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理論】死刑廢止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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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人道人道

要廢除死刑

但我覺得這根本沒什麼好說的

有些人的罪大惡極

本來就該用極刑

很簡單嘛! 不想死就不要做出一些天理不容的事來

要不然就臉上刺個字

狠狠地打幾鞭

然後遊街示眾

放他在荒郊野外的小木屋餓他個三天三夜

之後看他還有沒有活著

活著就算他命大

死了也是應該

這有沒有比死刑好一點?

好像沒有

所以我覺得 既有的東西幹麻急著改啊

能流傳下來肯定是因為這方法某種程度上來說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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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的東西能流傳下來 , 有時並不能代表著它就是最好的 , " 一切的舊秩序在理性之下 , 都必須重新自證其存在的價值 " , 對於舊有的東西 , 所應抱持的態度與其說 " 在某種程度上是最好的 " , 倒不如說 " 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最便利的 "

適之 , 但不能順之 , 更何況當舊有制度受到質疑時 , 更不應該站在 " 以前有 , 所以現在應該也可以有 " 的看法上 , 畢竟 , 社會生活是不停地變異 , 從前是對的 , 是好的 , 並無法證明在現在同樣的是對的 , 是好的 , 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 , 如奴隸 髮禁 纏足 國家至上主義 同害報復思想等等

因此 , 若將上述這種質疑的態度 , 放在死刑上 , 就不難看出為何死刑之廢止會成為一種在人權與刑事政策上的"普遍的共識" , (至於理由 , 請參閱上述的文章)

最後 , 仍舊必須要強調兩點

一. 死刑廢止不是急就章的 , 從來沒有一個支持廢止死刑的論者會支持"立即地廢止死刑" , 至少現在對於死刑廢止的階段大致可分為事實上的廢止與法律上的廢止 , 在台灣雖然還無法律上的明文廢止 , 但事實上死刑執行的比例在台灣是不斷地下降

二. 死刑廢止不是最近才有的 , 最早提出死刑廢止的 , 可以說是起源於啟蒙時期的刑法學者-倍加利亞 , 倍氏於其經典名著"犯罪與刑罰"中 , 即表明對於中古時期刑罰的反對 , 以及死刑的廢止 , 在中古時期對於許多犯罪 , 其刑罰皆是以死刑或是具有苛刻性質的處罰來構成 , 且死刑又分為種種殘酷程度不一的方式 , 而這些具有擅斷性 苛刻性 殘忍性的刑罰 , 在18世紀的啟蒙時期便已受到非難 , 故在當時 , 有許多的犯罪態樣 , 皆得以從死刑處斷中予以消除( 最明顯的便是偷竊罪 , 當時的偷竊罪最高是可以處以死刑的 )

所以 , 死刑廢止可以說是隨著人類歷史 , 以及理性與人性尊嚴的重視下 , 不斷地與之進展

在此 , 在舉一個有名的死刑廢止的例子 , 即內亂罪的死刑廢止 , 近代以前對於內亂罪都認為是可處死刑的 , 然而若站在歷史的角度來看 , 往往發現 , 所謂的內亂者 , 並不全是一些罪大惡極者 , 只是因為顛覆了既有者的權力 , 所以在政治上被冠以內亂之名 , 比方說有名的孫文先生等 , 便是極佳的例子 , 是以最後在刑事政策的思量下 , 逐漸地將死刑從內亂罪中加以拔除 , 即內亂罪的死刑廢止

而到了二次大戰後 , 人性尊嚴的保障 , 基本人權的建構之下 , 尤其對於人之生命權的價值有了全新的認識 , 是以 , 促使了死刑廢止的聲浪逐漸蔓延至 " 殺人罪的死刑廢止 "

是以 , 在我們看待死刑廢止時 , 應該要將整個的歷史發展延革一併加以考量 , 方能還給死刑廢止一個完整的理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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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citrusfruit 發表

說人道人道

要廢除死刑

但我覺得這根本沒什麼好說的

有些人的罪大惡極

本來就該用極刑

很簡單嘛! 不想死就不要做出一些天理不容的事來

要不然就臉上刺個字

狠狠地打幾鞭

然後遊街示眾

放他在荒郊野外的小木.............(論壇訊息:引文過長 恕刪)

那麼 , 有些不是罪大惡極者(無辜之人) , 同樣地也被處以死刑呢 , 是否開始發覺有著些許不妥 ?

甚或 , 即便罪大惡極者 , 但於事後卻基於犯罪之教育刑目的的理念 , 而重新成為一個人格高尚者時 , 最後卻仍舊必須要處以死刑 , 是否開始發覺有著些許不安 ? ( 這樣的例子不是沒有 , 可以說時有所聞 )

又甚或 , 是罪大惡極者 , 然而事後已經痛徹前非 , 而有了超乎一般的高尚人格 , 回饋於社會 , 亦得到被害者家屬的原諒時 , 仍舊必須要處以死刑時 , 又是否開始發覺有著些許不安 ?

這些都是來自於死刑的誤判與僵硬的性質 , 所發生的種種缺誤 , 當我們期望以死刑來達到正義的需求時 , 卻因為誤判以及死刑制度的僵硬性 , 而導致無辜者與不需處以死刑者皆被剝奪"生命"的同時, 我們引以為傲的死刑 , 便已成為一種變相的殺人工具 , 反過頭來 , 踐踏著人性的尊嚴 , 人的生命 , 以及所謂的正義

那麼 , 對於死刑 , 是否要開始重新思量了呢 ? 死刑是否應該要受到質疑了呢 ? 死刑廢止論便是從此而生 , 所以 , 要解決誤判以及死刑僵硬性 , 有著種種的理論 , 而死刑廢止論是其中之一 , 也是最具有代表性的質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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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months later...

生命權是死刑犯的人權保障的核心議題,請問受害者的人權誰來保障,他們無辜被殺死,就是死有餘辜嗎?我們知道法律是要處罰犯罪者以嚇阻其他人能引以為戒,死刑雖無法百分百嚇阻以後的人再犯,但是廢除死刑確有可能讓假釋的殺人犯再度殺人的危險.如果怕造成冤獄的理由,而廢除死刑就更可笑了,這可從制度上更改去防止.為了一個殺人犯的再生,多少善良人要承受一輩子椎心之痛,然後有更多的無辜人的安危,誰來保障,如果假釋後再犯又殺了一個人,法律還是無法判他死罪,那是否一直循環下去.我看過一則新聞,一個弟第被飆車族砍死的青少年,看到兇手因為道歉悔過被假釋,忿忿不平的說,請給我一把槍,我把這個兇手殺了,然後我再道歉,你們就會原諒我嗎? 有時看待"廢除死刑"這個問題,純粹從人權寬恕角度來看,是好像解決一些"高層次"社會問題,但是卻忽略了一些平凡人類基本的心理問題,這種受害者家屬的心理不平,是否是另一個社會問題的隱憂?老祖宗說的殺人償命,是殘忍,不合乎宗教精神,但是這跟那些說殺狗殘忍的人,吃起豬肉牛肉卻無法感同身受一樣,如果一件事,只從單方觀點來想,就天下大亂了,也替受害家屬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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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是死刑犯的人權保障的核心議題,請問受害者的人權誰來保障,他們無辜被殺死,就是死有餘辜嗎?我們知道法律是要處罰犯罪者以嚇阻其他人能引以為戒,死刑雖無法百分百嚇阻以後的人再犯,但是廢除死刑確有可能讓假釋的殺人犯再度殺人的危險.如果怕造成冤獄的理由,而廢除死刑就更可笑了,這可從制度上更改去防止.為了一個殺人犯的再生,多少善良人要承受一輩子椎心之痛,然後有更多的無辜人的安危,誰來保障,如果假釋後再犯又殺了一個人,法律還是無法判他死罪,那是否一直循環下去.我看過一則新聞,一個弟第被飆車族砍死的青少年,看到兇手因為道歉悔過被假釋,忿忿不平的說,請給我一把槍,我把這個兇手殺了,然後我再道歉,你們就會原諒我嗎? 有時看待"廢除死刑"這個問題,純粹從人權寬恕角度來看,是好像解決一些"高層次"社會問題,但是卻忽略了一些平凡人類基本的心理問題,這種受害者家屬的心理不平,是否是另一個社會問題的隱憂?老祖宗說的殺人償命,是殘忍,不合乎宗教精神,但是這跟那些說殺狗殘忍的人,吃起豬肉牛肉卻無法感同身受一樣,如果一件事,只從單方觀點來想,就天下大亂了,也替受害家屬想一想

您所提及的與舉的例子都沒有錯 , 但卻都沒有攻擊到死刑廢止論的基礎

您認為受害者的生命權需要保障 , 這一點是絕對沒有疑問的 , 無論是廢止死刑論者或支持死刑論者與否 , 然而 , 如前些文章所言 , 死刑廢止論者所提出的疑問在於 , 死刑制度下因為誤判所產生的冤死之人 , 以及罪不致死而遭處死之人究竟有無發生的可能 ? 以及已經發生的案例有多少 ?

此外 , 人因犯了罪而遭處以死刑 , 在死刑的威嚇與自身主體性的發展下 , 借助於教育或宗教或被害家屬的原諒等等原因 , 有無可能有改過遷善的機會 ? 以及已有多少案例發生 ?

這些問號 , 才是死刑廢止論的研究重心 , 而廢止死刑只是最後的結果 , 且是不證自明的結果 , 因為死刑廢止論者關心的是這些問號(前提)的成立與否

如果從這些觀點來看死刑廢止論 , 而不是把它當成一個破壞秩序的壞東西 , 事實上 , 它所研究的是那些死刑制度下的不公平 , 至於反對者的抨擊卻往往是以死刑制度下的公平來反駁 , 卻看不見死刑制度本身的缺陷 , 點出並強調這些缺陷正是廢止死刑論所致力提倡的

雖然稱之為 " 廢止死刑論 " , 但有仔細注意的人大都會發現 , 其所提出的論理不在於要如何立即地廢除死刑 , 而是試圖證明死刑制度下的漏洞究竟有多大 , 以至於一般人所信賴的死刑制度其實在背後所隱藏的是難以面對的 " 制度殺人 " , 這樣的罪惡與一位病態殺人犯所犯下的罪行實在沒有太大的區別

總之 , 廢止死刑論者所關心的死刑下的受害者與反對廢止死刑論者所關心的受害者是不相同的 , 這一點必須兼顧地來思考 , 因此目前絕大多數的廢止死刑論者皆不會提倡立即的廢止死刑 , 而是提倡減少死刑 , 並且同時宣導死刑制度下的缺陷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程度 , 當然 , 大部分的死刑廢止論者還是會認為 , 死刑的壞處是大於他的好處 , 然而 , 一個重大的瓶頸就是他們很難找出一個與死刑制裁程度相類似的刑罰來取代之 , 不管是終身刑或緩死刑等 , 皆沒有令人滿意的解答 , 可是廢止死刑論為死刑制度所帶來的衝擊思考 , 也確確實實地發揮了某種程度的效果 , 比方說法官審理死刑案件時 , 避免誤判的發生 , 必須以相當高的注意程度來進行案件的審查 , 尤其在證據方面的證明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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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是死刑犯的人權保障的核心議題,請問受害者的人權誰來保障,他們無辜被殺死,就是死有餘辜嗎?我們知道法律是要處罰犯罪者以嚇阻其他人能引以為戒,死刑雖無法百分百嚇阻以後的人再犯,但是廢除死刑確有可能讓假釋的殺人犯再度殺人的危險.如果怕造成冤獄的理由,而廢除死刑就更可笑了,這可從制度上更改去防止.為了一個殺人犯的再生,多少善良人要承受一輩子椎心之痛,然後有更多的無辜人的安危,誰來保障,如果假釋後再犯又殺了一個人,法律還是無法判他死罪,那是否一直循環下去.我看過一則新聞,一個弟第被飆車族砍死的青少年,看到兇手因為道歉悔過被假釋,忿忿不平的說,請給我一把槍,我把這個兇手殺了,然後我再道歉,你們就會原諒我嗎? 有時看待"廢除死刑"這個問題,純粹從人權寬恕角度來看,是好像解決一些"高層次"社會問題,但是卻忽略了一些平凡人類基本的心理問題,這種受害者家屬的心理不平,是否是另一個社會問題的隱憂?老祖宗說的殺人償命,是殘忍,不合乎宗教精神,但是這跟那些說殺狗殘忍的人,吃起豬肉牛肉卻無法感同身受一樣,如果一件事,只從單方觀點來想,就天下大亂了,也替受害家屬想一想

反對廢止死刑的一方,

很慣於拿出這樣"保護加害人的人權,那誰來保護被害人的人權"的理由做反駁的"王牌"。

以牙還牙的時代已經過去了,

就拿殺人罪來比喻,

今天被害者已經被殺了,

生命法益的被侵害已成為既成事實,

這代表社會已經失去了一個人。

運用以牙還牙的概念,

殺人要償命,

再殺了加害者,

不只是以"正義"之名剝奪了加害人的生命法益,

這也代表社會為了已經失去的一個人,

要再賠上一個人,

也就是雙重損失。

希望大家可以多多了解近代犯罪學中"修復式正義"的概念。

與其把加害人也這樣解決了,

不然讓加害人活著"償還"對被害人的侵害。

就像刑法兩百七十三條義憤殺人罪,

"被害人先有不義之行為,而於客觀上一般人之觀點而言,已達忍無可忍之刺激,足以引起公憤"而殺人,

例如不甘受長期欺辱而起意殺人的加害者,

惡性真的有如無故而蓄意殺人的加害者一樣大嗎?

並不是所有的殺人犯都該死!

回到修復式正義,

惡性輕微的加害者,

就像是義憤殺人之加害者,

應該矯正,

重新適應社會生活,

回到大環境生活;

惡性較大的加害者,

應該使用自由徒刑,

搭配相關監獄制度,

可以在監獄或監獄附近特定之場所,

勞動、工作,

並將所得薪資持續用以賠償被害者家庭以及相關因該犯罪行為而生的被害賠償問題。

能夠把加害人與被害人兩造雙方都回復到犯罪行為發生之前的完好狀態,

是最好的;

但在這類無法回復的犯罪結果,

該做的就是去補償!

有興趣的朋友,

可以上網搜尋有關"外役監制度"以及"租賃制度",

可以了解讓加害人工作並補償的相關制度。

這些制度,

其實在台灣早已實施一段時間了,

就像台南縣的"明德外役監"等。

再次表達,

死刑不是解決一切的辦法!

以牙還牙不是最好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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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恕敝人對"廢止死刑 因為會造成誤判"這種看法提出一點意見。

事實上,這樣的做法是因噎廢食

簡單的說,就這樣的邏輯來看,甚至我們所有的刑罰都可以不需要了,因為有誤判的可能。

因此,我認為廢止死刑,用這點來解釋並非最好之理由。

不過,我認為用人權問題來解釋也有所偏頗。

事實上,我們好像都忽略一件事:

刑罰的本質,就是藉由剝奪某些人生而有的權利,來達到嚇阻及懲罰的功用。

因此,說不判死刑就是對受害者家屬不尊敬什麼的,其實是忽略了刑罰本身的性質所致。事實上,要一個人在牢中渡日至死,與瞬間槍決至死,那一種方式是會讓人比較懼怕的呢?因人而異吧!死刑剝奪的是生命權,牢獄剝奪的是自由權,這兩種都是人生而最重要的兩種權益。是故,就算不判死刑,加害者的人權一樣會受到侵犯,因此無論正反方用人權這個理由來做為攻防,是讓人頗感訝異的。

我對死刑的看法,是認為應該視國情及時代需要,因時因地因人而制宜。

也許某國之人民較為重視自由權,那麼,無期徒刑是不錯的制度。

而對於重視生命權的國家來說,死刑則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死刑的廢止與否,並不是一翻兩瞪眼的選擇題,而是空間甚大的申論題。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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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就這樣的邏輯來看,甚至我們所有的刑罰都可以不需要了,因為有誤判的可能。

很抱歉只對你這句話表達質疑(因為你這句話也可以看成整個論點的主軸)

我想說的是,死刑是不可逆的一種刑罰,無期徒刑有平反的空間,我想你忽略了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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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

就敝人的觀點而言,死刑的確具備不可逆性,但還有另一樣東西是具備不可逆性的,那就是「時間」。

例如,對於一位已經在牢中渡過三四十年無期徒刑的冤獄犯,就算最後終得平反成功,但法律要用什麼方式補償他呢?無論如何補償,都不可能換回他已經失去的時間;他在牢獄裡待過,這已經是沒有辦法再變更的了。

當然,或許你會說生命的不可逆性是比較重的。

然而,就因為這樣而堅決廢除死刑,未免有些矯枉過正。

誤判的問題應該是從司法與審判制度的健全下手,而非單純的以廢除死刑解決。

以上,純粹一點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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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在於誤判 , 因為法官也是人 , 沒有一位法官敢保證在數十年的審判實務中 , 每一件案件(尤其是涉及死刑)都具有超越合理懷疑程度的心證 , 而不存有一絲絲的懷疑

此外 , 誤判也牽涉到證據證明力的問題 , 誤判的發生可以避免 , 但卻無法完全根除 , 任何制度都有其利弊 , 司法裁判也是 , 尤其在涉其死刑的裁判 , 誤判不發生則已 , 一發生可能就是無可挽回 , 且沒有一個法官能保證不會發生誤判 ( 否則不會採用三級三審制度 , 其中的一個目的就是要讓當事人能夠窮盡審級的訴訟救濟途徑 )

再來 , 這是我一直在在強調的 , 有關廢止死刑論它究竟在講些什麼 , 下面是從黑暗版的發文引用 , 當然是我打的啦

我認為罪大惡極且不具有再社會化的犯罪者 , 被處以死刑是理所當然的 , 然而 , 若未被處以死刑的理由 , 是在於期待該犯罪者還有一絲毫的自主悔改的可能性在 , 而給予一個贖罪的機會 , 這也不是一個壞的方法 , 畢竟不處以死刑 , 依舊可以改用其他的方式來制裁 , 並使該犯罪者盡其能力來補償

一個重要的思考點 , 死刑廢止論是站在死刑犯有無再社會化的可能來思考人權的存在價值 , 而不是在否定任何一個罪大惡極之人的罪行 , 因為 " 廢止死刑不代表著殺人除罪化 " 且 " 死刑亦不當然等同於正義 " , 因為廢止死刑論的真正論理基礎是在於死刑下的不正義究竟有無發生的可能 ? 死刑是否隱含著另一種的制度殺人 ? 以及在我們所知道的死刑的優點外 , 在看不見的地方有多少的缺點存在 ?

總之 , 死刑廢止論不是只有單純的廢止死刑爾爾 , 更深刻的思考裡 , 它為的是能幫助無辜受害與弱勢的人 , 因為這些狀況是有可能發生在死刑犯的身上

事實上廢止死刑與否沒有多大的討論意義 , 而是在人權上 , 我們需要做到以人權來思考被害者立場的同時 , 也以同樣標準來思考犯罪者的立場 , 以避免任何可能發生在犯罪者身上的不正義 , 殺人者並不絕對意味著人恆殺之 , 其背後有很多的因素需要我們去思考

還有 , 死刑廢止論是一個緩慢的持續推動的過程 , 雖然其最終的目的是廢止死刑(法律上與事實上) , 然而其研究的重點卻是放在廢止死刑的前提要件的構築 , 包括了死刑嚴酷性與威嚇性的質疑 死刑與抑制犯罪成長的關係 死刑的可替代性 人格自由發展的程度 犯罪者再社會化程度與重要性 教育刑的可能性 誤判的發生與證據之間的關係 etc , 雖然廢止死刑論者提倡死刑廢止 , 但卻很少有積極主張立刻地廢止死刑 , 因為大多廢止死刑論者的認識是認為廢止死刑是一個緩慢而持續推動的過程 , 尤其隨著人類文明的提升 , 此外廢止死刑的歷史腳步由來已久 , 如早期奴隸的死刑 偷竊處死刑 逃兵處死刑 通姦處死刑等等太多的死刑苛酷性下的犯罪刑 , 隨著時代腳步而遭到質疑 , 死刑廢止論者需要做的事就是宣導死刑的缺誤與提昇人對於 " 人 " 的認識 , 那麼最終的結果(死刑廢止)就交由時間去做發展

我不知道為何許多人一聽見廢止死刑時 , 總是與 " 不好的 " " 不正義的 " " 不公平的 " 來做連結 , 因為我所認識的廢止死刑論所致力於研究與解決的正是以上" 不好的 " " 不正義的 " " 不公平的 "的問題 , 它是一個有深度的議題並值得我們來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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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

就敝人的觀點而言,死刑的確具備不可逆性,但還有另一樣東西是具備不可逆性的,那就是「時間」。

例如,對於一位已經在牢中渡過三四十年無期徒刑的冤獄犯,就算最後終得平反成功,但法律要用什麼方式補償他呢?無論如何補償,都不可能換回他已經失去的時間;他在牢獄裡待過,這已經是沒有辦法再變更的了。

以上,純粹一點個人意見

有國家賠償法與冤獄賠償法以資救濟 , 而已死之人 , 即使事後證實是誤判之下的冤魂 , 給予家屬賠償 , 卻也掩飾不了制度殺人的事實 , 廢止死刑不是為了讓那些罪大惡極之人除罪化 , 而是在站在可能遭受誤判犧牲的犯罪者人權來思考 , 至然誤判無法做到完全根除 , 那麼在涉及死刑裁判時 , 我們的法律應該要怎麼來做 , 才可以在 " 處罰那些罪大惡極且無悔改之犯罪者 " 與 " 保障那些罪不致死的犯罪者與無辜之人免受死刑誤判的犧牲"

這中間點出了人在人格自由發展的再社會化期待性 ( 即便死刑犯也有悔改的可能 , 這是有案例可循) 與死刑制度的僵硬性 ( 抹滅死刑犯悔改再社會化的可能 , 以及對於誤判下犧牲之人的罪惡 )

在法律相信人基於自由意志能夠具有無限發展的人格期待性 , 即使一個人犯下殺人罪 , 與其抹殺其生命 , 倒不如再教育並使之終身補償受害者家屬與回饋社會來得具有積極效益

而對於那些罪大惡極而仍不具有再社會化的犯罪者 , 廢止死刑絕對不意味著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 , 死刑廢止論者提出許多的死刑代替制度 , 如絕對的終身刑或緩死刑等 , 皆是為了能夠保存對於罪大惡極之犯罪者的法律制裁以符社會大眾的期待 , 以及緩和死刑制度的僵硬性

請不要再將死刑廢止說得好像是將殺人犯除罪化 , 而應該說廢止死刑論所提倡的廢止死刑是為了在處罰那些罪大惡極之犯罪者與保障那些可能受死刑僵硬性迫害的無辜之人兩者間的權衡 , 只單單提到廢止死刑 , 其實話只說了一半 , 而最重要的部份卻總是被忽視

假設我的親人被殺害 , 那麼我一定窮盡法律的訴訟途徑給予犯罪者制裁 , 哪怕是動用到最不得已的死刑 ; 但是反過來說 , 假設我的親人因為誤判而遭死刑判決確定 , 那麼這樣僵硬的死刑制度即使事後得到平反與賠償 , 對於我來說 , 那種傷痛不會亞於那位真正受害者的家屬 , 這兩種問題到底該如何權衡解決 , 就是死刑廢止論的研究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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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就敝人認知而言,生命權與自由權,皆是同等重要之人權

是故,無論是用那一種方式造成之誤判,皆會造成被誤判人之永久損失

就算是無期徒刑的國家或冤獄賠償法,依然無法使被誤判人回復所失去之時間

因此,死刑廢止的確等同殺人除罪化,也不代表尊重人權,你只是以另一種同樣殘酷的方式進行制裁而已。

所以就人權觀點對死刑廢止進行爭議,敝人認為是沒有必要的。

真正考量是否廢除死刑時,應當從對犯罪的嚇阻下手,依據國情時代不同下不同的決定。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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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的在憲法上的層級是高於自由權的

時間在 " 法律上 " 可以以金錢來做形式上的賠償 ; 生命在 " 法律上 " 卻是無從加以計算價值 , 這一點可以從保險契約得證

犯罪的遏阻 , 是刑罰制裁的目的 , 而刑罰制裁在法治國家原則下 , 必須受到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的拘束 , 而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的最高指導原則就是憲法上的基本人權 , 其中生命權在憲法上的層級是最高的 , 既然是法律問題就必須在法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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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的在憲法上的層級是高於自由權的

時間在 " 法律上 " 可以以金錢來做形式上的賠償 ; 生命在 " 法律上 " 卻是無從加以計算價值 , 這一點可以從保險契約得證

既然是形式上,那就代表並不是實質的。保險對生命也同樣是金錢上的賠償,而那也只是形式上的,生命一樣無法回復,同樣的,對時間以金錢補償,也沒有辦法完全復原。

犯罪的遏阻 , 是刑罰制裁的目的 , 而刑罰制裁在法治國家原則下 , 必須受到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的拘束 , 而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的最高指導原則就是憲法上的基本人權 , 其中生命權在憲法上的層級是最高的 , 既然是法律問題就必須在法言法

在法言法……好吧,我承認我比較沒有從法律的角度下去看

只單純的從人權觀點下去做理論

如果只就人權來看的話 生命權和自由權其實同等重要

甚至有時自由權更重 否則不自由毋寧死這句話就沒有意義了

很抱歉我對憲法上的自由權和生命權階級不了解,但如果真是如此……

恕我小批評一下,這樣的憲法個人認為有改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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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 應該這麼說對於冤獄時間上的賠償法律至少能做到形式上的賠償 ; 然而誤判導致死刑的賠償 ( 即對於生命權的賠償 ) , 是連形式上都無法做到 , 保險法上的人身保險 , 其價值計算並不是依據對於身體生命的價值來做評估 , 而是依照一定的補償金額事先來做約定 , 而非基於損害賠償的事後評估來作成保險價額的高低

冤獄賠償法的規定中印象是一天冤獄賠償3000元整新台幣的樣子

憲法上關於人權的討論其實有很多爭論 , 且其實並沒有學者真正地提出一個系統性的各種人權的價值順位 , 只是一般從理論推論與憲法上條文的順位觀察得知 , 生命權是一切權利的依歸 , 因為生命權等同於一個主體 , 沒有生命一切權利即喪失主體依靠而當然消滅 , 民法上就明白的說 : 人之權利始於出生而終於死亡

不過個人也認為目前憲法中沒有明文列舉出生命權 , 應該是重大的缺漏 , 基本人權在我們憲法是放在第二章 , 優先於政府各組織(立法 行政 司法 總統等等) , 後於第一章國家主權 , 其中第一個列舉條文揭示的是平等權 ( 可能受威瑪憲法影響吧 ) , 第二個列舉條文揭示的是人身自由 , 解釋上生命權與人身自由彼此間關係相當密切 , 尤其在國家公權力行使不當侵害人身自由之際 , 往往帶來的就是身體與生命權的侵害 , 再之後的才是列舉出表現自由(ex:言論) 集會結社 宗教信仰 訴訟權 秘密通訊 居住權 生存權 工作權 財產權 參政權等等的基本權 , 以及最後一條概括性的基本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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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比較少聽到有罪犯被判無期徒刑或死刑,無期徒刑是不是和死刑一樣"法律上存在但實質上偏向廢止"? 看到各處都在熱烈討論死刑之廢止,我自己是支持不要廢死刑,另外還懷疑無期徒刑存在的必要性. 我的想法是:如果有罪犯壞到被判關上個十五.二十年,那為什麼不直接判死刑?不但要分配警力去看守.犯人也是要吃飯的.......(最後一句說出來讓我有種罪惡感 = =' )

希望大家能給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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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無期徒刑的目的是要讓犯人有悔改的心吧

雖然有些可能你關再久他還是改不了本性

只是我覺得

如果他不犯罪

又何必在乎判的是什麼刑呢?

而會判死刑的

也是些重大罪犯或是毫無回改的重刑犯吧?

既然不想死

那幹麻犯罪呢?

其實本人不是很贊同廢刑ˊ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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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違法性的程度上來說 , 僅是符合無期徒刑刑罰的罪卻被施以死刑 , 那這就是誤判

無期徒刑以下的自由刑重視的除了對犯罪者的制裁外 , 不外乎是感化與教育的目的 , 因為國家刑罰權的發動不僅是在制裁犯罪 , 更帶有使犯罪者再社會化的目的 , 因此無期徒刑與死刑相較 , 被判處無期徒刑之人在再社會化的期待就比被判處死刑之人來得大

刑罰之於犯罪 , 要罰的適當妥切 , 並選擇最能夠兼顧制裁與再社會化 , 在必要的手段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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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大家的觀點後,我想,廢除死刑主要代表的.應該是使受害者家屬失去一個"報復的機會".另外.已被提過的"從被判死刑到執行死刑這段歷程.是罪犯最受煎熬的時間" 那麼能不能在有人被判死刑的狀況下.更動法律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在行刑前.再做一次審判.並在此審判中加入社會(尤其是看守此人犯的獄警)與被害者家屬所組成的陪審團之意見....這是我想到的一個折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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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month later...
也許無期徒刑的目的是要讓犯人有悔改的心吧

雖然有些可能你關再久他還是改不了本性

只是我覺得

如果他不犯罪

又何必在乎判的是什麼刑呢?

而會判死刑的

也是些重大罪犯或是毫無回改的重刑犯吧?

請詳閱26樓的"義憤殺人罪"部分

就像文中說的 不是每個殺人犯都該死

既然不想死

那幹麻犯罪呢?

犯罪時 不一定是預謀且知道後果的

就算不判死刑,加害者的人權一樣會受到侵犯

前提是他犯了罪 所以有一定的權利遭受剝奪

但是我們討論的死刑 卻是一種不可回逆的刑罰

我相信死刑的不可回逆性要較時間嚴重 畢竟死刑等於直接結束了受刑人一生剩餘的所有"時間"

也意味著以"正義"之名剝奪了加害人的生命法益(引用自26樓)

不自由毋寧死

我記得這句話是用在專制時代吧

對於刑罰方面我覺得並不適用

刑罰剝奪的 小則金錢 大則自由 以及我們現在討論的生命權

如果貫徹"不自由毋寧死"這句話

不就等於現在關在監獄的任何囚犯都該死?

或許你認為自由比生命還重要

但是這是個人觀點 並不是所有人都這麼想

而且既然犯罪 本該受罰(撇開誤判的情況不說)

如果一個人犯罪而被判刑 還大聲嚷著司法剝奪他的自由權 這樣對嗎?

我想說的是 不是每個人都想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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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weeks later...

回樓上

沒錯,正因為是犯罪,所以我們可以使用任何方式剝奪其應有之權利

而關於自由與生命孰輕孰重這種問題 我知道沒有定論

因此我也說「自由和生命權同等重要」

而在某些情況下,自由會高於生命權

所謂的某些情況,也就是您說的在專制體制下,人民不得不強調自由權之時。

舉不自由毋寧死這句話也正是這個用意。(到這裡似乎有點偏離主題,在此致歉)

因此,既然自由和生命權孰輕重並沒有定論

那我想死刑廢止與否,不應從人權,而是應該從其適用性下定論。

簡單的說,我們要考量的應是一個國家國情、文化等,以該國最重視之價值做為實行刑罰之依據。

一以貫之,也就是「死刑與無期徒刑都只是一種刑罰,無所謂對與錯之分,其之實行與否須依其適用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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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這句話是用在專制時代吧

對於刑罰方面我覺得並不適用

刑罰剝奪的 小則金錢 大則自由 以及我們現在討論的生命權

如果貫徹"不自由毋寧死"這句話

不就等於現在關在監獄的任何囚犯都該死?

或許你認為自由比生命還重要

但是這是個人觀點 並不是所有人都這麼想

而且既然犯罪 本該受罰(撇開誤判的情況不說)

如果一個人犯罪而被判刑 還大聲嚷著司法剝奪他的自由權 這樣對嗎?

我想說的是 不是每個人都想死的

can't get what you are say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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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犯罪 , 所以處以刑罰 , 這是古典刑法學派主張的應報刑論 , 如康德 費爾巴哈等人 , 其中康德主張絕對應報刑論 , 認為對於犯罪的處罰乃源自於人類法律情感的正義使然 , 因此有犯罪就必須施以刑罰 , 才能符合社會正義的需求 ; 而費爾巴哈則主張相對應報刑論 , 認為刑罰制裁犯罪者乃是為了威嚇其他可能犯罪的潛在人 , 達到殺雞儆猴的作用 , 此即所謂的一般預防目的

為使不再犯罪 , 而處以刑罰 , 這是近代刑法學派主張的目的刑論 , 如李斯特 , 其認為對於犯罪者施以刑罰除了威嚇潛在可能犯罪的人以外 , 還具有改善犯罪者性格使之復歸於社會的作用 , 此即所謂的特別預防刑目的

古典學派與近代學派之爭 , 持續許久 , 兩派因為對於刑法基本概念建構的差異 , 產生許多衝突 , 這是有名的客觀主義刑法論與主觀主義刑法論之爭

不過到了二次大戰後 , 強調兩派學說的揉合 , 互相採用對方的優點以補自己之缺失也漸形潮流 , 如梅茲格 , 這股潮流配合著大戰後人權主義的興起 , 進而產生了新的學說 , 即新客觀主義刑法論 , 採取了兩大學派的優點 , 也使得犯罪與刑罰的認識成為了 " 因為犯罪 , 為使不再犯罪 , 進而施以刑罰 " , 兼顧了應報主義與教育刑主義的目的

死刑在符合應報刑論的正義觀下是毫無疑問的 , 但在犯害者人權與裁判誤判 , 以及教育刑論的目的下 , 對於死刑必須抱著嚴謹的態度來運用也已成為各個國家的共識 , 因此事實上的死刑廢止才會成為目前的主流 , 這是兼顧兩大刑法學派的基本理念所產生的共識

死廢論者與支持死刑論者的爭執 , 其實各有其理由與堅定立場 , 但是各執一方也只是徒為偏激極端 , 這是在討論死刑廢止與否時必須特別注意的 , 以上是大概從刑法學派的歷史爭執來看待死刑存廢的背後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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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廢論者與支持死刑論者的爭執 , 其實各有其理由與堅定立場 , 但是各執一方也只是徒為偏激極端 , 這是在討論死刑廢止與否時必須特別注意的

+1

大推這一句話。

死刑廢止本來就不是一翻兩瞪眼的事情

一定要執著於一方總是讓人覺的非常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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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我是支持死刑的

說什麽人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力

那人有剝奪他人自由的權力嗎?

自由也是人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吧?

侵犯他人的人權必須要付出與之相應的代價

殺人要償命

如果把人與社會的關系視做一個契約

那麽當一個人做了違背社會普遍價值觀(殺人)的事時

可以視做他沒有履行契約中的義務、破壞了契約

而契約的另一方----社會

也沒有了保護他人權不受侵犯的義務

天賦人權,沒錯

但在社會中,對人權的保障通過人與社會之間的契約來完成

既然你破壞了這個契約,那就別指望社會再來保障你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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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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