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理論】死刑廢止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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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死刑廢止的討論應該與具體個案的正義需求分開來看

" 反對死刑者的最主要依據 , 便是人權保障 ; 而支持死刑者的主要依據 , 則是符合人性情感的正義 " .

然而 , 死刑存在的討論應該與具體個案的正義需求分開來看 ,

理由如下 ,

在具體個案中有辦法透過死刑來達到滿足被害人家屬之人性情感上的需求(合乎正義的) , 但是卻無法避免死刑制度本身的重大缺失---誤判 , 即因無實之罪而遭受死刑(不合乎正義的) , 如此一來整個司法正義即遭受質疑 , 英國有一句法律格言"十名犯人脫罪也總比一名無實之罪者被處刑好" .

而在死刑制度本身 , 從本身之缺失---誤判來檢討 , 達到合乎司法正義的需求 , 因此產生死刑廢止之理論 , 然對於具體個案中 , 仍不排除有所謂罪大惡極者 , 而必須以死刑來處斷 , 方能合乎正義 , 是故 , " 死刑廢止者所欲解決的問題便是 , 是否有其他的手段能取代死刑來懲罰罪大惡極者 , 且又能夠合乎人性情感的需求 , 以及司法正義 " . 因此非謂廢止死刑就無法提供一合乎正義的制度來懲治罪大惡極者 , 而是要找尋一個合乎人性尊嚴的制度來代替死刑之缺誤 , 目前廢止者有提出所謂的終身刑(不得假釋) ; 或者是將死刑之處斷以緩死刑之方式來降低可能會產生之缺誤 .

死刑制度之廢止或是大幅度的降低 , 已是基於近代人權保障思想而漸被重視的 , 在國際上由於國際人權宣言之作用 , 以及國際大赦組織的宣揚 , 大部分的聯合國會員國(尤其是歐洲各國)皆是"事實上之死刑廢止" , 而也有不少是規定在法律之中來廢止 , 即"法律上之廢止" , 然而聯合國之大國 , 美國與日本以及中國 , 雖然一直以來廢止聲浪不斷 , 卻始終無法推行 , 不過可以確知的是 , 大部分國家是朝著廢止之路來前進的 .

從死刑本身的制度來看 , 其存在的價值的確是受到很大的質疑 , 不管是從現今刑法體系之犯罪再社會化 , 或是近代高漲的人權保障思想 , 抑或是刑事政策學說來看 , 皆是備受批評的 ; 但對於一般人民原始的人性情感上的需求 , 即報復思想來看 , 那麼死刑似乎又有存在的必要 , 而這也是目前死刑存廢論中主要的爭議處 .

死刑存廢論一直是現今有關人權最大的爭議 , 我們應該了解的先決問題 , 那就是死刑制度本身的缺失與個案之中死刑所帶來的符合人民情感之作用 , 兩者應該是要分別以觀 .

二. 近代刑法之思想 - 教育刑(犯罪再社會化)

確實沒有人能夠剝奪他人的生命權 , 可是一個殺人犯難道我們就有資格剝奪他的生命權嗎 ? 這是一個值得去思考的事 , 沒有人生來就是該死的 , 因為每個生命本身都是等價的 ,

早期刑法是應報思想 , 是一種報復的手段 , 藉由給予犯罪人直接的刑罰而達到威嚇犯罪人以及其他的人們 , 進而促進大眾遵守刑法的規範 , 然而顯而易見的這樣的手段其效益並不彰顯 , 因此犯罪行為仍舊層出不窮 , 近代以來 , 刑法揉入人權思想與法治思想 , 進而導出法益保全原則以及罪刑法定主義 , 且由傳統的應報思想轉入犯罪的再社會化 , 因為刑罰本身便帶著濃厚的報復色彩 , 這是很難加以抹滅的 , 因此為了調和這種純粹的報復思想 , 故以犯罪之人的再教育使其再回歸於社會便成了近代刑法的目的 , 我們從刑罰之外的保安處分制度便可以窺知一二 ,

每個人生而平等 , 但因為後天生活環境的不同而產生差異 , 甚而是產生偏差於社會生活規範的行為(即犯罪行為) , 此種行為不僅僅是要處罰 , 且要罪所當罰 , 罰所其罪 , 更要使之再社會化 , 此方是刑法的目的所在 ,

從上以觀 , 我們來看看死刑的制度 , 便會發現一個顯而易見的漏洞 , 那就是人死了要如何使其覆歸於社會呢 ? 因此這個問題成了近代刑法學者以及人權擁護者極力彌補的漏洞 , 不管是否廢除死刑 , 我們都應該想想死刑本身的價值為何 ? 是否在現代的民主法治以及人權保障與自由多元的價值之下還有其存在的價值 ?

若以法益權衡來看 , 處以死刑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權而來彌補已死的被害者 , 這樣的方式是否真的有達到橫平乎 ?

若以目的論出發 , 處以死刑的手段能有效達到抑制犯罪的目的嗎 ? 站在現今的犯罪再社會化的立場來看 , 能站得住腳嗎 ?

近代刑法處罰的並非是人的思想 , 而是經由思想所實行的行為在刑法規範的評價上產生了侵害法益的負價值 , 所以才處以刑罰 , 而刑罰的目的不僅僅是報復主義而已 , 處以死刑外難道沒有其他手段比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還有效的手段嗎 , 且被處以死刑之人是再也無法復活的 , 這樣對社會的幫助完全是正面的嗎 ? 在美國 , 每年都有因為誤判而被送進死刑監牢的犯人 , 即便平反後人已經死了 , 似乎也無多大實益 , 此點更是在美國反對死刑者最有力的批判 .

三. 人權保障思想 - 刑法之罪刑均衡原則

重大侵害法益的行為 , 一般來說其法定刑當然會比較重 , 而刑罰程度最高的便是死刑 , 我們經常聽到"有罪必罰' , 但也必須注意"罰所當罪" , 因此犯罪行為與刑罰之間的權衡一直是整個刑法的重點 , 稱之"罪刑均衡原則" .

從上述的罪刑均衡原則來看 , 還必須加上幾個前提 , 就是罪刑法定原則與法益保全原則 , 以及刑罰處斷的再社會化 , 綜合這幾個基本的核心價值方能建構起近代刑法體系的整體架構 .

因此從這些核心價值重新來檢調整個刑法制度 , 包括刑罰 , 才猛然發現死刑制度的合理性漸漸受到質疑 , 近代刑法為了跳脫出傳統的應報思想 , 進而導入了上述所提及的幾個原則 , 然而死刑卻大大的挑戰了近代以來所發展出的刑法抑謙思想 , 這也就是為何現今死刑一直都是刑法或者是道德及宗教上的爭議問題 .

看待死刑制度 , 應該從其本身的價值出發 , 而後以現今之憲法精神所發展出的各種價值來一一檢討 , 因此死刑會有違憲之疑 .

唯須強調的是 , 討論死刑之合理性時 , 必須排除傳統的應報思想 , 這應該是相當值得去注意的 , 畢竟法的情感與一般人對於法的情感是有出入的 , 因此死刑制度才會有如此大的爭議 .

最後所謂的法律規範 , 其背後的確是為了要保障大眾的利益 , 然而人民在享受權利之際也須負擔義務 , 而義務即是一種限制 , 而這樣的限制則又是來自於法律規範 , 因此法律規範一方面要確保所欲保障的人民權利 , 然而另一方面則又限制人民權利使之負擔義務 , 兩者之間的價值衝突 , 便是法益權衡的重要性了 , 因此在法律規範所隱藏的其實是一種價值的橫平 , 是故沒有至高的大眾利益 , 也無絕對的限制 , 這也是我們在了解法律時首應注意的 .

四. 死刑之嚇阻力是否具有合理之目的性?

犯罪抑制的嚇阻力量 , 死刑是否係為程度最高者 , 我們可以先保留 , 而從比例原則之手段與目的的權衡來檢討 , 看看死刑的合理性 ,

1. 適當性 , 手段是否有效達到目的 , 死刑是否能有效達到嚇阻犯罪的效果 , 當刑罰將一些重大侵害法益的非法行為以死刑處斷時 , 是否能真的使得社會生活上的人們因為死刑的處斷而將非法的行為轉換成適法的行為 , 所謂的嚇阻指的應是事前非法行為的轉換 , 刑法期待一個人能夠遵守其規範要件 , 而以刑罰處罰能夠遵守而不遵守之人 , 這是在原則上的刑罰原理 , 也就是具有責任能力之人(能夠遵守者)刑法才能期待其能為一個適法行為 , 如此一來方有嚇阻之效力 , 然若是無責任能力之人呢 ? 刑法已不能期待其能為適法行為 , 因此刑罰(包括死刑)已無任何嚇阻作用 , 因此近代以來之刑法才會著重於犯罪的再社會化 , 亦即事後的保安處分制度 , 且同樣是具有責任能力之人 , 其責任能力與認識違法性行為的程度依然有著高低之分 , 因此若純以死刑處斷 , 可能有違刑法的目的思想(犯罪的再社會化) , 所以死刑制度其效力是否能達到嚇阻犯罪行為的目的 , 似乎有高估了死刑之虞 .

2. 必要性 , 在眾多可能達到目的之手段之中 , 是否選擇侵害法益程度最小者 , 在犯罪的嚇阻效力來看 , 死刑的最高抑制效果已是受到質疑(見上述) , 而同樣在刑罰手段之中 , 能到達到嚇阻效力的手段之中 , 死刑侵害法益是程度最重者卻是顯而易見的 , 是故死刑剝奪人之生命權 , 然而是否的確有效達到嚇阻之作用 , 不無討論之虞 .

3. 挾義比例性 , 手段所侵害的法益與目的所欲保護的法益兩者在價值權衡下是否有達到橫平 , 此點更是死刑制度合理性最大的挑戰 , 死刑侵害人之生命權 , 一個人已無生命 , 那麼即便憲法上賦予其眾多的基本人權保障也無從附麗 , 因此其侵害法益程度之重實為刑罰手段之罪 , 而死刑制度之目的 , 亦即近代以來刑法所欲建構之犯罪的再社會化 , 從此點以觀 , 死刑制度已的的確確地給了刑法之犯罪再社會化一個極大的諷刺 , 是故 , 若以目的論之合理性的嚴格審查以觀 , 死刑制度才會與現代刑法體系的總價值顯得如此扞格不入 .

五. 結論

從上述四點來看 , 個人是傾向廢止死刑的 , 不過完整的說法應該是 , 基於人權保障思想以及刑事政策之理念 , 我們應該找尋一個能夠代替死刑來取代其制度本身之缺失 , 且又能夠符合一般人民之人性情感的制度 , 然後將死刑廢止 . 廢止死刑並非是不合乎正義的 .

是故 , 我以為死刑之存否不能僅以簡單之理當存在or堅決廢除的二分法來解決 , 因為死刑造成的爭議 , 不管是存在與廢止都有可能會有不合乎正義之虞 , 逝者已矣 , 刑法的核心目的應該放在活著的人身上 , 去顧及被害家屬與犯罪人兩者之間的利益權衡 , 而非僅是以極端之手法來滿足某一方之需求 , 所以我們可以說死刑廢止與否之問題 , 主要是欲解決被害家屬與犯罪人間的價值衝突 , 而在死刑制度本身之缺誤 -- 誤判 , 這種可能會造成無辜之人遭法律剝奪生命的慘忍現象 , 應該是要置於被害家屬與犯罪人之上來作檢討 .

最後的結果 , 可能會是死刑廢止 , 而以終身刑來處斷重大犯罪之人 ; 或改以緩死刑之制度 , 而將死刑處斷個別地獨立於刑罰的判斷之外 , 從嚴格審查之角度 , 來降低死刑之宣告 , 避免因大量死刑所帶來之誤判效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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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討論死刑的廢止與否

應該要往如何減少誤判的發生來發展

較務實,

=

而我認為,一個死刑的產生,

最主要的目的,便是為了整個法律所包含的社會,

為了社會每個人的安全著想,而產生的永久排離社會刑,

如果以後有可能發展

我認為:

將一個重刑犯,(也就是目前所稱之準死刑犯)

丟到外太空去會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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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是如此 , 致力於減少誤判 ,

然而 , 司法審判本身是一種高度人格性質的審查 , 涉及了人主觀上的因素 ,

因此只要是人 , 便無可能毫無犯錯 , 沒有一個法官能保證自己在審查中毫無缺誤 , (在長期的司法審查工作之下) , 是故誤判的機率就永遠不可能等於零 ,

所以 , 若在一般刑之審查發生誤判時 , 還可以國家賠償等措施來補償 ; 但是誤判若發生在死刑案件的審查時 , 即便機率很小 , 但只要一發生那便是"司法殺人" , 而毫無補救之機會 ,

從上所論 , 可以知道 , 死刑與誤判兩者之間的關聯性相當強烈 , 誤判的結果將導致死刑產生無可彌補的缺失 , 而此點便是死刑廢止論中最有力的論說之一 .

且此尚未將人權保障思想納入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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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誤判 , 在我國之司法審級救濟制度是採三審制度 , 鄰近之日本亦同 , 而日本一直以來便有著反對死刑的聲浪 , 誤判在三審制度下更是無法根除的 , 以下就誤判的結構作簡單的論述 ,

一. 隱藏於證據之中的誤判要因

法官裁判的事實認定都是要靠證據 , 然而證據本身的證明力並非毫無商榷餘地 , 如犯人的自白 , 主要是來自於搜查中警察階段所取得 , 然而針對自白所作成之證據 , 其實並非毫無陷阱存在 , 這些因素可能會導致法官在裁量中偏向死刑的一方 , 造成法官裁判可能會產生的誤判機會 ; 如證人之證言 , 也並非完全無錯 , 不管證人是有意或無心 , 因為事後認定的模糊記憶所造成的缺誤 , 在所多有 , 更遑論偽證的情形 , 這些情況在一般案件所造成的誤判情形 , 或許還有機會能夠以國家之力量來彌補 , 然而若在死刑案件之中的誤判 , 因為人之生命已遭剝奪 , 似乎再多作補償也已於事無補 .

二. 證據之限度是有限的

在刑事審判所能利用之證據的範圍 , 是有其限度的 , 因為事實上有些人知道案件的關鍵證據 , 然而卻怕牽涉案件而不敢出來 , 或者是證物沒有被實際的發現出來 , 這些情況都有可能造成被告人因為有利證據的不足 , 而產生法官偏向死刑處斷的方向 , 造成誤判的結果 .

三. 訴訟上的真實並非絕對是真實的

一二審的法官能夠直接審理而接觸到保持原貌的事件真相(不過這一方面亦有問題存在 , 如上述) , 而第三審後 , 只有書面的審理 , 必須依靠閱讀紀錄和辯護人的上訴理由書 , 來加以檢討作種種的判斷 , 因此一般來講 , 上訴理由書寫得"好壞"是具有關鍵性的地位 , 具有影響法官判斷的強烈因素 , 然而凡是關審理 , 人的因素便相當的強 , 審判是一種全人格性質的行為 , 所以審理過程中本身就無法避免可能會發生的誤失 , 因此訴訟上的真實自始也就不能完全的認定是絕對的真實 , 是有可能造成誤判產生的因素之一 .

參考書目 死刑廢止論 團藤重光 著 林辰彥 譯 , 台北 : 商鼎文化 , 1997[民86] , 頁7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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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誤判,我想目前的司法體制應該已經達到瓶頸了(地方法院到高等法院,一審、二審、三審),很難有所突破,除非是引進陪審團制,否則就必須搞一套全球獨一無二的制度,唔,比如像是「全民審判」之類的東西,我想可以透過機制的創造建立起來,但也必須顧及到專業領域與民意間的調和,我想這是必須努力的地方。如果說法律是顧及大多數人民的權益,我想人民也有責任參與和討論(不管是最後審判,或是只是輿論上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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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不能為了廢止死刑 , 而回復到以往殘苛的刑罰吧 , 廢止死刑是為了擺脫傳統應報思想的窠舊 .

那麼是否有其他的方式來取代死刑的效力呢 ? 其實我們若拉長犯罪處罰的效果 , 可以發現死刑本質上是一種給予犯罪人短暫的處罰效力 , 而產生威嚇其他犯罪人的效果 , 然而事實上死刑卻往往因為刑罰程序的因素 , 導致死刑至處斷的時間相當長 , 而犯罪人來等待死刑來臨的期間所受之煎熬 , 程度可說相當地大 ; 但是反過來看 , 一般大眾對於犯罪人之死刑處斷的期待 , 卻往往隨著時間而減低 .

換言之 , 拉長死刑處斷的線端來看 , 犯罪至死刑的處斷是有一段期間的 , 而在期間內 , 基於應報式思想的大眾 , 往往會因為時間的拉長而對於犯罪違法性的程度產生減退的效果 ; 而犯罪人因為等待死刑處斷所受之煎熬 , 更不可說不大 , 且因為犯罪人接受死亡而誠心反省 , 重新檢視人之目的與種種的行為是非 , 反而修為一種高尚人格的情形亦在所多有 , 然而卻在此時而接受死刑的處斷 , 又是否已經超越了死刑制度所給予的期待呢(威嚇犯罪人與其他可能犯罪之人 , 符合一般社會大眾的情感 , 以及基於法律正義的訴求) .

死刑制度的僵硬性 , 可以說是它本身相當大的缺失之一 , 如在上述的情況下 , 死刑即無法給予適當地處置 , 即便被害家屬已經原諒了犯罪之人 , 又或犯罪人已經誠心反省而有了具體地表現行為後 , 甚而有了一種高尚的人格 , 也仍就無法改變死刑處斷的效力 , 那麼從此以觀 , 死刑制度侵害人權的程度之甚 , 已經顯然地超越法律正義所應有的範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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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覺得將死刑犯隔離人群是對於:

社會利益,犯罪遏止,最有效的,

當然不只是用圍牆圍起來這麼簡單,

應該要想辦法丟出地球,但使其生命得以延續,無論是對於人權及社會公義都是雙贏

所以在那之前,死刑還是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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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行在实行上应该 注意各国的基本的国情 结合本国的国情 来决定是否来执行死行的判定~! 就拿美国来说 各个洲的法律也不一样 就是结合了本洲的民情~~~所以在是否决定执行死刑的判决 就不光是在本国的法律和人权的角度来考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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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必須要考量國情以及當時的環境背景 , 然而這樣不代表著死刑之誤判可以被這樣的國情或時空環境下的人所接受 , 畢竟沒有人會接受自己可能會因為被誤判而遭受死刑 , 死刑的僵硬性從此便能夠明顯地看出 , 惟最後仍不免這樣強調 , 死刑的廢止不是犯罪的合理化 , 更不是不合乎正義的 , 死刑的廢止為找尋一個能夠取代死刑這樣僵硬的制度 , 來更符合人性尊嚴以及正義 , 且死刑的廢止也不是急就章式的 , 是漸進的 , 從歷史的觀點來看 , 死刑是一直在廢止的 , 如早期的偷竊犯 政治犯 宗教上的犯人等 , 現今都已經從死刑當中除罪 , 而涉及了一般殺人犯犯罪時 , 死刑廢止的聲浪則又緩了下來 , 然而假若有一個能更合乎刑法目的以及正義需求的制度產生時 , 那麼死刑制度本身便再無使用的必要 , 死刑是不得已的手段 , 而非合理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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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獐4鼠目 發表

死行在实行上应该 注意各国的基本的国情 结合本国的国情 来决定是否来执行死行的判定~! 就拿美国来说 各个洲的.............(論壇訊息:引文過長 恕刪)

那我們應該在多大限度上符合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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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獐4鼠目 發表

死行在实行上应该 注意各国的基本的国情 结合本国的国情 来决定是否来执行死行的判定~! 就拿美国来说 各个洲的.............(論壇訊息:引文過長 恕刪)

看不太懂...

既然是注意各國的國情,那為什麼用美國的州舉例呢:P

而且依照國情來看死刑要不要判定跟整個案件似乎沒有太大的關聯,

還是您是要表達每個國家的死刑犯掛的方式都不同呢xd

(純屬個人揣測,不準可以踹我)(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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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先回答你的 我举美国的例子~~~~ 美国是个联邦制的国家~每个洲的法律都不相同~就相对意义上来说 每个洲都是一个国家~只是相对~

再有 ~~~就是各国的国情 由于人口 国家的大小 教育的程度 经济的强弱 和本国的文化都是可以影响到 对死刑的态度~~我们不能想象 只有万人的国家和有几十亿的国家的法律要一样把~所以死刑的废止 要与每个国家的国情有着很重要的联系~

就个案来说我认为任何法律在判定上并没有什么错误~违法就是违法~~但是,由于法律是由人来审判的, 就难免有失误 . 所以我们不应在法律上来找错误, 应该在法律的审判上加大监督的力度. 减少错误的审判 . 这 , 才是" 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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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marchrab 發表

有啊,

砍斷手,砍斷腳

不然砍斷耳朵

或者,每天鞭打你6下,鞭子有倒勾,還泡過水(用機器)

相信這種威嚇力絕對比死刑還大

這樣比起來,死刑反而還是種解脫

其實不用這樣

無期徒刑嚇阻力就比死刑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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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篇我在國中時看過的文章:

(剛剛在網路上找了好久= =||||||| )

李家同

你的兒子已經長大成人,我今天所做的事,一定是你所喜歡的。

爸爸是位名律師,精通國際法,客戶全是大公司,因此收入相當好。可是他卻常常替弱勢團體服務,替他們提供免費的服務。不僅此也,他每周都有一天會去勵德補習班去替那些青少年受刑人補習功課,每次高中放榜的時候,他都會很緊張地注意有些受刑人榜上是否有名。

我是獨子,當然是三仟寵愛在一身,爸爸沒有慣壞我,可是他給我的實在太多了。我們家很寬敞,也布置得極為優雅。爸爸的書房是清一色的深色家俱、深色的書架、深色的橡木牆壁、大型的深色書桌、書桌上造型古雅的檯燈,爸爸每天晚上都要在他書桌上處理一些公事,我小時常乘機進去玩。爸爸有時也會解釋給我聽他處理某些案件的邏輯。他的思路永遠如此合乎邏輯,以至我從小就學會了他的那一套思維方式,也難怪每次我發言時常常會思路很清晰,老師們當然一直都喜歡我。

爸爸的書房裡放滿了書,一半是法律的,另一半是文學的,爸爸鼓勵我看那些經典名著。因為他常出國,我很小就去外國看過世界著名的博物館。我隱隱約約地感到爸爸要使我成為一位非常有教養的人,在爸爸的這種刻意安排之下,再笨的孩子也會有教養的。

我現在是大學生了,當然一個月才會和爸媽度一個周未。前幾天放春假,爸爸叫我去墾丁,在那裡我家有一個別墅。

爸爸邀我去沿著海邊散步,太陽快下山了,爸爸在一個懸崖旁邊坐下休息。他忽然提到最近被槍決的劉煥榮,爸爸說他非常反對死刑,死刑犯雖然從前曾做過壞事,可是他後來已是手無寸鐵之人,而且有些死刑犯後來完全改過遷善,被槍決的人,往往是個好人。

我提起社會公義的問題,爸爸沒有和我辯論,只說社會該講公義,更該講寬恕。他說:「我們都有希望別人寬恕我們的可能。

我想起爸爸也曾做過法官,就順口問他有沒有判個任何人死刑。

爸爸說:「我判過一次死刑,犯人是一位年青的原住民,沒有什麼常識,他在台北打工的時候,身份證被老闆娘扣住了,其實這是不合法的,任何人不得扣留其他人的身份證。他簡直變成了老闆娘的奴工,在盛怒之下,打死了老闆娘。我是主審法官,將他判了死刑。事後,這位犯人在監獄裡信了教,從各種跡象來看,他已是個好人,因此我四處去替他求情,希望他能得到特赦,免於死刑,可是沒有成功。」

「他被判刑以後,太太替他生了個活潑可愛的兒子,我在監獄探訪他的時候,看到了這個初生嬰兒的照片,想到他將成為孤兒,也使我傷感不已,由於他已成另一個好人,我對我判的死刑痛悔不已。」

「他臨刑之前,我收到一封信。」爸爸從口袋中,拿出一張已經變黃的信紙,一言不發地遞給了我。

信是這樣寫的:

法官大人,

謝謝你替我做的種種努力,看來我快走了,可是我會永遠感謝你的。

我有一個不情之請,請你照顧我的兒子,使他脫離無知和貧窮的環境,

讓他從小就接受良好的教育,求求你幫助他成為一個有教養的人,

再也不能讓他像我這樣,糊裡糊塗地浪費了一生。

敬上

我對這個孩子大為好奇,「爸爸你怎麼樣照顧他的?」

爸爸說:「我收養了他。」

一瞬間,世界全變了。這不是我的爸爸,他是殺我爸爸的兇手,子報父仇,殺人者死。我跳了起來,只要我輕輕一推,爸爸就會粉身碎骨地跌到懸崖下面去。可是我的親生父親已經寬恕了判他死刑的人,坐在這裡的,是個好人,他對他自已判人死刑的事情始終耿耿於懷,我的親生父親悔改以後,仍被處決,是社會的錯我沒有權利再犯這種錯誤。

如果我的親生父親在場,他會希望我怎麼辦?我蹲了下來,輕輕地對爸爸說:「爸爸,天快黑了,我們回去吧!媽媽在等我們。」

爸爸站了起來,我看到他眼旁的淚水,「兒子,謝謝你,沒有想到你這麼快就原諒了我。」

我發現我的眼光也因淚水而有點模糊,可是我的話卻非常清晰,「爸爸,我是你的兒子,謝謝你將我養大成人。」

海邊這時正好刮起了墾丁常有的落山風,爸爸忽然顯得有些虛弱,我扶著他,在落日的餘暉下,向遠處的燈光頂著大風走回去,荒野裡只有我們父子二人。

我以我死去的生父為榮,他心胸寬大到可以寬恕判他死刑的人。我以我的爸爸為榮,他對判人死刑,一直感到良心不安,他已盡了他的責任,將我養大成人,甚至對我可能結束他的生命,都有了準備。

而我呢?我自已覺得我又高大、又強壯,我已長大了。只有心存善良的人,才會寬恕別人,才能享受到寬恕以後而來的平安,心中充滿惡念和仇恨的人是不會懂這些的。

我的親生父親,你可以安息了。你的兒子已經長大成人,我今天所做的事,一定是你所喜歡的。

【明心網】

PS:順帶一提,這孩子不是李家同,只是這篇文章是李家同分享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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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DUST 發表

「他被判刑以後,太太替他生了個活潑可愛的兒子,我在監獄探訪他的時候,看到了這個初生嬰兒的照片,想到他將成為孤兒,也使我傷感不已....

主角的媽媽勒?

跟著過門了!?

原來這是一樁法官垂涎原住民少婦美色而設下的大陰謀= =|||||

原著:李家同,揭開真相:白鹿

如果我的親生父親在場,他會希望我怎麼辦?我蹲了下來,輕輕地對爸爸說:「爸爸,天快黑了,我們回去吧!媽媽在等我們。」

爸爸站了起來,我看到他眼旁的淚水,「兒子,謝謝你,沒有想到你這麼快就原諒了我。 (OS:哇哈哈哈哈xd,這就叫做雙贏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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