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死刑的嚇阻力和執行死刑的嚇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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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支持廢除死刑的人拿出數據說,根據許多國家的經驗,廢除死刑之後犯罪率並沒有明顯上升,甚至下降。

這個事實不能當作死刑無助於阻止犯罪的依據,因為或許真正阻止犯罪的是被執行的死刑,而非寫在法條上,卻從來不用的死刑。如果大家都知道這個國家的死刑是備而不用,誰還會在衡量要不要犯罪的時候把被抓到判死刑的風險考慮進來?反過來說,電視上播出的處決重犯的新聞,就很可能讓正在擬計畫的犯罪者卻步。

一個國家不太可能今年剛處決十個人,明年卻忽然廢除死刑。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凡是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都曾經先渡過一段將死刑備而不用的時期。而如果備而不用的死刑對犯罪的嚇阻力根本就和沒有死刑沒兩樣,這些國家在廢除(備而不用的)死刑之後犯罪率沒有上升,就不能當作死刑缺乏嚇阻力的證據。

事實上我們有理由相信那些真的會被執行的死刑有嚇阻力。根據經濟學家的估計,平均而言,每執行一次死刑,就能嚇阻八次謀殺。(《反常識經濟學》,Steven E. Landsburg,p.264)

如果這是真的,那些卯起來阻止個案死刑執行的廢死刑人士就似乎有點偷吃步︰他們使得死刑備而不用,而備而不用的死刑沒有嚇阻力,於是他們說,既然死刑沒有嚇阻力,廢掉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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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死刑執行令需要法務部長簽署

但是目前很多執行令還躺在法務部長的辦公桌,不簽就是不簽

前一陣子,前部長施茂林簽署了一份,媒體大肆報導,引來許多不必要的輿論壓力

不知道現任部長是否因為未具這股壓力,或者因為本身立場而讓執行令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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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我們有理由相信那些真的會被執行的死刑有嚇阻力。根據經濟學家的估計,平均而言,每執行一次死刑,就能嚇阻八次謀殺。(《反常識經濟學》,Steven E. Landsburg,p.264)

聽起來超弱的欸。

好歹也從法學家、社會學家、人類學家、心理學家口中講出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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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支持廢除死刑的人拿出數據說,根據許多國家的經驗,廢除死刑之後犯罪率並沒有明顯上升,甚至下降。

這個事實不能當作死刑無助於阻止犯罪的依據,因為或許真正阻止犯罪的是被執行的死刑,而非寫在法條上,卻從來不用的死刑。如果大家都知道這個國家的死刑是備而不用,誰還會在衡量要不要犯罪的時候把被抓到判死刑的風險考慮進來?反過來說,電視上播出的處決重犯的新聞,就很可能讓正在擬計畫的犯罪者卻步。

一個國家不太可能今年剛處決十個人,明年卻忽然廢除死刑。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凡是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都曾經先渡過一段將死刑備而不用的時期。而如果備而不用的死刑對犯罪的嚇阻力根本就和沒有死刑沒兩樣,這些國家在廢除(備而不用的)死刑之後犯罪率沒有上升,就不能當作死刑缺乏嚇阻力的證據。

事實上我們有理由相信那些真的會被執行的死刑有嚇阻力。根據經濟學家的估計,平均而言,每執行一次死刑,就能嚇阻八次謀殺。(《反常識經濟學》,Steven E. Landsburg,p.264)

如果這是真的,那些卯起來阻止個案死刑執行的廢死刑人士就似乎有點偷吃步︰他們使得死刑備而不用,而備而不用的死刑沒有嚇阻力,於是他們說,既然死刑沒有嚇阻力,廢掉好了。

這段推證是 死刑國-->備而不用死刑國-->廢除死刑國 。

但我認為如果照你的邏輯的話,那死刑國--->死刑國,嚇阻力並未讓犯罪率下降且有上升趨示,而犯罪數據甚至比廢除死刑國還高的話,那是否可以得證如果每個國家必需走向廢除死刑國,因為死刑國依舊是死刑國並未能帶來國家犯罪率降低,而廢除死刑國卻是目前每個國家應該邁進的道路,那我認為支持廢除死刑者是正確的,但必須要經過備而不用的階段,那支持死刑者不管有什麼目的,都應該支持犯罪率降低的有效徒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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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與犯罪率之間的關係其實並沒有那麼簡單,我們可能還須要思考各種影響犯罪率的因素,這在犯罪學提到很多。

1.假設死刑真的有嚇阻力,那它是對所有類型的犯罪有嚇阻力,還是特定犯罪?

2.某一國家執行死刑時的犯罪率比廢除死刑時的犯罪率還高,但該國執行死刑時的經濟狀況與警察制度卻比廢除死刑時還差,請問難道是因為廢除死刑這一種政策才使犯罪率降低?

看來還有許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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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我看不懂你的發言。

我好像看懂了,不過我建議你注意行文。

我不相信從確實執行死刑到廢除死刑這段時間的犯罪率下降趨勢能夠證成「為了讓犯罪率下降,我們應該廢除死刑」。因為時間間距太長了,犯罪率下降可能的原因太多了,例如社會的特定階層逐漸變得富有,或者是執法技術的效率提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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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人當中有哪幾個的統計調查會做得比經濟學家好呢?

我不認為經濟學家具有解釋這個類型數據的能力,不是像這樣的一筆數據就能拿來用的。另外,我認為社會學與人類學家進行量化調查的能力比經濟學家強多了,而法學與心理學家(或者還有犯罪學家)在分析這類型數據的專業能力上也比經濟學家強的多(應該說經濟學根本就沒有這種能力吧)。

坦白說我認為經濟學家在這裡根本就是門外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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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經濟學家具有解釋這個類型數據的能力,不是像這樣的一筆數據就能拿來用的。另外,我認為社會學與人類學家進行量化調查的能力比經濟學家強多了,而法學與心理學家(或者還有犯罪學家)在分析這類型數據的專業能力上也比經濟學家強的多(應該說經濟學根本就沒有這種能力吧)。

坦白說我認為經濟學家在這裡根本就是門外漢。

我覺得你低估了經濟學家的數據分析能力。他們既然能算出都市裡的免費停車位每天增加了多少為了搜尋停車位而增加的行駛里程,當然可以算出平均執行一次死刑可以避免幾次謀殺。

不過我不覺得我有能力說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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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低估了經濟學家的數據分析能力。他們既然能算出都市裡的免費停車位每天增加了多少為了搜尋停車位而增加的行駛里程,當然可以算出平均執行一次死刑可以避免幾次謀殺。

不過我不覺得我有能力說服你。

我覺得你會相信那種經濟學得簡單推論是因為你誤以為那些數據的變因真的就只有他們假定的幾項,而這幾項變因被他們符合邏輯的方法串連起來。

然後姑且不論那位經濟學家推論的「免費停車位造成為了搜尋停車位而增加行駛里程」是否有效,我完全不覺得你劃線那句「既然能…當然可以…」的邏輯會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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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這篇文章的主題:

我們有理由相信,凡是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都曾經先渡過一段將死刑備而不用的時期。而如果備而不用的死刑對犯罪的嚇阻力根本就和沒有死刑沒兩樣,這些國家在廢除(備而不用的)死刑之後犯罪率沒有上升,就不能當作死刑缺乏嚇阻力的證據。
我不相信從確實執行死刑到廢除死刑這段時間的犯罪率下降趨勢能夠證成「為了讓犯罪率下降,我們應該廢除死刑」。因為時間間距太長了,犯罪率下降可能的原因太多了,例如社會的特定階層逐漸變得富有,或者是執法技術的效率提昇等等。

把上面這兩段一起看,白鹿根本就是放大絕,這等於在用「犯罪率下降可能的原因太多了」來打死所有想要拿犯罪率來論證的主張,但相對的,所有用犯罪率上升來論證執行死刑具有威嚇力的主張也會被無效。這很可能包括白鹿引用的不太像是研究死刑議題的專家的專家斷言:

事實上我們有理由相信那些真的會被執行的死刑有嚇阻力。根據經濟學家的估計,平均而言,每執行一次死刑,就能嚇阻八次謀殺。(《反常識經濟學》,Steven E. Landsburg,p.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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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根本不知道他們假定了幾項變因,我也不覺得我對他們的研究結果的複述中實地呈現了所有他們實際上納入考量的變因。

---

我想那還不算是大絕,因為我有理論︰

我們得區分長期的犯罪上升趨勢,和短期的波折。我不知道經濟學家們是怎麼得到那些估計結果,不過我猜他們依靠的不是長期的趨勢。

長期的犯罪率趨勢在這裡的資訊性可能很小,因為它容易受到社會變遷、經濟情勢的左右。但是短期的波折代表的意義可能就比較大,如果在一次死刑執行(並且被報導)之後兩個星期內,也就是其它因素還沒來得及改變時,犯罪率就暫時下降了,我們就有比較好的理由支持死刑的嚇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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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的犯罪率趨勢在這裡的資訊性可能很小,因為它容易受到社會變遷、經濟情勢的左右。但是短期的波折代表的意義可能就比較大,如果在一次死刑執行(並且被報導)之後兩個星期內,也就是其它因素還沒來得及改變時,犯罪率就暫時下降了,我們就有比較好的理由支持死刑的嚇阻力。

對於那個數據呈現的反應,我會認為關鍵並不在死刑執行,而在於「被報導」。對於你轉述的數據分析,馬上可以質疑的有兩點:

一、一定要報導「死刑執行」才有「減少謀殺」的效果嗎?

我們可以懷疑是媒體對於死刑新聞的報導產生了這個效用,而「死刑執行」這件事情本身與謀殺的減少有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就值得懷疑。有效的檢證方式是,調查所有呈現該「謀殺下降」短波的新聞,找出其共同的「報導呈現方式」,我猜大概會得到比「死刑執行新聞」與「謀殺下降」相關性更高的結果。這不是在證明死刑的嚇阻力,這僅是在證明媒體的影響力。

二、如果實地調查各個文化下長期執行死刑並且實際報導的樣本,是否這個「減少謀殺」效果能夠確實長期而穩定維持,而非只是特定文化、特定時間點、特定影響長度下的產物。

我猜心理學家大概會推論這種效果會在幾次後開始遞減,而這個短波呈現的零碎正面反應也很難被認定能夠適應各個區塊、各個時間。反過頭來問,那份數據到底是哪裡來的?(通常是美國的某個州)調查的長度是多久?有沒有對照組?(比如說該州不執行死刑後這種短波是否不會在其他因素下出現)其他國家、地區的死刑是否也能有相似的效應?(比如說台灣)

如果前面第一點質疑成立,這個數據的分析傳達的大概是「因為報導影響社會風氣所以要執行死刑」;如果第二點質疑成立,這個數據的分析傳達的大概是「在滿足特定大眾傳播、閱聽人水準、道德型態的地區,這區的死刑值得執行」。

坦白說我覺得計算這些效益很蠢,也許有些人真的可以被「用死刑殺一個人」來換「犯罪者殺八個人」之類的數據說服接受死刑,但基本上我猜大多數反對或支持死刑的人不是用這數字來評估死刑的正當性,我也很難相信這種數字能夠構成死刑的正當性,至少前面一段導出來的解讀對我來說就是很荒謬的。

這就好像我不會因為最多資源分配在最優勢的人身上能達到最高使用效率或最高產值而認為我們應該要這樣作,相反地我認為最多的資源應該要分配在最弱勢的人身上才是正義的作法。對我來說死刑執行與否是正義的問題,而非效率的問題。這可能包含絕大多數的殺人犯處於較為低下的社會階級、有能力打贏訴訟的多為中高生活水準得人等等的背景,對我來說治安應該是種社會承擔,將責任轉嫁到個案身上的作法本身就是種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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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我相信政府可以藉由調整資訊,在不欺騙的情況下嚇阻人民,不過我不確定那樣做會不會比讓人民相信政府會真的執行死刑更有效。

關於2︰那不是一份數據,而是該期刊上複數研究結果的共同結論。

這就好像我不會因為最多資源分配在最優勢的人身上能達到最高使用效率或最高產值而認為我們應該要這樣作,相反地我認為最多的資源應該要分配在最弱勢的人身上才是正義的作法。對我來說死刑執行與否是正義的問題,而非效率的問題。這可能包含絕大多數的殺人犯處於較為低下的社會階級、有能力打贏訴訟的多為中高生活水準得人等等的背景,對我來說治安應該是種社會承擔,將責任轉嫁到個案身上的作法本身就是種不正義

我相信責任分配的問題和死刑的問題是兩個問題。

就如同誤判枉死,因為社會結構犯下死罪而被處刑的人只是死刑的社會成本。我們當然應該藉由改變司法制度盡量避免實際上不那麼罪大惡極的人受到過重的懲罰。但不管在哪個時候,只要效益高過代價,我們就應該支持死刑,除非你願意接受「比起讓政府殺人,我寧願讓罪犯殺更多人」這類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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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

我指出的是,如果犯罪率的短波變化是根屬於媒體而非死刑本身,那麼這就沒辦法構成支持死刑執行的理由。至於「會不會更有效」的效率部份參照下面本篇一段。

關於二:

我相信這份研究是建立在你舉出的謀殺率短波變化上,所以我懷疑的是他們對數據的詮釋不完整,而這數據理所當然該被檢證。社會科學界的量化研究亂七八糟也不是一天兩天了,有名的M型社會也是個荒謬的例子。這裡我是在舉出其他這份研究必須背負的變因來限縮這份研究的有效範圍。當然,如果這些經濟學家沒把樣本數據拿出來而只是宣稱我說得他們都考慮到了那就失去可否證性,這邊的質疑全部可以收攤。

但不管在哪個時候,只要效益高過代價,我們就應該支持死刑,除非你願意接受「比起讓政府殺人,我寧願讓罪犯殺更多人」這類宣稱。

其實我在上一篇就在講這個效率與正義的問題了,我支持使用符合正義原則的方式來降低犯罪率,即使那樣的作法必須花費較多成本來達到相同的低謀殺率。我認為你那個「因為社會結構犯下死罪而被處刑的人只是死刑的社會成本」的觀點就是我在上一篇指出的「將責任轉嫁到個案身上」的不正義例子。而事實上,不管執行死刑並且報導對降低謀殺率是否構成有效幫助,我相信我們可以用其他社會安全政策的投資來達到相同的治安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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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

我指出的是,如果犯罪率的短波變化是根屬於媒體而非死刑本身,那麼這就沒辦法構成支持死刑執行的理由。至於「會不會更有效」的效率部份參照下面本篇一段。

如果關於死刑的報導是嚇阻死刑的有效方式,我們就得真的有一個會確實執行死刑的司法系統,除非你願意生活在一個國家默許媒體欺騙大眾的社會。

關於二:

我相信這份研究是建立在你舉出的謀殺率短波變化上,所以我懷疑的是他們對數據的詮釋不完整,而這數據理所當然該被檢證。社會科學界的量化研究亂七八糟也不是一天兩天了,有名的M型社會也是個荒謬的例子。這裡我是在舉出其他這份研究必須背負的變因來限縮這份研究的有效範圍。當然,如果這些經濟學家沒把樣本數據拿出來而只是宣稱我說得他們都考慮到了那就失去可否證性,這邊的質疑全部可以收攤。

我同意。

其實我在上一篇就在講這個效率與正義的問題了,我支持使用符合正義原則的方式來降低犯罪率,即使那樣的作法必須花費較多成本來達到相同的低謀殺率。我認為你那個「因為社會結構犯下死罪而被處刑的人只是死刑的社會成本」的觀點就是我在上一篇指出的「將責任轉嫁到個案身上」的不正義例子。而事實上,不管執行死刑並且報導對降低謀殺率是否構成有效幫助,我相信我們可以用其他社會安全政策的投資來達到相同的治安水準。

你在這裡主張的是我們不該將某些人處死,而非我們不應該將任何人處死,除非你相信所有犯罪的背後都有社會結構的原因,而這些原因(在正義問題上)重要到讓這些犯人之中的任何一個都不該受死。

不過如果你認真地這樣主張,你似乎必須回答,為什麼這些人得到的刑責減免只停留在免於死刑︰當每個犯罪都是社會結構的結果,為什麼我們還要將犯罪者處以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甚至罰款?如果你可以接受這些刑罰作為改善社會(or whatever)的有效方法,為什麼你不接受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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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每個重刑犯都判無期or長期

對國家的經濟會是一個負擔

廢除死刑 那犯人不管多重的罪

頂多就是吃免錢飯

我不認為對社會 會是好的

樓主說的

基本上應該是建立在

有死刑卻不執行 的基礎上吧

如果照樣執行死刑

相信對社會的治安會有一定的影響

大家都說人權人權

殺人的人都不重視人權了

那為什麼他們可以擁有人權

我覺得這是義務跟權利的關係

以上 小弟淺見

很抱歉我下面的都沒有看

如果偏離討論軸

抱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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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每個犯罪都是社會結構的結果,為什麼我們還要將犯罪者處以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甚至罰款?如果你可以接受這些刑罰作為改善社會(or whatever)的有效方法,為什麼你不接受死刑?

犯罪者在接受刑罰之前,他於社會之間的關係處於不穩定的狀態,或許他會持續再犯,或者選擇其他不符合社會理想的方式,所以這時透過途刑來暫時與社會隔離(無期徒刑仍然可以假釋),在他接受刑罰時,輔導與教育他更能融入社會。至於罰金頂多只是提醒與嚇阻作用,所針對的是較輕微的犯罪,或許我們還須探究較輕微的犯罪的形態與其犯罪心理。

在強調教育刑主義的社會裡,對於罪犯的處罰,特別重視與探究犯罪的形成環境與動機,蓋因大多犯罪行為是由於國家的制度不良與社會資源的分配不均,導致犯罪者的家庭環境、社交情況、人格發展起了偏差變化,而對於偶蹈法網者,除危害國家社會法益情節重大及怙惡不捘者外,教育刑主義主張都應給予悔改向上的機會,除了使受刑人受懲罰外,亦利用受懲罰的時間輔導與教育受刑人。  

如果從教育刑主義的觀點出發,死刑顯然是不具教育刑性質,因為人將死去,還教育什麼。基本上,教育刑主義的立場就是我們不應把所有責任通通歸究在犯罪人身上,國家與社會也應該分擔一些責任,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立場,是出於犯罪形成的原因。

或許我們可以主張這些刑罰之所以可以作為改善社會的有效方法,主要原因是它具有教育刑性質,因為死刑是不具教育刑性質,所以我們沒理由讓死刑存在。不過這種主張,似乎難以預防尚未發生的犯罪,而只是預防犯罪人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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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者在接受刑罰之前,他於社會之間的關係處於不穩定的狀態,或許他會持續再犯,或者選擇其他不符合社會理想的方式,所以這時透過途刑來暫時與社會隔離(無期徒刑仍然可以假釋),在他接受刑罰時,輔導與教育他更能融入社會。至於罰金頂多只是提醒與嚇阻作用,所針對的是較輕微的犯罪,或許我們還須探究較輕微的犯罪的形態與其犯罪心理。

在強調教育刑主義的社會裡,對於罪犯的處罰,特別重視與探究犯罪的形成環境與動機,蓋因大多犯罪行為是由於國家的制度不良與社會資源的分配不均,導致犯罪者的家庭環境、社交情況、人格發展起了偏差變化,而對於偶蹈法網者,除危害國家社會法益情節重大及怙惡不捘者外,教育刑主義主張都應給予悔改向上的機會,除了使受刑人受懲罰外,亦利用受懲罰的時間輔導與教育受刑人。  

如果從教育刑主義的觀點出發,死刑顯然是不具教育刑性質,因為人將死去,還教育什麼。基本上,教育刑主義的立場就是我們不應把所有責任通通歸究在犯罪人身上,國家與社會也應該分擔一些責任,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立場,是出於犯罪形成的原因。

或許我們可以主張這些刑罰之所以可以作為改善社會的有效方法,主要原因是它具有教育刑性質,因為死刑是不具教育刑性質,所以我們沒理由讓死刑存在。不過這種主張,似乎還是無法嚇阻尚未發生的犯罪,而只是預防犯罪人再犯。

嗯,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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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關於死刑的報導是嚇阻死刑的有效方式,我們就得真的有一個會確實執行死刑的司法系統,除非你願意生活在一個國家默許媒體欺騙大眾的社會。

嚇阻死刑?(什麼東東囧)

如果死刑的報導是減少謀殺的有效方式,我們也可以預期在其他的媒體(我指廣義的傳播工具)的效用下可能達到相似的結果,而不一定非得使用「有個殺人犯要被槍斃了」這樣的陳述才減少謀殺。比如說宣傳治安防護網下的逮捕率與長期有期徒刑等等,或是其他任何可能減少犯罪的訊息。

好啦,反正這不是我的重點,我想講得只是那個經濟學研究成果並不比白鹿在婊的反死刑人士的「廢死刑後犯罪率不會提昇」來的有說服力。

你在這裡主張的是我們不該將某些人處死,而非我們不應該將任何人處死,除非你相信所有犯罪的背後都有社會結構的原因,而這些原因(在正義問題上)重要到讓這些犯人之中的任何一個都不該受死。

不過如果你認真地這樣主張,你似乎必須回答,為什麼這些人得到的刑責減免只停留在免於死刑︰當每個犯罪都是社會結構的結果,為什麼我們還要將犯罪者處以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甚至罰款?如果你可以接受這些刑罰作為改善社會(or whatever)的有效方法,為什麼你不接受死刑?

嗯,我的確主張「有犯罪的背後都有社會結構的原因,而這些原因(在正義問題上)重要到讓這些犯人之中的任何一個都不該受死」。

我的答案和牧羊很接近,我認為其他的刑罰是為了再不損及其他弱勢的安全下,彌補社會在其身上造成的傷害而必要得作法。包括藉由隔離教化(有期徒刑)讓犯罪者得以不因社會結構造成的個人身心狀態再犯下罪行,並且利用種種資源與輔導治療其心靈上的不健全。

所以你大概也可以看出我不會喜歡現在這種頗為粗糙的有期徒刑,但我認為這有改良的空間,我也不支持「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因為這是與先假定了犯罪者終身不可能在治療下復原,但相對的,我支持把犯罪者關到可以重新再社會生存的有期徒刑,即便可能是關到死。

同時我認為在刑罰之外必須有社會建設來照顧犯罪者與受害者家庭,可能是治療他們心理狀態的心理師、幫助改善他們環境的就職輔導、給予必要協助的社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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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阻死刑?(什麼東東囧)

如果死刑的報導是減少謀殺的有效方式,我們也可以預期在其他的媒體(我指廣義的傳播工具)的效用下可能達到相似的結果,而不一定非得使用「有個殺人犯要被槍斃了」這樣的陳述才減少謀殺。比如說宣傳治安防護網下的逮捕率與長期有期徒刑等等,或是其他任何可能減少犯罪的訊息。

我覺得這是沒有證據的過度推廣。舉個例子︰如果跟胖虎說他媽媽快回來了可以有效降低他欺負大雄的意願,我們也可以預期跟胖虎說其它某些話也能有效達到類似的效果。

嗯,我的確主張「有犯罪的背後都有社會結構的原因,而這些原因(在正義問題上)重要到讓這些犯人之中的任何一個都不該受死」。

我的答案和牧羊很接近,我認為其他的刑罰是為了再不損及其他弱勢的安全下,彌補社會在其身上造成的傷害而必要得作法。包括藉由隔離教化(有期徒刑)讓犯罪者得以不因社會結構造成的個人身心狀態再犯下罪行,並且利用種種資源與輔導治療其心靈上的不健全。

所以你大概也可以看出我不會喜歡現在這種頗為粗糙的有期徒刑,但我認為這有改良的空間,我也不支持「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因為這是與先假定了犯罪者終身不可能在治療下復原,但相對的,我支持把犯罪者關到可以重新再社會生存的有期徒刑,即便可能是關到死。

同時我認為在刑罰之外必須有社會建設來照顧犯罪者與受害者家庭,可能是治療他們心理狀態的心理師、幫助改善他們環境的就職輔導、給予必要協助的社工等等。

我不接受「所有犯罪的背後都有社會結構的原因,而這些原因(在正義問題上)重要到讓這些犯人之中的任何一個都不該受死」這種說法。對於那種因為小時候家裡沒錢導致成年能力低落鋌而走險又連續撕票的綁架犯,我會有一丁點同情,但是還沒有同情到願意花自己繳的稅金養他,幫助他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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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是沒有證據的過度推廣。舉個例子︰如果跟胖虎說他媽媽快回來了可以有效降低他欺負大雄的意願,我們也可以預期跟胖虎說其它某些話也能有效達到類似的效果。

對,就算和胖虎說其他話達到同樣程度效果的效率比較低,但若是那樣的作法較為正義,我就會支持那樣的作法。

我不接受「所有犯罪的背後都有社會結構的原因,而這些原因(在正義問題上)重要到讓這些犯人之中的任何一個都不該受死」這種說法。對於那種因為小時候家裡沒錢導致成年能力低落鋌而走險又連續撕票的綁架犯,我會有一丁點同情,但是還沒有同情到願意花自己繳的稅金養他,幫助他悔改。

就我的角度而言,就算執行死刑的確能在短期降低犯罪率,你也只是享受用「可能較省錢的不正義作法」帶來的治安水準,就好像一個資本家同情社會結構下必然造成的失業者,但是沒同情到願意花自己繳的(逃稅逃剩的)稅金去處理失業問題一樣。

你同情與否應該跟政策設計時的需考量的正義原則應該是兩回事,這並不能作為評估政策正當性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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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的角度而言,就算執行死刑的確能在短期降低犯罪率,你也只是享受用「可能較省錢的不正義作法」帶來的治安水準,就好像一個資本家同情社會結構下必然造成的失業者,但是沒同情到願意花自己繳的(逃稅逃剩的)稅金去處理失業問題一樣。

你同情與否應該跟政策設計時的需考量的正義原則應該是兩回事,這並不能作為評估政策正當性的參考。

嗯,我想說的是你預設了我不接受的正義原則。

一個人應該為自己的選擇負責,就算他投資培養了特定的專長,最後發現因為社會變遷,這樣的專長沒有市場(沒有人願意買),其他人應該做的頂多也只是藉由福利制度讓他維持溫飽,沒有在他犯罪之後又為他花這麼多錢的道理。簡單地說,其他人沒欠他這麼多。結構性失業可以帶來同情和補貼,但是沒辦法帶來犯罪責任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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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我想說的是你預設了我不接受的正義原則。

一個人應該為自己的選擇負責,就算他投資培養了特定的專長,最後發現因為社會變遷,這樣的專長沒有市場(沒有人願意買),其他人應該做的頂多也只是藉由福利制度讓他維持溫飽,沒有在他犯罪之後又為他花這麼多錢的道理。簡單地說,其他人沒欠他這麼多。結構性失業可以帶來同情和補貼,但是沒辦法帶來犯罪責任的轉移。

這樣的主張似乎可以適用於政府對於受刑人的各種處置或對於一般人民的其他行政處置,例如受刑人接受教育與輔導所花費的錢(這裡要注意的是受刑人可不是只有成年人,也可能是少年犯),也就是說我們為什麼要付錢給這些受刑人教育與輔導?

我認為小幽所指的不是犯罪責任的轉移,而是犯罪責任的分配,因為所有犯罪的背後都有社會結構的原因,社會結構的原因可能是不平等或錯誤的制度與選擇,基於如此社會應該因其不平等或錯誤的制度與選擇在這些種種犯罪當中來分擔一些責任,而其大部份的責任由犯罪者負擔,只是這種犯罪責任要如何分配才符合公平與正義,或許我們可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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