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 10 發表於 May 2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3, 2009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4921865.shtml台北市立建國中學前校長吳武雄,在兒子吳成哲退伍後兩天,簽文聘僱兒子擔任建中的代理幹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被罰款一百萬元;吳武雄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吳武雄去年閃電請辭建中校長的職務,對外表示要多陪陪老母親,事出突然,引發各界討論。吳武雄昨天不在家,家人說他去大陸參訪;對於官司敗訴,家人說「那是大人的事」,不想表示意見。吳武雄擔任建中校長多年,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他的兒子吳成哲服役期滿,同年月廿一日他就簽文僱用兒子為建中的幹事,代表建中赴大陸辦理基測試務。這件人事案雖經台北市政府及教育局備查,但吳武雄沒有呈報吳成哲和他是父子關係。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知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吳武雄身為校長,聘用兒子為學校幹事,遭人舉發被罰款一百萬元。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吳武雄認為,他是基於工作上的責任感,希望學校校務及承辦的基測試務能順利進行,在沒有人推舉情況下,為補足缺額,才約聘兒子到校服務,否則站在為人父親的立場,當時,東南亞有禽流感疫情,兒子擔任幹事要到大陸辦理試務,豈不危險。但行政法院認定,吳武雄身為公立學校校長,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這是吳武雄個人公法上的義務,吳未迴避,應予處罰。 【2009/05/23 聯合報】@ http://udn.com/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aiwantalk 10 發表於 May 24,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4, 2009 (已編輯) . 此內容已被編輯, February 11, 2010 ,由 taiwantalk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pigletchu 10 發表於 May 24,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4, 2009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六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第七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第十四條「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第二十二條「依本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深藍色旋律 10 發表於 May 24,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4, 2009 條文該分等級!!!校園事務罰到百萬太多國家事務不足百萬太少國家事務大多是不敢罰吧嘖嘖~~~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OGS 10 發表於 May 24,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4, 2009 我不知道該怎麼說,不太會形容我想說的。但是有什麼利益可圖呢?尤其是處處被放大檢視的建中。利益迴避,如果是對學生學校有利益(好比一位好老師),那要不要迴避呢?我真的不太會說話,只是懵懂罷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郭屁 10 發表於 May 25,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5, 2009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六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第七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第十四條「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第二十二條「依本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照這個法條來看(如果引用法源正確無誤的話),根本沒有罰太多的問題。況且我覺得這根本不應該討論罰多少,而是這件事情對名聲的殺傷力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Borsalini 10 發表於 May 25,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5, 2009 我曾問過我爸(當過法官)他說:有時候法官判決其實知道這個案子並沒有想像中嚴重甚至是情有可原才犯下錯誤(當然貴校前校長我是不清楚)但是法官也不能判他無罪因為事實就是擺在眼前,明顯有犯罪判無罪會出問題法官也會看情況判以較輕的刑責依此推類行政法院法官已經判貴校前校長最輕的罰鍰金額了就想成是不得不罰囉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pigletchu 10 發表於 May 28,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8, 2009 丟臉 難怪要請辭他沒有請辭他是「退休」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只要他沒有被監察院彈劾退休月俸應該還是可以領。我覺得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是瓜田李下的問題但是我覺得做人還是厚道一點畢竟他也是前校長嘛不必得理不饒人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HOMASC 10 發表於 May 30,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30, 2009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六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第七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第十四條「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第二十二條「依本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這法律很清楚啊看到上面有些人說沒這麼嚴重但是事實上我國法律對公務員是採高標準看待的這些法律的設計也是為了維護大眾的權益你總不希望繳的稅金被黑走吧...(雖然還是會被黑走= =)這職務又不是非小無尾熊不可找其他人來很困難嗎?如果這種事情不算什麼那麼看到哪些大官幫自己親戚安插職位時大家又是怎麼想的呢?頂多撤銷吳校長兒子的幹事職務吧...這處罰會不會太重了或許100萬看起來很重那也應該是修法降低最低額度如果就只是撤銷職務那小偷偷東西是不是還了就沒事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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