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fr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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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系再補充一個:記憶力很好,年代都背得起來... (念了三年我只記得比較重要的如1895 1945 1912 1949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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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4月30日——越南共產黨軍隊攻陷西貢,越戰結束。(微軟在同年11/29創立)
1945年7月16日——美國在地球上種出有史以來最大的香菇(核試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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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智圖標明事件與事件間的關係,試著從時間脈絡和各事件間的關係來唸,會發現要記的東西變少很多,而且將來無論從事哪一方面的學習,都很有幫助。
ps:找歷史電影來看,從音樂跟圖像可以幫助你建構"歷史感"ex:阿湯哥的末代武士->日本明治維新前的社會背景;梅爾吉勃遜的決戰時刻->美國獨立的時空背景,他們穿的衣服,過的生活等等。不過要小心有可能因為每部電影的考據能力不同而有事實上的出入,如果看完電影之後很有興趣,可以多找看看專業歷史或電影評論家的評論,了解真實的情形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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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學校的學生會應該都會有專屬的規章吧! 你問題的答案應該都可以在規章裡面找到! 一般的學生會應該比較像是福利委員會,為學生舉辦活動,跟校方反映學生的問題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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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史其實一點也不無聊
從政治的演變我們可以認識地名的由來
先民開墾的歷程提供了我們很好的材料來作為自己尋根之用
你應該認識你的父親 母親的親人 以及最早來到台灣的祖先是如何生活的
如何有你
從人民遷徙的過程我們可以認識台灣的環境
知道哪些地方是有特別意義的
旅行時有更不一樣的選擇
從過去的改變而知今日事物的為何及為什麼
而中國歷史對我而言
僅只是一種影響台灣歷史的力量
真正易讀且平易近人的還是台灣的歷史
推薦大家可以看 <<台灣史>> 陳鴻圖編著 三民書局
以及<<台灣歷史圖說>> 周婉窈/著 聯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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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就是改變---<<我的左派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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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不應該
因為遺產稅是稅制中用來平均社會財富之重要稅目,這個稅制負有重新分配社會財富的重任
但是如果這個稅制對於平均社會財富起不了作用的話,就應該重新檢討稅制
而不是廢除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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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al提出問題「惡法亦法」還是「惡法非法」?
起因於退稅風波
希望能聽聽大家對於這個問題的意見。
#2:Yel D'ohan說:規則功利主義無法達成最大效益的時候就應該改用行動功利主義。
#3:九把刀卡車(版主)要求原po更加詳盡的敘述自己的看法(事實上原po的確沒有提出自己的看法)
版主同時註明若無修改本篇文章會刪除
#4:bvfrew對#2的內容很有興趣,於是引用了wiki的資料試圖弄懂#2在說什麼東西
並提出問題質問原po問題中提及的「惡法」到底是什麼東西
#5:Cal(原po)提出自己的看法,從他的回覆中可以清楚的看到他仍然覺得很詭異
#6:rainsword發表自己的看法,並希望原po把問題說詳細點
#7:瞬間零度C贊成惡法亦法,並說明其原因
#8:GN01700771很率性的留下一句惡法是法。除此之外沒有說明原因
#9:洛書認為原po的問題沒有爭議,惡法是法,並說明原因
在此篇回覆第三行提出保護著作權的著作權法是不是惡法的問題
#10:愛喝牛奶的小男孩表示:法無好壞之分
並說明法律若由個人主觀評斷好壞,法律就會失去其作用
#11:洛書引用#10的回覆
問了一個問題:「啊啊,所以你的主張是完全相信立法機關囉?」(這個問題在#12被愛喝牛奶的小男孩回答)
洛書在此篇回覆第二行談到
惡法是那些不符合我們邏輯或需求的法律
洛書打個比方說
違反著作權法所受的刑罰比偷竊罪所受的刑罰還嚴重,實際上就是惡法的一種 ,因為違反著作權頂多算是偷竊的一種,哪有兒子比爸爸大的道理。
(事實上這個比方在#21的回覆中受到幻影‧晨星的質疑)
在此回覆的結語部分,洛書提到了我們也許可以不用感覺而用邏輯來判斷一條法律是不是惡法
#12:愛喝牛奶的小男孩回覆#11中洛書提的問題
他的答案如下:
我的意思是比起憑個人的感覺去評斷律法的好壞
立法機關至少是憑著大部分民意起家的(以民主國家而言)
#13~#20:洛書與愛喝牛奶的小男孩
兩人在互相討論惡法定義
ps:愛喝牛奶的小男孩不想打筆戰,洛書表示他很溫和
#21:幻影‧晨星表示
#20(含)以上的回覆內容中討論的「惡」好像有點變成個人解釋的望文生義了點點點點點點
法律牽涉到的是「權威性的價值判斷」,它有消極面和積極面,一個是規定人民的「應盡事務」,一個是一旦違反就要受懲罰的「禁止事項」。我不認同愛喝牛奶的小男孩板友你所說的「但其實不管是好的壞的法律那都是過去人們共同約定創造出來的」。
「難道有人故意創出惡法來讓大家遵守嗎」、「在過去的時空背景那可能就是一個立意良善的法律」這還是價值判斷的問題,什麼叫做立意良善?就算一群立法者以所謂良善、公正的態度訂出了法律規則,也不代表該法律完全符合真正的社會正義和社會公益。無論是從現在的角度往回看,或是盡量以當代的情形來講。或許把法律用善、惡來分類原先就有問題。但我要表達的是,絕對不能因「立意良善」就認為法律「是合理產生和制定的」。
如果憲法本身無問題的話,法律應當就是合理且良善的
我的看法是,憲法本身就是在解釋基本價值,先確立一個眾人共同認可且遵守的價值觀。就「一個法律被判斷為惡,是因為外在條件的改變,而使得它不符合時代的變化和需要」的論述來看,本身是沒有錯的,而法律是「人們共同約定創造出來的」也無誤。只是法律的價值判斷本身有沒有問題?因為經驗總是告訴我們,必須就往後的狀況才能回頭判斷,但還是有很多能夠就現狀評斷的。特別是那些和憲法價值產生模糊爭議或漏洞的法律。
幻影‧晨星不太同意 作者: 洛書
另外惡法有很多種層面,比方說台灣侵犯著作權比偷竊嚴重,但侵犯著作權本質上也算是偷竊的一種,這種不合理的法律是受到國際壓力而如此,而這算不算惡法呢?
這句話
幻影‧晨星的理由:
1.著作權侵犯的無形損失是很難去計算的。
2.按照洛書所說的邏輯推理方式,就會把著作權侵犯完全放在偷竊行為之下,
幻影‧晨星覺得這個說法還需要更進一步的查證和辯證
(此時討論主題漸漸深入討論著作權法是不是惡法,事實上作為一個舉例的延伸討論,這樣的程度我認為仍可以接受。只是後續的討論仍應以發表對原po問題「惡法亦法」還是「惡法非法」發表不同的意見,或者補充其他人意見不足的地方)
#22:YuSuKe同意幻影‧晨星對於有關竊盜與著作權的解釋
並進一步討論「智慧財產權」、「專利」中的概念在保護原作者的同時造成的衝突
YuSuKe表示:
我想連「智慧」應不應被視為財產都不能說是個沒有爭議的議題。
#23:瞬間零度C表示
畢竟智慧這種東西要仰賴傳承
而傳承智慧要不要收錢......
(似乎是承繼上面幾篇回覆中討論智慧財產的延伸部分)
#24:洛書引用幻影‧晨星在#21的文字如下:
我對這句話不太同意。姑且先不論懲罰多少,
竊盜與著作權不應以上下層級式來看待,
竊盜指稱的主要是「具有明確價值的實體物」,犯罪者以暴力或非暴力手段,取得該物的所有支配權。但著作權侵犯不僅僅是指涉了「把A物從B的手上偷走,讓B 沒辦法使用」純粹把東西偷走而已,這背後包括了價值利益的損害以及「專利權」。兩者在評判上,可能出現的爭議是,前者的懲罰牽涉利益損失的賠償;後者則是有強烈的「基本價值」的取向,而且著作權侵犯的無形損失是很難去計算的。
並提出兩個無關緊要的事
1、「暴力或非暴力手段」 暴力手段叫做搶劫吧囧
2、一些無形的電磁紀錄與能量也歸竊盜管,算動產範疇
最後提出竊盜與著作權法的相關罰則
#25:YuSuKe引用#24洛書對於電磁紀錄的看法(那看起來像是個玩笑),並認為洛書沒弄清楚YuSuKe與晨星在講什麼(洛書在#27有回覆)
並講解什麼是智慧財
#26:幻影‧晨星在此回覆末忽然想起了深藍有法律版
在此回覆初引用洛書在#24提出的罰則,並認為立法時可能(幻影‧晨星說是可能,是因為這是幻影‧晨星的推論)未將智慧財產侵犯置於竊盜罪層級之下,或者應該說兩者是獨立運作。
#27:洛書引用YuSuKe在#25提出的問題,並表示#24洛書對於電磁紀錄的看法是隨便說說的,並揶揄YuSuKe是嚴肅老頭獎得主
在此回覆第二段,洛書表示不覺得去網路上抓歌下來燒一片跟去唱片行偷一片有什麼目的上與影響上的差異,同樣都是「別人的心血要拿來賣錢,而你從非法非暴力的免費手段取得」,洛書不太能夠理解為什麼這種行為不能併入竊盜罪,偷抓歌是偷電磁紀錄。如果是把歌抓下來未經同意修改作於商業用途,感覺比較像著作權的範疇
#28:幻影‧晨星針對#27內洛書對於p2p也是一個流通軟體好管道的說法表示:
現在很多P2P伺服器也已經被取締了。
而且如果真的要告的話,是可以成立的。
#29:洛書對#28的回覆表示
他在#27講p2p伺服器也可以流通軟體,是指光碟這種媒介並不是唯一流通的方式
#30:YuSuKe問洛書
你是變笨了還是在裝傻?(洛書的回覆:XD)
YuSuKe表示:
話說到底有什麼必要把它視為竊盜行為?智慧財產權處理的並不只是電子訊號,也處理書面寫作、圖形、商標。這些被盜用對原擁有者來說,權益受損的方式與買回家的光碟被偷走是有一段落差的。
如晨星提到的流放的問題(不自覺又想起前陣子的動畫斷檔危機),竊盜行為與智慧財產的非法取得最大的差異是對財產擁有者的損害,而非其「非暴力、非合法取得手段」。
#31:略
#32:YuSuKe發現離題了
#33:颻很高興人文版恢復活力,但離題很嚴重,希望版主處理
#34:洛書說直接就丟到法律板去了吧
(事實上bvfrew認為這是不太好的做法,所以我整理了目前以來的討論,我發現離題的開始大約是在#11洛書舉著作權法比竊盜罰則還重的惡法例子開始,故將討論該例子的相關文章刪除也未嘗不可,只是這部分討論著作權法的內容應有可用之處,也許在法律版開新主題讓諸位繼續討論研究著作權法是最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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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o4c.4u6對應到鍵盤上的按鍵換成注音就是
最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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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本來就不是以辯贏對方做為前提。真正的討論,是雙方都要將心比心,設身處地的站在對方的立場,用對方的角度試著反省,並提出可能的解決方法。
但是話說回來,雖然日本道歉了,但是---
釣魚台,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真正的筆戰,是雙方都要勾心鬥心,設身處地的猜想對方的立場,用對方的角度試著思考,並提出可能的方法辯倒對方。
但是話說回來,雖然JCEE近了,但是---
八寶粥好好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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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惡法」是法,有可能是抱持著規則功利主義者的想法,換句話說就是,每個人都永遠遵守同一套道德規範,就能產生最大快樂值---Wikipedia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8%A6%8F%E5%89%87%E5%8A%9F%E5%88%A9%E4%B8%BB%E7%BE%A9&variant=zh-tw ,若大家都守法,即使是「惡法」也無所謂
贊成「惡法」非法,有可能是情境功利主義者的想法,也就是「在此時此刻這個情境下,該怎麼作才能促進全體快樂值。」而不是問若將此道德律推廣到每個人身上會對全體快樂值造成什麼影響。---Wikipedia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83%85%E5%A2%83%E5%8A%9F%E5%88%A9%E4%B8%BB%E7%BE%A9&variant=zh-tw 或者是觸犯了此「惡法」的人,透過主張「惡法」非法來達到免除責任的目的。
但什麼樣的法律是「惡法」?由誰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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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學恆的blog講到李家同教授的部分真的很好笑,但也很精闢。
我以前認為李教授是個很厲害的人,而且是佛心來的大好人
那時候好傻好天真
後來有幸拜訪朱大的地獄(好大的正妹圖)
剛開始還以為是畫虎爛的,自己去找過資料比對後才赫然發現自己以前被所謂權威的說法耍得團團轉。看到教授說話就他覺得應該不會唬人。其實錯的不是李教授,而是沒有對事情存疑的自己。
所以,李教授用自己親身的範例,教導我們兩件事情:第一:對於一個科技發展要深入瞭解,不可見到黑影就開槍,把人家要生產CDMA手機搞成什麼新的CDMA技術之類,即使是一個大學教授、前大學校長、富有人文科技關懷的權威,這樣做也會讓阿宅科科笑呀!
第二:對於國際間的局勢要深入瞭解,必要時更應該看看所謂的娛樂漫畫,不可自己從媒體上粗淺瞭解,隨便看看就發表「自以為」日本人民生活不受經濟蕭條影響的論調,這樣也會讓阿宅從漫畫租書店裡面抬起頭來科科笑呀!
完畢!謝謝人文關懷權威李家同教授今天為我們上的兩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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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去過領袖營嗎?
領袖營是不是有很多形式的?
今天中午聽到一個3Q領袖營
...有點想笑又不好發作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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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12年國教,大家都挑離家近的高中唸,沒有壓力 哦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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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鄭校長跟張校長的相撲角力大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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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把一年級放在一樓就是因為一年級比較好欺壓嘛
人家講什麼就乖乖聽什麼,就跟警察忽然跑到你家說要臨檢還乖乖給他開門一樣
不過目前看起來好像沒啥效果=w=,而且在一樓回教室時比較不會delay阿
那乾脆把一樓通通炸掉好了0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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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冷氣團略向東北移動
加上天氣晴朗,太陽照射,使白天的溫度比預測的溫度高
但是凌晨傍晚的溫度還是會冷到嚇嚇叫哦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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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什麼是理性的文明?
什麼叫做不民主的法律?
他們口中穿的清涼養眼會教壞小孩敗壞風俗的檳榔西施在歐美開放國家中算是女性出門逛街的基本穿著
哦!根據我看過的相關新聞,會被警察開單的檳榔西施通常都露點了唷
歐美開放國家中女性出門逛街會露點嗎?
歡迎你回來討論
不過一開始那兩個問題如果沒說清楚的話,實在很容易造成誤會的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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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謝謝攝影版舉辦這次的攝影比賽!!!
我看到了很多很Nice的照片,也很開心有人欣賞我拍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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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論壇對版 主聽不聽話的在意程度遠遠小於版主有無經驗或能否管理(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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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些我在看的網頁資料:
2007/09/26 苦勞報導
國際食品業最大的掠食者:雀巢集團
蔡志杰
苦勞網特約記者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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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雀巢針對921抗議行動之聲明稿
台灣雀巢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稿
有關於抗議團體指控雀巢公司在哥倫比亞與菲律賓所發生的工會員工遭暗殺事件,本公司(台灣雀巢股份有限公司)聲明如下:
1. 經本公司查證,抗議團體指控雀巢公司暗殺菲律賓雀巢工會員工以及哥倫比亞工人一事,並非屬實。這是抗議團體對於雀巢公司的誤解。對於在國外所發生的流血事件,雀巢公司也非常震驚,我們堅決反對任何以暴力激進的方式解決問題,也譴責這樣的流血事件,我們也期待該國的執法人員能盡快將犯人繩之以法。
2. 雀巢公司對於勞資合諧一向非常重視,我們將員工視為公司最大的資產,並且肯定每位員工對於公司的努力。這樣的理念,不僅在總部、各個國家與地區,甚至在台灣,都是不變的。
3. 雀巢140年以來,始終恪遵當初創辦的宗旨與對品質要求的堅持。對於產品的品質與安全要求,以及遵守當地法令規範,一直是雀巢公司存在的核心價值。一百多年後的今天,由於科技更加進步,產品的配方不斷地更新與改良,以期能製造出品質更優良更符合消費者需求的產品。這是我們對於所有消費者與社會的承諾,也是我們的使命,未來我們將會持續專注在提供優質的產品事業中。
4. 在台灣所行銷的產品,也都遵守台灣當地的法令,符合最高品質的要求,這是雀巢公司對於台灣市場所堅持的一貫原則。
李靜怡 | 週一, 2007-09-24 00:54 |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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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寫數字誰發明的?
在 歷史版
發表於
不妨參考看看另一種說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10/3/6/8/101036889.html?coluid=59&kindid=0&docid=101036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