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台中一中學生會組織章程 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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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學生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宗旨

  國立台中第一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養學生民主法治精神及自治能力,建立學生共識,促進校園和諧,特定訂本會章程。

   第二章 會員

第 一 條 本會會員為全體台中一中之在校學生。

第 二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選舉會長、大會委員。

     (二)罷免會長、大會委員。

     (三)參與本會所辦之各項活動。

第 三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繳納參加本會所舉辦活動所需費用。

     (二)遵守本章程及班級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三)配合本會推行之各項措施。

   第三章 班級會員代表大會

第 四 條 班級會員代表大會根據本章程,代表全體會員行使職權。

第 五 條 大會之代表由各班選出之班聯大會委員任之,任期一學期。

第 六 條 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行使本章程所賦予之同意權。

     (二)反應會員之意見。

     (三)決議章程修正案及各項議案。

     (四)其他依本章程賦予之。

第 七 條 大會依本章程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代表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第 八 條 每學期第一次大會於開學後八週內由執行委員會召開。

第 九 條 大會之召開由執委會福利處長行之。

第 十 條 如欲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

     (一)依評議委員會之決議,對會長提出彈劾案。

     (二)執行委員會提請召開。

     (三)大會代表十人以上連署提議。

     大會臨時會如依前項第一款應召開時,由評議委員會主席召開之。

   第四章 會長、副會長

第十一條 本會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任期各一學年。會長由全體會員選出之高二會員擔任。副會長同會長搭檔參選,由全體會員選出之高二會員擔任。

第十二條 會長之職權如下列:

     (一)對內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大會召開前兩週,報請學務處派員列席指導。

     (三)對各組、委員會之建議,轉請有關單位研究處理。

第十三條 副會長之職權如下列:

     (一)襄助會長處理公務。

     (二)會長無法視事時,代行其職權。

第十四條 會長於第一學期中缺位時,由副會長代之,但須於四週內通告全體會員並補選會長。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任期為止。

第十五條 如會長於第二學期缺位,則由副會長代理至學期結束。

第十六條 會長之選舉、罷免及補選辦法另訂之。

   第五章 行政

   第一節 執行委員會

第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為本會之最高執行機構。

第十八條 執行委員會主席,由會長兼任。執行委員若干人,由副會長及各處代表任之。

第十九條 如涉及左項事項時,由執委會主席召開會議議決:

     (一)擬定學期各項活動預算。

     (二)各項輔助之申請。

     (三)決定學生會重大措施。

     (四)商議協調有關各處共同之事項。

     (五)其他依本章程賦予之。

第二十條 執委會應於學期中將預算案提交評委會審議,是為一讀;一讀通過後交由班聯大會審議及表決,是為二讀;二讀通過後視為其最後結果(每三個月為一期)。

第廿一條 執委會除常設之五處,執委會主席可依情形增設執行部門。

   第二節 五處

第廿二條 各處置處長一人由會長任命之,任期皆與會長同。

第廿三條 各處之人員分配和組織由處長自行擬定。

第廿四條 秘書處之職責如下列:

     (一)會內各項會議之紀錄。

     (二)學生會資料之管理。

     (三)編輯學生會史。

     (四)編寫學生會年度行程表。

     (五)編輯學生會會訊。

     (六)負責會內之各項公文。

     (七)其他由會長依本章程賦予之。

第廿五條 活動處之職責如下列:

     (一)策劃及執行校內和校際之一切學生會活動。

     (二)校內外與會員相關之活動宣導。

     (三)其他由會長依本章程賦予之。

第廿六條 自治處之職責如下列:

     (一)社聯大會及各項活動之秩序維持。

     (二)選舉事務之辦理。

     (三)協助維持會員團隊紀律。

     (四)協助學校環境衛生管理。

     (五)其他由會長依本章程賦予之。

第廿七條 事務處之職責如下列:

     (一)經費之管理。

    (二)支援各處申請之事項。

     (三)各項申請輔助之審核。

     (四)負責一切會員福利事務之審查。

     (五)其也由會長依本章程賦予之。

第廿八條 美編處之職責如下列:

    (一)負責各項活動宣傳之設計。

     (二)負責各項活動會場佈置之工作。

     (三)支援各處美工設計工作。

     (四)其他由會長依本章程賦予之。

   第六章 法規委員會

第廿九條 此委員會依實際需要以臨時委員會方式成立,其規範另於成立時訂定之。

   第七章 評議委員會

第卅條 評議委員會(評委會)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及審計權。

第卅一條 評委會設評議委員六人,由高一及高二班聯委員中各遴選三人。於每學期第一次大會前開放登記,並於第一次大會中決選,一、二年級得票最高之三人任之。任期皆為一學期。如參選人數不足,則由會長提名,經大會同意(出席人數達應到人數二分之一,贊成人數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後任令之。

第卅二條 評委會置主席一人,由評議委員互選,負責召集評委會。

第卅三條 評議委員不得執行其他職務或執行業務。

第卅四條 經評委會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使其注意改善。評委會對學生會下各幹部,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彈劾案,並移請法規委員會處理。

第卅五條 彈劾案由評議委員會二人以上提議,四人以上審查、決議後提出。糾舉案由評議委員二人以上提議,三人以上審查及決議後提交大會表決。彈劾案在大會出席人數達應到人數四分之三,同意人數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即通過。糾舉案在大會出席人數達應到人數四分之三,同意人數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級通過。

第卅六條 評委會對會長、副會長之彈劾案須經由全體評議委員過半數之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後,向大會提出。

第卅七條 提案關係人可於評委會決議後提出書面申請。經評議委員同意採納後,並重新開會審理。

第卅八條 評委會進行調查時,各處應提供資料,不得拒絕。

第卅九條 評委會採合議制,所有提案決議均由書面行之。

   第八章 應屆畢業生聯合事務委員會

第四十條 應屆畢業生聯合事務委員會(畢聯會)為本會最高處理高三同學關畢業事務之機構。

第四一條 設主席一人,由高三會員任之。

第四二條 畢聯會之組織、章程及服務事務由畢聯會主席另定之。

   第九章 課外社團聯合事務委員會

第四三條 課外社團聯合事務委員會(社聯會)為本會最高處理社團綜合事務之機構。

第四四條 社聯合之召開由學生會自治處處長行之。

   第十章 臨時委員會

第四五條 集於各項活動需要得成立臨時委員會。

第四六條 成立委員會經班聯大會同意後,提報學務處備查。

   第十一章 經費

第四七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列:

     (一)辦理各項活動經費收入。

     (二)其他經費補助。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八條 本章程之修訂辦法採下列之一:

     (一)會員兩百五十人以上連署。

     (二)大會委員十人以上連署。

     上述情況任一則可送交法規委員會處理。

第四九條 本會所訂定之章程及各項辦法如與校規抵觸者無效。

第五十條 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不得違反校規。

第五一條 擔任本會之會長、副會長、各處處長及各委員會主席,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智育成績七十分以上,德育成績甲等以上,群育成績甲等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

     (二)未曾受記過以上處分。

第五二條 本章程由大會決議,提行政會報通過,經由校長審核後通過得於行之。

學生會行政架構及精神:

  本校的學生自治組織與他校最大的不同在於分成「學生會」與「班聯會」兩個單位,班聯會是由各班所推選出的班聯委員所組成,負責向校方反應學生的訴求與意見;而學生會則是一個多元化的組織,其服務內容包含了校內師生意見的對流溝通、與外校的交際聯誼、校內的大型活動,還有宣傳多項藝文展示訊息等。

  乍看之下,學生會只是一種較大規模的「社團」,但這是一個不恰當的想法。學生會與社團最主要的差別,不在於辦活動的多寡,而是其身為台中一中的學生代表,無論是在外校或校內的場合中,都必須表現出一中「優質、卓越」的氣度,並維護一中的良好形象。而學生會中的每個成員雖不敢說上是十全十美,但每個人對會務和貢獻學校都有絕對的熱誠;在校內外的各種活動中,我們也都不遺餘力的付出心血時間,只為追求最好的成果並爭取一中的權益。在我們努力籌辦各種活動的同時,難免會有一些差錯,而同學老師等都會給予我們一些批評指導,這些不只是我們反省紕漏的箴言,也是提供改進方向的指南。若要以二字概述學生會之精神,我想不外乎「服務」吧!

  相對的,由於學生會的繁雜活動,就必然會衍生出健全的行政組織,以下就分別來進行介紹:

  (一)會長、副會長在學生會章程中已有做出說明,不再贅述。

  (二)秘書處:等若是「學生會的喉舌」,除了管理資料外,在與外校共同舉辦活動、與廠商洽談贊助或商務問題時,其中的公關組便是不可或缺的要角,不僅須和外校建立起良好關係、負責聯絡事宜,也要與廠商殺價訂貨,其辛勞不言可喻。網路管理則是專職於學生會位於一中首頁的資料管理,隨時更新最新的活動資訊。

  (三)活動處:隸屬活動處的文字宣傳和美工宣傳,負責活動中的海報看板等佈置,並構思各活動的創新變化,還有各項主辦協辦活動的策劃執行及支援。

  (四)自治處:由於社團活動處的成立,自治處的職責有所刪減,但其仍扮演校內社團和學校間的交流管道,並管理社團場地、器材的租借。

  (五)福利處:定期舉辦班聯大會,整合學生的意見並想學校提出要求反應;也負責統籌VIP特約商店的簽約事務。誠如其名,是為了學生的福利而不斷努力的單位。

  (六)事務處:在每次的活動中負責審核預算,包含了收入支出的事先估計;在活動結束後須整理出明細表,作為會內檢討並在班聯大會上公佈之。

  此外,在每一次的活動中,都會從幹部中選出「總召」,其責任就是安排各個人員的分組及任務配置,並於活動前預先整理出活動主題或注意事項已規劃出細流,務必使所有參與者了解該次活動的意義。在事後也要負責開檢討會,反省執行上的缺失或開銷問題。

學生會的主辦及協辦活動:

一、新生訓練:

  (一)安排社團攤位,社團演出表序。

  (二)劃分場地及圍場。

  (三)出借社團辦公室桌椅供社團使用。

  (四)訂立社團攤位、社團演出之規範條件,處懲辦法。

  (五)負責社團攤位演出保證金收費事宜。

  (六)召開社聯大會討論流程。

  (七)新生訓練當天監督校園狀況。

  (八)於該天負責社團評分。

  (九)安排收場事宜。

  (十)定期召開社聯大會及班聯大會。

二、校內選舉:

  (一)學生會會長、副會長。

  (二)畢聯會主席。

  (三)投票結果統計。

  (四)背包、徽章、鑰匙圈等紀念品票選及其發行。

三、一中盃籃球比賽:

  (一)各班比賽順序之抽籤及海報公佈。

  (二)各場比賽的結果計分。

  (三)器材的租借。

  (四)用水及獎金的提供。

四、社團公佈欄:

  (一)範圍包含敬業樓、麗澤樓川堂。

  (二)管理規範。

五、畢業舞會:

  (一)協助舉辦。

  (二)社團支援。

六、元旦愛心園遊會:

  (一)安排班級攤位。

  (二)召開班聯大會討論流程。

  (三)當天巡邏場地並維護整潔。

  (四)訂立當天班級動規範條例。

  (五)班級活動之整潔秩序評分。

  (六)安排收場事宜。

  (七)策劃整日活動的詳細流程。

七、社團博覽會:

  (一)聯絡外校社團。

  (二)當日的社團攤位和表演安排。

  (三)協助各社團佈置和看板、座位管理。

  (四)負責收場事宜。

八、社團評鑑:

  (一)整潔工作。

  (二)書面資料。

  (三)社長會議。

  (四)重要活動(成果發表會)。

九、VIP特約商店:

  (一)與學校週邊各個商店簽訂合約,於一年內本校師生或校友持VIP貴賓卡可享有其給予之優惠。

  (二)尋求各項大型活動之贊助。

十、儲幹訓練:

  學生會於每學年的第一學期將招收儲備幹部並訓練篩選之,使其於承接前可事先了解會內事務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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