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深藍論壇總則 Ver.4.3 (20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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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藍論壇總則

Ver.4.3   

第一章 總綱

  1. 深藍論壇為自由、非營利、無政治立場、無宗教立場之論壇。

  2. 完成註冊與審核程序者為會員,享本站提供之服務,並不得違反本站規範。

  3. 深藍論壇之會員無分學校、年級、性別,一律平等。

  4. 本站由「深藍論壇管理團隊」管理,其管理職位依法任命、依法行政,並不得違反規定。

  5. 會員有義務了解本總則,不得以不知情推託。

  6. 本站之規範位階定義由高而低如下列,牴觸高於其位階者無效。

    總則、法律 (條例/規則/通則)、命令(命令/辦法/公告)、版規。

  7.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非授權方式進入、企圖影響、修改電磁紀錄,違者依法究責。

  8. 會員須承擔一切因自身行為直接或間接導致的民、刑事責任。

  9. 站方依法不得將帳號相關資訊提供、轉呈、公開予第三方,但若符合以下情況不在此限︰

    • 會員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

    • 司法、檢調機關依法辦理要求。

    • 為保護本站合法權益,包括技術、系統安全、維護系統功能正常運作。

    • 使用者有任何違反本論壇總則或管理規則之情形者。

    • 使用者之個人行為而導致其私人資料洩漏者。

第二章 會員

  1. 會員須遵守使用者所在地之所屬國家與本站主機所在地(
    中華民國/台灣
    )之各項法律規範。

  2. 站方收集相關個人資料和會員可對帳號行使權利辦法另訂之。

  3. 會員帳號之審核修改由站務部行政管理員負責。

  4. 會員帳務相關規定:


    1. 同一自然人限註冊一帳號(多重帳號),違者依處罰條例第七條處分。

    2. 會員帳號禁止含不雅文字、注音文字、政治語言,經警告後未更正者,依處罰條例第一條處分。

    3. 帳號資料需完整確實(包含學校),填寫不實經發現警告後未更正者,依處罰條例第六條處分。

    4. 意圖使帳號與管理團隊混淆者,經警告後未更正依處罰條例第六條處分。

    5. 帳號最長不得超過十四字元,經警告後未更正者,依處罰條例第一條處分。

    6. 簽名檔圖片禁止使用動畫,其尺寸至多為高 180 像素、寬 800 像素,違反經警告未更正者,依處罰條例第一條處分。

    7. 帳號禁止以任何形式方式借予他人使用,違者依處罰條例第六條處分。

    8. 本論壇提供會員刪除帳號,且刪除帳號後文章所有權即歸屬站方。

    9. 帳號經管理團隊發現任何異常使用,為了帳戶安全,管理團隊得以撤銷已審核帳號並要求會員重新進行帳號審核。

    10. 會員帳號禁止做單純廣告行為,經管理團隊發現可直接不警告刪除廣告帳號。





第三章 管理會議

  1. 管理會議為全站最高議事、諮詢機關,依法行使協商、決議、同意權。

  2. 管理會議由各部站長、管理員組織之。

  3. 管理會議依站長、管理員之順位擔任主席,主席負責主導議事流程。

  4. 管理員得因緊急事務經站長同意後召開臨時管理會議。

  5. 管理會議經站長同意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參議,列席人員僅具發言權。

  6. 管理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議外不負責任。

  7. 管理會議作出之決議,須移請有關部會執行。

  8. 會議討論之議案若與法定出席者有利益關聯性,該出席者應迴避,若無迴避則由主席拒絕其參與會議討論。

  9. 管理會議議案以法定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

  10. 管理會議之施行細則以法律另訂之。

第四章 管理群

  1. 論壇管理群分為三部,系統部、法務部、站務部。

  2. 實習管理員其管理職權及管理事務由管理會議各別指派。

  3. 各部推派一名站長為第五職等,對外代表本論壇,對內各司其職處理論壇事務。

  4. 各部管理員一至兩人,第四職等,實習管理員若干人,第三職等。

  5. 實習管理員由各部第四職等提名或投單申請,法務部站長或站務部站長公告任命。

  6. 論壇管理員有權向管理會議提出施政建議及施政報告之責,管理會議時,與會人員有向站長質詢之權。

  7. 論壇管理員所頒布法律、命令,須經該部站長同意,於指定討論版公告三日後尚可施行,其規範不溯及既往(經站長同意可溯及既往)。

  8. 論壇管理員之行事規章另以法律另訂之。

第五章 系統部

  1. 系統部為論壇最高之技術研發與系統建置組織,負責主機系統規劃、維護及所需之程式撰寫開發。

  2. 系統部管理員由系統部站長提名,管理會議討論,法務部站長或站務部站長任命。

  3. 系統部有向管理會議提出系統規劃方針及系統維護報告之責。

第六章 法務部

  1. 法務部負責監察權之行使,原則上不介入既有版主版面之實質管理,依職權提出糾正、彈劾案。

  2. 法務部為行使監察權時,得向各部調閱其所發布公告及有關文件。

  3. 法務部得針對單一版面之管理人員,要求其注意改善。

  4. 法務部管理員需由法務部站長提名,管理會議討論,法務部站長或站務部站長任命。

  5. 彈劾、糾正之方式以法律另訂之。

  6. 法務部在部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部外不負責任。

  7. 法務部依法修訂公告論壇相關管理及懲處規範。

第七章 站務部

  1. 站務部設行政管理員和文宣管理員。


  2. 行政管理員:負責處理論壇行政、帳號等相關事宜。

  3. 文宣管理員:負責論壇之文書美編與公關宣傳事宜。



  1. 站務部如果對會員帳號有疑慮,依法可查詢帳號資料是否有任何造假或違規之實。
  2. 文宣管理員有向管理會議提出宣傳活動檢討報告之責。
  3. 文宣管理員對於活動宣傳,以等值互惠宣傳為原則,不接受任何實質金錢、物品之代價。
  4. 行政管理員及文宣管理員需由站務部站長提名,管理會議討論,法務部站長或站務部站長任命。
  5. 站務部依法修訂公告論壇相關管理規範,並決策論壇行政事務。


    第八章 版主群

    1. 版主負責該討論版事務,第二職等,由管理員定期徵選,徵選辦法以法律另訂之。

    2. 版主得提名副版主襄助版務,第一職等,由版主提名,經管理群審查後任命之。

    3. 版主副版主應導向討論版風氣、繳交管理報告、警告違規會員。

    4. 版主副版主得申請設置閒聊專區主題,容納該版閒聊性質文章,相關辦法另訂之。

    5. 版主副版主採任期制,一年一任,版主可優先申請續任,無連任次數限制,出缺由管理員負責公開徵選。

    6. 每位會員各版版主職務合計不擔任超逾三席,管理團隊職務合計擔任不超逾四席。

    7. 版主副版主遭停權時間內之版面管理交由未被停權之版主/副版主或該區實習管理員代理。

    8. 版主副版主之行事規章另以法律另訂之

第九章 討論區、版

  1. 各討論版劃分區、版二級,享高度自治權,但仍受管理群監督,必要時管理群得介入其管理。

  2. 討論版開設或廢除採會員連署與專案審核兩種方式,以法律另訂之。

  3. 各校版得下設班社版等子討論版,享高度自治權,但仍受校版版主監督,必要時校版版主得介入其管理。本總則相關辦法準用之。

  4. 班社版設版主一人、副版主一人,現由該團體之幹部擔任,無職等,僅擁有該版之管理權。

第十章 特別行政區

  1. 管理群視情況設特別行政區,獨立於其他論壇討論區塊,由論壇管理員監督管理之。

  2. 特別行政區之討論版型式如下列:

    • 匿名討論版。

    • 較具有爭議性之討論版。

    • 其他經管理會議決議劃入之討論版。

[*]
特別行政區之討論版開設限由專案審核之型式。

[*]
目前特別行政區如下列:

  • 康普爛版。

  • 深藍匿名愛情版(匿名發文)。

  • 深藍西斯版(匿名發文)。

  • 內心的黑暗面(匿名發文)。

  • 深藍彩虹同志版(匿名發文)。

[*]
特別行政區之討論版版主須由第三職等(含)以上管理群兼任,並由論壇管理員監督之。

[*]
法務部管理員對特別行政區進行相關處分,需調閱會員資料,應經過法務部站長同意尚可進行。

第十一章 權利救濟

  1. 會員對管理團隊行政處分不滿,有權向論壇管理員提出申訴,申訴辦法以法律另訂之。

  2. 會員對不適任之實習管理員、版主有權提出罷免案,罷免方式以法律另訂之。

第十二章 討論版文章管理辦法

  1. 本站應以和諧、積極之正向討論風氣為導向。

  2. 本站內不得發布任何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中華民國各級法律之內容,違者依處罰條例第四條處分。

  3. 本站內不得從事任何廣告或營利行為,初犯依處罰條例第二條處分,累犯依處罰條例第四條處分。

  4. 本站內嚴禁任何注音文,初犯依處罰條例第一條處分,累犯依處罰條例第四條處分。

  5. 本站嚴禁張貼任何型態的色情、露點、腥羶、刺激性慾、嚇人、噁心、侵害他人權利、帶有病毒等惡意內容之文章,違者依處罰條例第四條處分。

  6. 禁止會員在三個(含)以上討論版中張貼相同性質的文章(Cross-Post),初犯依處罰條例第二條處分,累犯依處罰條例第四條處分。

  7. 全站禁止任何形式的政治討論,初犯依處罰條例第二條處分,累犯依依處罰條例第四條處分。

  8. 嚴禁發表任何形式的交友文,初犯依處罰條例第二條處分,累犯依處罰條例第四條處分。

  9. 嚴禁筆戰、挑釁、謾罵、人身攻擊、歧視它校、挑起族群與學校對立之情事,初犯依處罰條例第四條處分,累犯依處罰條例第六條處分。

  10. 嚴禁蓄意發表灌水文或含有不雅內容文章,初犯依處罰條例第四條處分,累犯依處罰條例第六條處分。

  11. 嚴禁會員以任何方式騷擾其他會員,違者依處罰條例第五條處分。

  12. 禁止會員修改移除已發表之文章內容,內容錯誤修改不在此限,初犯依處罰條例第一條處分,累犯依處罰條例第四條處分。

  13. 濫用論壇系統,依處罰條例第一條處分。

  14. 嚴禁公佈他人私人資料,違者依處罰條例第二條處分。

  15. 論壇內所有文字之電磁紀錄屬站方所有,著作權歸屬原作者。

  16. 簽名檔、頭像、帳號視同文章內容,違規依照處罰條例處理。

  17. 未經站長同意,禁止以深藍名義籌辦任何形式聚會,初犯依處罰條例第三條處分,累犯依處罰條例第四條處分。

  18. 文章違規與否之認定,以該區域或相關管理人員主觀認定為主。

  19. 基於文章討論完整性,除非有個人資料疑慮事由,否則不提供刪除文章之請求。

  20. 第十條灌水文罰則如遇文章標籤為【閒聊專區】則免於處罰。

  21. 學術性質討論版經站務部站長核准得放寬本章第七條規限,相關辦法以法律另訂之。

  22. 違規情節重大者,經法務部站長同意,可視情形加重處罰。

  23. 違規之情狀顯可憫恕,經法務部站長同意,可酌量減輕其刑。

  24. 自首者經法務部站長同意,得減輕其刑或無罪判決之。

第十三章 處罰條例

  1. 記違規點數三點,到期時限十天。

  2. 記違規點數三點,到期時限三十天。

  3. 記違規點數三點,到期時限九十天。

  4. 記違規點數五點,到期時限三十天。

  5. 記違規點數五點,到期時限九十天。

  6. 記違規點數十點,到期時限一百五十天。

  7. 記違規點數三十點,無到期時限,永久紀錄。

  8. 違規點數滿五點停權七日,滿十點停權十四日,滿十五點封鎖三十天,滿三十點永久停權。

  9. 二犯以上者,視為累犯,得加重其罰則二分之一,若其他懲處辦法有相關規定,依其規定辦理。

  10. 管理團隊之違規點數以兩倍計算。

  11. 相關加重處罰條例罰則另訂之。

第十四章 附則

  1. 總則、規範之解釋,站長為之。

  2. 本總則之規範,不適用於贊助區與個人版,唯違反中華民國(台灣)各級法規或影響論壇營運問題,得經站長同意撤銷其討論版。

  3. 本總則之修訂須經管理會議三分之二決議通過,尚可公告頒布實施,修改亦同。

  4. 本總則公告後七日生效,若有另訂時程,依其規定之。

深藍論壇管理團隊 敬啟  

西元 2013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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