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co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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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發表由 玉米corn

  1. 樓上一堆專業回覆(好強~XD),我想我就做點補充就好

    以一個觀眾的角度而言,我看成發比較注重的幾點

    1.生命力

    我覺得這對我而言最為重要,其實就是你們對所有歌曲的體會和你們唱歌的熱情。無關乎形式,你可以把舞蹈編得很花俏但是表演的很沒生命力,也可以完全不搞花招唱的很有生命力。高中社團的演出絕對不是為了培養專業,我會更期待在那裡面看到認真投入和熱情。

    2.與觀眾的溝通

    也許你把唱歌想成說故事,那麼讓觀眾了解你要講的故事就很重要。

    為了幫助觀眾了解你的故事,對我來說歌詞翻譯是重要的,可能的話請加在節目單中。

    除此團員必須對歌詞有所了解,你必須熟悉你要傳達的訊息,在不知道歌詞意思的狀況下你怎麼可能光用拼音就可以傳達情感呢?

    神情,口氣,精神等等是說故事的基礎

    是的你也可以使用各種花招(ex.音樂劇、舞台動作)等等讓你的故事傳達的更完整更吸引人

    3.屬於你們的不一樣

    可以的話我會想看點不一樣的創意,屬於年輕人的創意,新的東西。

    讓你們心裡的小孩出來表演一下透透氣吧^^

    大概是自己的一些看法

    祝表演順利^^

  2. 恩恩謝謝唷

    可是我已經是數理資優般了..

    我怕可能會忙不過來..

    恩因為看魔術社除了表演以外真的比較低調感覺就比較無聊

    學弟啊.....

    剛畢業的魔術社社長就是數理資優班的欸

    還有其他社員

    而且社長功課超好.....

    總之就是完全不需要擔心忙不過來

    (奇怪學弟你沒來聽數資招生說明嗎)

  3.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社團自治準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廿九日定稿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目的)

    本校為輔導學生參加課外活動,以達充實休閒生活,陶冶品德,培養領導能力,樹立優良校風之目的,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意義)

    一、 本辦法為社團自治之基本依據,社團相關法規與本辦法抵觸者無效。

    二、 本辦法僅對社團事務做出原則性規範,詳細辦法由各社團代表研商後另行立法補充。

    第三條 (社團定義)

    本辦法所定義之社團,僅限於依規定成立,並向學務處登記的學生團體。社團可於校內招收社員,安排活動,並可自由選舉社團負責人及幹部,惟負責人須符合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

    第四條 (準社團定義)

    新創立之社團,於開始活動的第一學期為準社團,其權利義務等同社團,惟不得申請及使用社辦。

    第五條 (社團自治)

    一、 各項行政措施凡涉及社團之權利及義務者,均應由社團代表和行政單位開會共同決定之。

    二、 各社團可選出代表成立大會共同協商社團事務,其決議經學務處核可後即具完全效力。

    三、 學務處可否決社團共同之決議,但需以書面說明否決理由並公告之。

    第六條 (社員資格)

    凡本校在籍學生皆可參加本校社團,不受成績、功過影響。

    第七條 (社團之成立、廢止與合併)

    社團之成立、廢止與合併須經由各社團代表表決後通過、學務處核可後方得實行,詳細規範另定之。

    第八條 (社團負責人職務)

    每一社團須向學務處登記一至三人為社團負責人。每一社團對外僅可由社團負責人行使場地借用、申請活動、張貼公告、公假辦理等權利。

    第九條 (社團負責人資格)

    凡該社團社員,皆有資格擔任社團負責人。惟社團負責人於開始行使職務前一學期不得受兩支警告(含)以上之行政處分,且前一學期學業平均不得低於七十分。

    第二章 社團權利

    第十條 (定義)

    凡本校之社團及準社團皆可依規定進行活動、借用場地、發行刊物、張貼佈告等權利。

    第十一條 (社團活動之申請)

    社團如需於校內、校外辦理活動,須先向學校申請同意始可行,詳細規範另定之。

    第十二條 (場地借用)

    社團如需舉行社課、進行活動可視需求借用一般教室、專科教室、會議室及集會場地。其申請方式與詳細規範另定之。

    第十三條 (發行刊物)

    社團可發行刊物,收錄社團活動成果、課程內容、社員創作文集等內容,亦可經由校內公開徵稿而彙編而成。內容應注意著作權,且不得違反相關法律及校規。

    第十四條 (張貼公告)

    社團張貼公告、海報、啟事等,應先經由學務處核可,並註明社團之名稱以及張貼日期。

    第十五條 (社團公假)

    社團人員因舉辦活動、成果發表、代表出賽及其他經學務處認可等活動得請公假,詳細辦法另行規範之。

    第三章 社團義務

    第十六條 (指導老師)

    一、 各社團需要一位指導老師,且該位指導老師必須為建國中學聘用之正式教職人員,並需負責督導學生之社團活動正常運作。

    二、 指導老師任期為一年,得續聘。

    三、 社團如需要該領域專業教師,得另請校外講師進行社課教學。

    第十七條 (社團活動記錄簿)

    社團應填寫社團活動記錄簿,並繳交至學務處。內容須有指導老師簽名、點名記錄及詳細之社團活動內容。

    第十八條 (社辦及公共區域整潔)

    一、 各社團須負責社團教室以及所屬公共區域之整潔。

    二、 環境整潔應由學務處及各社團代表共同視察監督。

    三、 若社團未通過檢查,學務處得對該社團負責人進行處分愛校服務乙次。

    四、 詳細辦法另行規範之。

    第十九條 (違規之處分)

    若社團以社團名義有重大違規行為,可經各社團代表表決同意後將該社團停權或解散,並報請學務處核可後實行之。

    第四章 社團辦公室

    第二十條 (定義)

    社團辦公室(以下簡稱社辦)係指學務處認可並供社團長期使用之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使用規則)

    社團不應使用社辦進行違反校規或法律之行為。

    第二十二條 (社辦申請)

    社團申請社辦,或多個社團申請同一社辦,需經各社團代表表決同意後報請學務處得以開始使用,其申請辦法與詳細規範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收回社辦)

    若社團因停止運作或因重大違規事件而停權、解散,各社團代表表決同意後收回社辦,並報請學務處核可後實行。原社辦可重新分配與其他社團。其申請辦法與規範另定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起草人:

    六十三屆下班代大會

      議長 黃嘉宇

    社團事務協商大會 執行委員會

       青年社 劉子觀

    航空社 陳 倬

    國學社 馮孟章

    資訊社 黃柏儒

    紅樓詩社 李易遠 

    鐵道研究社 王彥澄

    幽默文化研究社 林根億

    電子計算機研習社 顏任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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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放討論~

  4. 我本來是估27,因為資源與數理班相近。

    但是數理班的朋友說不太可能,因為很容易發生衝突......

    所以現在還抓不定。

    332我預估是原本131的位置,我想不到其他地方了......

    雖然不知道是聽誰說的

    不過請盡量不要醞釀任何科學班和資優班衝突的言論

    我們希望這三個班是可以和樂生存的

    畢竟都是資優教育只是課程不同

    不然無論是學弟還是老師們都很尷尬

  5. [音樂會] 種下樂之夢 - 木樓合唱團赴韓比賽行前巡迴音樂會 (與搧樂女生聯演)

    搧樂女生吟唱著被陽光烘暖過的晴朗樂章

    木樓男生終日悠游在浩翰無邊的低音海洋

    兩條聲線匯聚在美麗儉樸的南神禮拜堂

    無數音符種下心田期待茁壯成為夢想

    以音樂為呼喚眾人,浸涼仲夏浮躁不安的心

    好分貝釀好音樂,誠摯邀請您同來靜心聆聽

    2009年6月28日 (日) 晚上7:00 台南神學院禮拜堂 (免票入場)

    地址:台南市東門路一段117號 搧樂女生、木樓合唱團

    2009年7月5日 (日) 下午2:00 台北艋舺教會 (免票入場)

    地址:台北市萬華區貴陽街二段94號 木樓合唱團

    若有相關疑問,請聯絡木樓合唱團助理,電話:0966-636184

    http://www.muller.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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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部的朋友沒聽過木樓合唱團的可以把握機會喔^^

    木樓難得的往南部跑呢

    當然有免票的演出各位也都把握機會來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