堆治安問題,我敢斷言廢除死刑只會讓罪犯更猖狂,罪犯會認為關個幾年就好了這種心理態度.給機會給他們:P我不認為犯案件的人可以稱老百姓,他們不是犯小錯,是大案件,法律的確可以朝這方面非死刑的方式來達到跟死刑防止犯罪的相同效果改善,但你認為台灣現在適合嗎?我之所以用『無情』這兩個字,

是因為你對一個殺人放火之後後悔的人給他機會,對被害家屬公平嗎?你對一個強暴她人造成被害者精神傷害,之後因為表示後悔被減一些刑的人對被害者公平嗎?

法律本來就該無情,你看新加坡:P為什麼治安好,雖然新加坡鞭刑被人說不仁道,但我相信,吸毒犯被打過就不會再犯.

法律本該無情,這是我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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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無情 , 這在很久以前就被打破了 ... 現在是愛與和平阿~

還有死刑的廢止與犯罪的成長或減少並沒有直接的關係 , 這也是經過統計數據調查的 , 這一點幾乎沒有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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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leiwine

法本無情 , 這在很久以前就被打破了 ... 現在是愛與和平阿~

還有死刑的廢止與犯罪的成長或減少並沒有直接的關係 , 這也是經過統計數據調查的 , 這一點幾乎沒有爭議了

既然翔宇大哥已提出了這兩者,

關於你的「斷言」我就不多做贅述,

不過我很訝異一個有人文素養的人,

會自稱自己對一件事是可以斷言的。

如果用「要先改變價值觀念、要做好完善配套」包裹住一切,

而就不對問題做更積極的思維,

那我們恐怕什麼也無法解決。

此外,你似乎沒有注意到我認為最重要也就是我引用灰塵的那句話:

「如果法律可以用非死刑的方式來達到跟死刑防止犯罪的相同效果,是不是應該往這個方向去努力?」

附帶一提,誠懇的建議您在文章種使用全形標點符號以及分行分段以增加閱讀的流暢度,如此自己別人看得舒服也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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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翔宇大哥已提出了這兩者,

關於你的「斷言」我就不多做贅述,

不過我很訝異一個有人文素養的人,

會自稱自己對一件事是可以斷言的。

如果用「要先改變價值觀念、要做好完善配套」包裹住一切,

而就不對問題做更積極的思維,

那我們恐怕什麼也無法解決。

此外,你似乎沒有注意到我認為最重要也就是我引用灰塵的那句話:

「如果法律可以用非死刑的方式來達到跟死刑防止犯罪的相同效果,是不是應該往這個方向去努力?」

附帶一提,誠懇的建議您在文章種使用全形標點符號以及分行分段以增加閱讀的流暢度,如此自己別人看得舒服也清楚。

這沒有什麼可驚訝的,很多事情本來就可斷言。

「如果法律可以用非死刑的方式來達到跟死刑防止犯罪的相同效果,是不是應該往這個方向去努力?」沒錯,卻實可以朝這方向改革。那你認為這句建議在台灣行的通嘛?

我以經說了,罪犯的心理會有僥倖的心態,初非你把他關到老,台灣監獄現在大暴滿。

難道你認為法律要有情有義,那也是對例外的狀況 。

這不是不對問題做更積極的思維,照你這麼說,本來也沒有辦法解決。

每個人的想法都不同,我是個沒人文素養的人,這一切就是我的的看法,我的認為是台灣現狀不適合廢死形,這就是我的主要看法。

ps我已經照你的建議分段,增加閱讀的流暢度。謝謝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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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我不認為您是個毫無人文素養的人,

(並且感謝您採用我的建議:))

但我同樣不認為未經過論證的「斷言」是對議題的合理批判。

「如果法律可以用非死刑的方式來達到跟死刑防止犯罪的相同效果,是不是應該往這個方向去努力?」

我不能理解你所謂在台灣行不行得通的問題,這是一個思維的方向,不是一個我們可不可以花五百億去買邦交國的命題,施政才有可行性與否,思考則不該受限制。

你說關到老可能可以解決,

而監獄不足。

那如果增設監獄呢?

增設監獄畢竟不比增設核電廠困難。

附帶一提,

台灣每年執行死刑的人數據我所知是在三個以下,

如果真正實際使用死刑制裁的人只有這麼少數,

難道我們不能把這些重刑犯集合起來做一個其他的安排?

我想監獄不夠裝這些重刑犯不會是主要無法克服的部分,

(想當然爾,我們也不是因為監獄裝不下才把重刑犯抓去殺一殺的)

需要解決的是有什麼可以達到死刑效果(不讓犯罪者再度擁有犯罪機會),

而又有其價值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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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我不認為您是個毫無人文素養的人,

(並且感謝您採用我的建議:))

但我同樣不認為未經過論證的「斷言」是對議題的合理批判。

「如果法律可以用非死刑的方式來達到跟死刑防止犯罪的相同效果,是不是應該往這個方向去努力?」

我不能理解你所謂在台灣行不行得通的問題,這是一個思維的方向,不是一個我們可不可以花五百億去買邦交國的命題,施政才有可行性與否,思考則不該受限制。

你說關到老可能可以解決,

而監獄不足。

那如果增設監獄呢?

增設監獄畢竟不比增設核電廠困難。

附帶一提,

台灣每年執行死刑的人數據我所知是在三個以下,

如果真正實際使用死刑制裁的人只有這麼少數,

難道我們不能把這些重刑犯集合起來做一個其他的安排?

我想監獄不夠裝這些重刑犯不會是主要無法克服的部分,

(想當然爾,我們也不是因為監獄裝不下才把重刑犯抓去殺一殺的)

需要解決的是有什麼可以達到死刑效果(不讓犯罪者再度擁有犯罪機會),

而又有其價值的處理方式。

監獄建造要看地點,並不是說建就建,且要有足夠的警力和維持的費用,這些錢要通過預算,這些都是必須的條件。且安全防護要做到非常好,否則反而是問題。

要叫這些重型犯組合起來做安排,台灣現在的重點沒有辦法用別的方法來代替廢除死型,台灣現在罪犯以兇惡為名,如果真的那麼讓他們活著,大多數的受害家屬不會認同這種作法,

光是只是判刑殺人流氓罪犯無恥的上訴就要弄很久了,如果就這樣讓他們活著,也只是浪費監獄的空間,還要養這些傢伙。

太多的例子証實有一定數量的罪犯在釋放後又在度犯案,重型犯組合起來做安排,在怎麼安排頂多只是關住他們,且很難說這重刑罪犯會幹出什麼事,就怕他們發起暴動,逃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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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你的說法我可以歸納出保有死刑的三個原因:

(1)減少犯案

(2)滿足受害人的心理認同

(3)節省國家開銷(如監獄供食、警備管理等)

而我在私自整理出幾點廢死刑的可能利益:

(1)落實法律對人權、生命的尊重

(2)大幅減少誤判時造成的損害

在前述保有死刑的三個原因中較顯著的需求是第一點,把罪犯在這世界中消除,就不必擔心他逃獄、或是被釋放後重新犯案,對未犯罪者也可能同時具有嚇阻力,我想這也是主要必須討論的點。但根據翔宇學長提出的「死刑的廢止與犯罪的成長或減少並沒有直接的關係 , 這也是經過統計數據調查的 , 這一點幾乎沒有爭議了」說法,此點似乎已被否定。

我無法接受犯罪者的生命沒有價值到可以被人合理剝奪的說法,是故遇到保有死刑的第二第三點私以為是構不成合理性的。被害人有想看到加害人也被殺死的心理需求、樂生療養院住民有想繼續住下去的心理需求、倒扁民眾有看到總統下台的心理需求、被資遣的員工有看到惡意開除的老闆被抓去關的心理需求,這樣的心理需求即使情有可原但是不是合理,卻還有待思量。如果死刑是為了滿足被害人或民眾的心理認同,那不就成了民粹主義,或是以牙還牙原則?而監獄一事,如果死刑的存在是為了節省監獄空間,就好像東西太多總要拿去丟、拿去回收一樣,那聽起來更是荒謬。

我私自提出的兩點中,關於第一點「人是不是有資格用一個既定的法理觀念去剝奪生命價值」這個可能花上道德思想家一輩子去研究的問題我就不多說,但直觀上就有些(比如說思想犯、比如說死刑犯犯案時的隱情)會讓人困惑「他為什麼該受死刑」的案子。而那個被你當做例外的誤判卻是無可避免的會發生,我們永遠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正確判決,我們該怎麼去補償一個在他人生中莫名的名譽被毀壞、尊嚴被剝奪、過去被否定、未來被抹煞的人呢?當他已經被從世界上移除,我們沒有辦法對他在做任何的什麼。

撫卹家屬只是對家屬的尊重,承認錯誤處罰失職官員只是對存在世上的人的心理安慰。我們該用什麼價值去跟一個甚至是未來不知道多少個被剝奪的生命做高低比較。

我們無法衡量生命的價值,更無法藉由一件事情去否定一個人其他所有的生命可能,在這裡,死刑本來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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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本身的性質

犯罪因素若加入到死刑來考量 , 一個人犯下殺人罪章等各類型化罪名 , 除了主觀犯意外 , 還有客觀的環境因素 , 以及成長背景與教育 , 換言之 , 當我們把環境與成長教育因素置於死刑犯罪觀察 , 會發現這樣的責任不單只是犯罪行為人要負 , 還包括了其他的社會人

犯罪因子的形成每個社會人多少都要肩負起一些責任 , 而在每一個死刑犯處決時 , 才發現我們的社會充滿了血腥 , 因此民眾將這些責任轉為期待 , 投射到法官身上 , 就成了所謂的司法情緒的滿足 , 死刑的判決意味關係著法官與被告之間 , 法官成了筆上的劊子手 , 然而更奇怪的是 , 若將民眾這所謂司法情緒的滿足置於時間線端並拉長來看 , 竟是一個反比型態 , 時間線愈長 , 民眾對於死刑處斷的情緒愈減損 , 我想這大概就是因為對於肩負起的責任已經慢慢淡忘的緣故

我之所以反對應報刑就是因為它純粹憑依著主觀且任意性的大眾情緒 , 這是件相當恐怖的事 , 法官可能誤判 , 然而民眾的期待更可能先行判決了死刑 , 若我們不去思考著如何將死刑審理到處斷的流程更加嚴格地去執行 , 那麼死刑犯可能就只是民眾情緒下的犧牲品

因此目前的死刑廢止發展來看 , 可以清楚地看到 , 死刑不在是純粹的應報主義 , 還加入了教育的目的 , 我們可以說目前的死刑廢止論是集中在法官身上 , 基於教育刑目的讓法官可以在開啟另一扇門給予死刑犯 , 來對抗民眾的情緒需求 , 因此近程的死刑廢止不會是完全的廢止 , 而是做到事實上的廢止 , 這一塊努力的目標就是放在司法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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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本身的性質

犯罪因素若加入到死刑來考量 , 一個人犯下殺人罪章等各類型化罪名 , 除了主觀犯意外 , 還有客觀的環境因素 , 以及成長背景與教育 , 換言之 , 當我們把環境與成長教育因素置於死刑犯罪觀察 , 會發現這樣的責任不單只是犯罪行為人要負 , 還包括了其他的社會人

犯罪因子的形成每個社會人多少都要肩負起一些責任 , 而在每一個死刑犯處決時 , 才發現我們的社會充滿了血腥 , 因此民眾將這些責任轉為期待 , 投射到法官身上 , 就成了所謂的司法情緒的滿足 , 死刑的判決意味關係著法官與被告之間 , 法官成了筆上的劊子手 , 然而更奇怪的是 , 若將民眾這所謂司法情緒的滿足置於時間線端並拉長來看 , 竟是一個反比型態 , 時間線愈長 , 民眾對於死刑處斷的情緒愈減損 , 我想這大概就是因為對於肩負起的責任已經慢慢淡忘的緣故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誤的話,你的意思是,死刑犯的犯罪因素,是必須由整個社會負責,其中因為社會環境的因果關係導致該犯罪的形成,所以給予判決死刑是不妥的,應該把這樣的責任分散考量,而非集中在死刑犯一人身上,是這樣沒錯吧?

  如果是的話,那我想這樣的邏輯應該也可以適用在所有犯罪上,那法律界是否有在討論非死刑犯罪的責任可否歸屬由社會承擔一部分,而讓犯罪者減輕其刑?或者是目前的犯罪科刑已經把這個因素納入考量了?又,死刑沒有做到這點,是基於什麼理由或判斷呢?(也許死刑也可以說已經將社會責任抽離,而這些犯罪依然足以判決死刑?)

  另外,你在文中的第二段所敘述的「責任」我看不太懂(紅字的地方),為什麼社會責任會被民眾轉化為對司法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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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誤的話,你的意思是,死刑犯的犯罪因素,是必須由整個社會負責,其中因為社會環境的因果關係導致該犯罪的形成,所以給予判決死刑是不妥的,應該把這樣的責任分散考量,而非集中在死刑犯一人身上,是這樣沒錯吧?

  如果是的話,那我想這樣的邏輯應該也可以適用在所有犯罪上,那法律界是否有在討論非死刑犯罪的責任可否歸屬由社會承擔一部分,而讓犯罪者減輕其刑?或者是目前的犯罪科刑已經把這個因素納入考量了?又,死刑沒有做到這點,是基於什麼理由或判斷呢?(也許死刑也可以說已經將社會責任抽離,而這些犯罪依然足以判決死刑?)

  另外,你在文中的第二段所敘述的「責任」我看不太懂(紅字的地方),為什麼社會責任會被民眾轉化為對司法的期待?

這個其實是某位教授提出的有趣看法 , 這在實務與學界上都不是通說 , 只是讓我們換個角度來想想而已 , 不覺得很有趣嘛 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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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其實是某位教授提出的有趣看法 , 這在實務與學界上都不是通說 , 只是讓我們換個角度來想想而已 , 不覺得很有趣嘛 冏>

吽,是林山田嗎?我印象中他在總則的教科書寫過類似的觀點。

還有你沒有回答我第二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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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死刑也是給人ㄧ種警惕,要是廢止我認為會有更多犯罪猖獗吧 !

不過也曾聽聞有人被判死刑後是真心改善,利用了行刑前的日子讀了很多書,

倒也勝過那些到牢裡關幾年還是惡行不斷的罪犯吧 ! 這種事有時很難說,

但真的罪大惡極的囚犯是需要受到相對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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