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胡說八道,他的言論自由應該被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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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內容的限制

造成恐慌:氣象法限制相關的預言、NCC審察危言聳聽的新聞

鼓吹仇恨:這在歐洲有納粹的先例所以許多國家都有立法甚至入憲,亞洲較少

妨礙名譽:臺灣的司法對這個解釋得很寛,時常在報上看到因為各種奇怪的罵人字眼被罰款

詐欺:為了個人私利蓄意說謊,有些用宗教或偽科學斂財的人可以這樣辦他(但是你要舉證他是蓄意說謊,不是真的以為自己做出永動機了)

影響健康:這我覺得很重要,但目前似乎沒有相關規定。例如用宣稱不用吃藥的法輪功、順勢療法、宣稱國光疫苗有害的媒體。確實這個也不容易認定。

言論方式的限制

壟斷發言:這在資訊時代值得注意,一個人洗版可能造成其他人都無法發言。上面提到的自由市場也需要處理這個問題,國外有些超有錢的機構能把所有的報章版面和廣告時段都買下來,這就不是自由市場了。

影響安寧:你不能頂著言論自由的名義,整天拿大聲公對著你討厭的人大吼。集會遊行法好像有規定。

其他:例如在保護區裡面辦遊行

最理想的情況大概是規定大家在發言作出宣稱時,都要負擔舉證責任,否則必需明確說清楚那只是個人的猜想。但是這必須在每個人的邏輯訓練都很充足的情況下才可能施行,而且也不可能在日常的聊天打屁中執行。

我覺得這些可以用這種方式來總結,言論自由是做為人的基本權益

但如果我們能夠有把握某些言論會侵害別人的基本權益甚大,大於限制言論造成的為害

我們就可以與以限制

用這個當作標準的話,我覺得台灣的公然侮辱會誹謗罪的成罪標準太寬,而仇恨罪要看內容而定,鼓吹暴行肯定不行,但說我們討厭你我不覺得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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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穿著納粹軍服 被以色列人看到 他的自由應該被限制嗎

要看他在哪裡穿,還有軍服是哪種軍服

在台灣穿SS軍服,身份別為一般人依法無罪,反而可以提起妨礙自由的告訴,如果參予活動或是有身份上的限制例如公務員,那麼就可以要求脫下,法律允許活動或是場地的所有人或市主辦人對此進行要求,如進入高檔餐廳要穿著正式服裝

但是如果在以色列穿著SS軍服,違法

在德國穿著SS軍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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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信胡說八道而去做事情的人,難道就完全沒有責任嗎?

我覺得蠻有趣在這個點上。你這麼說意味著一個人做錯事情是因為有個胡說八道的人說了一些錯誤的東西,而這個人信了。如果這個胡說八道的人不要說,則這個人就不會信。但我想問的是前提1聽信胡說八道的人說話就正確嗎?也許該想想,如果一個社會連基礎的判斷能力都沒有,則這個社會只會向下沉倫,沒有人會意願自己的社會是向下沉淪的,所以似乎每一個人應該都要有基礎的判斷能力。那麼這麼說聽信胡說八道=沒基礎判斷能力。我想聽信胡說八道也有責任。

且每一個人都會講屁話,請問屁話的判准,或者說胡說八道的判准在哪?你覺得很明確,但不一定所有人都覺得很明確,喔,這時是不是要選出一個可以決定那個話是胡說八道的人?那我想問這個人為何有權利決定?喔,你又說因為大家都這麼認為,訴諸多數決?可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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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months later...

如果一個說法說者自己都不相信,並且造成了傷害的話,通常才不被認為是言論自由的範圍

言論自由的存在其實是帶有功利性的,因為我們難以知道一個說法是否為真,能否在以後為我們帶來利益(搞不好這個人所說的其實是真的?)

除非某個說法在被大多數人所認可的驗證方法給證明為"偽",並且已造成傷害,在這之前,它的存在是被允許的;也就是說,如果這個說法被大家認證是假的,並已經對某些人造成不利,那他的傳播和存在才會遭到限制。

如果說者堅信他的說法為真,比如說像一些政治學說和宗教學說,那通常也會被接受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而這,就是所謂的"意識形態"了。比方說,今天有人宣稱社會主義是治國不二法門,或資本主義是值得推動提倡的,又比方,今天一些人認為行星是會運轉的,或星座將會影響人的命運;如果將這些論者拘捕,限制他們發言,幾乎可以預見,這些人會大喊是遭受迫害,為什麼?因為這些人是真的相信真理即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除非破壞思想自由要求他們不可以這麼想(共產黨常做),不然我們也不知道他們是不是正確的。

以前的宗教迫害和宗教戰爭便是起源於此,宗教人士認為,"異端論者"所聲稱的真理一定是錯的,是胡說八道的歪理,會對世間造成危害,所以限制這些人的權利,包括生命權。

而言論自由的立意就是為了要避免這種事發生,只是在執行上難免會有些人認為當中的規定還是有迫害人的地方,這是因為任何國家本身都會結合意識形態,所以不管哪個國家都免不了進行一些迫害持不同意識形態者的活動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席拉哈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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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months later...

我剛剛刷過去好像看到有人貼上法條之類的東西。這可以間接輔證樓主的問題但是僅以法律來支撐哲學問題是不夠的。

因為法律保障人民自由→所以人民可以愛講什麼就講什麼。

很明顯地「法律保障人民自由」這個前提本身還需要另一個前提去支持他。也就是要回答另一個問題:為什麼法律保障人民自由?

要回答這個問題,有些可能是對的答案就會出現。類似「因為言論自由是追求人類快樂的方法」以及「言論自由可以促進社會進步」等等的論調就會出現。

約翰·斯圖爾特·密爾的論自由可以給這個(或這些)問題一個解釋。大致上來說,密爾贊成所有的言論,也就是真的言論假的言論以及部分為真的言論都有言論自由,因為不論哪一種言論被散剝,人們都可以從中學習到一些資訊。好比說真的言論傳達給人正確的價值。雖然假的言論傳遞假的價值(月亮本身會發光),可是透過其他言論的論證(月光是太陽光的折射),社會會知曉這個言論是錯的,而這個假的言論最終會帶給社會另一個真價值,那就是「我本身的言論是假的」。(月亮本身會發光是假的)所以密爾說假的言論某方面也具有被傳達價值。而對於部分為真的言論,密爾說人們可以從檢視之來對應他們所相信的事情什麼為真、什麼為假。

http://www.sparknotes.com/philosophy/onlib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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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years l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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