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聯會評議委員會001號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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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委員會決議文

解釋字號:決字第001

解釋日期:民國99421

解釋爭點:

若班聯會之預算案,違反預算案需待決算案完成方得提出之精神,於班代大會上提出並通過,則該預算案是否有效?

決議文:

此解釋案評議委員會決議不予受理。

理由書:

經查,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並無任何法規明定,若決算案未過,則預算案應如何處置,亦無預算案應於決算案通過後方得以提出之規範,此為立法之缺失,班代大會應增補有關之規定。評委會之解釋案不受理、亦無權受理法律規範與法理精神外之案件。

再言,依照各國政府之行政習慣(或參照有關之不成文法部分),決算書確應於預算案前審理完畢,惟國家各項行政事務之推動,需有經費方得執行,國會得視情形予以放行。於行政史中,此例並非首創,故無違反行政慣例原則之情形。

承上,若提出預算案之行政部門係為原班人馬,則其可信度理應受質疑,其預算案之通過若有法理上之爭議空間,評議委員會則應當於其監察與糾正之職責,在尚無明訂法規之情形下予以裁處。然,本案之狀況並非如此,若退回本次預算案,則視同評議委員會要求新上任之行政部門為前屆行政部門之疏失負責,其理甚謬。且,否決或退回預算案乃為對行政部門之信用不信任之表現,已相當程度癱瘓行政之運作,本委員會以為,若無具有相當份量之正當理由,本委員會不應在無法條明訂之狀況下做此裁處。若此案以解釋文之方式裁決,不僅超出解釋文之適用範圍,且其解釋文之效力,將使立法部門與司法部門在不訂立新法與新解釋文之情形下,喪失裁量空間。故於情於法皆不合之情形下,本委員會不受理此解釋案,惟望班代大會應於相關法條尚未訂立之情形下,以最嚴苛之方式審理預算,以維護學生自治之民主精神。

相關附件:

決字第001號事實摘要

聲請人於班代大會上,提出班聯會預算案之通過需待決算通過後方為有效之疑慮。即主張班聯會64屆下之預算案於64屆上之決算案未通過之情況下,其通過應無效。

發佈稿、意見書、抄本(含決議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聲請書:

決算書既已提交評議委員會作出裁決則此處略過不談,惟其中因決算書未通過,致無法結算第六十四屆上盈餘與第六十四屆下之預算書業務實有息息相關。眾所皆知,預算書之編製,其中有具意義資訊上學期盈餘、預期收入等項,且依班聯會行政部門總務股以往編製預算書之行政慣例可知,不管從哪方面著眼,預算書中的上屆次盈餘都是行政慣例中的必要資訊。且更有甚者,班聯會行政部門甚至還曾以上屆次決算尚未編製完成,故本屆次預算無法編製此等理由公開於班代大會上提出,以說服在場班代當時為何未依財政事務法時限提出預算作為解釋。從以上論據可知,本校班聯會行政部門一向將預算書中重大揭露資訊上屆次盈餘一項作為重要且必要之資訊,若無則預算書無法編製,更絕無提交班代大會及財委會審議等理。

又,考諸我國相關財政法規,皆先決算而後預算,其立法內涵更有民意機關要待考察行政機關上會計年度花費與適當否決定下會計年度的預算範疇。本校雖非適用我國財政法規,但班聯會運作制度應有相同意旨,否則財政事務法也不會將決算及預算提出日期作前後排列。

考究以上行政慣例及立法意旨,本人認為本次第六十四屆下預算先第六十四屆上決算通過有違法治運作、行政慣例等原則,故依基本法提出聲請評議委員會解釋。

此致 評議委員會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行政委員會政治委員224班代王 碩

決字第00 1號決議文,依列席5位評委

洪靖同意

何泰宏同意

陳昱綸同意

邱錞榆同意

鍾靈同意

同意5反對0

決議,並由評議委員

洪靖

撰文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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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更正確的來說

是決算未過並非此屆行政部門之疏失

評議委員會在沒有法律規範,且其行為不違反法理的狀況下,不駁回預算

而且,用解釋文的方式來處理這件事情是不妥的,如果是提上訴還有可以處理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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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溝通之後,大家的意見被統整了。

大家的想法都一樣,才會出現這樣全數通過的情形。

既然在投票前意見都被整合起來了,那麼投票還有實質上的意義麼?

大概是這樣解釋的吧?

投票只是裝飾,上面的人是不會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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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溝通之後,大家的意見被統整了。

大家的想法都一樣,才會出現這樣全數通過的情形。

既然在投票前意見都被整合起來了,那麼投票還有實質上的意義麼?

大概是這樣解釋的吧?

投票只是裝飾,上面的人是不會懂的。

差不多就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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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是代表經過溝通之後,大家的意見是可以被統整的而已。

不太喜歡這種方式

平常可以加入不同的意見

然後持反對意見的委員可以附上不同意書

會是整份決議文更完整多元

不過我覺得這次的決議內容還不錯((比之前的幾篇好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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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喜歡這種方式

平常可以加入不同的意見

然後持反對意見的委員可以附上不同意書

會是整份決議文更完整多元

不過我覺得這次的決議內容還不錯((比之前的幾篇好太多了!!!)

決議文一直都可以讓持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的人,補上書面資料表達自己看法的機會,只是通常沒人這樣做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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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這麼一回事嗎?

像上一封解釋文本來有人說要寫協同,但到最後還是沒寫(聳肩~

我猜,或許有一些同意的人對於同意的推論過程或許不同,但很可能因為懶惰所以沒寫吧(再聳肩~

我不懂這有什麼好討論的

只有5個人,全數同意原本就非常正常

但是請問......為什麼是001號? 是每學期重新計算嗎?

因為這個解釋案並沒有被受理

所以和處理成解釋案的解釋文不會放再同一個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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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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