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書 10 發表於 October 4,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4, 2010 嗯,先說清楚,對於那篇文章的內容我沒有打算討論,所以除非是舉例所需,否則請不要在這裡討論那篇文章的內容與誰是誰非。我想談的是關於康普爛版的「中山女中的尼可拉斯小薔請出來面對」,這個標題需不需要打馬賽克呢?不打馬賽克可能會出現什麼樣的問題?在這篇文章裡面,不只一位會員要求樓主不要指名道姓,或者把指名道姓當做指責其人的理由,並且要求或建議樓主用馬賽克的方式修改標題(如改成尼X拉斯小薔)而,為什麼大家會這麼認為呢?最直觀的反應之一大概是「指名道姓會有法律上的問題」,那我們就法律上的觀點來看這次事件。假設該文樓主對尼可拉斯小薔的批評是誹謗,根據刑法三百一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什麼是「散布於眾」,就是指分散傳布給多數不特定人知道的意思。也就是說,就算有打馬賽克(尼X拉斯小薔),但如果讓不特定讀者閱讀時可以清楚認知其謾罵的對象是尼可拉斯小薔,那麼這樣打馬賽克就是沒有用的(比方說,深藍裡面只有尼可拉斯小薔,沒有尼巴拉斯小薔或是其他的「尼X拉斯小薔」,那這是在指涉誰就很明顯了)不過,「尼可拉斯小薔」只不過是網路暱稱,而不是現實中的人,除非深藍中不特定的人都知道「尼可拉斯小薔」在現實中是誰,否則還是不會成立誹謗罪啦。囉哩八唆講了一堆,除了上法律課以外,意思就是說,打這樣的馬賽克在法律上是一點屁用都沒有的,還不如不要打,如果現實中你想罵你的朋友王小明,千萬不要以為只要打成「王x明」就沒事了。所以法律理由不成立,那為什麼大家還是認為要打馬賽克?我自己的想法是,或許在學校教育的過程中,往往老師會告訴你「不要與他人爭執」、「以和為貴」,於是大家往往逃避他人的直接指責,於是大家更願意躲在一個「我可沒有說你喔!」的防護網後面才能更安心的批判,同時也不認為直言批判某人是道德的。又或許是,大家認為對人指名道姓的罵,是在很嚴重的情形下才會發生,並且也只容許在很嚴重的狀況下使用,因為那樣是會傷害到他人感情,所以不能在其他手段還沒有實行完以前這麼做。但是,如果某人的目的就是要直接批判另一個人,為什麼不能被允許直接開罵呢?很多人都羨慕國外學校有討論風氣,學生隨時可以舉手發言,直述己見但如果我們連罵人都被要求要藏著躲著,那怎麼可能變成那樣呢。或者,你對於「社會觀念不希望別人指名道姓罵人」這件事,有其他的看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ulinta 10 發表於 October 4,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4, 2010 印象中就算是網路暱稱,只要大家都知道是在指誰,誹謗罪還是可以成立的我猜,「他人要求」打馬賽克有時候是為了以後和少數人知道的可能性事情發生的那陣子馬賽克威力的確沒什麼用,不過過一段時間後看到可能不會直接想起確切是誰少數人指的是沒看到該事件的人,像我剛看到康普爛板就真的不知道那位是誰,有時候討論到時事的馬賽克我也不清楚到底是指誰(不過其實ID那麼長的情況下只蓋一個字沒什麼用,後面四個字丟搜尋馬上就找到了,除非用那四個字的ID很多)也許大部分人抱著能少一人知道就少一人的想法?不過有一部分情況,法律理由未必不成立,可能真的有人不知道只要影射性夠強,誹謗罪是可以成立,所以天真(?)的以為只要蓋掉一個字就可以免責這樣(我不知道現在高中以下有沒有什麼課會教到法律知識,我自己是大一的法學緒論才比較瞭解誹謗罪等的法律小知識,如果高中以下就有提到大概是我忙著跟別人聊天所以沒聽到)另外打馬賽克有降低指名道姓的效果,如果不指名道姓的罵,後來出事似乎真的判比較輕?至少深藍是不罰的樣子(所以看過還不少人....避免糾紛下略X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DUST 10 發表於 October 4,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4, 2010 不過,「尼可拉斯小薔」只不過是網路暱稱,而不是現實中的人,除非深藍中不特定的人都知道「尼可拉斯小薔」在現實中是誰,否則還是不會成立誹謗罪啦。這件事我之前研究很久,不過還是沒有一個明確的結論。但我看到比較多的資訊(法律意見)跟你的主張一樣,卻還是有例外的情況發生。具體案例我一時也懶得找,只是提醒一下。排斥指名道姓還有一個可能性是,對事不對人,不過我猜這不成理由,我相信對人不對事才是人的天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尼可拉斯小薔 10 發表於 October 5,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5, 2010 什麼是「散布於眾」,就是指分散傳布給多數不特定人知道的意思。也就是說,就算有打馬賽克(尼X拉斯小薔),但如果讓不特定讀者閱讀時可以清楚認知其謾罵的對象是尼可拉斯小薔,那麼這樣打馬賽克就是沒有用的(比方說,深藍裡面只有尼可拉斯小薔,沒有尼巴拉斯小薔或是其他的「尼X拉斯小薔」,那這是在指涉誰就很明顯了)謝謝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洛書 10 發表於 October 5, 2010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5, 2010 謝謝 我在前一段已經說了那是假設,另外,這個你可以去閒聊專區說,請不要於討論串發近乎閒聊的文字。因為你是當事人,所以有所體諒,但在這個主題請不要有下次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iNg綠 10 發表於 October 11,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11, 2010 法律嘛 很多條文是沒辦法跟上現在的腳步的有沒有影射罵人其實都一樣 不過影射罵人還會罵到更多人吧=皿=...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質疑 10 發表於 November 28,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8, 2010 (已編輯) 首先,我們可以把此事件分為兩部分:訴求本身及訴求表達方式(我不是指對事不對人,我指的是就對事方面依然可以分成上述兩類),而洛書也很明顯的說明了他不願針對此事件目的做討論而是針對此事件的表達方式進行探討(以上幾句希望能讓比較不清楚洛書在討論什麼的版友能更有對於此議題的參與感及了解如何參與),而我為什麼要囉哩八嗦的多加以上這幾句呢?因為多數人會將某一事件的表達方式及此事件目的兩者的正當性混為一談。(不過很明顯的,這事件是個不好的例子,畢竟它的目的和表達方式都不能算好)社會觀念不希望別人指名道姓罵人這句話我是如此思加揣測它的原意的:你不該針對此人本身進行攻擊而應攻擊此人行為或此現象,所以這句話要表達的觀念很簡單,就只是對事不對人,所以洛書,您舉的國外例子也不恰當,不管是東西方國家是不允許隨意進行人身攻擊的,而是西方國家對於客觀批評此觀念較完備(也就是除了對事不對人外,他們還有對事件目的及手段分別探討的素養,而東方國家的公民較不完備)。end補充:何為對人、對事件目的、對事執行方式的差異? 我在此舉例:假設開膛手傑克因主張妓女是罪惡的的論點來殺人(注意:再此我並沒證明我本身認為妓女是錯 抑或是對的) 這時,因為他是開膛手傑克所以主張妓女是罪惡的是錯誤的, 就犯了對人與對事件目的正當性混淆的錯誤; 而因為他是開膛手傑克所以殺人是錯的, 就犯了對人與事件手段正當性混淆的錯誤; 而以上都包括在對人不對事觀念裡; 但我還要補充兩點, 我們也不能因為殺人是錯誤的就判斷其主張妓女是罪惡的此論點錯誤(反之亦然), 而這是多數人思考的盲點, 而「尼x拉斯小薔」-此事件中大多數人都認為只要不是對人,其行為其目的 皆是合理, 而這就是問題的核心, 因為他們認為只要不是對人,其正當性就大的多。 再次end(這次的end就好弱喔...ORZ) 此內容已被編輯, November 29, 2010 ,由 質疑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markhsu 7 發表於 November 29,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9, 2010 我還以為法律上一直都有網路人格之類的東西。這個問題引起了我的興趣我詢問了幾位檢察官、律師與法律系的學生後,大家傾向都認為即使網路上的 ID 沒有人真的知道他在真實世界裡面對應的人是誰,仍舊會構成誹謗罪他們有舉個例子,假設小明的爸爸住在巴西,台灣沒有人知道小明的爸爸是誰你對他散布不實的言論使其名譽受損,仍會構成誹謗罪。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November 29,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9, 2010 站長耶!他們有舉個例子,假設小明的爸爸住在巴西,台灣沒有人知道小明的爸爸是誰你對他散布不實的言論使其名譽受損,仍會構成誹謗罪。可是,巴西法律怎麼規定?散布不實言論的伺服器又在哪個國家的司法管轄之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markhsu 7 發表於 November 29,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9, 2010 站長耶!可是,巴西法律怎麼規定?散布不實言論的伺服器又在哪個國家的司法管轄之下?......???這跟巴西,根伺服器沒有關係啦XD我是說,某人在台灣罵小明居住在巴西的爸爸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洛書 10 發表於 December 7, 2010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7, 2010 社會觀念不希望別人指名道姓罵人這句話我是如此思加揣測它的原意的:你不該針對此人本身進行攻擊而應攻擊此人行為或此現象,我不覺得有這樣的問題,指名道姓這件事情,與對人不對事之類的概念無關。我從來不用那樣無聊的挖字洞馬賽克,但我也不會因此論人不論事。這個問題引起了我的興趣我詢問了幾位檢察官、律師與法律系的學生後,大家傾向都認為即使網路上的 ID 沒有人真的知道他在真實世界裡面對應的人是誰,仍舊會構成誹謗罪他們有舉個例子,假設小明的爸爸住在巴西,台灣沒有人知道小明的爸爸是誰你對他散布不實的言論使其名譽受損,仍會構成誹謗罪。 嗯,這跟我聽到的說法不一樣,我再去求證看看好了。不過那個例子其實是個不好的例子,因為就算沒人知道小明的爸爸是誰,詆毀小明的爸爸也可能會對小明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損害。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markhsu 7 發表於 December 7,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7, 2010 我不覺得有這樣的問題,指名道姓這件事情,與對人不對事之類的概念無關。我從來不用那樣無聊的挖字洞馬賽克,但我也不會因此論人不論事。嗯,這跟我聽到的說法不一樣,我再去求證看看好了。不過那個例子其實是個不好的例子,因為就算沒人知道小明的爸爸是誰,詆毀小明的爸爸也可能會對小明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損害。但我們現在討論被侵害法益的對象是小明的爸爸,不是小明所以或許你指出的點,與本假設情況無直接影響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rausing 11 發表於 December 9,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9, 2010 (已編輯) 我不覺得有這樣的問題,指名道姓這件事情,與對人不對事之類的概念無關。我從來不用那樣無聊的挖字洞馬賽克,但我也不會因此論人不論事。嗯,這跟我聽到的說法不一樣,我再去求證看看好了。不過那個例子其實是個不好的例子,因為就算沒人知道小明的爸爸是誰,詆毀小明的爸爸也可能會對小明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損害。和小明沒有關係。你第一篇文章有很多錯誤。 此內容已被編輯, December 9, 2010 ,由 trausing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December 10,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10, 2010 兩個在客觀上足以認知,其影射對象為何第二,網路暱稱與一般所使用的筆名等相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rausing 11 發表於 December 14,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14, 2010 (已編輯) 兩個在客觀上足以認知,其影射對象為何第二,網路暱稱與一般所使用的筆名等相同一開始為什麼他的言論算誹謗罪就很莫名了,後面的法律議題也就沒有討論的價值我所說的馬賽克,當然不是只要他打個x而已,而是例如 XXXXXX、某某人不過就算打了馬賽克,引用別人的話而未改過、重新編輯,在引用後發文誹謗他,造樣有可能成罪。 此內容已被編輯, December 14, 2010 ,由 trausing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尼可拉斯小薔 10 發表於 December 14,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14, 2010 這個問題引起了我的興趣我詢問了幾位檢察官、律師與法律系的學生後,大家傾向都認為即使網路上的 ID 沒有人真的知道他在真實世界裡面對應的人是誰,仍舊會構成誹謗罪這不是理所當然嗎?我沒搞懂落書提到的,「除非深藍中不特定的人都知道「尼可拉斯小薔」在現實中是誰,否則還是不會成立誹謗罪啦」是否毀謗,也得有人發起訴訟,到時候本尊就會出現了而網路id總有人在使用,總不會是鬼吧。我還以為法律上一直都有網路人格之類的東西。舉一個我剛剛看到的例子留言終結者的海象吉米平日沈默寡言嚴肅,但只要穿上遮蔽全臉的隔離衣,馬上就變活潑了起來躲在電腦背後的人也是這樣吧這變成兩個課題,對日增的網路毀謗訴訟定義新規定以減免麻煩,並隨著此類訴訟增加,大家也意識到在網路上不能亂講話,最近各大討論版也有人發文討論網路嘴砲被告的討論,只要有人嘴砲,就有人跳出來恐嚇小心被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December 15,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15, 2010 這不是理所當然嗎?我沒搞懂落書提到的,「除非深藍中不特定的人都知道「尼可拉斯小薔」在現實中是誰,否則還是不會成立誹謗罪啦」是否毀謗,也得有人發起訴訟,到時候本尊就會出現了而網路id總有人在使用,總不會是鬼吧。舉一個我剛剛看到的例子留言終結者的海象吉米平日沈默寡言嚴肅,但只要穿上遮蔽全臉的隔離衣,馬上就變活潑了起來躲在電腦背後的人也是這樣吧這變成兩個課題,對日增的網路毀謗訴訟定義新規定以減免麻煩,並隨著此類訴訟增加,大家也意識到在網路上不能亂講話,最近各大討論版也有人發文討論網路嘴砲被告的討論,只要有人嘴砲,就有人跳出來恐嚇小心被告。網路上面要告的成還有另外一個要點:那個帳號為不為人所知;換句話來說,他不可以是guest啦、xxx啦之類到處可見的、沒有識別性的帳號。所以你在匿名版裡怎麼罵人都告不成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Morris 10 發表於 December 15,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15, 2010 (已編輯) 舉一個我剛剛看到的例子留言終結者的海象吉米平日沈默寡言嚴肅,但只要穿上遮蔽全臉的隔離衣,馬上就變活潑了起來躲在電腦背後的人也是這樣吧這種例子隨處可見,光台灣可能就有數百萬例,只是你沒意識到例如大學生的情況: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MAIN_ID=13&f_SUB_ID=104&f_ART_ID=287743「課堂省話王,網路意見王」;只會在網路上論理,卻連最基本的面對面談話都羞怯、怕生越是在網路上論理厲害,意見特別多的人,在實際生活上就越沉默寡言;也就是說,『你所見越多,實際上就越少』。在網路上交的網友越多,就代表他實際生活上朋友越少;越是在網路上支持正義,就越代表他在實際生活上無法得到別人合理的對待,可能他就是被同儕霸凌者,所以只好來網路世界建立他理想中的正義世界;在網路上越是好色,就代表他實際生活幾乎是沒碰過女生,可能連跟對方交談的勇氣都沒有;在網路上言論反社會傾向越明顯者,可能代表他在實際生活中處處被人打壓,就因為在實際生活中無法反對,所以只好來網路上反對。也就是說,在生活上越是得不到,他在網路上的行為就越是會補償他在生活上所無法獲得的。『網路上是英雄,生活上是狗熊』,網路跟實際生活是相反的;你在網路所見,都不是真的 此內容已被編輯, December 15, 2010 ,由 Morris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尼可拉斯小薔 10 發表於 December 16,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16, 2010 (已編輯) 網路上面要告的成還有另外一個要點:那個帳號為不為人所知;換句話來說,他不可以是guest啦、xxx啦之類到處可見的、沒有識別性的帳號。所以你在匿名版裡怎麼罵人都告不成喔那「除非網上有人認識被罵者的現實身分,否則不構成誹謗」的構成原因為何?網路形象歸網路形象,真人形象歸真人形象? 此內容已被編輯, December 16, 2010 ,由 尼可拉斯小薔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December 29,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9, 2010 一開始為什麼他的言論算誹謗罪就很莫名了,後面的法律議題也就沒有討論的價值我所說的馬賽克,當然不是只要他打個x而已,而是例如 XXXXXX、某某人不過就算打了馬賽克,引用別人的話而未改過、重新編輯,在引用後發文誹謗他,造樣有可能成罪。恩,我想愛因斯坦應該不會起來告我他說過一句話,不要停止質疑我現在這樣打説不要停止質疑的傢伙是笨蛋,在客觀上就足以認知我所指的對象為何,換言之,以任何的諧音或是意有所指的方式,讓多數人可以認知你所針對的對象為何,那麼在台灣的法律上就可以提起告訴但是有個前提,其針對的對象為可受公評的事物,例如我罵台大很爛,依照台灣法律,無罪還可以反控污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rausing 11 發表於 December 30,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30, 2010 恩,我想愛因斯坦應該不會起來告我他說過一句話,不要停止質疑我現在這樣打説不要停止質疑的傢伙是笨蛋,在客觀上就足以認知我所指的對象為何,換言之,以任何的諧音或是意有所指的方式,讓多數人可以認知你所針對的對象為何,那麼在台灣的法律上就可以提起告訴但是有個前提,其針對的對象為可受公評的事物,例如我罵台大很爛,依照台灣法律,無罪還可以反控污告基本上沒有偽造證據不可能構成誣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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