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雲 10 發表於 November 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8, 2011 一、論點1-1程序性問題A.合題性(立場):●合題性攻擊提出的時間點 1 大會秩序冊上的規則 2 自己可接受的時間點:「多數說」認為反方對正方合題性的挑戰至遲於反方一辯申論前提出;反方立場有疑者,正方至遲於正方二辯申論前提出。於之後提出挑戰者,由於合題性爭議的影響重大,為確保整場比賽穩定進行,視為未提出。●合題性的內容爭議 合題性是攸關比賽能否順利進行的重要關鍵,於單題制即正方要合乎命題所要求的立場,反方要避免合乎命題要求的立場;雙題制中雙方都要合乎自己命題所要求的立場,避免合乎對方命題要求的立場。未提出合題性質疑,基於辯論比賽的競賽性質,視為未違背立場。 違背合題性要求的論點評判:依辯論圈實務見解,應給予違背立場的持方論點架構零分,另一方獲得全部論點分數(也有見解認為,不用全判論點分數給對方)●爭議:雙方都不合題、某方自承不合題,如何評判?B.制度●正方補充制度的時間點 至遲於一辯答辯時,若後辯次對於前面制度有所補充,不得違背原本制訂政策的本意。●強制認可權 於政策性辯題中,正方被要求負起變動現況的責任,同時也獲得制定政策的權力。一般而言裁判應強制認可正方提出之政策,付諸實行的可能性。然而反方若提出正方政策不可行之現實因素,例如我國舉債過高、人民觀念無法認同等質疑,則有待雙方攻防釐清。C.新論點●新論點提出的時間點 多數認為新論點最遲於反方三辯提出,因為正方尚有結辯環節可以進行反駁(惟此時提出的論點,在論證的完整度以及說服程度的要求將更為嚴苛)1-2整體論點評判A.初步成立方案 一場比賽開始的正方,需滿足一定的基本要求。惟該要求不能太過嚴峻,否則將使比賽雙方的論證要求失衡。一般而言,多數見解會要求正方一辯於申論時需具備「需要性」和「解決力」(有學說亦要求根屬性,於後述)若正方無法符合要求,則初步不成立,應擲判反方。B.根屬性 根屬性為解決力和需要性間的關聯,其中程度之要求則因裁判而不同。有學長認為雙方各種制度(因)所催生的各種利害(果),都應該以根屬性之名來討論。目前多數說認為根屬性要求僅為因果關係的要求,不用證明到完全專屬,一來對正方初步舉證要求太高,二來基於沒什麼事情是絕對的,只要有合理說明且具有因果關係,為何還不能接受利益? ●爭議:正方政策遭反方跟進,如何評判?C.需要性 需要性大體上分為「解決現有問題」和「增加現有收益」。簡單來說就是利益的呈現。依近代雄中學長見解,接受一切的利益,沒有任何東西是絕對的低劣或是崇高的。D.解決力 正方要試圖證明出在實行正方制度後,可以完成上述的利益呈現。如同前述見解,接受一切形式的論證。E.攻防的效度 早期有裁判嚴格要求攻防連續,認為一個攻擊若沒有在下一位辯士的申、質、答環節上提出,為確保比賽討論時間的充足,視為未提出而不予採納。但由於辯士和隊友間呈現論點的連貫程度,在現代已經普遍納入裁判評分範圍,且較遲的攻擊在論證要求度上,基於程序正義,說服要求更高,故此說在近代已經慢慢式微,改由前述的方式取代。F.損益比 論證出利益的衡量(損益比),沒有制式化的方法,可以單純實然上的比較,也可以專攻價值上應然面的說服。辯論比賽中,於社會科學領域所討論的利益,很難如自然科學的研究一般可以輕易量化,在進行比較的過程中,只有理念和切入點的不同,並無絕對優劣之分。1-3論證的效度與心證A.斷言的效力 有些裁判會認為,斷言在場上的效力均為零。但以可信度來說,斷言只是論證方法上的不正確,而非結論上必然不正確,故本人認為斷言只是接受度較低(但過度誇張的斷言,可能也有完全不接受的空間)B.推定與推定利益 推定和推定利益本身是兩個詞彙,推定是在場上劃分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而推定利益是在比賽結束後,評判比賽論點勝負的判斷標準,兩者截然不同。 推定的概念中推定現況為良善──不代表另一方必然要負擔更多舉證責任,只是多數情況下若要打破現況推定,都需要積極舉證(有違經驗法則的情況)。 推定利益中的利益,不同於本講義前面所述的利益呈現中的一種,是一種基於對於未來不確定風險的趨避心態。若比賽中正反雙方能有效呈現利益的衡量而有利益者,就沒有使用推定的空間。推定利益的判決,應由改變現況較小的一方獲得,若無法比較,基於正方被要求的初步舉證責任較大,且反方再經過論點交鋒之後已經與正方改變的幅度不相上下,應將該利益賦與正方,方為衡平。C.心證介入的大小 在圈內大致上可分為白紙裁、白癡裁和心證裁,白紙裁主要是不主動介入心證,原則上交由場上交鋒決定,但其實在論點評判上幾乎不可能不介入心證,此處的不介入心證,應是指對於雙方提出的論點本身和論點成立與否的不介入,而非從頭到尾都不介入心證。有些裁判喜歡在攻防的過程中或多或少介入心證,畢竟辯論本身就是主觀的運動,硬要說無心證介入,沒有可能、也沒有必要。但介入心證的大小,請自行斟酌。二、評分A.論點給分 政策性命題中常見的給分方式有兩種,依論點說服程度給分和全判論點兩種──全判裁認為政策性命題中,執行政策不能只執行一半,要做就要大力推行,故會給予其中一方全部的論點分數。B.辯士技巧 辯士技巧的給分原則,應該從各位聽者本身所認識的辯士職責出發,依照自己本身的認知給予辯士技巧評分。大致可以從三個角度,第一個是辯士對於場上的理解程度 (有沒有在狀況內),第二個是對於論點的推進,第三個是辯士的態度。C.絕對標準給分與相對標準給分 一般而言,給分的方式可以分為絕對標準與相對標準,絕對的標準大致上都以等第制進行,一些裁判會將分數分成五等第(或者你想要更多),評定完等第之後再進行酌量的微調。相對標準是以場上辯士的表現為標準進行給分,通常無法水平比較,常見的是以基本分為基數上下做調整。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黑雲 10 發表於 November 8,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8, 2011 這是一份裁判課講義,由某匿名學長編寫、另一位匿名學長校稿。放在這裡分享是希望沒有足夠資源的學校可以多少從這裡獲得些什麼,有疑問歡迎提出!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黑雲 10 發表於 November 8,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8, 2011 黃執中學長的網誌張哲耀學長的網誌也在這裡附上兩個辯圈學長的網誌,裡面有有很多關於辯論的好文章。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黑雲 10 發表於 February 7, 2012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7, 2012 黃執中學長的網誌張哲耀學長的網誌也在這裡附上兩個辯圈學長的網誌,裡面有有很多關於辯論的好文章。補充:哲耀學長的教學影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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