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哲學觀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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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初碰哲學的我 有非常非常多滴疑問 想請教各位大大

活在台灣這個政治混亂 政客亂搞經濟的社會 惡勢力充斥的社會

不公平好像是稀鬆平常的事了

"什麼是正義"

法律真的符合正義嗎

我想說一下 我的觀點 思考才會更接近"答案"對吧?其實我也不知道會不會= =||||||| 可能也會因為個人價值觀讓思考越偏離"真"

從一開始就是不公平的.

居於弱勢的人 | 凌於強勢的人

力量小的人 | 力量大的人

知識低的人 | 知識高的人

強勢與弱勢的距離逐漸拉大時.當人侵犯到人的幸福時就產生了"道德"來分辨善與惡.開始需要"正義"來拉回兩者間的差距.雖然人與人之間永遠沒辦法向天秤一樣平衡.世界一開始就是不完美的

但我覺得能保有小小的幸福這樣就夠了.但相對於不同價值觀的人.幸福的尺度也是有差異的.沒辦法滿足之後就會開始侵犯他人的幸福.所以才需要正義不是嗎?

但什麼是正義?

我一直無法切中我思考的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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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是個很大的題目啊,

政治哲學幾百年來研究的就是這個東西。

不過作為一門研究眾人之事管理辦法的學科,

政治哲學研究的與其說是"什麼是正義?",不如說是"什麼樣的政府

才是正義的政府?"

在這樣的問題之下,有許多思想家提出自己的正義觀。

一套完整的正義觀可能必須包含倫理學的主張作為基礎,分配正義

的原則作為骨幹。

倫理學的主張告訴我們說,人們可能需要什麼樣的福祉。

而分配正義的原則告訴我們說,法律和施政應該朝哪個方向走,才

能讓人民得到這樣的福祉(換句話說,就是作為一個正義的政府的

條件)。

而不同的正義觀,可能秉持不同的倫理學主張和分配正義原則。

如羅爾斯認為,正義的政府在施政及法律制定上必須滿足正義二原

則,對財產和資源做適度的重新分配。

而諾齊克會認為說,因為在財產權的概念下,對於所有以合法手段

得到的財產,擁有者擁有不可侵犯的權利,所以政府擁有保護

人民財產的正當權力,而納稅等等使財產重新分配的規定不是正義

的。

顯而易見的,比起諾齊克,羅爾斯的主張含有一些倫理學中效益主

義的成分。

以上以兩人為例對正義觀的呈現格式稍做說明,其實諾齊克和羅爾

斯的思想都含有其他重要的論證和細節,不是一兩千個字就能解決

的,而政治哲學的思想也不只是上述二人,還有諸如無政府主義,

各種社會主義和自由主義等等,不過我跟政治哲學不熟,所以只能

給你粗淺的解釋。晚一點我會試著把去年唸到的,較詳細的諾齊克

和羅爾斯的正義觀整理上來,以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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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厲害

我知道在哲學裡不能有排斥感的.要用理性去面對所有的事物.不過就是對"政治"很反感.因為發生一些事情所以在我的思考裡我始終無法認為政府是"正義"的.或許以前是真的政府為了人民造福祉.不過現在真的很無法認同

還想要更深入了解下 請教了白鹿兄

順便問一下.思考時可以包含"感性"嗎或是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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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感性與理性的交錯時光了嗎 ?!

白鹿兄~~請(臺語)~~

關於哲學中之正義論 , 希臘時代柏拉圖在構築其"理想國"之內涵時 , 其相當重要的核心理論之一"論正義"中 , 對於正義的理解與現今政治所強調之正義---合理的分配 , 有相當大的差異 .

柏拉圖認為所謂的正義即是三種德性的均衡 , 這三種德性分別是 , 智慧 , 勇氣 , 節制 , 而正義就是將這三種德性加以調節達到均衡的狀態 , 而這樣的觀念則貫穿了整個理想國的建構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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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正義 - 合理的分配

法律的目的 , 其實是為了追求正義 , 因此一切法律制度的產生都是圍繞著是否合乎正義打轉 , 而所謂的正義 , 在法律的認知(包括哲學與政治)是指一種合理的分配 , 不管是資源 利益 權利等等都必須做到合理的分配 , 而合理指的並非形式上的或者是力量上的 , 而是實質上的分配 , 至於實質則是指比例的權衡 , 換言之 , 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追求正義 , 而所謂的正義 , 是指實質上的一種比例權衡的分配 .

所以從上述以觀 , 法律的正義指的不是絕對的正義 , 而是相對的正義 , 因為是建立在比例的權衡之下 , 所以只要合乎比例地來分配 , 就是法律上之正義 , 反言之 , 倘若比例失衡 , 便是不合乎正義 , 最後 , 比例權衡的方法則是透過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性來做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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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交錯一下吧,翔學長XD(以為自己上了法律系的白鹿…)

下面先說說我對於感性與信仰的想法,再整理羅爾斯和諾齊克的正

義理論。

要先說明的是,之所以選擇羅爾斯和諾齊克作為例子說明哲學家對

於正義的詮釋,純粹只是個人喜好,認為他們的理論很有特色。或

許以下的說明仍然不能滿足Tuesday的需求,如果我有表達不情

楚,或者根本沒有回答到問題的地方,還請樓主提出。

一般來說,思考的過程就是由前提導出結論的過程。

結論的合理與否,端看前提是否正確,以及推論過程有無瑕疵。

有時候,一些大塊頭的感性因素(政治、信仰等等...),可能在思

考的過程中,使人錯信了其實並不正確的前提,或是使人在推論時

有所偏差。

Tuesday所指的,應該就是上述的情形。

說一個理性的思考應該避免上述的情形,是正確的。

不過,說一個理性的思考不應該包含感性因素,其實是不恰當的。

下面一段我以一個比較大的定義來詮釋感性因素,作為臨時興起的

補充說明。

有一些判斷,是必須以感性因素作為基礎的。

例如我高三要選推甄校系,如果我不知道自己對於哪一個科系有興

趣(感性因素),我很難選出能讓自己將來全力以赴卻又讀得很開

心的校系。

所以,這裡應該做的區分是,作一個判斷時真正應該依歸的感性因

素,和扮演不合理角色的感性因素。

對於「我應該報考哪一個校系?」這個問題,可能有很多值得參考

的條件,例如離家近不近、學校的名聲、將來的出路、自己的興趣

和專長、甚至是自己喜歡的女生想要讀哪裡等等。

這些值得參考的條件,有一些是我真正在乎的;有一些是我根本不

在乎的,為了作出不使自己後悔的判斷,我必須慎重區別出,哪些

條件值得考慮,哪些條件無所謂。

問題就在於說,這樣的區別,並不是那麼地清楚。

有時候,我們常常會依一些被自己所秉持,而事實上卻沒有道理的

信念(條件)來決定自己的行為,例如根本沒有仔細研究,就把票

投給自己支持的政黨的候選人等等。

如果我們仔細分析投票這個行為的目標,和我真正希望這個行為達

成的結果,我可能就會重新考慮我要投給誰。

回到選擇校系的那天。如果我想做出不使自己後悔的判斷,我應該

仔細地分析選擇校系這個行為,和我期望這個行為達成的結果。這

樣一來,我就能夠比較清楚地區分出,哪些條件是我應該考慮的,

哪些可以丟在一邊。

這樣一來,我們可能就有了結論:

感性因素並不是理性思考的阻礙;阻礙理性思考的,是那些我們以

為它很重要,事實上卻根本不需要去考慮(或者不需要那麼地重

視)的感性因素。

--------------大澤木小鐵分隔線--------------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

羅爾斯(John Rawls)對正義的詮釋是基於長久以來作為政治哲

學圭臬的效益主義與直覺理論的衝突。羅爾斯將直覺系統化,提出

正義二原則作為理論的中心。

羅爾斯的思想據說有一定的複雜度,他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有著研究所的等級,基本上我一定看不懂,所以我以下的

說明是依據《當代政治哲學導論》(Will Kymlicka,2001)這本書。

效益主義與直覺主義

作為一種指引行為(告訴我們該如何行動)的理論,效益主義因為

「效益最大化」原則而備受重視,現在作為主流的資本主義在某個

方面其實也是效益主義的彰顯。效益最大化原則告訴我們說,當我

們有一些行為選項的時候,我們應該選擇會讓所產生的效益成為最

大的那一個行為。不過效益主義一直以來為人所詬病的,也是效益

最大化原則可能引出的一些違反直覺的行為指引。例如,效益最大

化原則有傾向作出這樣的行為指引

(1)比較有錢的人應該把一半的錢分給窮人。

(因為同樣數目的金錢,對比較貧困的人產生的效益會大於比較富

有的人)

(2)當一個人犧牲生命可以拯救另外兩個人時,他應當犧牲(即

使他們素不相識)。

(因為這樣可以產生比較大的效益)

而這兩個例子,都是違反直覺的,就算有些死忠的效益主義支持者

支持它們,至少他們還是違反一般人的直覺。

直覺,在大部分的倫理學理論中是不可忽視的。因為直覺往往反映

了一個人的道德觀。

秉持直覺主義的論者會批評效益主義說,效益主義在很多地方違反

直覺。

但是直覺主義無法建立自己的有系統的理論。因為直覺主義無法歸

納出一套規則,可以無矛盾地解釋我們的道德直覺(直覺主義總不

能說:「呃,我們用以取代效益主義的理論就是,『凡事依著直覺

走∼∼』」)。

效益主義因為違反直覺而在一些情況上不合理;直覺主義瑣碎無系

統不能自成理論。

羅爾斯研究這樣的局勢,提出正義二原則。

正義二原則

1.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則:每個人在平等的情況下獲得不可侵犯且不

和他人的基本自由衝突的基本自由。

2.如果在社會或經濟上出現不平等,則這些不平等必須符合:

A.公平式的機會平等原則:這些不平等所依繫的所有的職務和地

位是對所有人開放的。

B.差異原則:這些不平等必須能夠同時達到讓社會合作中獲益最

小者獲得它能夠得到的最大的利益。

當以上原則互相衝突時,1優先於2A,2A優先於2B。

羅爾斯的主張的基本訴求是,所有社會上的利益,都應該平等地分

配,除非對於某一種利益的不平等的分配將有益於受到最小利益的

人。

羅爾斯提出了兩個論證來說明他的理論與基本訴求。

第一個論證,訴諸直覺的論證

一般而言,大家會認同機會平等概念的原因是,大家都認為一個人

的成就不應該被他的出身、血統、背景等等因素所影響。一個人的

成就,應當是透過努力自己爭取而來的,而不是僅僅因為出生名

門。換句話說,一個人也不應該僅僅因為自己出身卑微,或者擁有

黑皮膚,而影響到將來的福祉。

羅爾斯承認這項觀點的吸引力,可是他指出,還有一項導致不平等

的因素,是機會平等概念沒有考慮到的。

正如同我不應該因為碰巧出生在窮苦的家庭,就一輩子沒出息一

樣。羅爾斯說,我也不應該僅僅因為碰巧生得比較笨,或者比較遲

鈍,就受到比較差的待遇。

羅爾斯認為,因自然天賦而引起的不平等,和因為社會境遇而引起

的不平等,其實都是同一種不合理的不平等。

就像沒有人願意選擇出生在貧民窟一樣,也沒有人願意天生殘障。

如果支持機會平等原則的人認為前者和正常人的差異是需要被彌補

的,那麼他們也不應該忽視後者。

因此,羅爾斯提出了自己的理論,讓我們再度回顧一下。

1.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則:每個人在平等的情況下獲得不可侵犯且不

和他人的基本自由衝突的基本自由。

2.如果在社會或經濟上出現不平等,則這些不平等必須符合:

A.公平式的機會平等原則:這些不平等所依繫的所有的職務和地

位是對所有人開放的。

B.差異原則:這些不平等必須能夠同時達到讓社會合作中獲益最

小者獲得它能夠得到的最大的利益。

當以上原則互相衝突時,1優先於2A,2A優先於2B。

「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則」是依循自由主義傳統所制定的規則。

「公平式的機會平等原則」是類似於一般機會平等原則的主張。

而「差異原則」則保障了那些沒有受到一般機會平等原則保障的,

在「自然天賦」上比較吃虧的人的福祉。

第二個論證,社會契約的論證

羅爾斯的社會契約論證,是一個思想實驗,其目的在於說明正義二

原則是符合一般人對於公平正義的直覺的。

羅爾斯說,我們可以想像一個情況(Original position,中文可翻

成原初環境),在那一個情況中,有若干人,這些人即將降臨於被

他們自己所設計的社會制度所宰制的世界。他們每個人都有關於社

會與世界的知識,不過他們都不知道自己會以什麼樣子降臨於世

界,他們不知道自己會出身顯赫還是出身於三級貧戶;他們也不知

道自己會是智商180的天才還是五體不滿足的乙武(羅爾斯用比喻

的方式來說,這些人的面前垂掛著Veil of ignorance,中文可翻成

無知之幕)。

羅爾斯說,在這樣的情況之下,這些人必定會選擇他的正義二原則

作為自己即將面對的世界的規則。因為正義二原則的確實實行會使

得這些人不管是以什麼樣的姿態降生在哪一個位置上,都不至於過

得太悲慘。而這也是一般對公平正義的直覺會走向的結論。

關於羅爾斯的小結

我們可以看到,在前面談到關於效益主義的缺陷所提的兩個例子,

是可以被正義二原則解決的。

羅爾斯可能會說,(1)違反了差異原則(2B)。而(2)違反了

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則。

因為一套依據正義二原則而設計的法律,雖然會依據2A與2B設計

相關的福利政策,但是並不會對富人做出如此不合理的要求。

而這樣的法律自然也不會侵犯作為人的基本自由的生命權。

當然,羅爾斯提出的理論並不是滴水不漏的,而也不乏其他論者的

批評,不過當代政治哲學導論的作者認為,羅爾斯的理論的最大貢

獻在於,解開了效益主義和直覺主義的紛亂線團,使得後續的政治

哲學思考清晰許多。

諾齊克的自由至上主義

諾齊克認為說,因為只要是經過合法手段得來的財產,主人就擁有

擁有的資格,所以所有政府對財產的再分配(例如強制健保、稅務

制度等)都不是正義的。

諾齊克的資格理論

諾齊克提出三個說明財產權的原則

1.轉移原則:任何經由正義途徑得來的財產都可以自由地轉移

2.正義的初始獲得原則:本原則說明什麼是「正義途徑」

3.對非正義的矯正原則:本原則說明當遇到有人以不正義的手段得

到財產時,政府該如何處理。

關於第2和第3項原則,很顯然地諾齊克還會有更多的論述,不過我

想提的是諾齊克用來說明三原則的有趣論證。

為了鞏固自己的理論,諾齊克必須說明,為什麼所有財產再分配都

是不合乎正義的。

諾齊克訴諸直覺的論證

諾齊克借用有名的籃球明星張伯倫來說故事。

話說,在一個社會的某一個時間點,所有人手上的所有財產都是經

過公正地分配的(比如說,一個人兩千塊錢,之類的)。

張伯倫是個很有名氣的球員,大家都喜歡看他比賽。於是張博倫跟

球隊訂了契約說,每次他出賽,他可以獲得門票收入的25%。

那個社會每季都有三場球賽,一年四季,每場球賽的門票都要價一

千元,每場球賽都有一千名觀眾。很快地一年過去了,張伯倫的口

袋裡多出了三百萬元。(沒算錯吧=”=)

如果這個時候,政府向張博倫要求徵收百分之二十五的所得稅,合

理嗎?

諾齊克會說,這是不合理的。諾齊克會要大家動動腦,在原來的環

境中,每個人的財產都是經由正義的途徑得來(這是一開始就預設

的),而這些人也是自願用一千元來換取觀看張伯倫的比賽的權

利,換句話說,我們的直覺會告訴我們說,對於張伯倫口袋裡的三

百萬元(口袋還真是大…),張伯倫绝對擁有正當的擁有資格。

如果張伯倫對於口袋裡的錢擁有擁有的正當資格,那麼政府要求張

伯倫納稅,就是侵犯了張伯倫對於自己財產的擁有資格,換句話

說,這樣的政府是不正義的。

以上是諾齊克的理論簡單版,不可避免地,後來的理論家也對他做

出了許多攻擊,例如財產的再分配並不符合直覺、取得財產的正義

途徑並不蘊含財產無法被可以達成公平正義或是效益的再分配原則

所處理等等,但這又是另一個故事了…(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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