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in8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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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友田:近來可好?

  2. 學弟:引用憲法時請弄清條文的對象!第一章 憲法上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節 講學自由(憲法第十一條)

      我國憲法上的講學自由,學理上通說之見解認是指大學內.......之自由。講學自由無論從文義解釋、體系解釋與目的解釋來看,應包括大學自治、大學教師之學術自由與大學學生之學習三個層面(註四)所以大學自治之內容包括二個層面一、研究、教學有關事項之自治:大學有權得以自主決定該校研究教學的一切計劃,包括大學的學術政策、各系的課程及其他學術事項。二、大學行政的自治:此可分人事自治、財政自治、管理自治三個層面.....................通常大學為維護校內秩序,並設置校警以行使其獨立的警察權。(註五)至於大學教師之學術自由,乃大學教師在其教學與研究範圍內,有決定具體內容或方法之自由權利,不受政治或其他外在勢力不適當之干涉。大學學生之學習眉由,乃大學學生在校園內學習過程中,有依自身理性之判斷,追求知識與真理之自由。此種學習自由,不僅包括課堂內學習自由,並包括從事社團活動、學生刊物與舉辦演講活動之自由。蓋著眼使學生人格漸次成長,熟悉民主政治之故。事實上依我國憲法之規定,從文義上自始即未排除對大學以外教師之保障,且從基本國策中第一五八至第一六七條教育文化一節之規定來看,特別重視和保障教師之地位乃是我國憲法上之主要精精神,惟中小學教育基於學生之理解能力及完成國家民族文化傳承任務等理由,通說認為並不在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適用內。(註六)

  3. 林哲瑄:什麼時候要打棒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