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前建中校長聘兒 罰百萬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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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4921865.shtml

台北市立建國中學前校長吳武雄,在兒子吳成哲退伍後兩天,簽文聘僱兒子擔任建中的代理幹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被罰款一百萬元;吳武雄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吳武雄去年閃電請辭建中校長的職務,對外表示要多陪陪老母親,事出突然,引發各界討論。

吳武雄昨天不在家,家人說他去大陸參訪;對於官司敗訴,家人說「那是大人的事」,不想表示意見。

吳武雄擔任建中校長多年,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他的兒子吳成哲服役期滿,同年月廿一日他就簽文僱用兒子為建中的幹事,代表建中赴大陸辦理基測試務。這件人事案雖經台北市政府及教育局備查,但吳武雄沒有呈報吳成哲和他是父子關係。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知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吳武雄身為校長,聘用兒子為學校幹事,遭人舉發被罰款一百萬元。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吳武雄認為,他是基於工作上的責任感,希望學校校務及承辦的基測試務能順利進行,在沒有人推舉情況下,為補足缺額,才約聘兒子到校服務,否則站在為人父親的立場,當時,東南亞有禽流感疫情,兒子擔任幹事要到大陸辦理試務,豈不危險。

但行政法院認定,吳武雄身為公立學校校長,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這是吳武雄個人公法上的義務,吳未迴避,應予處罰。

【2009/05/2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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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六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第七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十四條「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第二十二條「依本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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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該怎麼說,不太會形容我想說的。

但是有什麼利益可圖呢?尤其是處處被放大檢視的建中。

利益迴避,如果是對學生學校有利益(好比一位好老師),那要不要迴避呢?

我真的不太會說話,只是懵懂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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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六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第七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十四條「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第二十二條「依本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照這個法條來看(如果引用法源正確無誤的話),根本沒有罰太多的問題。況且我覺得這根本不應該討論罰多少,而是這件事情對名聲的殺傷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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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問過我爸(當過法官)

他說:有時候法官判決

其實知道這個案子並沒有想像中嚴重

甚至是情有可原才犯下錯誤(當然貴校前校長我是不清楚)

但是法官也不能判他無罪

因為事實就是擺在眼前,明顯有犯罪

判無罪會出問題

法官也會看情況判以較輕的刑責

依此推類

行政法院法官已經判貴校前校長最輕的罰鍰金額了

就想成是不得不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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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臉 難怪要請辭

他沒有請辭

他是「退休」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

只要他沒有被監察院彈劾

退休月俸應該還是可以領。

我覺得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是瓜田李下的問題

但是我覺得做人還是厚道一點

畢竟他也是前校長嘛

不必得理不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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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六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第七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十四條「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第二十二條「依本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這法律很清楚啊

看到上面有些人說沒這麼嚴重

但是事實上我國法律對公務員是採高標準看待的

這些法律的設計也是為了維護大眾的權益

你總不希望繳的稅金被黑走吧...(雖然還是會被黑走= =)

這職務又不是非小無尾熊不可

找其他人來很困難嗎?

如果這種事情不算什麼

那麼看到哪些大官幫自己親戚安插職位時

大家又是怎麼想的呢?

頂多撤銷吳校長兒子的幹事職務吧...

這處罰會不會太重了

或許100萬看起來很重

那也應該是修法降低最低額度

如果就只是撤銷職務

那小偷偷東西是不是還了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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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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