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死刑的嚇阻力和執行死刑的嚇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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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補充一下,我認為他必須先證效率足夠達成社會正義,接著再證死刑可以達成效率。

*

既然你都讓我說到這麼清楚了,我也想回頭追一下,你要不要說清楚你對於死刑政策的判斷基準。從我前面的發言大家可能都看得出來,我是完全採用羅爾斯那套弱勢得到較多資源的正義標準來建立我對死刑的觀點的。你前面說到你不使用分配正義原則,所以這裡要嘛是:

1. 你承認你在死刑政策上的判斷違反正義,而你不認同以正義為基礎的政策。

(不管你認同的是效率、慈善還是什麼東西,到這裡我們的討論真的結束了)

2. 你認為你的判斷是正義的,即便這不符合羅爾斯(弱勢得到較多資源)的正義標準。

(那你恐怕必須證明你的正義標準比羅爾斯的正義標準更具說服力)

3. 你認為你的判斷是正義的,而你現在也認為這符合弱勢得到較多資源的正義標準,你認為死刑能讓更弱勢者得到較多資源。

(當然,這不能拿「我們不能多花資源在治安上」的前提來用,否則你的死刑正義說法就只能用在那樣的前提之下)

在上兩樓的討論之後,我不覺得我跟你的主張有很大的差異欸。因為你已經承認自己不會死守「沒有任何罪犯應該被處死」這個立場,所以剩下的應該只是程度區別。

對,我認為你舉的例子都該被在效率評估上做考慮。當然你要去攻擊那些非理性的反對死刑的人,甚至舉出朱學恆那個不知道哪裡有論證的案例的話我沒意見,反正我本來就不否認有非理性的死刑反對者,就像我認為絕大多數的死刑支持者也都是基於非理性的理由一樣。

事實是非理性反對者造成的成本增加就是必須被考慮,今天我並沒有壓你說我未來可以當恐怖份子或怎樣讓你的成本無限上綱,然後嘴砲不管怎樣你都會比我沒效率。一個理性的效益主義者應該根據現實可能的狀況來評估,而非輕易全盤採信或否定你舉例中的嘴砲。

維持死刑或廢死刑都背負有一定程度的輿論反彈與社會成本,這其中也包含了你講的那些例子,比如說你的第三例有可能是會發生的,如果我是死刑存廢的政策制定者,我理所當然會去考慮在達成社會正義的方向之外,實行必須背負的成本。如果你宣稱我們不用去考慮那些的話,那你的成本評估恐怕是不可能符合實際運作需求的。

我不接受那種鼓勵非理性反抗的成本評估方法。這種評估方法讓最會吵的人受益,我想也不符合羅爾斯的差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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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詳細論述為何弱勢得到較多的資源就代表是正義這個邏輯運用在死刑上面是不對的?

不過,我猜你可能是因為加害人與被害人家屬之間的關係,但這不代表弱勢得到較多的資源就代表是正義這一原則因此不適用,我捫仍然可以適用該原則進行加害人與被害人家屬之間的資源分配。

從加害者與被害者關係來看,加害者是永遠屬於既得利益的一方,不論其理由為何,也不論其背景為何,加害者都達到了他的目的,換言之在刑案發生前加害者一定都是屬於弱勢的一方,也就是殺人就是正義,因為她藉由殺人來獲取了原本不屬於他或是屬於他的利益

再由加害者與被害者家屬之間的關係來看,被害者家屬喪失了原本他所擁有的利益,也就是在此關係上被害者家屬為弱勢,但是不管從延長審判,或者是關到死,獲利的卻是加害者,客觀的來說加害者因此獲得延長生命的利益,而我們為了延長加害者的生命必須撥出更多不需要撥出的資源,反之被害者家屬並沒有因為無期徒刑或是延長審判而獲得利益

也就是在死刑上面,加害者永遠都是處於既得利益之一方,而即便死刑執行,被害者家屬並不會因此獲得同等的利益或是原本不應該屬於被害者家屬的利益,也就是弱勢獲得較多資源及為正義,並不是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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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死刑的嚇阻力 是很低的...(死刑太痛快了...)

(相對於現在已經被歸類到變態行為的一些刑罰 而且那些刑罰中有許多並不會把人殺死)

另:在某些有死刑的國家裡 某些人在幹了一大票之後發現自己的豐功偉業已經讓他以後的境遇跟死刑犯差不多(甚至更慘)時

乾脆繼續幹更大票的求個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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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兩樓的討論之後,我不覺得我跟你的主張有很大的差異欸。因為你已經承認自己不會死守「沒有任何罪犯應該被處死」這個立場,所以剩下的應該只是程度區別。

嗯,但是我猜在我的說明下不管怎樣我都不會支持死刑,因為我會把「增加其他治安資源取代死刑」當作整個反死刑訴求。

而我認為我支持「沒有任何罪犯應該被處死」,只不過在前面兩個不正義的選項中,我會不得已選擇傷害較輕者。

我不接受那種鼓勵非理性反抗的成本評估方法。這種評估方法讓最會吵的人受益,我想也不符合羅爾斯的差異原則。

我以為現在在討論的是如何評估死刑的成本較為客觀,而非如何鼓勵人們進行理性行為。

計算死刑成本這件事沒有任何訴求,訴求應該是在效益評估出來之後才能建立,按照你現在的標準,你同時婊到經濟學、社會學等所有的社會科學研究以及整套民主制度,因為它們大概都是讓最吵的人受益。難道你是想要說我們應該變造科學研究方式以達成「不鼓勵非理性反抗」,即使他們實際上就是有產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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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但是我猜在我的說明下不管怎樣我都不會支持死刑,因為我會把「增加其他治安資源取代死刑」當作整個反死刑訴求。

只要死刑能夠在治安政策a的存在的時候依然保有一樣的邊際嚇阻力,a政策就不能"取代"死刑,你當然可以說,歐,在a政策之下犯罪率已經夠低了,不需要更低,不過我不覺得那會是別人能接受的說法。

而我認為我支持「沒有任何罪犯應該被處死」,只不過在前面兩個不正義的選項中,我會不得已選擇傷害較輕者。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看不出來你對於正義原則的堅持在你關於死刑存在與否的抉擇上到底起了什麼作用。就這樣看來,你的判準似乎可以被描述成︰

考量資源的浪費和嚇阻力,如果死刑比不上一個搭配無期徒刑和其它治安政策的體制,就廢除死刑。

考量資源的浪費和嚇阻力,如果我們非得執行死刑否則會有更多人被罪犯殺害(或者更多傷害因此造成),就維持死刑。

在這個考量中,正義原則到底是用來幹嘛?除了讓你在第二種情況下比較不甘願之外?

我以為現在在討論的是如何評估死刑的成本較為客觀,而非如何鼓勵人們進行理性行為。

計算死刑成本這件事沒有任何訴求,訴求應該是在效益評估出來之後才能建立,按照你現在的標準,你同時婊到經濟學、社會學等所有的社會科學研究以及整套民主制度,因為它們大概都是讓最吵的人受益。難道你是想要說我們應該變造科學研究方式以達成「不鼓勵非理性反抗」,即使他們實際上就是有產生成本?

我看不懂我們要如何變造科學研究方式以達成不鼓勵非理性反抗,科學生產的是對於事實的描述,我們該怎麼生產對於事實的描述跟誰比較吵應該沒有關係。

實務上,我會建議將非理性反抗造成的成本降到最低,再做評估。反正那本來就是不該花的錢,就如同公司不會讓秘書僅因為要抵制某種牌子的影印紙就浪費資源,人民也不會讓任何人為了防止誤判之外的理由動用那些本來就是為了防止誤判而準備的資源。

話說回來,如果你覺得讓最吵的人受益是完全沒問題的事情,何必這麼仔細研究正義原則?聽聽看誰最吵就好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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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都讓我說到這麼清楚了,我也想回頭追一下,你要不要說清楚你對於死刑政策的判斷基準。從我前面的發言大家可能都看得出來,我是完全採用羅爾斯那套弱勢得到較多資源的正義標準來建立我對死刑的觀點的。你前面說到你不使用分配正義原則,所以這裡要嘛是:

1. 你承認你在死刑政策上的判斷違反正義,而你不認同以正義為基礎的政策。

(不管你認同的是效率、慈善還是什麼東西,到這裡我們的討論真的結束了)

2. 你認為你的判斷是正義的,即便這不符合羅爾斯(弱勢得到較多資源)的正義標準。

(那你恐怕必須證明你的正義標準比羅爾斯的正義標準更具說服力)

3. 你認為你的判斷是正義的,而你現在也認為這符合弱勢得到較多資源的正義標準,你認為死刑能讓更弱勢者得到較多資源。

(當然,這不能拿「我們不能多花資源在治安上」的前提來用,否則你的死刑正義說法就只能用在那樣的前提之下)

補充一下︰我不知道你有沒有那個意思,不過我想羅爾斯的理論並不蘊含你的主張(即使是在羅爾斯的正義觀下)是正義的,或者符合它的正義原則。

根據我對差異原則的理解︰

一個分配上的不平等是可以被允許的,僅當這個不平等為社會中的最弱勢的一群人帶來最大利益。

姑且不論死刑是不是一個分配問題,這個原則也只宣稱,要讓一個分配的不平等被允許,社會中的最弱勢者必須是這個不平等之下的最大受惠者,它並沒有說一個被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允許的不平等就是正義的,也沒有說一個讓最弱勢者得到最大利益的不平等就會被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允許。

因此,就算我主張某個可以讓最弱勢者得到最大利益的政策是「不被正義原則允許的」,或者「不是正義的」,也不代表我提出了任何和羅爾斯相左的意見,更不代表我必須擊敗羅爾斯,才能建立有說服力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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