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死刑之看法


是否贊成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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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是否贊成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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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以為

法律人很冷血而無情

其實不然

我們只是跳脫世俗所以為的道德框架

以理性而中立的角度

不僅保護被害者

亦保護加害人的權益

以死刑存廢的問題來說

有人也許會問

殺人的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

為何法律還要保障他的生命?

這麼問

是不是代表你也認同生命權的重要呢?

既然如此

社會價值觀為何用雙重標準來定奪死亡呢?

既然生命權如此地重要而不得由他人任意剝奪

為何人民可以藉由國家公權力之手

以正義之名行殺人之實呢?

這樣變相的借刀殺人

難道就是國人對生命權的和社會正義的表彰嗎?

說實話

我無法認同白冰冰女士近期對於廢除死刑的部分言論

亦不認同王清峰前部長在職時所為之行為

畢竟在什麼職務就該做什麼事

我不是白冰冰女士所指的"蓋高尚"

而僅是一名初踏入法律之門的大一學生

也許社會大眾尚無法認同我以上所說

或是將更嚴厲地批判我為何無法體認被害者家屬的心境和社會大眾的觀感

然而我要說的是

在我尚未接觸法律的時候

我和一般社會大眾一樣

恨不得讓罪犯繩之以法.殺人償命

但在死刑廢除風波的這段期間

老師們中立的分析和講授

引發我更深一層的省思

法律是規範人民行為的一種規則

其刑罰之目的僅是為了讓犯罪人得以受到制裁而加以自省

而非成為報復的手段和工具

以殺人犯為例

並不會因為事後對犯罪人施以死刑之制裁而強化社會之"實質正義"或予以貢獻

被害者不僅無法復活

其家屬也不見得因此而較為寬慰

更嚴重的是

如此將剝奪犯罪人自新向善的可能性和大家最為"重視"的生命法益

實際上

社會應將焦點置於執法效率的層面

以降低犯罪黑數為追求的目標

而非執著於死刑所帶來之假象的社會正義

然而刑罰的手段是需要符合比例原則的

若尚有其他手段得以符合或是替代其制裁之目的

則死刑這種刑罰應予以廢除

因其之不可回復性

一旦執法過程發生瑕疵

就無法尋求法律救濟了

後果孰能承擔?

所以目前最好的替代方式即是不得假釋之終生監禁

此方式亦無再次侵害他人法益之可能性和再犯之疑慮

許多人也許會認為此方法過於浪費社會資源

其實不然

有許多的配套措施是得以配合的

比起一槍斃命對於社會更是有所貢獻

除了保障生命權.給予自新機會等等之外

在監獄裡是可以做更多對社會有意義的事

比如說以其勞力換取每天膳食外

還可依個人意志或興趣做得以換取工資的工作

然後用賺取的錢來回饋社會等等之方法

皆屬配套措施的部分

畢竟死亡並不能解決事情

犯人死亡對家屬和社會大眾而言毫無實質的助益

如今陳進興死了白冰冰女士的傷痛依然存在

如果今天改採終生監禁

犯罪人在監獄裡不論是否懺悔

豈碼或多或少能像我以上所說的方式

還能實質地彌補甚至回饋社會大眾

若能真心懺悔

相信被害者家屬的心也能較為寬慰

而我所說的終生監禁當然是得依我國國情加以制定而出的制度

絕非單純地參照國外刑罰

畢竟國情不同

外國的月亮也沒比較圓

重點就在於國家該如何制定.如何讓人民信服!

再者

死刑是否真有嚇阻犯罪之功效

其實有待觀察

畢竟死刑這等重罪早已存在許久

仍有如此多的殺人案件發生

於是有人又會問

那如果廢除死刑

犯罪人不是更加肆無忌憚了嗎?

其實任何事不管有罪沒罪

會做的人還是會去做

畢竟人都可能被某些理由蒙蔽了雙眼

或者存著僥倖的心態

然而實際上

每天被關在監獄那種沒有未來和希望的日子

其實比一槍斃命還要痛苦而令人害怕阿

綜上所述,本人是贊同廢除死刑的

但是以目前的國情和社會大眾接受度而言

要廢除死刑的困難度可說十分之高

我是認為國家應從國民義務教育開始就該對人民實施粗略的法治教育

讓人民認識什麼是法律的意義和目的

明白刑罰不是變相的"報復"工具

當國民有這樣健康的心態

廢除死刑才可能不致後續的種種問題產生

政府該做的事情真的好多

我真的希望政府官員能長些腦袋

而不是每天看到的都是朝野之間的口水戰

以上僅是個人之淺見觀點和情緒抒發

若有意見相左或是難以接受的地方

還請多多見諒

也歡迎大家理性交流和討論

千萬不要出現謾罵的字眼

感謝看完這篇又臭又長文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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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死刑的問題

大家應該都討論到爛了吧

對於死刑犯是否應該接受制裁

或者是以其他刑罰來取代

很多方面

都應該再由立法機關立法

對於那些已經被判死刑的人

當然是必須執行

除了給家屬 也給人民一個交代

而未來呢?

套句小說家的話:那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對於國外的方法

也許是值得參考

但外國的月亮沒有比較圓

看的角度也不一樣

對於我們普通百姓

沒有犯罪的我們

其實死刑根本就與我們無關 是吧!?

本人贊成執行死刑

但我也樂見有新的罰責以及其配套

因為沒有人願意執行死刑成劊子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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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我很認同此論點

白冰冰這件事情來看,處決了陳進興並沒有讓她的痛苦減少

那如果當初沒有處決,取而代之的是終身監禁

也許現在陳進興的懺悔會減緩白冰冰的痛苦

況且,我不覺得我們可以只關心被害人家屬

加害人與其家屬的權益誰來關心?

當然我的意思不是被害人不重要

而是我覺得法律並不應該利用死刑來讓被害人家屬就只為了得到一個安慰給社會一個交代

死刑真的會換得等值的安慰嗎?

我到覺得死刑犯的犯罪動機比較值得探討,他為什麼想殺人?如何避免這種情況在別人身上發生?

這是我們更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吧

"以正義之名行殺人之實"

相對來說,我們執行處決,我們也殺了他

在某些方面來說我們也是個殺人犯

只不過有個"大眾眼中的正義"來撐腰吧

何況,這種不可逆的處罰萬一在執法後不久發現了錯誤

那我們該如何向死刑犯與其家屬解釋?一句對不起嗎?

當然,我不是完全站在死刑犯的面來說

我也不是被害人家屬所以沒有辦法完全站在他們的立場來考慮

萬一我真的成了被害人的家屬,我的想法一定會希望處決加害人

但是這時的想法是公正的嗎??

酒駕撞死人很多人不就只是交保嗎?如果我是被害人家屬我一定也會希望處決他吧

公平正義由誰來定義?

法律不應該只有考慮被害人家屬與社會觀感

法律所追求的不是以牙還牙的報復心態

我也不完全認同王清峰女士的作法

惡法非法,這不是一個政府官員應該有的舉動

因為如此一來這個社會將沒有了準則去跟循

我倒是比較希望他下台後能夠以一個法律人士的身分來倡導廢除死刑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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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其實 ... 我完全不能接受你的看法 ˊˋ

社會價值觀為何用雙重標準來定奪死亡呢?

法律教導我們就是如此 這本來就是多重標準的社會 舉個例 你可以吃雞肉但不能吃貓熊肉 難道貓熊的生命比雞更珍貴嗎 其實有些該絕種的就應該讓絕種 不要過度保護它 因為貓熊交配率極低 就算生了也很難健康長大 類比到死刑犯 如果你過度保護它 他改過的機率極低 就算真的改過了(在獄中) 也很難不再犯 這可以說是曾經滄海難為水 如果一個人過去走私毒品賺進數億並過了十年消遙的生活 在監獄蹲了十年 出來後你覺得他繼續走私的機率高還是去7-11當店員領時薪100的機率高 ? 走私毒品犯 他危害的 除了某些無可救藥的人外大多都是涉世未深的青少年 你要用經濟效益來看得話 殺死他 一顆子彈5塊錢 不殺他 先前陪上性命的人+監獄裡花費也就是伶老豆的納稅錢 (+他出來後危害的生命) 這是毒品走私犯 那殺人犯呢?你要被害者家屬怎麼辦 如果今天回家發現你伯父拿刀砍死你全家 你還會說出一樣的話 我告訴你 不可能! 王清峰有一次對記者說 : 如果要我替這些死刑犯下地獄我也願意 ! 我就想 我殺你全家再裝著一副楚楚可憐的反省樣你也會為我下地獄嗎 ? 你要知道 要是可以不死 要做什麼都行 你懂嗎 ...?
被害者不僅無法復活其家屬也不見得因此而較為寬慰

寬慰 ? 這跟加害者必須為他行為負責是兩碼子是...
一旦執法過程發生瑕疵

就無法尋求法律救濟了

後果孰能承擔?

以總體效益來看 枉死的多還是該死的多 ?
每天被關在監獄那種沒有未來和希望的日子

其實比一槍斃命還要痛苦而令人害怕阿

那單單是你個人的看法 要真如此 監獄每天都有自殺的新聞了好嗎 對更多加害者來說 監獄比外面快活的多 更別說是和死亡做比較了 要是可以 我多希望把輔導加害人的所有資源轉用在被害家屬身上 這不是更有幫助 ????????????

其實還有很多我想反駁的地方 不過 回歸現實面芭 ... 我們都別妄想會有良好的配套措施來輔助廢死刑了

為什麼 ? 因為政黨對立 夠直接明瞭的芭!

說句老實話 律師法官檢察官 環環相扣 官官相護 你選擇了法律 你就等於放棄正義了 20年後為了生計奮鬥的你會懂得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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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擺在那邊

它已經很明確的規範了各種東西

它告訴你這樣做會失去生命

然而你還是要做的話

當然要照規定辦理

死刑 一定是罪大惡極才會被判死刑

如果加害人這麼講究這些東西

那他為什麼要做出那些事情?

這個法律可能根本不非常公平 可能根本不非常正義

但是它就擺在那邊 它告訴你這樣做會發生什麼事情

然而這些死刑犯還是選擇做了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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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很多人都談論到家害人的權益,但是所謂的"權益"又是指什麼呢?

他們大大方方剝奪了對方的生命,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身心靈受創又該如何補償?

說我們要保障加害人的權益,但是在他們毫無忌憚犯罪的當下,又是如何看待被害人的呢?

死的確解決不了問題,但是有些人卻會因為有死刑而有所畏懼,說死刑無效在我看來是大大的錯誤。

以上是我認為大家要先仔細思考的問題,如果只是單憑廢不廢死刑的問題來看,我認為這個問題是沒有意義的,雙方皆有理,卻也皆無理。希望大家能仔細的思考、判斷,而不是單單看這問題而回答,畢竟這牽扯的範圍非常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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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也許會問

殺人的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

為何法律還要保障他的生命?

這麼問

是不是代表你也認同生命權的重要呢?

既然如此

社會價值觀為何用雙重標準來定奪死亡呢?

既然生命權如此地重要而不得由他人任意剝奪

為何人民可以藉由國家公權力之手

以正義之名行殺人之實呢?

這樣變相的借刀殺人

難道就是國人對生命權的和社會正義的表彰嗎?

我是覺得這很像在詭辯

人殺人跟國家殺人你可以說他們一樣是殺人

但是動機有很多種吧

本來一件事情就會因為情況不同而有所不同阿

因為正義所以殺人跟殺了人所以正義是不一樣的吧

全部打成一樣之後再來說嘴不是很不能讓人信服嗎?

然而我要說的是

在我尚未接觸法律的時候

我和一般社會大眾一樣

恨不得讓罪犯繩之以法.殺人償命

但在死刑廢除風波的這段期間

老師們中立的分析和講授

引發我更深一層的省思

法律是規範人民行為的一種規則

其刑罰之目的僅是為了讓犯罪人得以受到制裁而加以自省

而非成為報復的手段和工具

那要看你怎麼解讀阿

我是覺得死刑只是一種處罰

你敢殺人你就要有接受死刑的覺悟

什麼報復不報復的我個人是認為扯太多

死刑本來就跟報復沒什麼關聯

你要看成是報復的手段我也只能說尊重你的個人見解

以殺人犯為例

並不會因為事後對犯罪人施以死刑之制裁而強化社會之"實質正義"或予以貢獻

被害者不僅無法復活

其家屬也不見得因此而較為寬慰

更嚴重的是

如此將剝奪犯罪人自新向善的可能性和大家最為"重視"的生命法益

我是覺得福田孝行案件值得看看

本村洋曾經這樣說過: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

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

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

福田孝行在被判死刑之後才真正開始懺悔

所以死刑真的一點意義都沒有嗎?

實際上

社會應將焦點置於執法效率的層面

以降低犯罪黑數為追求的目標

而非執著於死刑所帶來之假象的社會正義

然而刑罰的手段是需要符合比例原則的

若尚有其他手段得以符合或是替代其制裁之目的

則死刑這種刑罰應予以廢除

因其之不可回復性

一旦執法過程發生瑕疵

就無法尋求法律救濟了

後果孰能承擔?

這不就是因噎廢食了?

因為死刑不可回復所以判錯了要怎麼辦?

那這該要求的應該是審判過程有沒有出紕漏吧

因為會判錯所以不要判死刑

那跟因為喝水會噎到所以不要喝水有什麼不同?

你說死刑帶來的是假象正義

我就當成是你的主觀認定好了

那你又怎麼知道廢死刑是不是一種偽正義?

你又怎麼知道台灣廢死刑後會不會更美好?

我看到很多都是廢死人士不斷的畫大餅

廢死刑代表正義、廢死刑是國際趨勢、廢死刑是人權的表現?

講講誰不會?

所以目前最好的替代方式即是不得假釋之終生監禁

此方式亦無再次侵害他人法益之可能性和再犯之疑慮

許多人也許會認為此方法過於浪費社會資源

其實不然

有許多的配套措施是得以配合的

比起一槍斃命對於社會更是有所貢獻

除了保障生命權.給予自新機會等等之外

在監獄裡是可以做更多對社會有意義的事

比如說以其勞力換取每天膳食外

還可依個人意志或興趣做得以換取工資的工作

然後用賺取的錢來回饋社會等等之方法

皆屬配套措施的部分

畢竟死亡並不能解決事情

為什麼監獄外面的人要面對這個社會的弱肉強食

而你殺了人被判了刑

被關進監獄裡國家還會保障你的工作

還會依你的興趣讓你有工資可以回饋社會

這越聽越不覺得他像是死刑犯了阿

我是覺得無所謂啦

反正你應該也只是說說而已

還有更好的方案可以慢慢想

犯人死亡對家屬和社會大眾而言毫無實質的助益

至少我可以確定他不會再到處殺人了

如今陳進興死了白冰冰女士的傷痛依然存在

如果今天改採終生監禁

犯罪人在監獄裡不論是否懺悔

豈碼或多或少能像我以上所說的方式

還能實質地彌補甚至回饋社會大眾

若能真心懺悔

相信被害者家屬的心也能較為寬慰

白冰冰的傷痛跟陳進興被判死刑本來就沒有干係

傷痛是因為女兒不在了

今天無論你的親人是不是自然而然的安祥去世

親人離開你就不難過?

傷口會癒合但還是會留下疤痕

我認為這跟囚犯懺悔沾不上邊

而我所說的終生監禁當然是得依我國國情加以制定而出的制度

絕非單純地參照國外刑罰

畢竟國情不同

外國的月亮也沒比較圓

重點就在於國家該如何制定.如何讓人民信服!

因為國情不同

所以廢除死刑在台灣可不可行這還很可議吧

而我也看不到廢除死刑到底有勢在必行哪裡

所以有人說什麼應逐步廢除死刑這很奇怪吧

我今天就是不想廢除死刑你還叫我逐步廢除死刑

我今天就是不想吃飯但你硬逼我吃這樣對嗎?

再者

死刑是否真有嚇阻犯罪之功效

其實有待觀察

畢竟死刑這等重罪早已存在許久

仍有如此多的殺人案件發生

於是有人又會問

那如果廢除死刑

犯罪人不是更加肆無忌憚了嗎?

其實任何事不管有罪沒罪

會做的人還是會去做

畢竟人都可能被某些理由蒙蔽了雙眼

或者存著僥倖的心態

南韓不執行死刑的這段期間

犯罪率上升了32%

這中間當然是有其他因素啦

但是你要說因為人還是會殺人所以死刑沒有用

這講不通吧?

然而實際上

每天被關在監獄那種沒有未來和希望的日子

其實比一槍斃命還要痛苦而令人害怕阿

既然這麼痛苦那斃掉他算了

綜上所述,本人是贊同廢除死刑的

但是以目前的國情和社會大眾接受度而言

要廢除死刑的困難度可說十分之高

我是認為國家應從國民義務教育開始就該對人民實施粗略的法治教育

讓人民認識什麼是法律的意義和目的

明白刑罰不是變相的"報復"工具

當國民有這樣健康的心態

廢除死刑才可能不致後續的種種問題產生

應該沒什麼人會覺得死刑是一種報復手段吧

殺人償命本屬該然

今天判死刑不是因為司法要幫被害人報復加害人

而是因你所犯的罪判你死刑

所以會不會被判死刑應該是操之在己吧

怎麼會說得好像都是別人的責任呢?

政府該做的事情真的好多

我真的希望政府官員能長些腦袋

而不是每天看到的都是朝野之間的口水戰

以上僅是個人之淺見觀點和情緒抒發

若有意見相左或是難以接受的地方

還請多多見諒

也歡迎大家理性交流和討論

千萬不要出現謾罵的字

感謝看完這篇又臭又長文章的人^^

呵呵政府要做的事情是還挺多的沒錯

小小淺見望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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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煩耶!我聽到很多贊成死刑的觀點

但真的經得起檢驗的沒幾個

當人民的權益必須被國家以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維持社會秩序而被侵害時,國家應採取侵害權益最小的方式。(比例原則-必要性)

這一樓我不打算打損益比。意即為,我不會把廢死的好處拿出來,也不會把它拿來和死刑的好處做比較,畢竟我認為我已經相當程度上拆掉了一堆東西,既然拆垮了,打損益比就顯得相當枝微末節了。

1.犯罪率問題

長時間自由刑就好了EX 有期徒刑無上限(效果差不多)

不要跟我提假釋或大赦這種蠢問題,如果今天要廢除死刑,相關配套措施本來就應該做。

2.開銷問題

監獄的營收都是正的耶!你確信犯人不是自己在養自己嗎?

何況,如果國家應該花錢在受刑人身上,那麼就算監獄虧錢,國家也沒理由不養犯人

3.補償問題

死刑補償到了什麼?(什麼也沒補償到。)(補償者,以回復原狀優先,若不得復原則以金錢作賠償)

更何況死刑本來就不是用來補償的

4.罪大惡極問題(該死、應報問題-1)

你確定你能以「你認為某人罪大惡極」,作為判人死刑的理由嗎?

如果不行,就不要拿來說嘴。

5.責任問題(該死、應報問題-2)

沒有人"本來"就該死,是法律令其該死。

若法律令其該死不具有正當性,那麼其當然不該死。

當人民的權益必須被國家以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維持社會秩序而被侵害時,國家應採取侵害權益最小的方式。(比例原則-必要性)

如果上述幾點都沒有錯,那麼

死刑的正當性在哪

喔對了

允許獄中自殺並非執行死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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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2923同學的第三點是否有點矛盾呢

3.補償問題

死刑補償到了什麼?(什麼也沒補償到。)(補償者,以回復原狀優先,若不得復原則以金錢作賠償)

更何況死刑本來就不是用來補償的

意思是說殺人了 ,無法讓人復活,所以賠錢了事,是這個意思嗎?

這個問題已經不能單就法律面來回答了,範圍太廣,從不同角度解釋會有不同的答案,也不能評斷哪一個角度所觀看的價值比較高,這個問題沒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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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2923同學的第三點是否有點矛盾呢

意思是說殺人了 ,無法讓人復活,所以賠錢了事,是這個意思嗎?

這個問題已經不能單就法律面來回答了,範圍太廣,從不同角度解釋會有不同的答案,也不能評斷哪一個角度所觀看的價值比較高,這個問題沒那麼簡單。

現行法律裡本來就有以金錢作為生命和身體損害賠償的方式啊!

並不是說賠錢了事,而是在賠償的行為中,賠錢是唯一可以採行的方法了

如果有轉生忍術的話

我贊成拿生命來做為賠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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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死刑存廢最大的爭點是在於"國家"是否真有這樣的權利得以法律剝奪人民的生命權!

然而法律沒有對與錯

乃由社會意識.風俗文化等等所堆砌而出

因此在不同國情和時空下

對法律的概念也將有所不同

贊成與否的激辯是為了讓社會能更加進步

很高興能聽到不同的意見和聲音

這表示大家對社會都十分關心

只是希望大家能以理性的方面去探討這項議題

也應以不同立場加以思考

社會才能更加進步而不致淪為口水戰下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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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months later...

1.犯罪率問題

長時間自由刑就好了EX 有期徒刑無上限(效果差不多)

不要跟我提假釋或大赦這種蠢問題,如果今天要廢除死刑,相關配套措施本來就應該做。

2.開銷問題

監獄的營收都是正的耶!你確信犯人不是自己在養自己嗎?

何況,如果國家應該花錢在受刑人身上,那麼就算監獄虧錢,國家也沒理由不養犯人

3.補償問題

死刑補償到了什麼?(什麼也沒補償到。)(補償者,以回復原狀優先,若不得復原則以金錢作賠償)

更何況死刑本來就不是用來補償的

4.罪大惡極問題(該死、應報問題-1)

你確定你能以「你認為某人罪大惡極」,作為判人死刑的理由嗎?

如果不行,就不要拿來說嘴。

5.責任問題(該死、應報問題-2)

沒有人"本來"就該死,是法律令其該死。

若法律令其該死不具有正當性,那麼其當然不該死。

當人民的權益必須被國家以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維持社會秩序而被侵害時,國家應採取侵害權益最小的方式。(比例原則-必要性)

長時間的自由刑

我們有空間嘛?

為什麼要討論開銷?

我不在乎監獄營收呀

我只要知道

監獄開銷跟送犯人顆子彈或一劑毒藥有什麼必然性的邏輯關係?

補償的話你大概要去問被害人家屬吧

我沒經歷過我不知道

的確沒有人本來就該死

但是他做了些事情讓他該死了

大概是這種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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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我是很不喜歡翻舊文的人啦

但我一直很希望討論:殺人者(之類的),到底該不該有人權?或者該不該算是一個"人"?

注意,我打的是個問號,也就是說我想討論這個話題,而不是我認為殺人者都不是人

我不知道耶

但我假設不出任何倫理學立場可以完整的做出下列推論

Q:殺人者的命或人權,相較於其他人來說是較為不值錢的。

而Q比

殺人者(之類的),到底該不該有人權?或者該不該算是一個"人"?

弱多了

如果連Q都做不到

更遑論比較強的無人權、不是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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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耶

但我假設不出任何倫理學立場可以完整的做出下列推論

Q:殺人者的命或人權,相較於其他人來說是較為不值錢的。

而Q比

弱多了

如果連Q都做不到

更遑論比較強的無人權、不是人了

好,有沒有人要出來假設的

------

舉個例子好的

你不能證明i是一個比100小的實數

原因不是因為i大於等於100,而是因為它根本就不是實數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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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有沒有人要出來假設的

------

舉個例子好的

你不能證明i是一個比100小的實數

原因不是因為i大於等於100,而是因為它根本就不是實數

如何?

學長的意思是 殺人者的命或是人權 不屬於原本的命或人權的集合嗎???

我不確定這可行,因為他相當的違反直覺。

當然,如果這個論證成功的話,殺人者無人權、不是人就不需要依賴Q來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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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有沒有人要出來假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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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好的

你不能證明i是一個比100小的實數

原因不是因為i大於等於100,而是因為它根本就不是實數

如何?

我非常相信科學定理絕對不適合運用在討論社會科學

就算能用那也絕對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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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相信科學定理絕對不適合運用在討論社會科學

就算能用那也絕對不準..

我不認為邏輯或是定理不能拿來討論公共政策

要不然我大可說句:「反對死刑就是促使人性的解構和非人性的促進,增進社會集體意識的躁動與崩裂化。」

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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